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完整提出“三重一大”制度,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不准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互联互动”,提出了党委依法决策的新要求。
“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安排,对于规范党委权力行使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三重一大”制度颁布以来,通过建章立制、细化办法,党委集体决策日益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制度的系统性还不够强、决策的事项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程序的规范性存有欠缺、监督和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因此,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三重一大”制度的程序,大力强化对“三重一大”的监督力度,努力营造制度运行的政治生态环境,以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
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
制度制定本身是否科学决定了制度实施的成效,“三重一大”制度实施需要结合单位实际明确事项范围。尽可能量化细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将“重”细化分解,将“大”量化分档,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修订和出台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细则规定。总体上讲“三重一大”的内容为“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但具体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由于其性质、规模、体制、职能、文化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列为“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必然有所不同。因此,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公平、效率、责任和反腐倡廉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三重一大”内容,做到事权明确、边界清晰。“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是动态的、开放的,应当随着党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本单位发展的实际而不断完善。
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离不开相关的配套制度。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过程更加规范,决策事项更好地落到实处,应健全以下几项配套制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前两天,把议题方案印发给每一位班子成员,让参加表决的人员了解情况,做到“有备而决”。建立决策事项信息反馈制度。由决策事项负责人及时向有关会议反馈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抓好监督落实和纠正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决策事项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列出一些经过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将其落实情况公开通报,进行民主评议。全程监督制度。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性质,请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进行现场监督。档案记录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民主表决后,严格履行提议人、表决结果、参与表决人员签字手续,并存档备案。
明确制度实施程序
从程序的角度看,需明确规定“三重一大”决策的形式,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的具体形式。主要应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决策:一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采用党委(党组)会集体决策的形式。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采用党委(党组)会、行政首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的形式。采用党政联席会决策,要根据决策事项,按党政工作职责,分别由党委(组) 书记、行政首长主持会议。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或党组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无论采用何种决策形式,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
从决策的流程看,需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属于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为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有效,对会议决策的几个主要环节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议题的确定,会议的召开,议事与决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强化监督力度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检查,要求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后,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职工代表等,通过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和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畅通干部群众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把干部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成效的重要标准。另外,应实行多方位的决策监督。强化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通过巡视工作、审计工作、绩效评估、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专项督查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议事过程和决策质量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扩大议事决策的透明度,拓宽议事决策的监督渠道,努力构筑社会评价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决策建议、过程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于依法应当决策而不进行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的,未经充分听取意见或进行科学论证而决策造成损失的,违反集体决策规定、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明确权力范围,分清工作责任,明确议事决策的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和责任内容,防止临时动议和随意盲目决策。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决策督查的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各分管领导作为决策督查的具体责任人,有督查、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责任。科学界定调研失误、决策失误、执行失误的责任内容,细化责任的认定,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来逃避个人责任,不断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