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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时代的紧急状态与酷刑

2001年9月11日,随着象征美国精神的“双子塔”化为灰烬,美国总统布什宣布“Westandtogethertowinthewaragainstterrorisrrl”,宣告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时代的来临。此后不久,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案,用以打击恐怖主义。美国学者BruceAckerman在ThisisNotaWar一文中提出了“恐怖主义时代的紧急状态”的概念,指出了恐怖主义只能以紧急状态作为主要应对措施[2]。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为公民人权克减提供了看似合理的理由,也带来了侵犯公民基本人权、适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现象。对此,笔者将通过对TickingBomb案例和美国国家政策演变的分析,从恐怖主义时代下的紧急状态的内涵和表征入手,从价值和制度等层面探讨紧急状态下的酷刑适用和人权克减问题,并就相关国际人权机制建设,以及我国目前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提出一定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从TickingBomb到反恐政策

德国社会法学家Luhmann在1993年的一篇演讲中提出,如果可以且仅能通过对恐怖分子施行酷刑而拯救很多人的生命,那么您会这样做吗?[3]随后,自由主义学者提出了最为经典的TickingBomb案例:假设一颗炸弹正放在美国某城市最为拥挤的市中心地带,你已经拘捕了那个放置这颗炸弹的人,但他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许多人建议你应该对他施加酷刑来得到炸弹的信息,以拯救数以千百计的生命[4]。“它迫使自由主义者不得不接受酷刑有时候也有必要的现实,使其所坚持的原则被例外违反,其所高喊的道德口号也变得苍白。自由主义者也陷入了价值比较和讨价还价之中”[5]酷刑的反对者在面对这个案例时陷入了纠结的价值衡量:是更多的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重要,还是被审讯者的尊严以及其背后代表的人类价值更重要?如果这种恐怖袭击是极端毁灭性的,酷刑的反对者的底气就更加赢弱了。

同时当我们把这种价值衡量的目光转向更加宏观的角度,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也打乱了世界各国秩序的平衡,利益衡量的“钟摆”偏向了安全利益[6]。在国内方面,美国国会及政府对国家法律体系和政府体制进行了大规模调整,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发布《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和《打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成立了国土安全部,对国内安全进行严密控制;在国际方面,美国奉行单边主义外交政策,发动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建立秘密监狱,秘密审讯恐怖主义嫌犯,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施用酷刑。在这种“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中,公民权利被迫克减以让位于公共安全,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发生了突破底线的虐待囚犯、以酷刑审讯恐怖主义嫌犯的事件。同样的价值衡量贯穿于具体案件和宏观政策中,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这样的价值衡量是否真正符合人类的现实理性?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的价值衡量标准能否允许酷刑的存在?

如果说此前打击恐怖主义的压力多集中于西方国家,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高发的暴力恐怖案件则使我国不得不开始面对本文提出的问题。施加酷刑带来的收益与牺牲,在我国特殊语境下又存在怎样的问题;我国面临的人权环境,又对打击暴恐活动提出了怎样的挑战?

二、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

恐怖主义袭击与战争和单独的刑事案件存在根本的不同[7],具有持续性、广泛性等特点。笔者将以美国政府发布的相关法案和备忘录文本为对象,分析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的重要表征。

(一)国家警察权力的扩张

“911”恐怖袭击事件过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案》(UnitingandStrengthe-ningAmericabyProvidingAppropriateToolsRequiredtoInterceptandObstructTerrorism,简称USAPATRIOTAct,H.R.3162),对国家警察权进行大规模扩张。从纵向来看,该法案授权情报机关紧急秘密监听电话、电报和互联网信息,增大了对公民信息的监控力度[8];该法案还加强了公共场所监控,如在华盛顿国家商业中心安装了窃听器,还加强了网络信息的审查和安全维护[9]。从横向来看,该法案第219条扩大了搜查恐怖分子许可的权限,极大地便利了全国范围内调查恐怖分子的许可;法案规定以SEVIS系统对外国人和外国留笔者进行拖网式面谈和盘问,尤其是对来自中东国家和穆斯林国家的外国人[10]。与此相关的还有《2002年增强边境安全和人境签证改革法案》(TheEnhancedBorderSecurityandVisaEntryReformActof2002)、《航空与交通安全法案》(AviationandTransportationSecurityAct,S.1447)等,其共同特点是加强对公民“私”的领域的检查力度,将警察权力渗透到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国家警察权力的扩张不仅带来了公民人权克减问题,也为基本人权准则的违反制造了空间。

