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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的耦合及其共进发展

人类发展的历史实践表明,一个国家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同其能否开展有效的国家治理密切相关。基于此,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命题,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之总目标的战略高度。现代国家治理亦是一种民主治理。从实践来看,现代国家治理不仅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架构,更需要稳固的社会基础。如果将国家治理视为一种博弈,那么缺少社会基础的博弈必将是一种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作为一种治理型民主,协商民主能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有效承接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需求。反过来,现代国家治理则为协商民主提供广阔的实践平台。由此可见二者具有较强的耦合性。基于共同的内在需求,积极培育公共精神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协商民主建设的鲜明指向。

一、现代国家治理的结构性转型

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制度安排,国家肩负着建构政治系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等治理责任。在国家问题的研究论域里,一直存在着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界分。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产物,现代国家是相对于传统国家的一种形态。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两种力量:一种是以皇权为中轴、自上而下、等级分明的“官制”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民间力量为基础的“自治”秩序。但是,由于传统中国是由一个个分散孤立、“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家庭及扩大了的家庭--村庄等构成,因此,“自治”力量并没有真正构成传统国家治理的主导性因素,而是由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君主专权官僚体制承担着国家治理的重任。庞大的君主官僚专制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官制”秩序,但是严重抑制了社会力量的孕育和成长。只不过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公共事务较少,管理目标单一,以这种统治形式来实现等级秩序的治理模式基本上满足了当时的国家管理需要。

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在近现代遭遇了来自西方的挑战。面对西方外敌的侵犯,近代中国尽管诸多仁人志士提出了一些变革主张,并曾付诸艰辛努力,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始终没有得到实现。历史证明,完成现代国家建构任务担当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巩固新生政权,实现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变,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历史教训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探索国家治理新道路的历程。然而,“现代化不仅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而且是由一个分散、互不联系的且以族群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走向一个整体、相互联系并以国族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过程”,[1]这些错综复杂的客观情势,促使中国共产党在探寻国家治理的过程中首选了“政权嵌入”的方式,并且成功地构建了以党政主导为轴心的国家治理体系。这种治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需要,但是它的总特征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党政不分”,“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2]这是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初期建构,受那个时代复杂因素的影响,留下了明显的历史烙印。

改革开放以来,在总体性社会逐渐松动和不断弱化、不同利益诉求迅速增长和大量涌现、公共生活主体日益多元和不断成长的复杂情势下,现代国家治理面临着日趋复杂的外在环境。如何拓展国家治理空间、优化国家治理格局,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战略议题和难以回避的现实课题。对此,实际上有两个因素内在地决定着这个重要问题的答案。其一,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一些在原先国家治理状态下未曾出现或者说没有发挥作用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主体开始显现,并且表露出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强烈意愿和浓厚兴趣。这些多元主体的出现对国家调整治理方略产生了客观需要,推动着国家必须重视并积极吸纳新的治理主体。如果说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独自承担治理职能,表现出来的是对控制的追求,那么在多元主体出现后,治理思路则必须围绕寻找合作互动而重构。其二,现代化进程让人们认识到,“从政府管理设施所触及和达到的范围来看,政府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力量,但是却不能有效地调节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人力和物质资源的配置”。[3]也就是说,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国家的触角范围虽然在扩充,但是再也无法单独依靠自身力量来完成治理任务。现代国家治理必须抛弃控制的思维和行动方式,转而寻求公众、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互动,在多元、持续、互助的框架下动员分散的治理资源走向合理的整合,以达到解决各种庞杂、专业问题的有效性。

概而言之,一方面是不断产生的多元主体日渐提出参与国家治理的强劲需求,另一方面则是现实的国家治理面临着自身能力有限等诸多不足。因此,亟需搭建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桥梁,并以合作互动的思维方式和行动策略来有效承接现代国家的治理需求。新世纪伊始,中共中央提出“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4]“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5]对应地,频繁出现于各级政策文本之中并成为一个政策话语的“综合治理”,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开创的一种独特的合作互动机制。

合作治理之所以需要,是因为现代国家治理不再是边界固化、相对封闭的体系,而是充分开放的动态系统。“在这里,治理者与被治理者都是相对的,在某个语境下是治理者,而在另一个语境中又是被治理者。在时间和空间的意义上,每一个治理者同时又是被治理者。在静态的视角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相对性会以治理主体性质的改变等方式去表现自己。”[6]现实表明,合作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方略。唯有在合作的视野中,才能实现治理绩效的提升和治理基础的巩固。

二、协商民主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有效承接

合作虽然是现代国家治理结构性转型的内在要求,但是,合作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治理主体之间协商沟通和理性互动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治理型民主,“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7]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实践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从实践可以清晰看出其核心是公共参与、理性沟通、协商讨论、形成共识、减少分歧。它突出参与性、公共性、互惠性、平等性、包容性。在国家的现代治理过程中,协商民主能很好地承接这些基本诉求。

