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从严治党和严肃党内纪律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在反腐倡廉上动作很大,突破了一些“惯例”,打破了一些“潜规则”,从目前党中央释放出的反腐信息和一系列反腐举措上看,当前开展的反腐活动是一种科学反腐机制的崭新体现,是法治方式反腐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治理腐败不能将希望寄托在“清官政治”上,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权力的滥用。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腐败问题,会使社会稳定在法律的秩序之中;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腐败问题,会使法律丧失威严,乃至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因此,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应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当前反腐败斗争,指明了一条法治反腐的新路径。美国著名法律学家罗庞德认为“法既是理性,也是经验。它是经过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经过检验了的理性”[1]。用法治方式思维,用法治方式反腐就是我党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科学决策。
(一)法治反腐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党的历史,不仅仅是一部革命史、建设史,同时也是一部自觉反腐败的斗争史。党从诞生之日起,就表明了自己的先进性,庄严地宣布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也决定了党反腐败的必然性、坚定性和彻底性。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也关系党心、民心的向背。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执政者不反腐败,社会就乱,就要垮台。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在前进道路上,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和丑恶现象,面临各种诱惑和阻力,必须义无反顾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推进。因此,用法治方式反腐,可以加大反腐力度,强化反腐方法,可以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的选择。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当前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中纪委出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十二届人大将反腐败立法列入未来5年立法规划,昭示着反腐法制化将日益走进新时代。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制化”开启了新历程。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水平。
(三)法治反腐是他国经验的借鉴。用“重典”反腐历来是世界各国首选的反腐模式。亚太国家注重用“重典”铲除贪官污吏,靠严刑峻法兴廉政。比如新加坡的《反贪污法》。此外,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的重要内容,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外,还在经济上给予严厉处罚。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政府官员的资格。德国则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则予以刑事处罚。[2]他国反腐的成功经验,必然被我国借鉴。
法律的根本特性在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论官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反腐路径,不是通过个别警示性案例进行训诫,而是采取有案必查、有腐必究的方式,打破刑不上大夫的神话,确立起反腐无禁区的铁律,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到实处。
(一)权利平等。法律至上,法治至上,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为社会上的一切人提供行为准则,其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特定的人。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例外受法律的制裁。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法律权威,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各级领导干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必然要严格的遵纪守法。中国共产党铲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公平、不平等的根源,建立社会主义新制度,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人人受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3]因此,法治方式反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腐没有禁区,惩治腐败是“零容忍”。
(二)权力制约。要做到正确、规范使用权力,仅靠自律远远不够。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4]从根本上看,有效防治腐败、实现政治清明,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科学配置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博登海默认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6]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是法治方式反腐的必然路径。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公报还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显然,让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公正,才能彻底铲除腐败,纯洁社会。让法律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权力服从法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和制度保障,对腐败行为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如当前中央政府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达400多项。又如在司法领域,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防止行政权力以信访为由对司法进行干预等[7]。
(三)公开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工作,法制化色彩鲜明。对案件的处理,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薄熙来案的查处过程,始终都贯穿着依法反腐的基本理念。无论是依党纪国法的查办过程,还是对案件的依法指定管辖;无论是控辩双方充分质证、法院公开透明审理,还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都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始终以法治精神为依归。另外,持续5天的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在国内外引起轰动。最高法院书记周强曾表示,薄熙来案件庭审微博直播,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开与透明。我国宪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原则遇到高官犯罪案件和其他一些敏感案件时,法院往往假借各种理由不公开或通过各种方式变相不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的公开审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廉洁政府建设方面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态度和决心。另外,截至今年8月12日,中纪委官网累计通报1892件违反八项规定典型问题,曝光3013人,其中有省部级干部,也有纪检监察干部。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查处违法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1600起,处理党员干部6767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365人。[8]这些数据即充分显示反腐败的成绩与决心,也昭示我党反腐败斗争的公正公开。
反腐倡廉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起来。既要保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劲势头,遏制正在发生的腐败现象,又要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因此,健全反腐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最终杜绝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行为,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滥用现象。