(二)国家权力分立体制失衡

在“保卫我们的国家,抗击敌人”成为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11)后,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政府体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国家财政预算以及权力授予方面都为行政权力大开绿灯。

一系列举措使得行政机关体制扩张,权力范围和力度都大大增强,相比而言司法机关地位下降,司法权力在反恐行动中受到冷落(12)。从国家体制机构方面来看,行政机关得以极大扩充。美国政府成立了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扩大招募规模,对情报人员的训练加强(13)。从国家主权的实质性构建来看,行政权力得到了极大加强:《动用军事部队授权法》授权美国总统可以使用武力打击任何参与计划、实施、帮助制造“911事件”的个人、组织和国家,在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备忘录中也主张宪法赋予总统战争指挥权中派生出对嫌犯和战俘进行审讯的权力(14)。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限制的越发薄弱化,例如在涉及情报搜集工作的合法性审查时,法官由行政机关指定,并且其窃听行为根据《对外情报监控法案》得以豁免,避免司法审查阻碍情报搜集工作的进行(15)。恐怖主义下紧急状态打破了美国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的平衡秩序,产生行政权力一家独大,产生了行政权力破坏公民基本人权等问题。

(三)公民人权克减与酷刑的滥用

与国家公权力扩张相对的,则是紧急状态下公民人权的克减。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待遇和行政待遇不断下降,甚至违背基本司法原则。从司法待遇角度看,《美国爱国者法案》授权执法机关成立特别军事法庭,减少恐怖嫌疑分子的适当权利(16);扩大适用《对外情报监控法案》设立秘密法庭,增加政府不经法庭授权和适当程序而获取信息的权力(17)。从行政待遇角度看,执法机关不履行犯人程序,对穆斯林任意滥用权力,造成公民人权克减乃至种族歧视。

更为重要的是,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中存在着大量的酷刑适用,权力主导者从各方面为酷刑的适用开创空间。Bybee备忘录中将酷刑的界定标准限定在了身体上的“器官衰竭、身体机能损害甚至死亡”,将精神上的影响限定在了“逼近死亡的恐吓、对其强加身体酷刑的恐吓、强加一种心理酷刑、用药品来改变一个人的知觉和性格、或者对第三人施加恐吓”(18),总之只有极端情况才能够被认定为酷刑。备忘录将其他的不符合Bybee“酷刑标准”的认定为“不人道的对待”,属于对犯罪嫌疑人和俘虏的审讯方法的可适用范围。备忘录还严格限定了适用酷刑的主观标准,认为必须施刑行为本质的“特殊目的”与行为相吻合才能成立适用酷刑的罪名,而所谓“特殊目的”的要求则是指酷刑施加者要以造成痛苦为目的而施加酷刑,这将绝大多数的为获取情报而施加的酷刑排除在外。在此后的论述中,备忘录开始将这一合法化的审讯权力赋予总统及情报机关,并以“自卫权”为外衣对酷刑的适用进行包装,故意将两个主体参与的两个不同维度的权利关系混淆。美国政府为反恐保障国家利益和国内利益而不惜适用酷刑的理念,导致遍布世界各地的暴行的发生。美军阿布格莱布监狱中情报人员违反审讯程序和法律、条例,对被审讯者采取暴力虐待或性虐待行为,却以“对允许审讯方法的模糊认识”以及“个别士兵混淆误解相关政策与指示”为理由开脱(19);美国以塔利班和基地组织不是国家为由,拒绝对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监狱的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适用日内瓦公约,对其进行长期羁押,施加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待遇(20);根据国际红十字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美军在伊拉克采用了多达12种酷刑来审讯嫌疑人以便军事情报机构工作人员获取口供和信息,甚至成为标准操作程序的一部分(21)。酷刑不仅开始出现在美国国内针对外国移民的恐怖主义案件的审理中,更出现在美国设立在全球多国的秘密监狱和基地中。随着反恐战争的进一步发展,恐怖主义下的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得到扩张,权力分离体制的进一步失衡,酷刑甚至有发展为常态的趋势。

