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达到2.34亿人[1],相当于每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流动人口。其中大部分的流动人口属于“乡——城流动人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民工。由于制度设计、社会排斥和文化冲突等诸多因素叠加,导致农民工群体依然属于社会的底层阶层。农民工由农村来到城镇,其日常生活环境由“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转变为原子式嵌入的陌生世界,并“沦落”为陌生人世界的弱者。但是,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农民工阶层正在经历从“自在”到“自为”的转变。作为弱者的农民工,身处社会转型的大潮流之中,应对陌生人世界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时更多地会选择一种“弱者的抗争”形式。以农民工讨薪为例,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无助与无奈之间,农民工既有以命相搏的“自杀式”讨薪,又有悲情色彩浓郁的“子女替父母讨薪”,还有吸引媒体眼球的“特色讨薪”(新闻发布会讨薪、裸体讨薪),更有颇具现代手段的“微力量”讨薪(微博、微信讨薪)。以上种种讨薪方式都反映出农民工作为社会弱者的无助与抗争。
然而我们近些年的调查发现,农民工在抗争的同时逐渐表现出一种建构性的行为,从单纯弱者的抗争逐步转向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主动建构。在本文中,我们就可以看到,S镇以农民工、小作坊主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在抗争的过程中与诸多关系共同建构起一套新的劳动力报酬给付形式(日薪制),并以此为依托形成日薪制劳务市场。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先后三次深入农民工流出地江西省N市和流入地广东省广州市的日薪制农民工聚集地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力求探索与本研究主题相关的所有潜在信息。调查中我们“追求的是对‘研究主题的归纳程度’,而不单纯追求定量调查所要求的‘代表性’。”[2]因此,在访谈时力求被访者能够全面表达与日薪制有关的所有信息。我们在江西省南昌共访谈日薪制农民工8人、管理人员3人,在广州共访谈日薪制农民工22人、管理人员5人,合计访谈个案38例。此外,为了对两地日薪制农民工工有一个基本了解,还在两地共发放问卷300份(其中南昌100份、广州200份),回收有效问卷260份,有效率为86.7%。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要引入的日薪制,是一个具有特殊时代背景、不同内涵与外延的新概念。我们发现,南昌市大大小小的农民工就业摊点有70多处,而且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地方产业结构关系,至今都形成不了劳务市场。而在广州市的S镇,日薪制劳务市场虽然迎合了劳资双方的某些需要,降低了劳资双方传统的风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成本、降低了总体的生产效率,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在无形中流失、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不自觉中丧失。因此,日薪制劳务市场为何兴起?它对就业与劳资关系的影响如何?怎样才能引导与规范日薪制劳务市场?都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日薪制的形态和特征
S镇位于广州市北部,全镇总面积160平方公里,辖25个村(居)委会,总人口超过30万人。皮革皮具产业是该镇的特色经济、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由于该镇抓住了国际皮革皮具产业转移以及国内皮革皮具产业集聚的战略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开放为动力,以民营为主体,以专业市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以创建区域品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实现了产业跨越式发展,在实践中成功走出一条市场培育引领、产业集聚带动、农民就地就业创业、政府有为引导、区域创新发展的富民强镇新路。[3]由此,S镇出现了成百上千的皮具企业,也引来了数以万计的农民工在此就业。然而,2007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情形急转直下。不仅劳务市场持续10年之久的“民工荒”愈演愈烈,而且人力成本的持续上涨和老板欠薪事件也不断产生。这些变化都显示着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受着重大的结构性挑战。而劳动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农民工”选择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应对方式。这种新的应对方式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日薪制”给付形式。
在2007年前,S镇按日付薪方式的劳务交易与其他地区一样,只是零星的几人或几十人在路边、公园里进行的小范围、小规模的劳务交易。这时的按日付薪方式还进入不了劳务市场。他们至多只能被称为“散工”[4]。根据周大鸣教授及其团队的调查发现,早年珠三角地区的散工“从事的行当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出卖体力劳动为主,类似打短工的性质,雇主要求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说是劳动后备军。另一类是手工业劳动者,干的行业比较单一,如木工、泥瓦工、修鞋、修自行车等。”[5]由于S镇一直以皮具业为主,所以早期S镇的散工应该属于这里的第二类,以手工业劳动者为主。然而时至今日,S镇皮具生产的方式依然是以手工作坊为主,规模化、集约化的机器工厂在短暂的兴盛之后迅速走向衰败。但是这样的一个历史变迁过程中,看似不变的生产方式却形成和经历了不同的劳务市场。珠三角地区如此,内地情况又如何呢?我们选择了农民工流出地南昌市进行调查。
在南昌市的街头巷尾和高架桥下,约有70多处人数在20-70不等的农民工在此候业。他们“多是一早就出去,二三人一起在路边树一块牌子(用砖、瓦、纸壳等)上面写上‘装修、搬运泥砂’等等,实际上除了这些外,只要有人雇他们什么都可以干。”[6]这一点与珠三角地区20世纪90年代的散工市场没有明显不同。我们发现,南昌市农民工日薪较高,搬运工每天220元,泥瓦匠、水电工要价都在300元左右。正如被访者罗某告诉我们的那样:
