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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泉:拿什么检验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不断反思我们以往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并进一步厘清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诉求,探讨激发公共文化服务运营发展效能的科学办法,应是公共文化管理者和经营者始终关注的重要问题。

什么是公共文化服务

讲到公共文化服务这个话题,首先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才是公共文化服务?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相关文件中的界定,文化服务指的是政府、私人、半公立机构或公司取得文化利益或满足文化需求的活动,文化服务不包括其服务所借助的物质形态,只包括艺术表演和其它文化活动,以及为提供和保存文化信息而进行的活动,其中自然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机构的活动。文化服务中的“公共”概念二字,在这里并没有明确表露出来。

根据我们的研究分析,学界对公共文化的界定非常接近和雷同于我国各级党政部门以往对于“文化事业”的界定阐释。我们认为:界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该产品和服务是否是面向社会公众消费者的?是否是在社会公共空间出现的或者是否是通过公共渠道平台进入个人空间的(如广播电视信号进入家庭)?第二,该产品和服务是否是由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共部门生产提供的?或者是经由该公共部门策动并借助第二方甚至第三方等生产提供的?第三,产品的公共性(不以强调个人化和私人订制等为突出表征)和公益性(适时体现出或免费或让利的福利特点)较为鲜明。

因此,我们以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界定似可作如下调整表述:即经由以国家各层级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共部门生产提供的、或是经由该公共部门策动并借助第二方甚至第三方等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是在社会公共空间出现的或者是通过社会公共渠道平台进入个人空间的,是面向社会公众消费者的,不以强调个人化和私人订制等为突出表征,并且适时会具有较为鲜明的或免费或让利的公益性特点,但又不完全以此为局限。

“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以国家财政投入、财政补贴为主,以社会参与、社会赞助等多元投入为重要补充,提供“免费”性的或“让利”性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广大消费者最基本的知识素养求取及精神文化消费需要,借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就是“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相比之下,“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则主要是借助市场性、商业性手段,来提供比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更为丰富多彩、相对价高质优的产品及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广大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多元化产品及服务消费需求。

显然,我们只能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同于以往所说的“文化事业”,而不应用“公共文化服务”去等同于“文化事业”。因为“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要大过与“文化产业”相对应的“文化事业”,它的“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部分,在范畴上实际已覆盖延伸到了“文化产业”诸多领域。如电视和电影,我们能说它们不算公共文化服务吗?如果算的话,数字付费电视和电影高票价又怎么解释?也正因此,我们只能将电视电影等视为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说到这里,我想指出一点:即我们以往使用“公共文化服务”概念时还是有些太过粗放,它基本上还停留在看待文化事业的层面上,忽略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复杂性。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目的

从功能上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无非是为了实现以下几方面目的:一是实现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价值观整合及主导文化理解认同。二是确保国家和地区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和落实。三是促进国民科技文化及思想道德素养提升。四是借以开展对外文化传播及国际文化参与。

就当代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目的来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如今,我国正在推进建设和改善运作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恰恰是我们国家用以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资源平台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之一。二是借以实现国家主导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各项治国理政大政方针得到最广泛的理解认同。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服务不但要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而且要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要在公民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同时还必须致力于消除一些人对重要国策的隔膜和误解。三是以公共文化服务助力国家各项事业改革发展。文化在无形中发挥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润滑剂”、“调节器”和“推动力”的作用。促改革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如何协调处理各行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求发展遭遇的最大瓶颈就是如何从粗放式发展升级为内涵式发展。文化的介入,势必有助于温润化解不同的利益诉求冲突,可以增加产业行业附加值。无疑,国家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一旦缺少了文化作铺垫、作驱动,就会变得愈发艰难起来。四是建设“文化强国”和实现“中国梦”都需要以此作支撑。文化强国必然表现为国家具有发达强劲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和文化产业。而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实现中国梦”,与马克思曾经主张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息息相通。