(四)小结

从上文的事实分析来看,“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进入了一个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国家状态——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然而,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不同于历史上的任何战争,必须利用国家力量的每一种手段,进展来自持续的一步步的成功”(22)。因此,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将会长期存在,并随着恐怖主义袭击的反复发生而呈现一张一弛但不会完全解除的“棘轮”效应(23)。在这一过程的价值衡量中,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始终占据优势。然而目前,美国的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已经带来了人权克减乃至酷刑适用问题,这一优势的限度问题尤其值得关注。这样的价值衡量是否符合打击恐怖主义真正目的,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是否允许酷刑的存在,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反恐政策背后的价值失语

在上文的论述中,贯穿始终的是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那我们是否能够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予以解答?

从个案的微观角度来讲,TickingBomb案件无疑是价值争议最大的案件。富有感染力的演讲者将天平的两端分别放上“一个恐怖分子的人权”和“上百人的生命”,直观的描述让绝大多数公众毫不犹豫的偏向了后者。然而,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价值衡量是否经得起推敲?天平两端的价值能否以简单的累加进行计算?其实,TickingBomb案仅仅是“迷惑我们的图景”(thepicturethatbewitchesus)(24)。首先,这个案例的成立是建立在被逮捕的恐怖主义嫌犯是知道炸弹放置的位置,并且如果通过审讯得到了情报,一定能够挽救上百人的生命的前提之下。而现实却存在着被逮捕的恐怖分子本身也不知道炸弹位置,或者即便发现了炸弹也不可能解决危机的可能性。其次,该案例还建立在一个理想化的基础上,即只有一个恐怖主义嫌犯是需要审讯的,而现实中往往出现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对他们都进行审讯,而他们之中只有一个是真正知道炸弹位置的。案件推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一事件的出现都存在不确定的概率问题,因此决定是否适用酷刑不应当仅仅凭借概率计算和数据累加(runningthenumbers)(25)。

似乎从宏观角度,我们也很难对美国反恐政策所带来的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的价值判断下一个定论。在此笔者认为,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中的价值评判不应当陷入简单的“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辨析,而是应当结合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价值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的目标绝不是某个著名的建筑,或者不特定的无辜人群,而是通过这些恐怖袭击措施,利用民主国家人们的恐慌、悲痛、愤怒的心理,促使民主国家大量运用集措施,从而(1)削弱宪政民主的基本结构;(2)使民主国家的政府在国内和国际上失去信任(26);(3)将少数派从人民中分离出去,成为受歧视的对象(27);(4)削弱民主国家在打击恐怖分子时的道德要求。反观美国反恐政策,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出现失衡,单边主义和冒险主义使美国国际形象严重受损,外国人和外国移民尤其是穆斯林在美国遭受到歧视,酷刑在美国各秘密监狱和国内扩大适用。恐怖主义所攻击、所反对的价值正在被反恐怖主义的行动所摧毁,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共同构成了美国的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在二者的失衡中渐渐受损。“在这场反恐斗争中,我们有责任保护我们的自由,如果牺牲了美国人民的自由,那么不用费一枪一炮,我们就已经战败了。”(28)

因此,我们在价值判断层面只能得出“任何偏颇都不正确”的结论,而无法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更具体的层面来探讨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以及酷刑的法哲学内涵与制度限定。