我们每天在此“守株待兔”,来了一个用户大家就一起去谈价钱,几人同去的话薪酬平分。有时几天也没人来招聘,我们便就地聊天、打牌。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
被访者张某也表示:
我们没文化、没技术,只能做散工。30年来一直如此,一个月能有20天找到工作就很好了,(现在)月薪6000元左右。
在农民工流出地南昌市与农民工流入地S镇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日薪制市场充分自由,工钱面议,按日计酬。这些农民工认为,企业上班受时间约束且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于是,在街头巷尾、劳务市场待工的他们,大多是为了自由、为了不被欠薪而宁愿在此“守株待兔”。
现在南昌市农民工依然停留在“散工”市场阶段,但广州S镇在2007年前后就开始步入新的“日薪制”劳务市场。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在全球引起了一场强烈的金融海啸,使得主要依靠外向型经济的东南沿海地区受到严重影响。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东莞、深圳等地陆续出现了一种日薪制“人才交流市场”,其中S镇形成的这种“人才交流市场”规模最大、时间最长且影响最广。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的“人才交流市场”,因为它形成的条件、组织的形式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都与一般意义上的人才交流市场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在珠三角地区新生的“人才交流市场”貌似一个传统的大“集市”,只不过传统的“集市”是自由对换商品的地方,其参与的主体是出售货物的商人和购买商品的客户;在这个“人才交流的集市”里,参与的主体是前来求职的农民工和急需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劳资双方在这个市场里进行着传统的博弈,当面议价、自由选择、按日付薪。可以说,按日付薪是这个“人才交流集市”最明显的特点。
(二)日薪制劳务市场发展
正如前文所述,在S镇早年就有企业和应聘者在路边摆摊设点,不但造成交通道路堵塞现象,而且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社会治安隐患。为此,镇政府投资550多万元建成了占地面积达12000平方米的人力资源中心,并在街心公园内设立临时工招工点。同时,该镇还成立了由400多名区镇工作人员、保安和民警组成的现场综合执法组、宣传组、企业组和交通组,规范日薪制劳务市场,逐步改变了日薪工人聚集在街边等待招工的混乱局面,于是,日薪制劳务市场不断兴旺。[7]
这种全新的日薪制劳务市场是求职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定期在固定的地点直接商谈、当面议价、现场达成协议的劳动力供需见面的场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劳资双方只出售或购买当天的劳动时间,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都只在当天有效,工资是当天结算并支付。自2007年起,日薪制劳务市场逐渐兴起于广东省的多个市区。据初步统计,参与日薪制劳务市场的劳资双方人数可达数十万人。仅在S镇,日薪制劳务市场已经从2007年的1个扩展为现在的5个,劳务市场人数从数千到1万不等,每天众多的农民工(求职者)、作坊主(企业主)都在日薪制劳务市场满足着各自的需求。
二、日薪制劳务市场在S镇兴起的原因及其分析
劳务市场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在社会经济各领域合理配置的场所。劳务市场的结构性调整机制,是由“需求”、“供给”和“制度环境”三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构成。由于S镇劳动力市场是以加工为主,创新技术程度不高,从而导致企业的大部分劳动力需求是低文化程度、低技能要求、低薪资水平的“三低”劳动者。
(一)国际金融危机与法规调整是日薪制劳务市场兴起的主要原因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继而引发全球金融海啸,导致珠三角地区大量外向型企业倒闭。2008年10月15日,东莞最大港资玩具企业香港合俊集团在广东东莞和清远的三家玩具厂突然宣布停业,合俊集团老板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突然“消失”,直接导致7000多名农民工高达2400多万的工资被拖欠。据广州日报报道,2008年前10个月,广东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中小企业有15661家,其中,仅10月份停破产的就有8513家,超过了前三季度的总和。[8]“倒闭潮”的背后是大量企业老板逃逸、欠薪,很多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一夜之间不仅没有了工作,而且至少被拖欠一个月的薪资。
恰逢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在企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时间,出现华为“集体辞职”事件、珠三角地区低附加值民营企业大批关闭、迁移等现象。在东莞经营饮料企业的台商杨某表示,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出口退税下调、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提升、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等一系列因素,差不多已把东莞所有单纯靠加工的企业逼到了为生存而挣扎的边缘。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在金融危机与法规压力的双重作用下,珠三角地区的东莞、广州、深圳等地出现了大批企业老板携款逃跑的欠薪事件。《南方都市报》曾整版报道S镇一名新生代农民工因讨薪被打死的事件[9],大量农民工“被欠薪”,而讨薪成本高昂使得农民工选择用脚投票,助推月薪制向日薪制劳务市场转变。
