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焦二元对立:城乡结构的建构与转型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经历了轰轰烈烈的社会结构再造,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和《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之后又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迁居和工作。作为一种“终身身份和世袭身份”的户籍制度,成为中国进入城乡二元社会的重要标志。
城乡二元社会的制度建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不能从事非农活动,不能向城镇迁移,转为非农业人口。户籍制度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人口统计指标,其初衷是保证短缺物资的有效配置。它将资源分配及个体生存和发展机会与先决性的地域归属挂钩,形成了一种世袭式的身份制。第二是城乡不同的公共政策、服务配置和提供制度带来的社会资源、机会差异。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一度偏向于城市和重工业。新中国成立之初,为效法苏联迅速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目标,国家推动实施了农业合作化、主要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的差价交换及限制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等以农辅工的产业发展政策,利用农业剩余实现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同时,国家在福利政策上明显倚重于城市居民,市民在就业、医疗、养老、升学等方面与农民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三是城乡二元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的不平等最明显体现在城乡土地产权制度的差别上,城乡二元土地产权制度的制度基础是二元性的土地所有制,其主要内容是土地的二元使用和征用,并以政府垄断及双轨的土地交易方式与价格为其基本的制度特征,反映了农村与农民在土地权利与平等权利方面的缺失,以及城乡产权制度安排的非公正性[1]。
经历了改革开放,1978年前构建的城乡结构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制度上的城乡关系从城乡严格分割、城乡体制僵化、工农分离、工业化与城市化之间的严重错位,转变为城乡交往频繁、城乡体制有所改革、农村工业化发展推进,并且工业化与城市化也有了显著的推进。在转型过程中,农村、农民、城市、城市居民、国家、社会都获得了发展机会。但这一转变非常艰巨,充满着各种矛盾和紧张。而且,50年代末建构的城乡二元格局没有获得彻底的突破,城乡结构变迁仍滞后于其他社会结构的变迁,成为中国社会结构进一步变迁的严重障碍。
二、反思发展主义[1]:当今城乡结构面临的问题
“发展”是现代化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社会普遍追求从“传统”到“现代”的大转型的过程中,“发展不仅变成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概念,而且已成为人类自觉探求和指导的国家行为”[2][51]。自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以来,国家上层权力机构在意识形态层面上一直将实现中国的“四个现代化”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同等意义的政策话语来对待,“民族复兴”被置换为“现代化”的实现,在国家主体的实际操作中则被具体量化为技术的进步、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的增长。作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确立之后的一种核心性的意识形态概念,四个现代化概念的提出和落实表征了一种发展主义的国家逻辑,成为社会发展政策的核心。在力争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国家行为中,国家主体通过自觉的政策指导,以现代化为标杆,争取与世界的发展取得同步。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但计划经济惯性所导致的行政干预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3][16]。因此当我们在看待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建构和转型的历史时,我们不得不将更多的理论聚焦放在发展主义的核心政策理念和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内在关联上,并从意识形态理念的层次上看待这种结构性的弊端和结构调整的出路。
发展这一概念本身意味着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在生活空间中的物质形态转变及农民生活方式的市民化等这样一些社会表层变迁背后,我国正在经历的现代化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发展主义逻辑的外在表现,主导着现代化进程的是行政权力主体所秉承的进步式的发展主义理念。这种“进步”的意识形态使得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转型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方向性,传统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建构了一种乡村和城市在象征意向上的对立结构,农业文明是落后、愚昧的,而与之相对的城市文明则代表了社会未来的前进方向,是现代性的表征,因此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变成了一种进步的城市文明对于落后的乡土文明的取代,社会的日益现代化也意味着乡村的改造,甚至是从文明视野中的消失。