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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援应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加快改变边疆和内地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我国逐渐发展出由中央政府出面组织经济、文化发达的省份或地区定向结对支持、援助贫困省份、地区的对口支援方式。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口支援实施范围和规模逐渐扩大,实际效果日益显著,有关政策也逐渐完善。实践证明,对口支援为加速缩小我国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全国各地区共同富裕、及时完成重大工程以及重大灾区的灾后重建等都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

同时,对口支援又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极大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内外普遍的肯定和好评,也引起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与舆论的积极关注。然而对口支援政策产生至今,经过多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法律上和实施中的缺陷。法律定位的缺失,有关规定与现有法律的冲突以及监管的不到位,是目前我国对口支援工作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

依法治国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方略,两年后“依法治国”被庄严地写入我国的宪法总纲。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专门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并为此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充分显示了其对依法治国的重视。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应贯穿于国家生活的全部领域,宪法应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准则,政府的任何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对口支援这样一个具有强烈行政指令色彩的政策纳入到我国国家生活的法治轨道中,从而使得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和这样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本身也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对于如何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对口支援机制,拟作如下考虑和提出建议:

立法

1.修改现有宪法,增加国家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应承担对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重大工程、重大灾区对口支援的相关义务的规定,使得相应的涉及对口支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以及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具有宪法上的依据。

2.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对口支援实施无法可依状况及解决现有对口支援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冲突问题。

行政

1.全国和各地政府部门均应设立对口支援的专门机构

(1)国务院应设立专门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国对口支援工作。为了领导和协调全国对口支援工作,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对口支援领导体制。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发[1983]7号),确定了对口支援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共同负责,由国家经委牵头。但是应该看到,这样的领导体制毕竟是国务院相关部委间的协调性安排,本身不具有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对口支援的领导职能,建议国务院设立对口支援的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的对口支援工作。这一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能为:制定全国的对口支援计划;批准全国重大的对口支援项目;监督检查各省市对口支援工作的落实、进展和成效;负责接受全国人大对对口支援工作的质询。

(2)支援省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省、市对口支援工作。从目前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各省、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分工来看,各省、市政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机构是不相同的。各支援省、市在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方面,一是负责机构归口不一,二是均非负责对口支援的独立专门机构。这样的安排不利于支援省、市政府更好地进行对口支援工作。为此,建议支援省、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省、市的对口支援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为:根据国务院对口支援计划落实本省、市对口支援事项;代表支援省、市统一联系和协调受援省、自治区对口支援事项;监管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代表支援省、市政府交付对口支援项目;接受同级人大对本省、市对口支援工作的质询。

(3)受援省份、自治区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对口支援工作。从各受援省、区来看,目前尚无负责本省、区内对口支援工作的专门政府机构,这样的体制显然无法统一领导受援省、区内的对口支援工作。为此,建议受援省、自治区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省、区内的对口支援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为:根据本省、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拟受援项目的申请;代表受援省、自治区统一联系和协调支援省、市对口支援事项;帮助支援省、市监管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代表受援省、自治区验收和接受对口支援项目;接受同级人大对本省、自治区对口支援工作的质询。

2.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均应向同级人大报告对口支援的工作,接受人大对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

纵览历年来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涉及对口支援的工作方面往往仅是寥寥几句话语,非常模糊和简单,人大及其代表对此是根本无法了解情况的,更谈不到进行检查、监督和评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并将人大监督作为强化对政府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建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向同级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应有专门的内容较为详细地涉及对口支援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对此的监督。

经过几十年的实际运作,对口支援已经成为我国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模式和特色。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亟需将对口支援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地方横向支持模式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中去,通过总结对口支援的成功经验和负面教训,在制度上系统设计构建和完善我国对口支援的法律依据及其框架体系,从而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对口支援模式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对于对口支援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凸显其对国外的示范作用,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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