调查发现,在该镇,很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自身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第一,农民工比较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期保障。在被访人员中,32%的农民工表示自己不想和企业签订合同,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没有了“自由身”,50%左右的农民工表示签了也没用。农民工希望将企业所交的费用变成现金,部分作为薪酬发放。第二,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逃避责任。企业为了便于“闪辞”员工,随时炒员工的“鱿鱼”,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大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正是由于该镇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和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障碍,催生了日薪制这样一种短期薪资结算形式的到来。
(二)地方用工环境的失衡是日薪制劳务市场兴起的前提
S镇现已聚集皮革皮具生产企业6200多家,经营性商铺11000多家,外来务工人员30多万人,年产皮具5亿多只,年产值超过120亿元,产品销往136个国家和地区,占全国皮革皮具3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箱包类产品占全国市场50%以上,占欧洲中低档皮具箱包市场60%以上。我们调查发现,由于“行业惯例”,工资拖欠成为常态。有的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并非按月发放,一般在农民工回乡探亲时方能结算,并成为工资拖欠的“行规惯例”,而且似乎成为劳资双赢的事情,资方可因此获得周转资金,农民工可因此“攒”下工资。[10]然而“行业惯例”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1.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导致劳动力市场失序
S镇皮革皮具产业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从广州市下放到此的知青将自己加工的布袋拿到本地的“军田火车站”去卖,引来当地农民纷纷效仿。之后,出现很多家庭式小作坊,并逐渐形成了皮革专业市场——皮革一条街。那时候,当地政府无明确产业政策,对这些家庭小作坊既不扶持也不打击,任其自生自灭。直到2000年,当地政府才开始明确扶持皮革皮具产业,采取具体行动支持皮革皮具产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S镇虽然已经形成了以皮具生产、加工为中心的产业集群,并带动区内皮具销售、物流、物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迅速发展,吸引了30多万的农民工从全国各地涌向该区,但全镇大部分生产、加工模式依然类似于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小作坊。
调查发现,该镇的微小企业(家庭作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家庭作坊用工人数少且不确定。一个家庭作坊每日用工2——8人,每天早上企业主自驾摩托车或者面包车来“人才市场”进行招聘。李某告诉我们,这里招工如炒股,每天招聘的人数往往取决于家庭作坊的订单量。订单量大就可能多招,订单量少就少招。需要赶任务的计件或计时工资就高。
第二,家庭作坊用工日薪不确定且以计件为主。该镇劳动力市场没有一个明确的价格,而是随行就市,有一个劳资双方的心理预期价格,多以计件为主,因此,女性占有一定的优势。张某透露,目前用工价格大概在100元/日—130元/日(作坊主提供两餐饭)之间徘徊。因为日薪低于100元,农民工宁愿选择休息一天也不干;而高于130元,企业收不回成本或者利润空间不大,企业不愿意。所以,家庭作坊主一般喜欢找女性农民工,因为她们讨价还价的能力较低,且相对于男性而言更听话。
第三,家庭作坊开工时间更具有不确定性。该镇家庭作坊的开工时间与正规的工厂相比具有更高的弹性与不确定性。前来招聘的关某坦言,家庭作坊的开工时间依据作坊主的时间或作坊产量的需要而定,如果招不到员工或没有订单就直接停产休息。所以,家庭作坊难以保证完整、固定的生产时间。
第四,家庭作坊劳资双方的约束力和责任感较小,农民工没有归属感。由于家庭作坊诸多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作坊主与农民工之间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和责任感。作坊主今天招的工人和明天招的工人大多不是同一个人,今天出的价格可能跟明天的价格完全不一样。作为农民工,今天工作的场所和明天的可能完全不一样,今天拿到的工资和明天的也完全不等。正是因为这种流动性与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劳资双方都没有责任感。
被访者丁某在回忆自己的打工经历时说:
我每天早上在此找到一份工作后,跟随招聘者去作坊上班。有时做了几个小时甚至不足一个小时就不干了,重新回到“人才市场”等候新的招聘。反之,作坊主也可能以觉得我们不合适或其他理由随时“炒掉”我们。
在整个“人才交流市场”及其庞大的产业链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用工环境有些失衡的局面。劳动力市场并不是按照现有的法规来运行和发展,而是依据传统的类似于民间农村“集市”式的运行方式,劳资双方“人才交流市场”讨价还价,“自由”选择工种和薪酬。
2.单一低端的产业结构培育了“定居的流浪者”
皮具加工、生产是典型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S镇伴随“皮具”这一特色专业化产业和品牌不断发展壮大,劳动力市场的无序状态也随之产生。由于生产加工的皮具产品档次低,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小,以至于生产厂商进入门槛低,90%的贴牌生产都是依靠手工作坊完成。其中,大部分本地户籍的经营者所拥有的作坊基本都是在宅基地上改建而成。外来的经营者大多没有房产,仅有少量生产设备和机车、汽车而已。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模式导致该镇的生产、加工工艺品质无法提升,技术水平与20世纪80年代的手工技术没有太大的差异。不仅如此,整个S镇的皮具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同质化程度高。所有S镇的皮具、生产加工企业对劳动力的诉求几乎一样,只要有车工、缝纫的经验即可。所以,整个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需双方同质化程度都相当高。
罗伯特·瑞克对劳动力市场的分析让我们深受启发,[11]S镇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地变成“常规劳动者”,他们附属于传统的生产线。显然,这种“常规劳动者”非常容易被用而弃之。他们的工作历来是不稳定的,雇主可以轻而易举的替换掉他们而不会有任何损失。[12]在该镇,大批的农民工都是这种“常规受雇者”的后备军,他们所从事的简单工作,就像福特式工厂中旧式的常规工作那样,没有不可替代的技术、没有谈判议价的资本、没有赢得获取更好雇用待遇和条件的机会。所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唯一的抗争方式就是把整个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流动。在这个市场中,所有的一切都是临时的、可替换的、用完即弃的。他们虽然长期定居在该镇,却又无时无刻不处于流浪之中。