四、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与酷刑

在本部分中,笔者将探讨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是否应该存在,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是否允许酷刑的适用,以及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的边界和限度问题。讨论的起点是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与酷刑的的实质目标,而将以国际人权法的实然规定作结。

(一)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功利主义哲学的惯常运用

从对外国人和外国移民的严格审查,到为保障国家安全不惜牺牲权力分立体制,美国反恐政策显示了为许多善良的人们所相信并能够接受的逻辑,即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增进公共福祉,这正是功利主义(benthamism)哲学的逻辑(29)。功利主义为国家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实在的基础。而且事实上,功利主义乃是恐怖主义紧急状态下施加酷刑的唯一理论基础。

功利主义是一种增进公共福祉、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学说,追求整个社会利益乃至人类利益的最大化;功利主义还是一种“理性主义”(rationalistdoctrine)学说,看待问题的视角与判断标准建立在理想的、无差别的旁观者立场之上。它注重个体选择,强调个人行动,以便在每一个可能的情况下产出普遍幸福,即利益总和的增长(30)。所以,功利主义都主张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其所要实现的最大化的目标也是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兼而有之,进而促成人类整体利益的增进。

因此我们发现,以功利主义的标尺衡量美国饱受争议的反恐政策时会产生肯定的判断。美国反恐政策的出发点包括“美国人的利益”和“美国的利益”(31),而以安全监察措施在损害美国人的一部分利益时,也带来了美国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证等更具价值的利益,美国公民个人在恐怖主义袭击的威胁下的整体利益得到了增强;而“美国的利益”则更是在反恐政策中得到了强化,国家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判断,美国社会整体利益和福祉是增加的,似乎满足了功利主义道德上的正当性要求。然而,要实现这种功利主义的目标,也应当注意:(1)判断的出发点应当是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缺一不可;(2)判断标准建立在理想的、无差别的旁观者立场之上,否则就偏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要求。

(二)酷刑——功利主义外衣下的利己主义

当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对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给予肯定时,我们不得不思考紧急状态下酷刑的适用是否也是功利主义哲学所允许的一部分?是否意味着酷刑在TickingBomb案中的适用同样有了正当性?

当我们回到功利主义判断起点和标准,会发现酷刑并不符合功利主义判断的两个核心要素。适用酷刑与否,其决定权在于审讯者(interrogator),审讯者所处的立场是酷刑的适用与被适用两极关系中的一极,并不是站在功利主义要求的“理想的、无差别的”立场之上——审讯者一般而言无法感受到酷刑带给被审讯者的痛苦,除非他曾经是酷刑的受害者。其次,审讯者在决定是否施加酷刑时的判断出发点也不是被审讯者的个人权利和所能得到的情报价值兼而有之的,为达到获取情报的目标而只会站在价值衡量的一端——除非被审讯者的个人权利受损会给他带来直接的损害。因此,功利主义的判断过程应当是一个三方互动过程,而酷刑的适用则只是两极关系的斗争博弈。

既然酷刑不能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产物,那么它是属于何种法哲学范畴呢?当我们回归到酷刑的判断模式,会发现酷刑施加与否的判断者,也即审讯者考虑的价值目标是能够打击恐怖主义的情报,在他的考虑范围内,明确区分了自我和对方的利益界限,并站在自我的立场上寻求最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解决方法。判断者的考量范围决定了酷刑不是功利主义的产物,而应当是利己主义(egoism)的产物。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都属于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范畴(32)。结果主义主张,只有一种行为的结果是有利的才能说是道德上正当的。结果主义要求我们既要计算行为的积极效应,也要计算消极效应,两者相较来看是否能够从总体上产生正面结果。结果主义可以分为伦理上的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功利主义。利己主义认为只要行为结果对行为者有利即可,利他主义认为只有结果对除行为者以外的每个人都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功利主义则是对二者的调和。