城市化便是这种发展主义理念最具特色的表征形式,北京市近年来大张旗鼓地进行旧城改造,其城内的残垣断壁上随处可见的“拆”字便是现代化思路中发展理念的象征性表达。在这种“拆”的逻辑之下,“‘新’与‘旧’之间的自然差异被转化为一种伦理价值上的等级差异,这种等级差异又被运用到社会领域中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之上。‘拆’的潜在逻辑意味着新的东西一经出现,旧的东西应该被拆除或者瓦解。在此背景下,‘拆’指涉一种‘取代’、一种‘进步’。”[4]自五四运动以来,这种进步式的思想观念由西方引入国内并渐之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破“旧”立“新”的“拆”的逻辑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基础逻辑,而既有城市化进程的核心理念也是从“拆”“旧”的乡村到“立”“新”的城市之间的过渡。这种在城乡之间的破与立的发展逻辑在地方政府的执政行为中甚至一度得到放大,城市化过程中的市政建设本身成为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主体部分,当“拆”与发展等量齐观,对乡村的改造便很可能被夸张地理解为城市对乡村的取代。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发展的观念本身也是一种意在向“善”的意识形态,发展原本意在于社会朝向更为合理化的方向迈进,因此循序渐进式的发展历程并不至于与善的终极追求背道而驰,但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维度来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却始终面临着一种“迟发展”[2]的境遇,这种赶超型现代化[3]决定了政府主体需要计划性地为“赶英超美”的快餐式现代化创造条件,也决定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秉承的发展主义理念将无可避免地走向极端化。当发展主义遭遇中国迟发展现代化的现实,发展的理念可能沦为一种为了发展而发展的无意义程式,尤其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执政欲望的驱使下,发展的概念由一种以提升人的幸福为根本宗旨的理念而被置换为指标式的发展程序,在这种扭曲的发展理念的指引下,现代化的过程极有可能被等同于高楼林立、宽阔的街道这样一些表象化的市政面貌,或是GDP、人口的城市化率这样一些客观的指标,而人的感受性则在其中受到忽视,现代化或许由一种达至幸福的手段变为发展的目的本身。
这种极端发展主义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苏联式的现代化模式,这种形式的现代化依附于大城市经济和重工业经济的开发,并且与西方国家主要由市场主导的渐进式现代化过程不同,是一种在政权主导下的、激进型的国家现代化径路,这种社会转型的短期效应要求社会发展的极度集约化,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城市经济更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乡村资源向城区大面积单向输出。在迟发展的历史情境之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现代化进程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苏联式的,在这种极端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导向之下,“增长”是社会制度运作的终极目标[4],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建构也因其在经济增长上的贡献而变为一种社会发展的权宜之计,因此在制度上具有合法性意义。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之下,资源由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的聚集成为国家计划性发展策略的一部分,制度上对于“城”和“乡”的不平等对待走向极端化,国家在政策上为城市和工业经济的开发创造了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建构,也是建国之后在匮乏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国家主体秉承极端的发展主义理念,为在当时的国际格局中取得战略位置而有意采取的激进政策。
(二)发展主义与“发展病”
中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其基础是经济中心主义的发展主义理念,“以效率作为唯一的视角来关注经济,以GDP的增长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3][15]。这种增长型经济的效率原则客观上要求资本和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这样,资源由乡至城的计划性流动使乡村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日渐凋敝,在城乡结构层面上造成了结构性不平衡,这种二元结构的弊端可以从城乡发展差距增大、公共资源与公共服务分配不公平,以及农村流动人口城市融合问题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1.城乡发展差距增大。当前中国城乡关系在实质上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状态并未改变:农村支持城市、城市支配农村、城乡差别扩大等问题日趋严重。城乡差距有很多表现,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归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确立的“人文发展指数”是衡量城乡差别的重要指标,“人文发展指数”包含预期寿命[5]、接受教育和收入三个要素,指数各分项都显示了中国城乡发展的巨大差别[5][87]。