被访者张某告诉我们:
我和我的朋友们大多已在该镇务工5年以上,但在同一个企业务工的时间不足1个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逐渐成为“定居的流浪者”。
正因如此,简单、重复的劳动力供给市场与单一、低端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固化了S镇日薪制劳务市场。
3.老板逃逸欠薪,工人规避讨薪,劳资双方走进日薪制劳务市场
由于核算的需要,企业大多是下个月支付上个月工资,这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也给不少“恶性欠薪”的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就在2014年春节前夕,广东省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就为96300多名农民工追回超过4亿元的工资;同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了89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3]可见,企业欠薪问题十分严重。我们在S镇日薪制劳务市场看到,成千上万的农民工为了规避讨薪,在此等待着雇主前来招聘。
被访者李某这样告诉笔者:
我已经好几天没找到活儿了,倒不是真没活儿,而是不敢做,今天就推掉了好几个雇主。现在许多雇主都会要找点毛病扣你的工资,所以现在市场上打工的都要求按日开工资,以防吃哑巴亏。
被访者钱某则激动地表示:
我宁愿做些短工挣小钱,也不愿忍受老板的欺骗。
企业为了生产的正常运行,几乎每天有人到劳务市场招工。正如某被访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所说的那样,许多企业常年招工,只要有人愿意做,公司都会要。
前来应聘的被访者舒某说:
日薪制对求职者而言有一个好处就是工资不会被拖欠,辞工也能如数拿到工资,但不能享受年假、探亲假等待遇以及社保、医保等福利。此外,企业可以随时解雇自己。
现场一电子企业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亦表示,日薪待遇的确已成为企业“闪电”解聘的法宝。
(三)城乡二元结构是日薪制劳务市场兴起的根源
以上诸因素固然是日薪制劳务市场形成的原因,但不能忽视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所具有的特点。
1.乡土文化与现代企业文化的冲突
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工选择日薪制,除了这种形式对农民工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小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日薪制具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他们认为,按日领薪,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天数);计件且按日结算工资,是凭自己的本事吃饭;每天工作多少就拿多少工资,这样心里踏实。由此可见,日薪制的兴起不仅降低了劳资双方的风险,而且还迎合了农民工的一种乡土文化需求。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认为,工厂车间里的劳动结构建立在四个根本要素之上:一是工厂的等级制,在这种制度中,组织者和指挥者并不是执行者;二是非常细致的劳动分工;三是“技术人员的”时间,它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和无形的量,可以被分成很小的实用单位;四是比较统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14]而农民工自身最大的特点就是,他们是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的富裕劳动力,曾经的乡村文化和务农经验使其适应的是农业生产的劳动纪律。而农业生产的劳动纪律是从现有的自然条件中产生的,劳动者根据当时当地条件制定劳动纪律。
务农的经历及潜移默化的生活习惯给农民工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并对其社会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农业生产中的农民是独立的个体,是生产的主人,他们只依附于自然法则和土地。而在现代工业中的工厂车间,他们是独立的“原子”,并且失去了相对的自由,依附于工厂的规范和企业科层制的权威。正因为这样,农民工在很多企业主眼里会显得有点不服管束且缺乏组织纪律。其次,传统的农业生产并没有细致的劳动分工,劳动是根据自然时间或一年四季的变化而变化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那样,农民在“农活开始的时候没有什么仪式,每个农户自己掌握农活开始的时间。”[15]由此可见,农业生产时间是具有较大弹性的。然而现代工业化生产是建立在极为细致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之上,每一个产品被分为若干个步骤,生产线上的工人日复一日地重复着同样的劳动。正是工厂车间里的等级制度、流水化作业使农民变成了产业工人。再次,日薪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一种证明自己的途径,他们依然信奉的是一种多劳多得的自然法则。最后,影响最深远的应当是农民对时间的认知和工人对时间的概念是完全对立的。农民的时间是久远的、连续的,而工人的时间是短暂的、间断的。[16]正是由于乡土文化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农民工在S镇助推了日薪制劳务市场的发展,接受了这种制度带来的“利好”并乐在其中。
2.低文化技能与现代工业生产的博弈
“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2010年7-8月对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19个城市外来工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的受教育层次总体偏低。其中,男女受教育年限具有显著差别。[17]换言之,大部分农民工只具有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在外出务工的过程中他们甚至缺乏必要劳动技能。我们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被访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的达66.4%,大部分农民工仅掌握基本的车床缝纫技术。这种低文化低技能状态显然难以适应“传统产业高新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产业技术集群化”的现代工业生产。
