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题:中国金融改革的重点
一、综合性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国目前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中国从2001年加入WTO以及早期的改革中收获了大量的改革红利,并且已经跻身于上中等国家的行列。然而,传统的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模式(政府过度干预战略性行业)已不能给中国带来持续的经济增长与繁荣,即使大力度的扩张信贷和投资扩张也无法奏效(参见第一章和第二章)。而且近几年来中国诸多改革急速开展,进一步加剧了产能过剩和许多经济部门的债务累加,融资压力越来越大。如果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三十年以后中国经济将可能偏离正常轨道。
中国领导人深切认识到变革的必要,并且宣布了全面的改革措施,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18届3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生产力,夯实经济增长的基础,新的领导层承诺要大大降低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同时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建立了一个由习近平总书记牵头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表明了中国领导层推进全面改革的意图。很多改革已经在2014年和2015年施行(见第二章表2.4)。
金融领域的改革应该是全面改革的关键组成部分。《2030年中国报告》指出,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不平衡、压抑、不稳定的,且维护成本高。”金融体系近年来表现不佳已经证实了这些问题。金融部门需要进行改革以提高投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促使中国经济平衡、稳定增长。同时,金融部门的改革还需要解决因低效投资、过度负债和影子银行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正在调整。与此相适应,国家在金融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也需要调整。因在经济中政府职能已发生转变,因此,金融改革也应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重新对在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如果消除了政府对金融资源筹集与分配的干预以及扭曲性的激励措施,中国的金融改革将是有效的。目前情况来看,政府在金融体系中角色的转变对于改变金融激励机制和金融结构是有效的。
二、金融体系效率偏低的根本原因
政府作为促进者、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职能表述不清,相互交叉并且互相冲突。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作为稳健金融发展的促进者,所有者和监管者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国,这些职能发生了错位。尤其在具有战略意义的促进者职能上,政府不是致力于利用市场机制促进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是通过行政控制、价格控制、担保、信贷指引、广泛控股和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干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干预资源的配置。这些干预的做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政府无出其右。干预的结果导致所有者职能从属于涵盖一切的促进者职能,而监管者职能则从属于二者之下。这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质量欠佳、金融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
1.高度扭曲的促进者职能
在大多数国家,促进者职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必须实施财政和金融政策,籍此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以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政府也必须促进金融和法律基础设施的发展,以扩大金融的可及性,并且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同样,政府也在促进金融体系竞争发挥关键作用,以便提高效率和扩大金融的可及性。最后,政府应该通过精心设计的政策干预措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在中国,促进者的大多数关键政策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首当其冲的是财政政策的扭曲。由于中国财政政策的扭曲,导致金融体系承担大量的准财政功能。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的结构性错配(包括基础设施领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融资平台大量举债。由于缺乏地方政府可持续举债的法律框架,以及广泛存在的隐性政府担保,导致地方政府债台高筑。
宏观金融政策促进了信贷以低成本大量流向那些受到重点支持的行业,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受阻。高比例和低收益率的存款准备金要求,以及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使得央行能够以低成本对外汇流入进行冲销,也使得资本变得廉价,从而导致信贷和投资的大规模扩张。然而,受到压抑的存款利率,促使居民转向影子银行体系寻求投资收益,结果使得金融多元化走上了一条并不健康的道路。受到压抑的存款利率也是其他各种利率的基准,从而延误了货币、信贷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眷顾的借款者获得廉价资本,导致了投资的浪费、产能过剩、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无所不在的隐性担保,则加剧了中国储蓄动员和信贷配置的扭曲。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不够有效。债务管理政策并未产生可靠的、能够作为基准的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没有这样的收益率曲线,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不可能稳健发展。与此同时,试图通过干预监管政策控制市场的走势,反而阻碍了市场的发展。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哪些企业可以公开上市或者发行债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救助违约的发行者。监管的不统一,导致债券市场分割严重。