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政策使城乡之间在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条件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一差距体现在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上则表现为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大大低于城市人口,2005年的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城市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9.37岁,城镇为77.48岁,相比之下,乡村为73.81岁,差距明显[6]。就居民受教育程度而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乡村地区6岁及以上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占乡村总人口的比重为2.22%,相比之下,城市地区6岁及以上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比重为23.01%,相差20.79%[7]。而在城乡居民收入方面,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85年我国城乡收入比为2.1,在此之后逐年攀升,到2009年已经扩大到3.3,上升幅度超过50%[8]。
2.公共资源与公共服务分配不公平。时至今日,中国的公共服务配置及公共资源向城市过度倾斜,城市剥夺农村的基本格局没有根本的改变,城乡居民的基本权利不是处在同一水平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农村居民不止在收入上远低于城市居民,其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上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也远不及城市居民。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配置大致可以从基础教育投入、公共卫生投入和社会保障制度及保障水平三个方面进行归纳。
在基础教育投入方面,1986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和2002年4月起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都明文将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责任归于县乡政府。虽然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在政策层面上确立地方政府与国务院共同负担财政投入的义务教育体制,但这种多方负担的财政政策并未真正在事实上得到确立,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仍然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财政负担教育投入,使教育条件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城市基础教育投入主要由市财政负担,而农村的基础教育投入则主要由县乡政府负担,造成了城乡之间在教育投入上的严重不均衡。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面临师资力量不足、教育经费紧张,以及硬件设施不完备等问题。
在公共卫生投入方面,虽然近年来,国家在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方面增长较快,但从其投入总额上看,城乡之间的差距仍旧十分明显。我国在城乡之间的公共卫生资源配置明显呈现出一种倒挂的形态,我国城市与农村人口比重为3∶7,而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比却为8∶2,其中,1998年全国农村卫生费用在当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中所占的比重为24.9%,作为投资主渠道的政府当年共投入587.2亿元,但其中用于农村的卫生资金支出为92.5亿元,仅占其15.9%[9]。
在社会保障制度及保障水平方面,新农村政策全面推广开来之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试点并得以全面落实,标志着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但就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保障水平、融资方式,以及保障制度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等方面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仍存在巨大的不平衡。
3.农村流动人口城市融合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之间的体制性隔离使农村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合举步维艰,王春光等学者用“半城市化”概念来分析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社会融合问题。“半城市化”是一种介于回归农村与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它表现为各系统之间的不衔接、社会生活和行动层面的不融合,以及在社会认同上的“内卷化”。由于系统、社会生活和行动、社会心理三个层面的相互强化,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出现长期化的变迁趋向,这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一个严峻挑战,对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变迁是相当不利的[10]。城市流动人口“半城市化”格局的存在主要体现在市民权、日常生活、社会认同和主观体验三个层面。首先,城市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只能享受不完整的市民权。没有稳定的居住和就业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缺失;子女无法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机会和权利;只能享有极为有限的政治参与权。