文化履责须有文化服务

以往人们衡量公共文化服务运转发展如何,通常是看力量及资源等投入的单位产出“三效”:一是看“效率”,也就是实现的速度和数量; 二是看“效果”,也就是实现的改善性结果; 三是看“效益”,基本上就是获得的有形无形收益增量,具体说就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就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三效”衡量来看,由于既有的绩效考核基本上是“以客观量化数值产出大小为主要依据”来衡量运转发展好坏,这就与国家给定的“公益性”基本定位之间形成了鲜明的矛盾冲突。其实“三效”本质上是一种主要倾向于“事后”检验的衡量。但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看,衡量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的是“事后”与“事前”相结合、“三效”与“能力”相结合的综合衡量。也正因此,衡量公共文化服务运转发展的好坏,其实就是要看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效能概括来说就是指管理和经办具体事务的主体,在实现目标“三效”方面的情况及具备相关“能力”方面的情况。那么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到底从何而来呢?一言以蔽之,就来自“文化服务力”。

文化服务力”一说并不鲜见,但以往缺少对它的深入分析。文化服务力实际上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和政府等各级公权力机构及其契约受托机构,依托公共财政、公共政策等各类公共文化资源的基本支撑,向公民大众生产提供既让人们喜闻乐见,又能反映主导文化价值诉求的基本性和非基本性公共文化产品及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实力。文化服务力是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文化主管机构)和供给主体(国营企事业文化单位及各种民办实体机构等)都应具备的文化履责重要条件。在文化的“管”和“办”要求必须分离的背景下,作为责任主体的我国各级党委政府文化管理公权力机构,其文化服务力的投注点主要就在规划引导、环境营造、市场管理、平台搭建、政策助力及依法监督等方面;而作为供给主体的体制内外各类经营实体,其文化服务力的投注点主要就在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面。大量的国营企事业文化单位构成了公共文化服务生产供给的骨干主流力量,而更大量的民营企业公司、民办非盈利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则构成了丰富文化生产供给的重要支流力量,两股力量合流形成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形成多元化供给格局的前提基础。

然而,从我国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期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来看,由于我们既有的文化服务效能还不够高,既备的文化服务力尚不够强,所以造成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还暂时不易破解以下一些关键问题:一是尚未充分认识到“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向集约化跨界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大略表现为——从日常运营到体系建设还基本局限在思想宣传文化系统条线范围内,大量散布在各地各级工会系统、科委系统、妇联系统、教育系统及共青团系统等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平台力量等,并没有被完全纳入体系建设序列内,客观上造成了资源浪费; 另外,在各类宗教及民间信仰乃至少数邪教暗潮涌动并与公共文化服务形成争夺人心态势的情况下,我们一时还做不到有底气有谋略、用柔性化人性化公共文化服务,去跨界对接其正能量及迎击化解其负能量。二是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多元、落差调控、供需对接、产品评价、社会参与及运营创新等方面还没能取得根本突破。比如许多民营机构因门槛过高而无法参与政府购买; 城乡间、区域间乃至阶层间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存在着资源和机会等多方面的不平等落差; 一些地区的责任主体在借助财政专项购买服务时不够接地气,一厢情愿地向群众“配送”并不符合他们真实消费需求的产品; 还有一些影视作品的生产明显存在着“完全不顾伦理导向和价值观导向”的“三俗”化倾向。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可见,既有的文化服务力的确需要尽快改进增强。

用“四力九效”衡量文化服务

既然衡量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好坏就一定要看文化服务力,那么究竟该怎样检验文化服务力呢?这里提出一整套可以概括为“四力九效”的文化服务力二三级衡量指标架构。