这些扭曲做法的结果是,很多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无法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金融基础设施薄弱,因此也无法扩大金融的可及性和降低风险。中国的金融基础设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征信体系对居民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仍然很小,并且信用数据的质量偏低。担保交易框架仍然存在制度缺陷,同时抵押登记体系分割,执行规则的乏力。政府也没能有效地促进金融法律框架的建立。由于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全国人大在履行金融立法职责方面存在缺陷。结果,立法程序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分割,使得一些关键的基本法律互相冲突或者严重滞后。在一些需要基本法律调整和规制的领域,监管部门往往用效力层级较低的监管规章替代。而法律真空则限制了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合法控制能力,既可能造成风险,也限制了金融的可及性。而法律和监管规章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是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弊端。
最后,中国政府通过控制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干预是导致金融市场扭曲的重要方面。在许多政府,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只在发生持续性的市场失灵时才会发生作用,但这些措施不会形成由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控制是很普遍的,而这些机构已经是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一个主要渠道。推动者和所有者角色的极端重叠将会导致许多问题,如国有金融机构的弱商品化和歧视性的监管政策。
2.广泛的和从属的所有者职能
跟其他政府不同的是,中国政府仍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持着普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图3.1)。中国政府正式拥有65%的商业银行资产,而实质上控制的资产比例远远超过这一比例。这种情况跟世界上大多数政府相比,形成鲜明的对照10。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对银行施加控制,其中包括任命和解聘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在董事会之外,党委会对公司治理有重要的影响。在政府干部人事管理体系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仍然具有行政级别,并且通过“旋转门”,在其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轮岗11。这种普遍错位的所有者职能,在地方政府层面尤其严重,导致其深陷在促进者、所有者、监管者和债务人的冲突角色之中。10克拉克,古尔,麦金森(2005年)及世界银行(2013年),审视所有者职能全球趋势及挑战。11范,默克(2012年),皮托斯(2012年)提供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经验。
虽然中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机构所有者,中国却从来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所有者职能。政府从来没有明确地表述国有金融机构的战略原理,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职责定位;政府应该拥有哪些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所有权应该维持在什么水平等等。政府所有者职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监管者、以及政治实体之间,无助于制定这一具有关键性的政府战略。
广泛的政府所有权和控制妨碍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并且扭曲了其激励机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重组已经十年有余,但是在商业化的道路上,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它们的信贷决策仍然主要依据隐性担保和抵押,而不是借款人自身的资信和创造现金流的能力。此外,它们的放贷决定也往往遵循某种“政治上的排序”,而不完全是商业考虑12。政府对金融体系中其他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高度控制,也跟其他政府的做法大相径庭。这种控制扭曲了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也妨碍了它们按照商业化的模式运作。
3.从属并且薄弱的监管者职能
在中国,政府的监管者职能也从属于促进者职能。审慎监管要求的收紧或者放松,往往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政策,而金融的稳健则往往被置于次要位置。这种做法导致了资源的错配,政策驱动的投资周期,以及风险的积聚。此外,监管者还承担了市场发展和社会性目标,使得它们无法保持中立的立场。隐性担保也危及到金融市场的纪律,并且损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政府的监管者职能也从属于所有者职能。广泛的所有者职能造成了利害冲突,导致了监管宽容。如果监管机构直接行使所有者职能(例如任命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以及列席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等等),则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具有压倒性优势的所有者职能,可能导致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偏向,从而不利于公平竞争。
由于现行的监管治理框架缺乏明确的任务和良好的激励,中国也出现了监管真空和宽严不一。职责范围不清造成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互相争夺,从而在重大决策上产生延误,这一点在创新业务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促进各自监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监管机构在坚持审慎监管和促进行业发展之间存在冲突,导致了监管政策的宽严不一。在理财产品管理、资产证券化和固定收益市场工具方面,都反映了上述问题。
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操作独立性,在实现法定监管目标过程中受到制约。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人事管理政策——例如“旋转门”式的人事安排——加剧了监管和法人治理层面的政治干预。各个监管委员会还缺乏预算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使得它们的监管任务很难完成。最后,监管制度中缺乏问责机制,也削弱了监管机构的操作独立性。