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来理解酷刑,我们可以理解为何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虽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但是却可以得到美国国会的认可和普通公民的接受;而当酷刑在这一状态下频繁适用时,却遭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当利己主义发展到极致,每个人都为绝对的自私自利的利益动机所支配时,人类便会渐渐再次陷入霍布斯所谓的“自然状态”或称“战争状态”(34),人与人之间的猜忌、仇恨代替了彼此团结共荣的愿景,这将带来的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崩溃。价值衡量中我们难以确认哪一种价值更为重要,但我们通过对价值衡量的逻辑方法的探讨明晰了答案:恐怖主义时代的紧急状态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而酷刑则应当被严格禁止。

(三)紧急状态的边界——国际人权保护的动静态边界

尽管通过分析我们确立了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的哲学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在制度构建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不受限制。相反,紧急状态下造成的人权克减应当受到国际人权公约的严格限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三大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克减的程度和公民不可克减之权利做出了规定。

首先,国际人权公约对公民人权的克减程度作出限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权“克减的程度以形势的严格需要为限,这些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35)。《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也作出类似规定(36)。1984年在意大利锡拉库萨召开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和克减条款研讨会”上所通过的“锡拉库萨原则”(theSiracusaPrinciples)曾对如何掌握比例原则提出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锡拉库萨原则”指出了衡量克减措施的三个标准:严重性、时间和地域范围。这三个标准应是消除危及国家生存的威胁所必需的,并且与这种威胁的性质和程度是相适应的(37)。因此,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只能在防止恐怖主义袭击所造成损失的限度内实施,而且要随着恐怖袭击威胁的严重程度的变化而调整;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只能持续在恐怖主义袭击的预警程度达到一定级别的时间内,坚决反对将紧急状态制度化;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只能适用于已经遭受或者确切证据表明即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地区范围内。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恐怖主义袭击的危害足够严重,对人权的克减就可以足够大而没有底线呢?为此,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违背的不可克减之权利,国际法院将国家对这些非克减人权的尊重称为“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3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生命权、不受酷刑、不为奴隶和不受奴役、不因履行不能而受监禁、罪行法定、法律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属于不得克减的权利(39)。《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甚至做出更为宽泛的规定(40)。1976年,国际法协会组织小组委员会起草了《国际法协会紧急状态下人权准则巴黎最低标准》,提出了16中非克减人权(41)。此外,禁止种族灭绝、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等习惯法规则也应当被认为是不可克减之人权(4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包括恐怖主义下紧急状态在内的适用过程中的两条边界:第一条是相称性的动态边界,取决于恐怖主义袭击的威胁与损害程度;第二条是不可克减的静态边界,维护的是人类价值的底线和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无论何种措施都不能与之相悖。在这一限定下,酷刑作为违背基本人性原则的行为被严格禁止,不应当作为恐怖主义下紧急状态中的合法措施。同样,酷刑的违法适用也不能以紧急状态作为借口和免责事由。

五、恐怖主义下紧急状态的限制适用与酷刑排除

在结束了对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与酷刑的价值评判后,我们需要落脚到切实可行的制度构建,来实现我们的目标——紧急状态的严格限制和酷刑的排除适用。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考察我国语境下打击暴恐活动的酷刑排除,并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运作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各公约的执行和监督委员会,区域性人权公约下建立的区域性人权法院或人权宣言保护机制(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和一些专业性人权保护组织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进行运作。国际人权机制包括了国家间指控制度、报告制度以及对条约的检查落实和国家责任追究等体制机制,能够运用国际社会力量保障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人权,通过国家间相互制约、信息披露、宣言呼吁和协调斡旋等方式实现国际公约和习惯法的落实。为更好地实现国际人权机制的有效运作,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措施加强国家人权机制的决策力度和执行力度:

