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笔者认为,政府重大决策也不能任性,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此举必将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有效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步伐,倒逼政府决策的高速度“慢”下来,政府决策的质量提上去。
政府决策要多一些法治的理性,少一些张扬的个性;多一些历史的耐性,少一些当下的任性。过去的不少重大决策都是急坏的、躁坏的,交了不少学费。新常态客观上不仅要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要慢下来,而且要求重大决策的高速度也要“慢”下来。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进步,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都应该通过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通过落实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通过落实合法性审查和依据法定程序等依法决策的关键环节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当然,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不是目的,而是现阶段提高决策水平的必要手段。
民主决策的实质就是政府通过民主协商,推动相关决策主体尤其是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从而使得政府全面了解相关群体对决策方案的认识和态度,真正把群众的利益、呼声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作为重大决策时的重要参考,形成最大共识度,找到最大公约数,并把对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反馈,以此赢得最大多数人的理解、支持和认可,从而提高重大决策的水平。
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这是说如果知道做事情的先后顺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抓住了事情发展的内在规律,做决策更是如此。政府的重大决策应包括“策”和“决”两个环节,并且要做到先策后决。策是出主意,是决的前提和基础;决是选主意,是策的集中和旨归。策强调方案的可能性和多样性,重在打开选择的空间和范围,决强调方案的可行性和综合性,重在缩小选择的空间和范围。过去,政府重大决策时既策又决,既忙于出主意,又忙于选主意,决策的速度虽然快了,但这样会理所当然地选自己出的主意,容易忽略社会公众的诉求和呼声。坚持先策后决,注重民主协商当然会使得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而且,策要多,决要少。多策强调要多听听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诉求,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群众和专家学者参与决策过程,尽量增加协商次数,优化协商方式,提高协商质量,从而提升重大决策的质量。多策旨在发扬民主,少决方能正确集中。
民主决策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制定之中,坚持不协商不决策的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协商,不断健全与社会公众的决策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决策中的参与作用。重大决策中要把大部分“策”这个环节的工作交给社会、下级和群众去做,交给各类智库去做。决策者集中精力做好“决”这个关键环节的工作,自然就相对超脱,就容易站得高、看得远,客观公正地选出最大多数人认可又可行的好主意、好方案。显而易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的民主决策肯定要花时间、细商量,有争议、费周折,决策的速度当然会比过去“慢”下来。
二要区别对待一般决策和重大决策,集中精力做好重大决策。政府决策既有日常工作的一般决策,也有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往往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投入高,影响大,而且更具有不确定性,风险也更大。因此,要区别对待一般决策和重大决策,对一般决策要尽可能授权给社会、市场、下级和群众去做决策,让“听得见炮声”的一线总指挥享有真正的决策权,使得权力和责任相匹配,从而提升决策质量。
政府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把工作重心放在重大决策的制定上,尤其是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时要动真格,要做到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特别是要处理好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两个环节的关系,集体讨论在前、集体决定在后,集体决定前一定要确保集体讨论的充分、深入和全面,只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集体决定才容易达成共识,不经过集体讨论的集体决定则只能是分散的决定。显而易见,重大决策“慢”下来既是民主决策的应有之义,又是民主决策不得不付出的成本。
科学决策强调政府在重大决策时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多一点科学的理性,多一点历史的耐性,多讲一点道理,多讲一点条理。科学决策不是要求行政首长在所有领域都成为技术专家,都成为无所不知的内行,而是强调行政首长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决策过程中的智囊参谋作用,善于组织好相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尤其是要对社会稳定、环境损害和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风险点进行预先研判并做好相应的应对之策。另一方面要坚持科学决策的基本程序,坚持重大决策之前先做调查研究,先经专家论证,通过决策程序来防止拍脑袋的经验决策。
一要练好调查研究的基本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做好领导工作的一项基本功,调查研究能力是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忽视调查研究或调查研究不够,往往导致主观认识脱离客观实际,领导意志脱离群众愿望,从而造成决策失误,使党的事业蒙受损失。练好调查研究的基本功能够大大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第一要掌握科学的方法,善于从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第二要解决实际问题,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对策。第三要避免“被调研”现象,领导干部在调研中要掌握主动权,可以有“规定路线”,但还应有“自选动作”,防止调查研究走过场。第四要使调研制度化,要坚持和完善先调研后决策的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决策者不经过调研就不能做决策,要坚持和完善调研贯穿于决策全过程的调研制度。
二要运用大数据提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大数据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架起了一条便捷精准的通道,定制化的消费已经变成社会现实。消费者不仅可以定制产品,定制服务,更可以定制政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制政府的公共政策。要提升重大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前提是了解公众的真实需求,并把握公众需求的动态变化,从而使得重大决策的制定更加精准。大数据时代,领导干部可以“键对键”地来分析广大群众的特殊需求和一般需求,帮助领导干部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广大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愿所求,因此,更容易在领导方法上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自觉维护群众利益。把现代的大数据分析应用与传统的调研研究方法结合起来,能够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
科学决策的精髓是实事求是,做好重大决策一定要处理好“慢”与“快”的辩证关系。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并不是意味着决策时间花得越多越好,决策速度越慢越好,“慢”只是手段,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才是根本目的。为达到目的,有时候需要慢下来,有时候又需要快起来。毕竟抓住机遇,及时决策是一切科学决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政府既要科学预测,更要善于抓住重大决策的有利时机当机立断。
从根本上来说,提升决策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就是要坚持重大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决策主体合法、决策程序合法。只有通过科学刚性的决策制度来依法约束和规范决策行为,才能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使重大决策真正“慢”下来。
一要树立法治思维,做到一切重大决策都于法有据。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是决策要于法有据,确保重大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一决策主体要依法。决策前首先明确决策事项是否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要防止超越法定权限的决策行为。第二决策内容要依法。决策方案颁布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方案不得颁布。第三决策程序要依法。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决策实施要依法。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第五决策监督要依法。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追责制度,按法律规定对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追究终身责任。
二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信息的客观和全面。因此,要尽快建立重大决策“台账”制度,这也会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要把谁提出决策议题、谁参与决策过程、谁参与风险评估、谁负责合法性审查、谁参与最终讨论决定等信息都要完完整整记录在案,形成重大决策的“台账”,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做到有账可查以后就要在“全查”上下功夫。要查各个环节,既要查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环节,更要查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环节,当然重点是查行政首长的责任,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各个环节,谁的意见、谁的倾向、谁在主导等等。在全查的基础上确定究竟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其他领导人员的责任,或者是决策论证者、风险评估者和合法性审查主体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是“倒查”,要明确决策责任倒查机制的程序、步骤、方法和技术,不仅查直接的责任,而且要查间接的责任;不仅要查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更要顺藤摸瓜查决策过程中的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强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而且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样双管齐下,既能倒逼政府提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真正祛除“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失误拍屁股”的“三拍”顽疾,又能倒逼各级领导干部保持政治定力,增强法治素养,提升履职尽责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