分业监管的框架也无力应对金融体系格局的演变。中国按照行业监管的框架,已经不适应金融集团的不断涌现以及银行、保险、证券之间层出不穷的业务交叉。这种不适应,已经导致各种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宽严不一、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真空、并且也给宏观审慎监管造成了挑战。一行三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上的分割,也导致该领域里出现了监管差距。
三、实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在金融领域重构政府职能必须从最高的战略层面入手,即彻底重新定义政府的促进者职能,转变促进金融发展的方式。政府仍将在金融领域发挥根本性的作用。但是其三项具体职能则需要重新界定和平衡。促进者职能仍将具有突出战略意义和实质内容,但是金融发展战略本身则需要大幅度地修正。应将重点从直接干预和控制,转向着重实行具有支持性的宏观金融政策,大力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和法律框架,以及实行更加有效的竞争政策。对促进者职能的重新定义,有助于重新定义所有者职能和监管者职能,也有助于这三项职能的重新平衡。所有者职能将逐渐缩小,但是会得到更好的发挥,以确保政策性银行被赋予明确的任务,并且能够很好地完成,以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能够按照商业化的原则运作。监管者职能则需要大力加强,以确保在金融改革实施、金融可及性扩大和金融风险发生的情况下,金融体系能够稳健运行。
1.重塑政府金融发展促进者职能
政府必须把金融体系从准财政功能和政策性任务中解放出来。通过财政改革,建立新的收入分成安排,开发新的收入来源,可以降低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的结构性错配,从而大大减轻金融体系的负担,促进金融的稳健发展。地方政府举债框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助于收紧预算约束和加强财务纪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不应该继续承担政策性任务。类似的职能应该转移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政策性银行和资本市场。
政府应该放开尚存的利率管制,同时辅之以稳健的宏观金融政策。促进者职能的核心是促进利率市场化,以便驱动稳健的储蓄和信贷决策。与此同时,利率改革必须遵循一项全面合理的战略,以降低利率市场化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些战略包括:根据市场情况逐步放开存款利率的上限,建立支持性的宏观金融政策以及推进法律与监管改革。
利率市场化需要支持性的宏观金融政策,包括汇率和货币政策。利率市场化需要与灵活的汇率政策协调,以防止资本的大幅波动。同时需要避免大规模和高成本的冲销,以及诸如高存款准备金率之类的扭曲性干预。为了减轻存款利率上升对银行和借款人的影响,人民银行应该提高对存款准备金的回报率,并且逐步用价格为主的公开市场操作,取代存款准备金要求。而以价格为主的公开市场操作,需要人民银行跟财政部协商,达成关于超发国债的制度安排。中期目标应该是选定一个政策利率,作为全部利率的参照锚,也为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奠定基础。
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支持性的法律和监管改革,也包括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和改革影子银行体系。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和有问题银行处置机制,不仅对于防范利率市场化的风险至关重要,而且也可以为银行体系补充一项永久性的功能,并减少隐性担保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样,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和法律改革,可以堵塞漏洞,为共同基金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存款利率上升转化为影子银行产品的收益率飙升,从而使金融多元化健康发展。
消除隐性担保最具有挑战性,但也是最有必要的改革步骤。中国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需要解决已经根深蒂固的道德风险。改革战略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包含若干清晰表述和协调有序的改革措施。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是改革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充分条件。例如存款保险制度不能覆盖表外负债(如银行理财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负债(如信托产品)。一个选择方案是,允许那些不会触发连锁反应的产品违约。另外一个选择方案,是对一些尚未到期的金融产品,实行有时间限制的担保。改革战略也需要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退出方式,建立针对经营失败银行和企业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如推动建立可信的存款保险机制以及借助在良好激励机制下运作的资本充足的资产管理公司。
政府应该更为努力地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便为稳健的金融发展奠定基础。将信贷登记系统更新换代,引入民间信用调查机构,有助于扩大和深化住户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扩大从非金融来源收集的信息,也应该鼓励提供信用评分和中小企业评级一类的增值服务。应该建立政府层面的动产抵押电子登记系统,并借鉴其他政府的经验,加强庭外争端解决机制。
同样,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完善法律框架,当务之急是加快完成滞后的基础立法。有必要起草新的基础法案,或者对现有的基础法律提出修正案,以便消除法律真空和跟上金融体系的演变,增强金融法律的实操性。已经滞后的立法或修法领域,包括存款保险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以及租赁与保理法。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考虑到日益扩大的金融混业经营,还应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随着按揭贷款和消费者信贷的扩大,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新型金融产品的增加,效力层级更高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也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必须在金融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该大力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法律和规章的修订频率应该加大,以便跟上金融体系的变化。全国人大应该在与各个利害相关者磋商的基础上,起草新的法律。为了保证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统一,应建立协调机制。金融法律的执行力度必须加强,执法程序必须更加清晰,这样才能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可信度。还可以考虑建立裁决金融案件的专业法庭。