被访者王某告诉我们,他和妻子在外打工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由于两人文化水平较低(王先生初中毕业,他妻子初二后辍学),除了车工缝纫之外也不会其他技能,车床缝纫技术还是早年在东莞、深圳打工时学会的,后来赶上企业倒闭就辗转来到S镇,选择了日薪制的临时工种,一做就是五六年。
当笔者问他为什么不去其他企业做长期工或者学习新的技能时,王某这样回答:
我跟我老婆都30多岁了,家里两个小孩都在老家读书需要用钱。我们如果停下手上的活不干去学习的话,家里老人、孩子生活就比较困难。加上我们文化(水平)低,年纪又大也学不会其他技能了。现在东莞、深圳的大企业都需要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年轻人。
我跟我老婆也希望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这样生活上也会更有保障,但是我们的年龄和文化水平摆在这里,离开S镇很难找到比这更好的工作。
正如王某的经历所呈现的那样,一方面,S镇的农民工由于自身缺乏必要的技能,不能满足企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只能从事低技术要求的缝纫工,从而不得不沦为日薪制的“俘虏”。另一方面,即使有过“抗争”的念头,也由于自身年龄和家庭的压力被迫放弃。所以,走进日薪制市场对于一部分农民工来说是一种双重困境下的被迫抉择。
3.农民工流动性与现代工厂制度的矛盾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计算,在全部流动人口中,在流入地居住5年以上者所占比例仅为37.45%,其中10年以上者占15.41%,15年以上者占4.97%。[18]可见,农民工的职业流动性依然很高。夏显力等人在陕西、甘肃和宁夏三省区30个村对339位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转移(包含区域转移和行业转移等)相当频繁。并且跨行业流动者比例较高,有54%的被调查者在同种行业间进行转移,46%的被调查者进行跨行业转移。[19]不仅如此,农民工的职业流动还远高于同
水平下的城镇居民。研究表明,农民工的职业转换率大约为城镇居民的5.7倍。这充分说明相对于城镇居民较为稳定的职业来讲,农民工的流动性是比较大的。[20]所以,职业的频繁流动依然是农民工城市就业的一大特点。无论这种特点是农民工群体的主动意愿或是被迫选择,这都与现代企业制度追求规模效益、规避风险的初衷不符。
此外,传统的月薪制不仅加大了企业欠薪的可能性,而且与农民工希望职业自由流动的主观意愿相抵触。如果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笔者在S镇的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农民工择业更多的时候是一种价值理性,可能入厂几个月甚至几天就觉得不适应,希望换单位或换行业。而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则对农民工职业自由流动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如果恰逢用人单位人手紧张,则用人单位往往会依法要求农民工继续留厂工作一个月,更有甚者以克扣薪资的形式进行“挽留”。如此一来,农民工换工作的成本较高,被欠薪的概率也较大。
通过以上的原因分析,我们认为,日薪制之所以在S镇兴起,关键在于:一方面,日薪制劳务市场是对诸多社会事件、社会政策乃至社会结构变迁的综合反映。它是在次贷危机爆发、《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转型升级等社会事件、国家法令、社会政策的综合作用下,展现出的一种社会适应行为的形态。另一方面,日薪制劳务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局部性。从地域上看,日薪制劳务市场目前分布在广东省农民工密集的城镇;从时间上看,形成规模的日薪制劳务市场产生于2007年;从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的角度来看,在日薪制市场就业的人员有着较强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新生代农民工走的是一条“故事重演”的老路(即重复老一代农民工的发展模式),则日薪制劳务市场可能会继续壮大并长期存在;如果新生代农民工能够走出新的发展道路,则日薪制劳务市场可能成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特殊的历史产物。所以,规模日趋壮大的日薪制劳务市场和日薪制的给付方式,可能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环境下的产物,也可能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秩序以及运行机理的未来趋向。
三、日薪制面临的现实的和潜在的问题
(一)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中的信任缺失
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中,基于人与人之间长期互动所形成的社会信任构成了农村内部整合型社会资本的一部分。长期以来,农耕文明的传统使得农村劳动力的不流动成为常态,乡土社会的生活因此而富有“地方性”,中国农村在本质上是一个“熟人社会”。[21]熟人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更多地是建立在彼此知根知底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上。正是因为彼此共同并长期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双方的信任不需要契约进行担保,村落的习俗、族约自然而然地建构起农民之间特有的信任体系。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民工进城打工所面临的是一套与“熟人”社会完全不同的、基于“陌生人”世界所建立起来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流动性与契约精神之上的产物。一方面,流动性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圈由原先的“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世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更加短暂且功利化。另一方面,制度设计或明或暗的隐藏着契约精神。[22]契约精神引申出的现代法律体系替代了“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加之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快速转型过程,社会流动无论是规模还是频率都一直处于高位,社会分化也构成了一个令人瞩目的贯穿性趋势,农民工由“熟人社会”的农村进入“陌生人世界”的城镇,个人间、群体间以及组织间的各种差异也日益呈现和发展,人与人的理解、信任、相互守望渐渐成了一种奢望。[23]