1.加强区域联合,实现主权力量的多极化均衡。区域性合作组织使一定地域的国家走向联合,在主权利益上取得相对协调。区域性合作组织的力量能够与世界大国取得相对较为平等的对话地位,从而使人权组织和公约中的参与国或组织间实现多极化均衡,有利于防止大国主导国际人权机制,增强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地位。只有参与主体的力量得到均衡,才能使国际法规则更好地发挥作用。

2.尊重主权利益,通过政治博弈协商实现平衡。国际人权保护是在干预和保护国家主权这对矛盾运动中展开的。一方面,国际人权保护是对原属于国内的部分人权事务或者是在国内救济机制业已用尽的情况下进行的干预,因为在特定的环境下,外界的干预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把曾经属于一国内部事务的人权问题让国际机构来监督,实际上是侵蚀和削弱国家主权。

因此,尊重国家主权利益是进行人权保护的前提,应当通过国际与国内之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对话协商实现这一矛盾的平衡。国际人权保护机构不应当回避国家争取主权利益的行为,而应当有效利用对话协调机制,通过对国家主权者的帮助和引导来实现国内人权保护机制落实。

3.重视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有学者认为日内瓦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后,世界人权运动进人到第二阶段,其标志是大量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和人权倡议运动出现在世界各地(43)。

非政府人权组织也有自己的一套人权保护机制。它们以通过收集和公布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信息、评估各国的人权状况作为一种外部的压力,影响各国政府的人权政策。非政府组织能够以其在普通民众间的影响力、号召力以及长期以来的正面形象对民众态度产生重要导向作用,结合民主制度对国家产生影响。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应当对人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一定支持,有效利用非政府组织在民众间的影响,通过国家代议制度转化到国家行为中去,使保障人权的理念成为政府行动。

(二)我国的特殊环境与挑战

我国打击暴力恐怖活动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首先我国暴力恐怖活动源起与发生均在境内,不仅涉及宗教问题,更是涉及民族问题;其次我国素来面临较为严峻的国际人权环境,西方国家对于我国人权问题一向带有成见,并在我国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方面采取暧昧态度;此外,我国目前司法体系仍存在不足,政治影响下刑事诉讼程序瑕疵可能导致酷刑的滥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所宣扬的,正是通过暴力恐怖袭击死亡以获得所谓“升天”的机会,而适用酷刑,恰好使犯罪者成为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中的“英雄”,并极易激发特定民族和宗教的敏感情绪。这些特点与挑战要求我国在处理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时,尤其应当注意酷刑的排除适用,否则不仅将使我国在国际反恐运动和国际人权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还将导致我国安全稳定形势进一步恶化。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应当严格排出酷刑的适用。首先,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应当保持必要的透明,例如及时公布案件发生与侦破情况,确保民众知情权;其次,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应当注重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制,以在情报、行动与国际舆论上获得支持;此外,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刑事司法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严格排出酷刑的适用,使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在法治框架下得以运转。

六、结语

至此,本文形成了从事实到概念,从逻辑到制度的体系构建。“911”恐怖袭击后美国采取的反恐政策形成了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造成人权克减和体制失衡,并导致酷刑的泛化适用;我们放开无谓的价值上的讨价还价,转而从概念的哲学起源和国际人权法的实然层面分析了恐怖主义下的紧急状态一定的合理性,并明晰了应当对酷刑排除适用的目标;最后,我们从制度构建的层面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和我国打击暴恐活动角度对可能的前景作出展望。

诚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只要矛盾、仇恨和隔阂继续存在,只要人类还生活在世俗状态之中,恐怖主义的幽灵只会一时消长而难以完全消失。然而,人类已经走在且一直走在通往文明、博爱的道路上,恐怖主义的侵扰不能也不会迫使人们因畏惧而停下追求普遍权利和幸福的脚步。“恐怖主义时代不能代替权利时代”。打击恐怖主义本身就是文明对抗野蛮的过程,而文明决不能因为对手的野蛮而放弃自己所坚守的灵魂。尽管我们需要为反对恐怖主义的行动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我们必须坚守最本真的人类价值,这也是反对恐怖主义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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