资本市场的发展也需要对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除了上述的改革之外,固定收益产品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消除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并且需要重新构建监管政策和所有者政策。不应该通过监管政策影响市场的走势,例如为了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审批上市的企业。发行什么证券,发行的条件和时机,以及发行定价等等,应该由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来决定。向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政策过渡,应该是改革的重点。
政府应该起草竞争政策,并且建立能有效执行的制度安排。中国如欲建立有效的竞争政策,需要采取分拆、开放民营资本进入、降低政府在金融领域的所有权比重等多种措施。要实现这一点,需要进行一项商业化试点,并且放松私人投资者的金融准入限制(见本报告所有制部分)。一项有效的竞争政策,也需要让小型的机构获得更多的信用信息,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法律,让银行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最后,政府还应通过制度安排,建立和执行公平竞争导向的竞争政策。有些政府建立的双峰监管模式(见本报告金融监管部分)值得考虑。
2.改革政府的所有者职能
政府应该重新审视其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所有者的职能。在中国经济当前的发展阶段,通过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法律框架,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长期的市场失灵,则可以通过更加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克服,例如给政策性银行赋予明确的任务,并且确保它们建立强有力的法人治理。为此,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中的股权结构应更加多元化,让这些机构按照商业化的原则和条件运作,以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且,如果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监管者的利害冲突消除,则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会显著改善。
政府应该制定有效的退出政策。减少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股权仍然具有政治敏感性,并且可能会遇到来自利益集团的阻力。因此,一项清晰的退出战略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也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一个增加民营资本在金融体系参与度的选择方案是,放松对准入的限制,采用金股或优先股的方法,选择一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退出试点。但在缺乏私人战略投资者广泛参与管理和治理的情况下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难以显著改善大型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信托、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也应加快推动。
政府所有者职能的履行方式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即使政府持股比例有所降低,但仍然会持有大量的金融机构股权。这就需要加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所有者职能,以确保政府能够像一个负责任的所有者一样发挥作用,并且也有利于管理股权退出的进程。财政部应该集中精力制定政府所有权政策。
3.改革政府的监管者职能
如果要加强监管者这一关键职能,需要重新界定促进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从任何与其法定目标冲突的职能中解脱出来,专注于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公平竞争。如上所述,政府还应该逐步降低在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并且尽可能减少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干预。监管机构的所有者职能则应该彻底剥离。
监管机构的任务和责任应该尽快界定清晰,以便把监管真空和任务重叠减少到最低限度。近期内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使其更为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决策效率。在长期,政府则应考虑整合金融监管机构,因为按照行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被证明是次优选择16。其中一个可能性是采取双峰模式17,由两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当局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人民银行在审慎监管中的作用应该加以明确,以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厘清微观审慎监管的责任,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然而,仓促地重组监管机构并不可取,因为监管的质量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尤其在金融改革的初期应该避免。
监管机构的操作独立性应该加强。确保操作独立性的措施包括:(1)将金融监管机构确定为特设机构,以便使其独立性得到加强;(2)改善金融监管当局最高负责人的任免标准和程序,赋予他们以固定任期,规范“旋转门”的做法;(3)完善监管收费制度,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灵活性和预算独立性;(4)要求监管机构每年向人大报告其法定目标实现情况,提高人大监督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