(一)协商民主能培育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参与主体

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托和支持力量,如何激发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议题。对于协商民主而言,参与既是其核心之一,也是其外在表现。广泛的参与存在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既影响着政府决策,也直接作用于公共事务治理。在协商民主的框架下,参与并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参与,而是提倡公众性的公共参与。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公共参与的缺乏比较明显。我们长期在社区开展调研,最大的感触便是公共参与的匮乏及因此而来的低效治理。2013年5月我们在江苏省南通市的36个社区开展了一次大型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社区居民都认为,当前严重制约治理活动的前三大因素是:缺乏互信、公共参与不足、考核体制不健全。因而,激发公共参与,努力提升互信是现代治理活动重要之维。协商民主对公共参与的强调,一定程度上正好契合了现代国家治理的这一需求。因为,它不回避“利益”,能通过公共协商、理性讨论来引导公众直接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现实话题,从而能较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均衡。而且在参与过程中,还能提升参与者的民主意识和治理能力。“温岭民主恳谈”是现代国家治理在基层的典型实践,在其实践中,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得到了充分激发,无论是乡村治理还是乡镇政府的预算抑或是市级机关的预算,都可频见公共参与的开展。它不仅激发和提升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技能,而且还实现了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协商民主所提倡的公共参与还能培育现代国家治理所需要的“理性”品质。所谓理性就是行动者所做出的行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轻率鲁莽。对于协商民主而言,讲求理性是其基本要求。“协商主体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一个观点时,都要陈述其理由。而且在申述理由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时,不是依赖社会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所产生的非对称性。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诸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8]这种提出理由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其理性品质的外在形式。对于现代国家治理而言,理性品质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在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后,能实现意见的整合或者说偏好转换,进而形成共识。也就是说,“在协商的过程中,通过理性的检视,可以将草率的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排除出去,参与者在可获得最安全、最具备说服力的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意见的批判性审视,还要用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对其他人的建议作出回应,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进而实现偏好的转换”。[9]很显然,这种理性主体正是现代国家治理所需要的。

(二)协商民主能促进生成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社会秩序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国家治理之所以重要,乃是源于人类政治社会生活的一个“元问题”--过上幸福而高尚的生活。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城邦的目的是优良的生活,而人们做这些事情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城邦是若干家庭和村落的共同体,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我们说,这就是幸福而高尚的生活。”[10]实现幸福而高尚的生活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尽管对于何以达致幸福而高尚的生活,人们给出了不同的阐释,但有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够过上幸福而高尚的生活。“如果我们是出于理性,而不是出于情感,如果我们尊重实际,而不是沉湎于想象,我们就应承认,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秩序与其他社会价值相比具有优先性。”[11]由此可见,人类之所以需要国家治理的首要考虑就是寻求一个合法良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在一个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社会转型的现代社会里,秩序显得更加弥足珍贵。

秩序固然重要,但是构建秩序的道路并不平坦。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异质因素非常显明的多元社会。人们以不同的思维观念、价值判断和需求偏好而存在,这些异质因素虽然能体现人类的无限多样性,但是也在无形之中产生了很多矛盾和冲突。如何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成为人们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学者的思考基本上形成了三种途径:强权生成秩序、协商合作形成秩序和习俗带来秩序,这三种途径各有不同的语境。强权生成的秩序固然能解决“霍布斯困境”,但毕竟是以牺牲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为代价的。更主要的是,“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以不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12]习俗虽然能形成秩序,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最终也难以具备可持续性和生命力。实际上,唯有通过协商合作的途径来建构秩序,才能真正长久。

对此,协商民主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首先是通过促进偏好转换来建构秩序。在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同的行动主体会产生不同偏好取向是较为常见的情形。然而,过多的偏好差异会在无形之中阻碍形成共识,进而制约治理活动的有序推进。有效的国家治理活动必须能够促进不同行动主体实现偏好转化,进而促进形成共识、建构秩序。从本质意义上讲,偏好无所谓好坏之分,只是表明人们对某种价值或趋向的倾向性与选择性。协商民主在促进偏好转换上有其独特价值。“在鼓励真正协商的民主社会中,偏好不仅会在获得更多关于政策的信息时改变,当了解到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发现以前未曾考虑到的选择时,偏好也会改变”。[13]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可以通过鼓励公共协商和理性沟通,既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也允许其他参与者积极输出自己的意愿,进而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作出综合权衡、比较分析,最后选择较为理想、能为所有利益关联者都能接受的意见和决策。一旦按照这种程序来实现互动,自然会形成良好的秩序。其次是通过培育公共理性进而形成秩序。“人的功能,绝不仅仅是生命。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即人的行为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的理性生活”。[14]人不同于一般动物的区别在于具有超越感性的理性支配行为,能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在纷繁复杂的理性概念中,公共理性被看作是现代公共生活的一种重要精神。协商民主正是能够生成这种公共理性的民主载体,它能促进形成妥协、宽容、沟通、协商、互动、合作等公共理性,进而推进治理过程中不同观点和行为取向的和谐共存及秩序构建。

