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一历史性任务以来,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在较短时期内就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为了鼓励和扶持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近些年国家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通过顶层设计为专业社会工作的建设提供规范与指导,中央财政对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投入力度也是逐年快速增加。截止2013年底,“全国持证社工人数已经达到12.3万人,全国社工人才36万人,社工岗位8.2万个,民办社工机构2452个,社工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1]]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业已拓展到养老、医疗、就业、教育、残障、扶贫、社区服务、企业、灾后重建等多个方面。2015年“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更是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中。可以说,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正在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社会工作的春天已经到来。
与短时期内所取得的突出成就相伴,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复杂交织、相互伴生的问题,如社工待遇总体偏低、社工队伍流失率高、社工能效遭受质疑、社工机构生存困难等。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大社会公众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于专业社会工作的认知度仍然有限、认可度始终不高。这实质上凸显出了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进一步发展所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即专业社会工作合法性的建设问题。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进程中,一直以来合法性建设都被当作一个不证自明或者无需明确言说的东西。然而时至今日,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明确提出并加以快速构建的阶段。专业社会工作本身是一个西方舶来品,对西方特别是欧美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化历程进行分析梳理,无疑会对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设提供可兹借鉴之处。
对于合法性问题最为经典的研究当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政治合法性论述。“韦伯认为,广义的合法性是指由法律、道德、宗教、习俗和惯例等构成的合法秩序。狭义的合法性就是他所致力研究的合法性基础的三种类型,尤其是法理型合法性。在韦伯看来,任何形式的统治都必须有其合法性根据,人们服从的基础不仅包括习惯、个人利益、理想动机或休戚相关的纯粹情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任何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行为都受到行动者自己对于合法性秩序的信念支配,只有当人们认为一个统治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这个统治才为人们所服从,才具有合法性”。[[2]]可见,在韦伯那里,合法性的基础归根结底导源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信仰抑或是认可。
与韦伯的观点相类似,新制度主义学派在针对组织的趋同性现象研究中,也突出强调了合法性机制的重要作用。迈耶(Meyer)将组织与其外在的制度环境结合起来考察,“他认为工业化社会以来的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理性的神话,它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普遍坚持的信念,并有力地影响了组织的形式,从而导致组织的结构不得不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3]]可以说,一个政权、一个组织、一项制度如果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或认可,那么它必然具备存在的合法性。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一项职业,其合法性来源同样必然建立在普遍性的认可与信仰基础之上。格林伍德(E.Greenwood)于1957年提出专业的五项基本特征:1)一套理论体系;2)专业的权威;3)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4)社会或社区的认可;5)专业文化。[[4]]可见,社会的普遍认可是社会工作作为一项专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也可以进一步说是专业社会工作获得合法性的内在要求。基于这一基本判断,回顾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来源主要立基于三个方面的认可:
其一,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合法性
如果以1917 年专业社会工作先驱玛丽·瑞奇蒙德(Marry E.Richmond)发表《社会诊断》(Social Diagnosis)一书作为起点的话,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经有了约100年的历史。早在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一项职业诞生之前,实际上社会工作所倡导的价值理念早已存在于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之中。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助人思想,基督教、新教的博爱思想,以及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等,深刻影响着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并且共同塑造了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在近代西方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如贫困、失业、疾病、犯罪等)弥漫充溢的社会背景下,这些古典的社会思想为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诞生提供了天然的合法性依据。特别是到了19世纪,以这些传统价值理念为行动准则,欧洲中产阶级妇女自发组织的“友善访问员”(Friendly Visitor),以及后来英美等国纷纷建立的“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ies)与“睦邻组织运动”(Social Community Good-neighborly Movement)等,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以救助和帮扶陷入困境的人们。可以说,正是这些秉持西方传统价值理念的的民间探索与民间自组织行为,为20世纪初期专业社会工作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当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与其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与扩展,但是作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仍然完整保留。就此来讲,西方专业社会工作自诞生之日起就天然具备了立足于西方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合法性。
其二,社会认可基础上的合法性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自萌芽到诞生、自诞生到成熟,始终深深地嵌入于西方现实社会当中。可以说,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正是在回应现实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一步步发展壮大的。发端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以及伴随而至的欧洲工业化、城市化浪潮,构成了现代专业社会工作产生的时代背景。工业革命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欧洲各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彻底变迁和调整。这主要体现在:“其一,工业革命导致的社会转型加速了传统社会福利模式的解体。原先的农民流入城市,进入工厂,原来适应的农业社会传统的生活方式与家庭保障、邻里互助传统遭到削弱乃至破坏,需要新的社会服务方式来替代……其二,工业化、市场经济导致了社会收入分配愈益两极分化,激烈的竞争使中小企业破产,使工人、农民变成赤贫者,激起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其三,工业革命、市场经济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社会关系,将以初级关系(血缘、地缘关系等)为主的社会变成了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为主的社会”。[[5]]在此背景下,欧洲社会中的贫困、流民、犯罪、失业、疾病等各种社会问题、矛盾集中爆发,社会冲突愈演愈烈。特别是到了19世纪后半期,随着工业化的快速推进,社会变革的程度更加剧烈。然而政府层面的社会政策与制度设置并未对此做出及时有效的行动回应,原有的济贫法案、保险条例等社会政策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欧洲社会的迫切需求。与政府层面的缓慢反应形成鲜明对照,欧洲社会中快速兴起了一批具有现代专业社会工作性质的组织与行动(如汤因比馆等)。这些民间组织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手段积极救助和帮扶陷入困境的人们,以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修复日益恶化的社会环境。在这些早期民间组织于西方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介入与实践下,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利他性的、助人自助的专业和职业,逐渐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声誉,进而赢得西方社会(特别是底层社会)的普遍认可。
