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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施中的难题

1999年8月26日,中国银行与清华大学签署了“银校全面合作协议”,向该校提供10亿元授信额度,这是国内首次以商业银行总行名义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此后,“银校合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迄今为止,四大商业银行的总行及分行与各地许多高校签订了“银校合作”协议,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合作。但是,“银校合作”的业务之一——国家助学贷款却开展得不甚理想:从199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第一笔国家助学贷款以来,银行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直不太积极,2004年上半年,一些银行甚至暂停了部分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尽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在其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银行惜贷、违约率高等问题。

机会主义与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承担较高风险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银行在希望与高校全面合作的同时,却又不愿为高校提供助学贷款?笔者认为,其深层原因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增加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

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是利己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把人不惜损人而利己的“本性”称为机会主义,把机会主义行为称为“自我利益的狡诈追寻行为”。由于利己主义动机,人们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即以损害他人为代价而获取自己利益的行为。

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上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在现行制度下,如果不还贷款,个人不必为自己的失信负太大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经济人的学生就有可能出于利己主义动机,在贷款、还款中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并做出实际行动,如在申请助学贷款时,提供不全面的甚至虚假的个人信息;在得到国家助学贷款后,隐瞒自己的毕业去向;等等。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而高风险是要与高收益成正比的。但国家助学贷款的每一笔业务都比较小,其收益较低,与其所承担的高风险是不相匹配的。因此,银行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交易成本。

市场是不完全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借贷的学生对银行贷款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完全了解和提供贷款的银行对借贷人信息不完全了解两种情况,造成了双方在信息拥有上的不对等。鉴于目前银行在贷款服务时信息逐渐公开化,本文所指信息不对称现象为后一种。

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将会引起“逆向选择”。金融市场中,银行对借贷者的信息拥有情况与借贷者本人所拥有的情况是不对等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 就会使赖账者将其他不易造成借贷风险的借贷者挤出市场。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得到贷款的学生有可能就是产生投机行为的贫困和并不贫困学生,而一些愿意还款的贫困学生不一定能得到贷款。

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借贷关系中的借款者即为代理人,贷款人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签约后,委托人无法观测代理人的行动或得不到代理人的有关信息,代理人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风险,称为“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由于学生毕业后去向不稳定,流动性大,银行对借贷学生的信息掌握是不完全的或不知道的,借贷学生就有可能损害银行利益,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而银行不得不为借贷学生的行为承担风险。

第三,制度滞后或缺失现象不能遏制学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尽管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根除,但是可以通过制度来最大限度地遏制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通过制度,也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降低风险。但目前我国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的制度相对滞后或缺失,主要体现在:第一,个人信息制度不完备。目前我国了解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个人档案,但因档案记录具有不完备性、不连贯性及保密性,使得完全了解个人信息相当困难。因此,银行掌握借贷学生个人信息(如信用情况、流动信息等)还存在极大困难。第二,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已在全国联网运行,但其信息主要来自金融机构,主要使用者也是金融机构,且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只展示消费者最近五年内的逾期记录。在部分大学生诚信意识淡漠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利于以信用为基础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第三,对违约学生惩罚的法律制度缺失。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我国只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完善相关政策并加强诚信教育

根据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贷款毕业生违约率高等问题,有效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及业务的开展。

第一,从法律上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个人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守信成本与不守信成本的比较。如果维护个人信用的成本高,诚信的动机会降低;反之,如果不诚信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诚信的动机就会加强。从法律的高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让违约学生为失信受到严厉的惩罚,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当事人履行契约比不履行契约更有利可图,使借贷学生明智地为了长远利益而抵挡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就可以迫使其行为趋向诚信。

第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针对每一位学生建立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体系,让个人信用记录成为共享的信息。对违约学生除进行不良信用记录、拒贷之外,还应让其承担多方面的后果,如受到道德谴责、在找工作时受到影响等。这样,当事人就不会因为不还国家助学贷款而毁了一生的声誉。

第三,建立个人信息系统。像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一样,对每一个借贷学生建立个人信息库,包括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流动情况等。与个人档案不同的是,毕业生不管去什么地方,个人信息系统都会记录,且实行共享机制,银行和高校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信息系统的建立可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削弱机会主义行为、避免或减少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进而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

第四,加强诚信教育。在建立和创新相关制度安排时,要借助于学校的德育教育与社会舆论的宣传等手段来加强诚信教育,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提高学生的诚信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借贷学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从而使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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