身处“陌生人世界”中的农民工在与企业主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最突出地表现为愈演愈烈的农民工欠薪事件。被欠薪的农民工开始学着在“陌生人世界”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维权的模式无外乎以下两种:一是“抗争性维权”,即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争取法律援助,当法律援助不能解决问题时便会与资方“理论”、集体罢工、串联上访,甚至以死相威胁。[24]二是“消极性维权”。表现在发牢骚、以偷懒方式怠工,或选择离厂。因此,频繁跳槽成为他们逃避或隐忍的态度以表达对企业雇主损害自身权益的抵制和反抗的主要方式。[25]
欠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现象。[26]其实,欠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没有预防欠薪的机制和补偿被欠薪者的社会保障措施,导致社会信任的缺失甚至信任体系的崩溃。
(二)日薪制使得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在无形中流失
日薪制不仅加剧了社会信任的流失,而且会让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无形中受损。由于劳资双方更加注重眼前利益,更加在意一种超短期的利益而抛弃对未来的考量。也许唯一值得信任的就是每日结算的工资,“只有拿到手的才觉得真实”(个案王某访谈记录)。农民工不再把工作当成一种社会角色的扮演,企业主对农民工不再有责任感,农民工也不会对企业有责任感,双方都成为一种追求利益的机器。
由于日薪制钻了法律的漏洞,农民工上班按日计酬、按天发放,劳资之间只是松散的劳务关系,口头协议、没有合同,无须购买各种社保,所以,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无形中流失。调查显示,即使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很少给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此外,多项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约有70%左右的农民工没有任何社会保险。[27]部分地区近年来甚至还出现一些已经参保的农民工纷纷退保的现象。[28]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原因有很多,如农民工群体收入水平低、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规缺乏了解,以及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等。虽然国家一向非常重视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十分强调“社会保险”制度。《劳动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大多不愿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农民工由于自身收入低、流动性高等特点,往往也选择将本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折成现金以工资的形式当月发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但是调查发现,农民工参加各种保险的积极性还不高,23.7%的农民工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农民工在日薪制的劳务市场中择业,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更没有维护社会福利权益的能力。
(三)日薪制如“劣币驱逐良币”,致使企业发展难以形成规模
“劣币驱逐良币”,又称格雷欣法则,是指当一个国家同时流通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比价不变的货币时,实际价值高的货币(良币)必然要被熔化、收藏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的货币(劣币)反而充斥市场。将这一概念引入S镇的企业转型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日薪制对小作坊是有利的,但对大中型企业、大品牌厂家来说却无疑具有负面影响。
该镇叶氏企业总经理被访者涂某认为:
农民工工资就像炒股票一样,同样是皮具生产的其他地方,人均月工资比S镇要低200到300元。S镇小作坊多,抢工人太厉害,都是炒起来的。
调查显示,农民工职业转移(包含区域转移和行业转移等)达88.2%,这些流动的产业大军高峰时一天有上万人。让涂某感到苦恼的是,没有稳定的一线生产团队,企业要和员工签订合同,买社保,给他们一定的保障,但企业保障员工,员工不会保障企业,他们随时可以离开企业。
正是由于日薪制劳务市场养活了大量小作坊,小作坊的“蓬勃”发展又将品牌、产业结构本已脆弱的S镇带入了无休无止的恶性循环之中。S镇原本就是“无皮”的皮具之都,既没有上游产业,也无法掌握终端市场,在“微笑曲线”中仅仅占据制造环节。某皮具公司管理人员丁某说:“我们要做品牌,但S镇完全没有做品牌的氛围。”成千上万流动的农民工只是这个产业集群从紧密联系中开始稀释的一个信号,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工、作坊主、供应商、贸易商之间的信任度开始下降,优质企业、大品牌的企业正逐渐被小作坊所代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代工、贴牌而不是自主研发、创造自己的品牌。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革,政府管理者和立法者应努力完善就业政策,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从“引导”和“规范”等方面对日薪制劳务市场进行监管。
(一)建立日薪制劳务市场的规范体系
日薪制劳务市场是农民与作坊主在应对诸多的社会、经济因素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未发育成熟,迫切需要政府进行规范化管理,需要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管理。