(一)法治反腐具有常态性。“以权制权”并不能够真正彻底根除腐败。用一种权力反对另一种权力,其结果往往是一种权力被遏制的同时,意味着另一种权力已经得以扩张。而法治反腐,强调从法律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者的权力行使。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只要有人违反党纪国法,必须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法治反腐是一种常态化、非针对性反腐。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就要带头遵守法律。法治反腐强调一切反腐败斗争,均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它更不是一种运动式反腐,法律预先为违法行为设立了“红线”,谁踩踏“红线”、逾越法律禁区,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法治反腐具有低风险性。反腐的目的之一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将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占据的巨大利益。而利益差别和冲突是一切矛盾斗争和动乱的根源[9]。历史上任何一次反腐都伴随着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利益共同体对于反腐不同程度的抵制,这种抵制如果不加以风险预防将会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成为社会震荡的源头。法治是降低这种风险的最佳方略。法治用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甚至消解其所带来的潜在动乱根源。法治利用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公正地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平等有效地保护正当利益。法治原则还从根本上规制权力行为的合理性,并对利用权力进行利益攫取的行为设置法律障碍。
(三)法治反腐具有震慑性。要获得理想的反腐效果以震慑腐败分子,不仅依赖于立法的严谨,更要使法律得到切实的贯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无形中树立了一面标杆和镜子,让腐败分子望而却步!反腐败的震慑力,往往与腐败分子判刑轻重、赃款的追缴、荣誉的损失等情况有关。自2012年12月到2014年6月,约3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接受组织调查,被处罚的官员达480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仅上半年就查处330余人[10]。通过一系列案件的查处,既让腐败分子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又让其荣誉和财产受到应有损失和剥夺,从而在社会和党员干部中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法治反腐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既是贯彻反腐倡廉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思路和治本措施,[11]也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一)反腐不会阻碍发展。有人认为当前反腐,阻碍了经济发展,越反社会发展越慢。确实,今年我国经济增长遇到了一些困难,也面临着不小的下行压力。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腐并不会影响发展,相反腐败现象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12]。目前全国经济势头的基本面是好的,现在出现的经济增速减缓并不是由于中国经济增长已经耗尽潜力,而是由于世界经济仍然复苏乏力,外部需求环境尚未根本改善,以及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艰难时期,不得不“自我减速加压”的结果。尽管今年以来经济增长速度不如前些年那样迅猛,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仍算得上是高速度。特别是经济增长质量较以前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二)反腐可以促进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事实证明,改革与反腐并重,才能顺应经济的发展,才能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当前,经济社会转型中的漏洞导致腐败机会大量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现象急剧涌现。因此要保持经济稳步高效增长,就要致力于实现更广泛领域的公平有序,以便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新常态”,助力转型中的中国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今年以来,从反腐行动到打击垄断,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到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相关改革动议意在破除利益藩篱,让发展红利更有效地惠及民众。近期,中央政府重拳打击市场垄断,着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既是对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的改革红利,也是经济改革亟需实现突破的“盲区”。从教育、医疗到住房、养老,从收入分配到社会保障,中央针对打击腐败、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连续打出组合拳,目的是遏制各种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反腐不仅是推进改革的有力利器,更是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石。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大重任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四大考验”,化解“四种危险”,[13]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建设廉洁政治、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上看,建设廉洁政治,法律的作用最具能动性。解决各种腐败问题,关键要通过法律解决。[14]法治反腐是实现廉洁政治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因此,建立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需要通过法治反腐治理“庸政”、“懒政”和“怠政”的现象,用法治构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的防腐机制,最终才能达到“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反腐目标。
(一)干部清正——需要法治作保障。建设廉洁政治,需要干部清正。公职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品行端方、作风正派,是干部清正的主要表现。干部清正,要求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依法办事、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反对各种腐败现象。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使干部清正,除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外,更要使公职人员的权力内容由法律规定、权力运行受法律约束、权力后果受法律监督,确保公职人员在法治的框架内勤政廉政。
(二)政府清廉——需要法治作保证。建设廉洁政治,需要政府清廉。与民争利的政府,显然难以成为清廉政府。而政府不清廉,要求公职人员清正,难度必然更大。[15]政府清廉,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同时要创新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模式,加强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16]要使政府清廉,需要法律限定、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各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制裁偏离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运行权力的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政治清明——需要法治作保护。建设廉洁政治,需要政治清明。实现政治清明,必然要求政治法治;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建设法治政治。政治清明,要求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有序、公平正义、政通人和、弊绝风清。通过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的和政府的奋斗目标,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反腐倡廉建设,可以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而培育廉洁守法、诚实守信、自律尽责等价值观念和道德操守,在全社会形成崇廉尚洁的良好氛围。
注释:
[1][美]罗斯科·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11月出版,第30页。
[2]谷志远著:《反腐败的文化心理环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41-242页。
[3]《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第31页。
[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第273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6][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62页。
[7]高远至:《从强力反腐谈依法治国》,《半月谈》2014年第16期。
[8]《中央强力反腐,为深化改革清扫障碍》,2014年9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6月5日《新京报》。
[9]《法治为反腐降低社会风险》,2014年8月10日《人民公安报》3版。
[10]郑直:《廉洁政治形成合力》,《瞭望周刊》2014年第11期。
[11]《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读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2月出版,第117页。
[12]苏满满著:《腐败心理预防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第5页。
[13]摘录《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4][15]孙长忠:《建设廉洁政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sf/bwsf_dz/201312/t20131205_895402.shtml。
[16]李玉赋:《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的重大任务》,《求是》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