其次,在流入地生活水平偏低。无稳定的居住条件;家庭生活缺失;生活成本较高而消费内容却相对单一。此外,流动人口群体自我封闭程度较高,其日常交往圈局限于本群体内部;在流入地社会组织参与水平低;社会歧视现象频繁发生且流动人口自身自我归类倾向颇为严重[11]。“半城市化”格局的存在意味着城市流动人口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具有文化特殊性的群体,他们生活在主流城市文化的边缘,城市虽然是他们常年栖居之所,但却始终是一种只能营谋生计的“他乡”,城市不愿意接纳他们,他们只能在身体和心灵上都将自己在异地暂时安置,而“故乡”虽有归属性,但却始终只能是在年终暂归的居所。城市的无归属性本身也是一种城乡二元结构体现于个体层面上的异化,这不仅仅是一种体现在社会整体层次上的发展问题,更可能意味着流动人口个体生活意义上的迷失。
三、发掘传统价值:构建城乡一体化机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渐凸显,因此国家上层权力机构将城乡一体化建设确立为发展政策调整的目标[6]。城乡一体化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城市与乡村实现结合,以城带乡,以乡补城,互为资源,互相服务,以达到城乡之间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的过程。近年来,为克服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弊端,国家通过新农村建设试图实现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但其发展主义核心思路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新农村建设在运行逻辑上仍旧停留在由“旧”乡村向“新”乡村转变,而“新”的标准仍旧是向现代文明的同化,即中国现阶段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所依循的仍然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滋生出现代文明的发展主义逻辑。从某种意义上讲,城乡一体化的核心理念与发展主义逻辑存在根本差异,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基础是承认“城”与“乡”作为两个差异性实体存在的合理性,并尊重传统乡土文明存在的价值。
城乡一体化体制的构建不是要消弭城乡之间的差别,使城乡同一化,而是在承认城乡文化与发展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结构再调整,在制度上统筹城乡发展。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维度来看,城乡之间的差别是永恒的,只是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不同罢了[12],城乡一体化在理论层次上被确立为城市化文明的最高阶段,是一种从城乡互动而不是城市文化同化的层次上定义的概念,其理念的基础是存续一种文化的多样性。这与既有的发展主义思路不同,发展的概念本身是一种文化同化的逻辑,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在自我反思性的前提下对西方所建构的“他者”观念的内化,发展的逻辑将城市和乡村摆在了一个进化的线条两端,无形之中在我们自身社会内部找到了一个与东方学所臆构的“东方—西方”近乎同构的“乡村—城市”的对立结构,“乡村”与“东方”一样成了一个需要加以改造的落后文明的象征,而所谓的“城市”与“现代”则似乎成为一种“不负有依附西方责任的西方”[13](10)。从本质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西方种族中心主义理念在现代的延伸[14],通过树立西方近代史即整个人类必然趋势[15](190-191)的信念,发展主义赋予了文化改造以合法性意义。毋庸讳言,当代中国的发展逻辑,包括中国现阶段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以这种标榜西方的发展主义理念为基础,而忘记从整体性的城乡关系的层次上理解乡村的“问题”,忘记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文化自身的角度理解城乡之间的关系和乡村本身的价值。
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这种在道德上不平等地对待城市和乡村的逻辑并不存在,而且“传统”本身因其被确立为“立国之本”而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失意文人往往愿意归隐田园以逃避尘世的喧嚣,“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乡村尽管属于文野之别的‘野’的范畴,却被树立为国家的根本,其余则为末端”[16]。因此乡村在当权者的视野中也是被崇尚的,而“成为问题”的中国农村则肇始于中国近代以来的殖民经济所导致的乡村凋敝,在动荡而破败的时局之下,一批立志救民族危亡于旦夕之间的知识分子深入乡间,展开声势浩大的乡村建设运动[16]。这种预设乡村作为一种“问题”看待的理念深受诟病,却一直延续至今,因而各种乡村问题研究及乡村建设事业都往往囿于晏阳初式的诊治“愚、穷、弱、私”的“治病”逻辑,乡村不免沦为落后文化的象征和被改造的对象。城乡一体化作为一种以承认文化差异性为前提的概念,并不是要在现代化的序列上对城市和乡村进行道德排序,而是更多地将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异视为一种多样性的文化区分。因此,传统社会中的乡村在道德意向上的优越性可能比发展主义理念更加切合城乡一体化的价值基础,对于已经习惯发展主义思路的中国而言,城乡一体化建设更多地需要重新审视传统乡村文明的价值所在,意识到乡村文明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正当性及可能性。