第一,规范日薪制劳务市场,建构公平的就业平台。改革和完善日薪制劳务市场管理体制,其关键在于建立市场机制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向。地方政府要以劳务市场的最大需求者的身份对劳动力的供求平衡进行调节,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和优化组合,使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乡劳动力资源科学有序配置。我们在S镇劳务市场看到,不断滚动播放着的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着该镇近期欠薪逃匿的厂家或老板的“黑名单”。
第二,创造良好用工环境,建构就业示范平台。S镇的支柱产业皮革皮具产业规模巨大,迫切需要良好的用工环境,政府要抓好就业、需求、配置和保障四大劳务市场要素,从根本上理解劳务市场的内涵,对就业用工需求要有权威信息发布,从而发挥日薪制劳务市场的作用,以市场机制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据了解,S镇政府为此制定了3项行业标准、1项环保标准和1项广地方用工技术规范,建立了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真皮采购中心、物流服务中心;成功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省中小企业就业示范平台等市级以上项目15个,为日薪制劳务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用工环境。
第三,政企联动,建立和完善次级劳务市场的服务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日薪制劳务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加快建立以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为依托、广覆盖、多层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逐步扩大到次要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主次劳动力市场的价格调节作用,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就业的劳动者。二是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提供适应外来工特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规范日薪制市场中的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三是建立服务、仲裁、保障、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使日薪制劳务市场成为调动
劳动分配的辅助渠道。总之,为劳动力提供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以解决结构性失调问题;利用工资杠杆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从而解决政府—企业—社会—劳动力四者间正当的利益分配问题,使劳动就业市场化、日薪报酬货币化、教育过程社会化、劳动保障契约化,从而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证日薪劳务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建立日薪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缺失是日薪制劳务市场发展的难点所在。日薪制的最大问题就是农民工签不了合同,交不了社保,于是农民工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严重缺失。因此,建构日薪制的社会保障机制迫在眉睫。第一,建构农民工医疗与“新农合”联动保障机制。医疗保障正成为关怀日薪制劳务市场农民工健康不可或缺的制度,建构农民工社区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联动保障机制,就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资金与新农保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农民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第二,建构农民工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农民工在日薪制劳务市场中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偏低,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就在于推进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这是帮助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提升农民工素质的具体体现。第三,建构农民工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社会福利保障是日薪制劳务市场农民工融入城镇的一张安全网。农民工流入地政府有必要建立日薪制劳务市场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分担形式,分别从政府城镇建设专项经费、企业税收和个人保险中筹集,通过居住证的合法身份,保障农民工享有就业、教育、健康、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的福利。第四,建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日薪制劳务市场的农民工参照月薪制企业农民工,通过缴纳个人部分养老金,其他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基金,通过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把公共资源适当地向日薪制劳务市场农民工倾斜,这是实现农民工有序市民化的重要保证。
(三)建立日薪制劳务市场的法制保障体系