其三,政治认可基础上的合法性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是在西方社会普遍遭受工业化、城市化阵痛的背景下,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而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专业社会工作组织与行动弥补了政府工作的不足与缺陷,维护了政府的政权稳定。在20世纪30年代初至50年代末期间,经济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凯恩斯主义共同构成了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大背景。开展全民性、大范围、多种类的社会服务成为了这一时期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特征。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专业社会工作的“社会服务对象首次‘超越’属于弱势群体的贫困家庭和贫困人群,‘普通人和需要帮助的陌生人’成为服务对象,尤其是社会变迁、经济危机和战争的‘牺牲品’”。[[6]]二战之后,西方国家普遍进入了战后重建阶段,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1948年英国工党政府率先宣布建成世界首个“福利国家”,出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福利政策。“继英国之后,瑞典、法国、丹麦、挪威、西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等先进工业化国家也纷纷按照‘福利国家’模式重建并扩大社会保障项目,并先后成为‘福利国家’。除西欧北欧国家外,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也仿效‘福利国家’构建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7]在此背景下,专业社会工作很快被纳入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保障体系当中,“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福利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的地位被确立下来。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案或政策,执行对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包括对社会工作的指导与管理”。[8]可以说,专业社会工作的作用已经完全获得了西方国家政府的认可。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全美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全美社会工作者协会”先后成立,1956年“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成立。以此为标志,西方专业社会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设是一个相对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所折射出的是一条具有自身显著特征的合法化路径。总的来看,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三大合法性基础非同时建立,而是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
如“图1”所示:西方专业社会工作产生的背景是近代欧洲工业革命浪潮。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客观上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这些社会问题与矛盾首先引起了欧美民间社会的普遍反应,以“友善访问员”、“慈善组织会社”、“睦邻组织运动”、“汤因比馆”等为代表的民间助人行动快速席卷欧美社会。在此基础上,以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教育、社会工作学院、社会工作协会为代表的专业性社会工作逐渐诞生,并且很快获得西方社会的广泛认可。社会的认可奠定了政府认可的基础,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纷纷建立,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地位最终确立。单从西方专业社会工作三大合法性基础的获取顺序上看: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合法性最先具备,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就根植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之中;进而社会认可基础上的合法性诞生,无差别地回应社会、服务社会是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根本职责;最后政治认可基础上的合法性确立,与政府积极互动又始终保持独立,成为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显著特色。
通过对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合法化历程的分析可以发现,专业社会工作作为一项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助人行动,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普遍性认可,即历史文化的认可、社会公众的认可以及政府的认可。这三大普遍性认可构成了现代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基础。以此为起点,可对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现状进行对照性分析。
其一,历史文化合法性:已经天然具备
自先秦以降,至近代民国。以儒、墨、佛三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思想。儒家以大同、仁爱思想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而亲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倡导“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认为“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急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佛家讲求福田、慈悲、众生平等思想,主张布施、报恩、济世,号召人们“无慧劝慧,贫者给财,病者施药,无护作护,无归作归,无依作依”。这些思想就其所倡导的价值本质来讲,是与现代专业社会工作所践行的价值理念想通的,这也正是专业社会工作作为一个舶来品能够在短时间内于中国社会落地生根的重要原因。此外,近代民国时期的“补救型”福利思想和“为社会弱者服务”理念,[9]以及以晏阳初、梁漱溟、李景汉等人为代表的“乡村建设”、“社区建设”实验等,既是对中国传统福利思想的深入继承,又同时为专业社会工作的落地生根奠定了坚实基础。就此来讲,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对于专业社会工作无疑是认可和接纳的,也可以说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已经天然具备了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合法性。
其二,政治合法性:正在建设但尚未建成
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与西方是显著不同的,这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密切相关。“中西方社会文化背景与制度基础的差异决定了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不同于西方。西方走的是一条由社会内生到政府与社会合作的‘自下而上’的路径,即先‘社会化’后‘制度化’;中国走的是一条由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的‘自上而下’的路径,即先‘制度化’后‘社会化’……”。[10]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中央政府的积极推介下,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得以在短期内快速兴起,并且逐步嵌入社会的各个领域。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当前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化”过程中,与中央政府的积极态度所不同,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并不是太高。除过个别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外,大多数地方基层政府部门对于专业社会工作普遍缺乏认知与认可,对于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当中的作用也大多秉持怀疑和审慎的态度。这一差异不仅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体现在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在原有的政治惯性下,“很大意义上说,专业社会工作所应处理的问题对追求政绩(特别是短期效果)的政府官员来说并不是要优先考虑的,发展社会工作对他们来说并不具有‘紧迫性’。再加上对发展社会工作机会成本的考虑,直接影响了政府对社会工作的支持和承认”。因此,当前我国“社会工作者的合法地位尚未完全确立,社会工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11]需要强调的是,合法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并不等于不存在,准确地说,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正处于快速建立但尚未建成的阶段。