首先,在同一个文化空间中,城市文明与乡土文明的并置保持了差异性的文化特征并且为置身于文化空间之中的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性,城市文明虽然使人们获得了物质生活上的满足,但乡村文明也有其存续的价值,“人们在这个社会中虽然在物质上是贫穷的而且缺乏教育,却过着与自然和谐的朴素而满足的生活。他们被强烈的感情纽带与一个集中和凝聚的共同存在联系在一起”[17][105]。乡村生活以其与自然的交融而更合乎人性[18](782),从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径路来看,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并不绝对,脱离城市的喧嚣而寻求乡土社会中的自然与质朴是后工业文明降临的一种表现,乡土文明恰为匆忙的城市生活开了一道口子,提供了一个返璞归真的文化港湾。
其次,乡土社会本身就是一个自足的运作体系。在“皇权不下县”的帝国时代,乡村以其自身的运作逻辑而保持了社会体系运作的有序化,而乡村的“问题化”则产生于近代殖民经济体系在中国的建立[19]。在传统帝国的经济结构中,乡土工业占有很高的份额,家庭手工业生产在传统中国农民的家庭经济结构中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补充,农民通过剩余农产品及乡土工业制成品在市镇中的贸易盈利,因此即使帝国时代政府对于乡村征收高额的赋税和徭役,乡村仍然能够在与城市的互动中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关系。近代殖民经济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改变了这一原本脆弱的城乡关系结构,外洋商品进入中国消费品市场及上海、广州等大都市的建立使市民的消费由乡村转向都市,乡土工业失去了存在的市场空间而一度萎缩,小农的家庭经济失去了副业生产的补充,而只能由回报率较低的单一农业生产来维持。正是在这种农民生计无以为继的境遇下,帝国政府的赋税和徭役摊派却由于战争和赔偿的需要而持续增长,这使得乡村经济和农民生计无可避免地走向破败。从这种历史的维度来看,乡村社会的凋敝更多地产生于一种经济上的困境,而非乡村文化自身的运作逻辑存在非合理性。现今乡村社会中的诸多问题,根植于激进的社会现代化再造运动扰乱了乡土社会原有的运行机制,而现代性的社会运作机制并未完全建立[7],在中国特殊的社会情境之下,乡土逻辑在乡村社会仍然是一种基础性社会运行机制,因此,根植于传统乡土文化的内生社会制度更有可能产生出一种有序化的乡村社会秩序。
总之,城乡一体化建立在承认“城”与“乡”文化差异的合理性,以及其在道德意义上的价值平等的理念基础之上,而以城乡二元结构的建构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发展主义思路则以城市文化同化为其理念基础,因此,在发展已经成为习惯性政策路径的社会现实之下,传统乡土文明的价值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尊重。
四、余论:中国城乡结构转型的径路
政策上的转型需要以理念的转型为基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与发展主义的思路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前者以“城”与“乡”之间的文化差异性,以及二者在道德意义上的平等性为前提,而后者的核心理念则是一种文化的同化。因此,国家主体的政策导向由城乡二元结构建构向城乡一体化建构的转型需要建立在对发展主义的反思,以及对乡村文明价值的再审视的理念反思之上。中国要实现城乡一体化,一定要抓住城乡结构的中国特点,现今,转变的一个核心就是城市的拉动力远远大于乡村的吸引力,所以城市像个抽水机一样吸取营养,农村因此才会出现空心村及土地荒芜的景象。今天,在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还是需要重提乡村建设,但不是改造农民,而是辅助农民。乡村文化存续的前提是物质资源在乡村的集聚,使乡村在与城市的经济互动中占据可资与城市交换的经济资源,中国现阶段的城乡一体化机制的建构最重要的是把更多政策、经济资源引向乡村经济自生能力的再造,将因经济驱动力而流向城市的农民留在乡村社区。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城乡一体化更多的应该是一种经济层面而不是文化层面的概念,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乡村文化的现代化改造,而是为乡村的经济造血功能创造资源和制度性条件。在中国现今城乡结构现实之下,这是国家政策制定者应该着力反思的核心问题。
注释:
[1]这里的发展主义指的是一种以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作为国家进步标志的思潮[6],从发展主义的理论谱系来看,这是一种以现代化为其理论核心的传统发展主义理论,本文中均将其简称为发展主义。
[2]“迟发展”指代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因为其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因此这些后进的国家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的早期现代化进程完全不同的“独特的历史规定性”与“独特的现代必要条件”。
[3]赶超型现代化是指第三世界国家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追赶西方早期现代化国家,不得不将西方国家在数百年间才完成的现代化进程压缩到数十年,这种时间上的压缩更有可能增加现代化过程中的计划性,使现代化变成一种激进的国家行为,并因此而带来一系列更为严重的“发展病”。
[4]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础是工业化,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征是国民经济长期保持持续增长,又称之为“现代经济增长”。
[5]指数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分项是反映人口健康状况的综合性指标,是指0岁(出生时)的预期寿命,表示一批人出生后平均可以存活的年数,通常简称为平均寿命。
[6]中共十八大明确指出,城乡一体化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7]苏力所著《送法下乡》从法律的视角形象化地展现了乡土社会的运作逻辑与现代法治观念存在的根源性矛盾,当现代法治理念植入乡土社会时,法律本身无法取得预期的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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