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就业难日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新增劳动力数量逐年上升,劳动力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状况仍在继续;另一方面,许多非本地区的劳动者往往长期从事收入较低、条件较差的工作,并且更容易失业。现阶段,在劳动力市场不断走向竞争有序、开放统一的背景下,要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带来的就业难问题,必须深度调整利益关系。
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
劳动力市场分割,指的是劳动力要素在市场局部范围内无法正常流入或流出的状态。劳动力市场从来就不是绝对大一统的市场。之所以出现分割,部分原因在于劳动力的异质性,即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素质技能各不相同,造成他们的劳动生产率有高有低,这种原因造成的分割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表现;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各种正式、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劳动力交易双方产生约束作用,这种原因造成的分割则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的破坏,劳动力市场分割进入研究者视野,为人们所诟病也正基于此。
放眼到我国劳动力市场诞生至今的这段历程上,劳动力市场分割源于经济社会转型中制度力量对不同劳动者群体利益格局的扭曲。计划体制下实行多年的劳动力调配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一些旧的体制机制由于各种原因被保留了下来;随之建立起的劳动力市场,在运行的初始阶段又是不完善的、不健全的,各种制度、规则带有不少过渡性特征。国家对劳动者利益的调整也没有采取“一步到位”的形式,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并兼顾不同阶段特殊国情的前提下,采取了差异化的运作形式与分配方式,这样就产生了劳动者群体之间日趋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更为突出的一点是,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同时伴随着包含劳动者在内的各个市场主体的成长壮大,一些市场主体也恰好抓住转轨时期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漏洞,依托自身地位,使各种非正式制度大行其道,通过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以其他劳动者利益的损失为代价来维持甚至增进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劳动者的利益。这种不断扭曲的利益格局,反过来又推动劳动力市场分割进一步发展。
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基于劳动者所具有的户籍身份差异的城乡二元分割及其衍生的城市二元分割;二是基于劳动者所在单位隶属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部门分割及其衍生的行业分割。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保证赶超战略的实施,我国实行了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将劳动者牢牢锁定在户籍所属的地域范围内,并且城市人口从政府得到了农村人口无法享受的就业保障和各种排他性的城市福利,城乡劳动力的隔离效应开始显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农村范围内积累起来。改革开放之后,建立劳动力市场的最主要任务便是将这些剩余劳动力释放出来,顺应城市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使他们进入城市就业,因而必须要突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约束。然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十分庞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又无法让城市一下接纳过多的农村劳动力,因此,国家并未从根本上取消户籍制度,而是对其进行了局部调整,发展出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准城市户籍”,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定居做出了一定政策上的限制。国家在保留城市福利同户籍相挂钩的基础上,给予“准城市居民”部分城市福利,但他们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依然受到了有别于城市常住居民的待遇,多从事临时性、没有正式编制的工作。随着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地在陆续放开农民进城限制的同时,逐渐将其并入城市人口并取消了这种过渡性户籍。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不再有这种户籍称谓上的差异,城市化也悄然进入了新阶段:农村劳动力继续流向城市的同时,全国范围内劳动力向大城市、特大城市集中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几个特大城市迅速膨胀。特大城市对劳动力需求巨大,但大城市发展又不断迫近各种资源以及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的极限,因此,特大城市对于外来劳动者的就业以及落户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这其中当然也有政府部门保护本地居民就业和福利、维护地方稳定的考虑。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特大城市往往优先考虑高学历人才和高技能劳动者就业并落户,对于更多的普通劳动者,尽管在此就业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并且享受到现代化的生活便利,但是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依然无法享受到同前者一样的待遇,而这些又往往成为制约他们职业生涯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我国城市范围内劳动力市场的建构是在各个部门内同时展开的。国有企业当时仍在全社会企业构成中占据着绝对比重,吸收了绝大多数劳动者就业,又在计划体制束缚下普遍存在着效益不高、冗员过多的问题。因此,在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以“下岗分流”的形式裁撤了数量相当的在岗职工,同时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人才招聘机制和工资决定机制,以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工作绩效为标杆,打破了存在多年的就业“铁饭碗”。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在几次大规模机构精简的同时,建立起了全新的人事招聘制度,特别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全国得到实施和推行,“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录原则得到贯彻,之后,各类事业单位也纷纷参照公务员招考的形式建立起相应的招聘制度,掌握了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但是,由于这些单位自身的特殊性,在收入分配上不可能完全建立起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竞争激励机制,收入水平在整体高于企业部门的同时也更加稳定,加之计划体制下的单位福利制度改革并不彻底,一些本该取消或交由市场运作的福利项目被保留了下来,造成了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大大高于其他劳动者。另外,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依然相对较高,也能够享受更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工作环境和稳定性也是其他劳动者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这些体制内部门成为了大多数劳动者就业的首选。
让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作用
要从根本上扭转劳动力市场分割恶性发展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摆正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防止劳动者之间出现两极分化。
首先,必须保持合理、适度的工资差距。目前,不同劳动者群体间工资差距拉大的趋势非常明显,主要是行业间的工资差距过大。据统计,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中金融业年平均工资最高,达到9965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4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仅有2582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约50%,相差近四倍。而在某些行业、部门内部,也存在着巨大的收入差距,一些企业高管在经营业绩下滑时依然豪取上百万乃至数百万年薪,而一线职工的工资却不及同行业平均值。因此,当前必须要加大对工资收入的调节力度,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负,建立健全各行业相协调的工资增长机制,尤其要控制垄断性行业的巨额红利和高管年薪。
其次,必须破除体制内各部门所遗留的各种隐性福利。在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各种隐性福利构成的实物收入甚至已经超过了货币工资收入。比如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公务员系统内部存在变相的福利分房,一些单位或是通过极低的价格团体购买商品房,或是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建造,然后通过非法交易或挪用等形式变相给职工低价出售。再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公务旅游、操作财务报表、规避税收的变相津贴拆分发放等方式将职工的各种日常消费福利化。这些隐性福利在过去多次整治中依旧没有清理完全,并且日益隐蔽化、非法化,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狠抓执行落实,彻底铲除这一痼疾。
最后,必须进一步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流动性。一方面,我国劳动者群体之间的社保差距很大,需要及时弥合。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代表的体制内部门职工社保福利收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却由于效益问题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保基金,出现了拖欠退休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医疗费长期难以报销的窘境。针对这种情况,当前必须适时降低社保费率,对基本社保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同时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另一方面,大量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群体,仍然游离于社保之外。在现行的社保体制下,劳动者需要连续缴费达到一定的年限,才能享受社保福利,而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极强,许多农民工由于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自愿放弃参保,加上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社保负担普遍过重,主观上也没有动力为农民工参保。2013年,农民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参与率仅为15.7%、17.6%和9.1%。这就要求今后的改革中要实现城乡居民基本社保的制度整合,建立合理兼顾各类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在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的基础上,完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