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说它是老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得很早,且多年反复提出。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混合所有的经济”概念:“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由此可见,提出和实行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已经历时二十多年的老问题。但是多年来人们侧重于关注和讨论的是股份制问题,而不是侧重于关注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因此,没有引起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见解的争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设一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段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与以前的有关论述相比较,有两处新意:其一是以前讲混合所有制是以股份制为主题,是从股份制引出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论述,是把混合所有制作为独立的主题,突出地提了出来。其二是以前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单从或重在从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着眼的,是将股份制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后又强调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论述是既从搞好国有经济也从搞好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着眼点的。
有个区别于过去的新提法,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说,既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又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三中全会的决定又明确指出: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由于以前讲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着眼于股份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关系,学界曾讨论和争论过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而没有专门或侧重于讨论与争论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深化改革的独立的议题突出地提了出来,引发多种不同的观点和声音。有中央作为指导思想的声音;有国有企业高管的声音;有地方政府的声音;有私企高管的声音;有主张“国退民进”搞私有化的声音;有坚持按宪法和中央指导思想办事、反对借机消蚀国有经济的声音……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思路,有人做出与中央指导思想完全相悖的解读和宣传。他们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消蚀国有资本、“去国有化”、“国企民营化”、“国退民进”、“国有资本退出控股状态”,等等。
经济学界用新自由主义观点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代表作之一,是2015年2月27日一位北京大学的教授所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助推产权结构优化》一文,其核心思想就是“国退民进”,国企放弃控股权。该文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要点是大幅降低国有股比重”。“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在绝大多数行业,国家应放弃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在竞争性领域可“考虑全面退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定价过高,民间资本不会有兴趣”。“现阶段的‘国退民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择”。
这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解读,是完全背离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本意和精神的,也是背离我国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
我国实行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搞好搞活国有经济,而不是相反。历届中央文件关于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讲得很明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搞私有化,而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搞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必须以此为中心,服从于这一中心环节。从历届中央文件有关混合所有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丝毫没有为“国退民进”、消蚀国企留下任何空间。
讨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是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简单地说,是要将其作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增强和扩大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搞好搞活国有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扩大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既是为了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竞争力,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也是为了扩大私人资本发展的领域,让私资更多进军国有经济,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一,要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8月18日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以此为指导。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以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互相融合,应是双向混合,而非单向混合。现在一讲混改,就只是单向混改,即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而不讲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参股私资经济。似乎一讲公资参股私资,就敏感为“国进民退”,侵蚀私企。其实,多年前我在南方参观一家经营得很好的私营医药企业,就是国资参股、私资控股的企业,而且国资占大头,但分散在多家国企。私资占比高,因而私资控股称私营企业。一般把私营经济与私有经济划等号,其实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参股的私营经济,无论由私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都会放大了私资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利用公有资本发展和壮大私资自己。不言而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允许和鼓励更多的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其实,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在我国实行多年了。2012年,我国已有2494家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达23万亿元。其中既有国有资本,也有私人资本参股或控股。现在是要进一步打开国有经济大门,让私资进入。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掌握和怎样掌握控股权。有的学者和私企高管要求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时,取得控股权。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前面已经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既不是让私资侵蚀国资,也不是让国资侵蚀私资,而是要“国进民进”,共同发展。如果私资进入国企,让国资放弃控股权,转由私资控股,那就蜕变为私营经济了。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载体的股份制的性质,学界曾争鸣许久。党的十五大报告从经济理论上澄清了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同理,如果私人资本控股,就是扩大私资的支配范围,增强私营经济主体作用,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由此可见,要求私资参股国有经济时一律取得控股权,实际上是要让私资消蚀国资,搞“国退民进”。这背离中央的指导精神,也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是不可取的。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私人资本应有其取得控股权的范围。如果公有资本参股私企,私人资本自然要取得绝对或相对控股权。如果私资参股国企,整体上,国企要“保值增值”。所谓“保值”,就是对存量资本要保持其原价值,不能流失。不是也不应把国企已做好的大蛋糕切一块送给私资。除非有的国企既无关国计民生,又经营不善,需要引进私资,会同意由私资控股。另外,国有经济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增值,就是要扩大资本、做大蛋糕。在扩大投资或进行新投资中,可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和国资私资投入的大小,由国资控股或由私资控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要急于定任务、赶时间、显“政绩”。要先吃透中央文件指导思想和改革精神。要重视顶层设计和实施细则、规范操作。要防止新一轮的国有资产流失。今年6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上指出: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开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要树立改革全局观,顶层设计要立足全面,基层探索要观照全局。这一指导思想,应在混改中遵从,特别在私资参股垄断行业国企过程中,要去除随意性与盲目性,要按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办事。
注释:
①《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人民日报》,2014年08月19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