三、现代国家治理协商民主提供广泛多层的实践平台

协商民主为现代国家治理培育理性的参与主体、促进生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时候,现代国家治理也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成长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平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是对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总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落实。同时,这也启示人们,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实践平台。如果用政治-社会二分法来作一个简单区分,可以发现这些丰富的实践平台在两大层面上蕴含着协商民主的因子。

第一,政治领域蕴含着多层的协商民主因子。在政治生活领域,围绕公共决策、公共事务等重要议题展开协商,构成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虽然协商民主不可能直接等于政治协商、政协民主和协商政治,但是客观地看,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轨迹是,先从政治领域起航,再到政治和社会两大领域齐头并进。”[15]从政治生活的历史实践看,协商民主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品,而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探索出来的民主形式。它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典型实践形式就是政治协商和行政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构造的拓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大家认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这样一个统一战线应当继续下去,而且需要在组织上形成起来,以推动它的发展。大家同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它的最好组织形式”[16],政治协商由此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雏形。在政治协商的民主框架下,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方面的政治力量,既整合了政治资源,又实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政协不再承担国家政权的职能,转而作为协商机构而存在。是年12月,毛泽东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政协还需要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17]在这次谈话中,毛泽东再次明确了政治协商对于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重要作用。十年“文革”时期,虽然由于特殊的时代条件,政治协商遭遇挫折,但是其协商、合作的核心精神并没有废止,而且形式也始终保留着。

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共产党得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深刻结论,并注重发挥政治协商在整个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1991年,江泽民在全国政协负责人会议上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18]为深入推进政治协商的民主实践,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载入党的基本纲领。这就为政治协商的民主实践向更深入、更高层次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这一时期,政治协商在实现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尤其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就决策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利于集思广益、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也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19]中共十七大在作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论断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这一清晰界定,为在公共决策中贯彻落实政治协商提供了良好平台。中共十八大报告更加直接地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总体上看,政治协商鲜明地体现在党和政府重大事务决策、重要领导人事安排等方面。

与政治协商相对应的行政协商也成为政治领域重要的协商民主实践。从理论层面讲,行政协商就是在政治生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围绕共同关注的议题,坦诚交流、理性沟通、倾听理解,进而寻求共识、解决问题。从现代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行政协商在公共行政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它不仅契合政府职能转变、改变行政权力冷峻面孔的现实需求,而且满足人们对尊重和理解的渴望。

在政治生活的实践中,作为一种可行的民主实践形式,行政协商被广泛知晓和积极推崇。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行政听证会。我国最早引入听证会是20世纪80年代。从其本质含义上讲,它是行政机构在作出决策之前,或者说在决策实施后为保证决策的可持续性,通过统计机构的信息搜集或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民意恳谈会,充分听取相关群体发表对某一公共事务意见,进而为最终决策或决策的落实推进广纳善言。1993年,全国首次听证会在深圳举行,随后其他省市也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出了规定。此后,各地在价格决策、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等领域广泛应用行政协商这个新的民主形式。虽然当前行政协商还面临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性、协商参与的渠道等方面的不足,但是它对推动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此外,还有一种行政协商也在基层政治生活中开始出现。比如,近年来浙江省温岭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无锡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等地方开展的预算恳谈,亦可以看作是行政协商的生动实践。可以断定,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行政协商将会增添更多的形式丰富协商民主的内容。

第二,社会空间发育了广泛而充满生机的协商民主实践。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丰裕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激发了人们的民主意识,提升了其民主技能。尤其是随着国家-社会的关系由高度一体化的黏合状态不断走向独立、合作,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也开始渐次发展起来,并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空间。