摈弃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理念,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责任,并对建立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架构承担起顶层设计的责任。就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来看,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确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持续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对跨地域经营的、大中小型金融机构承担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并且不间断地跟地方政府分享信息和协调政策。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地方国有资本入股的金融机构,应有效、正确地行使所有者职能,促进这类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改善;二是对仅限于在本地区内经营的微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并在中央级金融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之下行使监管职能。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配合中央级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风险。
建立一个正式的宏观审慎框架是当务之急。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升格为正式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并成立专职的办公室对其提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持续不断地监控系统性风险,并在必要时作出快速反应。金融稳定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席,成员包括人民银行行长、财政部长、各监管委员会主席、以及外管局局长。
最后,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真空需要填补。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框架,可以减少监管分割,堵塞漏洞,防范和控制金融产品(例如理财和寿险产品)的不当销售。考虑到中长期可能实行更为广泛的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应该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府战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并着手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安排。
四、确保金融改革的有效实施
有效地制定和实施金融改革方案,需要有适当的机构安排。新设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表明了中国领导层推进全面改革的意图,并且为有效的决策和实施奠定了基础。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6个专题小组,肩负着在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各个领域推进改革的艰巨任务。金融改革是全面改革议程中一个关键和高度复杂的组成部分。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建立一个高层次的、独立的机构,向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供咨询。
应该建立一个金融改革咨询委员会,就改革议程提出意见和建议。金融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坚持整体规划,力求避免碎片化。金融改革咨询委员会应该由德高望重、熟悉金融领域问题的独立专家组成。委员会必须有独立性,才能确保其不带偏见地制定出积极可行的改革议程。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努力在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取得平衡。委员会应该得到强有力的政治、资金和专业支持,使其能够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供咨询,负责制定改革的蓝图,并且在与金融改革相关的关键问题上提供意见。为了形成共识,委员会要与所有的利害相关者磋商,包括相关部委、人民银行、三个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及市场参与者。
金融改革咨询委员会应当提出在未来五年内分三个阶段实施改革的路线图。第一阶段包括为实施改革作出必要的机构安排,启动改革,包括起草立法和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到了第二阶段,此前开始的改革措施和机构能力建设开始发挥作用,这时要巩固第一阶段改革的成果,并对改革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在这个阶段,应该对那些依赖于机构能力建设和其它前提条件的改革进行巩固和深化。到了第三阶段,金融改革的主要步骤已经实施,并且可以着手制定下一轮的改革方案。
注:
1. 世界银行《中国经济简报》对近期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政策进行报告和分析,并介绍世界银行关于中国的研究工作成果。本期简报的主要作者是司克礼(高级经济学家),另外以下人员也贡献于此报告:吴卓瑾(首席经济学家)、赵峦(经济学家)、Ekaterine Vashakmadze (高级经济学家)、Justin Hill(高级私营部门发展专家)、Smita Kuriakose (高级经济学家)和Samuel Freije-Rodriguez(首席经济学家)。关于中国金融业改革重点的专题报告是在近期世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金融研究的基础上编写而成。该研究团队衷心感谢中方合作团队的支持,也感谢世行以下人员的指导:郝福满(中蒙韩国局局长)、Sudhir Shetty(东亚及太平洋地区首席经济学家)和Mathew Verghis(宏观经济和财政管理全球实践主管)。本报告编写团队感谢刘楠楠和李雯睿提供的出色研究帮助。感谢Nikola Spatafora (首席经济学家)、James Seward(金融与市场全球实践主管)、Marius Vismantas(首席金融专家)和任浩聪(金融专家)提供的有益评论意见。还要感谢陈天舒、李莉、娄珕、余英、李晓婷和杨林对简报制作和发布所提供的支持。本报告的发现、解读和结论未必反映世界银行执行董事或其代表的政府的观点。本期简报的分析基于截至2015 年6 月20 日的信息。
2. 此专题报告主要来源于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发撰写的中国金融改革战略的摘要节选。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和深入讨论详见此报告。
3. 本文节选自世界银行2015年6月《中国经济简报·专题:中国金融的重点》,阅读全文内容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