文化服务力所强调的“综合实力”,主要由二级指标“四力”构成:一是文化服务主体的“能力匹配”状况。它主要是指责任主体具备的制定规划、设计政策、营造环境、沟通协调、依法管理、实施调控及服务实体等能力,同时也指供给主体具备的运营实体、实施原创、组织生产、参与竞争及服务受众等的能力; 二是文化服务主体的“动力储备”状况。责任主体和供给主体在具备各自能力的同时还应当具备改革创新、谋求发展、服务国家及文化惠民等方面的动力;三是文化服务主体的“物力保障”状况。责任主体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宏观中观管理时,往往需要有相应的规划、政策、财政、人才乃至土地等多方面的投入,而供给主体在启动公共文化服务微观经营活动时,也需要有一定的计划、资金、人力、装备乃至时间等多方面的投入。四是文化服务主体的“效力实现”状况。具体是指责任主体和供给主体,借助业已具备的“能力”、“动力”和“物力”等前置性条件,而付诸实践并且实现“三效”增量呈现和作用力最终释放。“四力”中的能力、动力和物力毕竟是文化服务力的“事前”要素,而效力则是“事后”结果。

检验具体的“效力”必须借助于三级指标“九效”:一是主要由责任主体发出的“引导效力”、“调控效力”和“惠民效力”。如通过规划和舆论等来“引导”供给主体在文化生产供应方面更好地契合主导文化精神和公序良俗要求,“引导”消费主体(也就是广大受众)抵制“三俗”、追求真善美; 如责任主体通过“调控”手段来促使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推动供给主体借助“家电下乡”及“文化下乡”等方式落实文化“惠民”。二是主要由供给主体发出的“创新效力”、“生产效力”及“运营效力”。如具体实体经营者通过狠抓内容原创研发、狠抓文化科技研发甚至狠抓管理流程升级等来实现“创新”; 通过扩大产品服务的再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来实现“生产”效力提升; 通过增强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率和提升实体机构平台的“三效”来实现“运营”效力凸显。三是主要由供给主体、产品服务和消费主体本身发出的“传播效力”、“吸引效力”及“消费效力”。传播效力和吸引效力主要体现为实体机构和产品服务对外发出的影响作用和感召作用的大小。而消费效力主要体现为供给主体及其产品服务,以其强大的影响感召作用,引领并激发广大消费主体实现自觉自愿参与“消费”的可喜情景。

无疑,“四力”与“九效”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四力”中的“效力实现”是对“九效”的集中概括;其次,“九效”中任何一个效力动作的发出,都需要以“四力”中的能力、动力及物力作前提。如要实施“引导”,就必须先具备引导的能力和动力,其次还可能需要相应的外在投入也即物力保障。再比如要实现某原创音乐剧的市场“消费效力”,就需要首先借助先期消费初步形成的市场口碑去激发更多后续消费者的观剧“动力”,其次要借助后续消费者具备起码的音乐剧审美鉴赏潜在“能力”,最后还需仰仗后续消费者甘愿在票价、交通及时间等方面实施“物力”成本投入,经此三方面结合才有望最终实现该音乐剧的“消费效力”。

衡量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毕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尤其应当做到“三个需要”——即需要将同时涵盖了责任主体、供给主体、产品服务及消费主体等多方面考量的“四力九效”检测落到实处; 需要将“事后”衡量的引导、调控、惠民、创新、生产、运营、传播、吸引及消费等,同体现“事前”衡量的能力、动力及物力的考量实现有机结合; 需要将主观定性判断与客观定量分析实现有机结合。一般来说,事前衡量与事后衡量均可以借助“事前事中的工作部署检测”及“事中事后的绩效评估考察”等联动手段来获得基本的结果。从工作部署上可以看出它是否有细致的思路谋略安排、计划流程设计及预定目标考量; 从绩效评估方面,可以看出它具体的“三效”产出结果及纵横向变化比照。

总之,这里对文化服务力尝试作具体阐释,并提出它下属的二三级衡量指标架构,就是期望能够为人们十分关注的如何衡量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供一个可供探索实践的新路径,以便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当下实践和理论探讨提供更多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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