社区是社会领域开展协商民主实践的主要场所。作为一种生活共同体,生活其间的人们具有共同的社会联系和相近的价值取向。充分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在协商合作的过程中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是摆脱行政命令式的国家治理模式,走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一种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协商合作型社区治理体制在江苏、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得以探索。在协商合作的社区治理实践中,“所有的治理主体,如居民、社会组织、政府等,可以展开理性沟通,利用商讨对话和坦诚交流来分拣各种信息,摆事实、讲道理、明理由,对各种解决办法作出深思熟虑的权衡和对比,而不是草率地作出决定,更不是为谋一己之利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实践表明,协商民主能从积极锻造社区共识、培育适应社区治理的文化土壤、夯实公共参与的社会基础、妥善调处和化解社区矛盾等四个层面对社区治理发挥积极的应用价值”。[20]日常所见的社区论坛、社区议事会、社区恳谈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等形式,都可以看作是协商民主实践在社区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现代国家治理同传统国家治理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其空间在不断拓展,虚拟的网络空间正逐渐成为现代国家治理所依赖的重要社会领域。根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综合近年来网民规模数据及其他相关统计,互联网发展主题从“数量”向“质量”转换,显现出互联网在经济社会中地位提升、与传统经济结合紧密、各类互联网应用对网民生活形态影响力度加深等特点。虚拟空间中的网络论坛可以看作是近年来成长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实践。网络论坛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BBS,它是一个图文并茂、可实时互动、具有非垄断性的交流平台。在这里,参与者虽然彼此未曾谋面,但都是对某一个议题感兴趣,进而以“发帖--回帖--发帖”的方式展开交流和讨论。当参与者围绕议题展开讨论进而形成公共舆论之后,一种“公意”就会产生,此时公共交往的平台也得以正式确立。现实生活中的公共交往经常受到时空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而网络公共论坛则以其交互性、去中心化等特质,为公共参与较好地消除了时空和代表性造成的障碍问题,从而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从一些地方的治理实践看,网络论坛也是架通政府、公众之间互动互信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政府借助网络,广泛搜集民意,了解公众对公共事务治理的基本需求,进而增强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实时表达自身意愿,增进与政府的互动,促动政府关注和重视民意。

四、公共精神培育:现代国家治理协商民主的共同需求

如前所述,现代国家治理结构性转型的根本之处在于走向合作互动,协商民主的核心内涵也在于合作、协商。由此可见,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然而,协商、合作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的,脱离了这种社会基础,协商、合作难以得到实现。这种社会基础就是公共精神,尽管它在当前极为匮乏。因此,当人们热切关注现代国家治理协商民主建设时,不应忽视培育有助于促进二者共进发展的公共精神。

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主体--政治人,同原始状态的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具有公共精神,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根据理性的原则而具有的理性生活”。对于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维系其有效运转的核心要素就是其成员具备一定程度的公共精神。一段时间以来,公共精神成为在一个纷繁复杂的时代里人们如何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时代议题。因而,引起了一些大思想家如帕特南、阿伦塔、哈贝马斯、罗尔斯、麦金太尔等极大的探究兴趣和持续不断的关注热情。检视这些思想家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他们各有自己的界定,但基本上都认为公共精神是一种能体现公共性的价值理念及行为准则。

公共精神也可称之为公共理性,“这种公共理性就是所有公共生活参与者的伦理约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与道德风尚,构成协调人与政治、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文明关系的价值规范。逻辑与历史分析表明,培养公众的公共理性精神是推动现代政治信任成长的内在要求与必然趋势。公共精神是现代公共领域的道德准则,是公众为公共利益而行动的气质特性,它能够引导公众自主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帮助公众形成理性品质,对政治信任的生成至关重要”。[21]对于现代国家治理来说,如何培育公共精神,以应对不断扩张和伸展的公共空间,构成它必须正视的重要命题。

协商民主的讨论过程需要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进行,并且要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合理均衡。在协商的过程中,要坚持有理有据、公开透明,而不是信口开河。公共精神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协商民主建设来说固然非常重要,但是现实场景却不容乐观:公共精神的缺失和匮乏正成为一大难题。能否有效培育公共精神成为提升现代国家治理水平、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共同议题。虽然培育公共精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最起码应包含积极培育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公众文化”、努力引导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等基础性工作。培育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公众文化,需要将社会成员看作是政治生活中的独立个体而不是“附属物”,激发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和权利观念,并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和社会自治训练来实现。

注释:

[1]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2]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页。

[3][美]鲍威尔、迪马吉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8页。

[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714页。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8页。

[6]张康之:《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构想合作治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7]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8][英]杰拉德·F·高斯:《理性、正当性与共识》,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51页。

[9]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6页。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0页。

[11]周光辉:《政治文明的主题:人类对合理的公共秩序的追求》,《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12][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6页。

[13][美]小莱尔·卡特:《协商民主能接受我们吗?》,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89页。

[1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87页。

[15]齐卫平、陈朋:《中国协商民主60年: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实践》,《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6]《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5页。

[17]《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25页。

[18]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

[19]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第754页。

[20]陈朋、洪波:《社区治理协商民主的应用价值及开发路径》,《中州学刊》2013年第6期。

[21]上官酒瑞:《现代社会的政治信任逻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第26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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