调查发现,日薪制中隐藏的秘密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农民工也不愿意缴纳社保中的个人部分,因为在他们看来,出来打工,拿到手的是真的。用工企业觉得这是好事,占便宜了,其实是误解。根据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保险”和劳动合同、薪酬同时发生作用,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即使劳动者提出不交保险,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免责。为了加强日薪制劳务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有序配置,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需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第一,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劳务市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劳务市场,使劳务市场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第二,劳务市场要按照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选择的原则,坚持流动性与相对稳定性的统一,个人择业愿望与企业用工需求的统一。第三,建立农民工就业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确立全国性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劳动就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并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注释: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3,第187页。
[2]潘绥铭、黄盈盈:《“主体建构”: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载《社会学研究》,2007(3)。
[3]《中国皮革皮具产业看S镇》,2013-08-02http://china.bagsnet.com/article/html/2013/0802/391883.html。
[4]本文中提到的“散工”概念,借鉴周大鸣教授于1994年在《社会学研究》发表的《广州外来“散工”调查与分析》一文中所下的定义及其在2007年出版的《“自由”的都市边缘人——中国东南沿海散工研究》一书中对“散工”内涵、外延的补充,在此不做展开。
[5][6]周大鸣:《广州外来“散工”的调查与分析》,载《社会学研究》,1994(4)。
[7]吴秀霞:《倾力打造让狮岭人满意的和谐人居家园》,2012-03-08,http://www.huadu.gov.cn/hdzx/ch_rdjj_ch/2012/2012lhzt/201203/t20120308_114919.html。
[8]《金融危机冲击中小企业倒闭潮涌广东劳动厅长建议设欠薪逃匿罪》,《广州日报》,2008-12-17,http://finance.ifeng.com/news/hgjj/20081217/263739.shtml。
[9][29]刘灵君:《谁来拯救花岭》,载《大经贸》,2012(9)。
[10]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其法律救济为例》,载《河北法学》,2011(7)。
[11]RobertB.Reich,TheWorkofNations,NewYork:VintageBooks,1992.瑞克认为,当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四种受雇者:第一种是“符号操纵者”——发明家、广告商、分销商和推销商;第二种大部分是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教育者,在可雇用劳动力的再生产
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第三种是受雇于“个人服务”的人——大部分是产品销售员和需求的刺激与培育者;第四种是“常规劳动者”,他们附属于传统的生产线及其“新式的、改进的”版本——自动化、电气化设备。
[12][英]齐格蒙特·鲍曼:《工作、消费、新穷人》,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第125页。
[13]《粤十万农民工讨回欠薪四亿省府今年重点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澳门日报》2014年2月5日B11版。
[14][16][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第56、61页。
[15]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第217页。
[17]张琼:《农民工工资性别差异的实证研究——基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问卷调查》,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3)。
[18]段成荣等:《当前我国流动人口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基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载《人口研究》,2013(2)。
[19]夏显力等:《西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转移影响因素分析——以陕甘宁3省的30个村339位新生代农民工为例》,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1(6)。
[20]李长安:《农民工职业流动歧视及对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载《人口与经济》,2010(6)。
[21]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2]MarkGranovetter,“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The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no.3,1985,pp.481-510.
[23]杨敏、郑杭生:《社会互构论:全貌概要和精义探微》,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4)。
[24]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第8页。
[25]张勇濂:《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特点探析》,载《郑州大学学报》,2013(3)。
[26]程乐华、董曙辉:《欠薪保障制度的初步探析》,载《社会学研究》,1997(3)。
[27]刘敏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载《农业经济问题》,2007(6)。
[28]于坤:《农民工退保现象探析》,载《中国社会保障》,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