其三,社会合法性: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一方面,普通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专业社会工作显在和潜在的服务对象)对于社会工作这一专业、这一职业普遍缺乏认识与了解。很难将专业社会工作与我国原有的妇女工作、居委会工作、心理工作、民政工作等区分开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本身并不是本土自发产生的,而是一个舶来品。更为重要的是,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刚处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阶段,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建设必然要经历一段相对漫长的历史时期。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即使了解社会工作这一助人职业,也大多对社工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我国社会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表示怀疑。这种怀疑态度一方面折射出当前我国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客观复杂性,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总的来看,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阶段普通社会公众对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仍然极其有限。与历史文化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状况相比,社会认可基础上的合法性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这一现实情况也预示着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社会合法性建设仍将任重而道远。
与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化路径相对比(图1所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呈现出了不同的路径轨迹。如“图2”所示:如果仅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考察的间期,那么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同样发源于社会急速变迁背景下对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回应。与西方国家情况所不同的是,在我国,政府的反应走在了民间社会的前头。短时间内集中爆发的社会问题、矛盾、冲突严峻挑战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力量协助化解社会危机。专业社会工作被作为社会矛盾的调和剂、社会和谐的润滑剂、社会稳定的减压器所大力推行。[12]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标志,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地位虽然总体上尚未建构起来,但是合法化的路径已经初步显现。一方面,就专业社会工作合法性的建设现状来讲:首先,历史文化基础的合法性虽然已经具备,但是这一合法性基础相对脆弱、水平较低,无法独立奠定整个专业社会工作体系的合法性。其次,政治认可基础的合法性正处于快速建构的过程之中,但鉴于政府内部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分化和差异,故而总体上尚未建构成立。最后,社会认可基础的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的建构状况相比更加滞后,基本上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
另一方面,从合法化路径所呈现的特征来看: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化路径具体展现为“历史文化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这样一种序列特征。而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化所呈现出的则是另外一种序列特征,即“历史文化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这一合法化路径的形成与我国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政治体制、制度设置等因素密切相关,可以说,这也正是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模式的特殊性所在。
仅从合法化角度来讲,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如:都导源于社会的强烈需求、都天然具备历史文化的认可基础、都需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合法化历程等。所不同的是,在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比西方国家更为凸显。面对社会问题与社会危机,西方国家是民间社会率先行动,而我国则是政府更为主动。在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体系之内,历史文化提供了灵魂与价值基础,政治认可提供了安全保障,社会认可则提供了不竭动力。三大合法性基础之间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在合法性建设过程中不应厚此薄彼,但是这并不否认在特定的发展阶段,某一种合法性基础将会发挥出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作用。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昭示出:在建设专业社会工作合法性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注重强化自身的专业特性和专业能力,以适应和满足不断变化的现实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必须处理好同政府、市场、服务对象等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在此过程中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对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来讲,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必须努力去解决的重要任务。当前阶段必须紧紧围绕“强化历史文化基础的合法性地位,提高政治认可基础的合法性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认可基础的合法性建设”这一主题,逐步构建起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基础。
(一)提炼专业内核,凸显本土特色
专业内核是专业社会工作区别于其它专业和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专业社会工作获取外在合法性的内在根源。在社会服务过程中,西方专业社会工作逐渐构建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助人体系,即社会工作的专业内核。社会工作的专业内核主要包括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如助人自助、利他主义、正义博爱等)、专业伦理(如自我决定、知情同意、尊重保密等)、专业理论体系(如心理动力理论、认知行为理论、系统理论、优势视角理论等)、专业工作模式(如人本治疗模式、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家庭治疗模式等)、实务过程模式(如社会工作通用过程模式)以及专业工作方法(如个案、小组、社区等)等构成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助人体系。社会工作专业内核建设,是增强社会工作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专业社会工作获得政府认可与社会认可的内在基础。
当前阶段,专业内核不明显、职业特色不突出、服务能力不够强已经成为提升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认可度与合法性的根本阻碍。因此,专业内核建设将成为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所须突破的重要目标。历史文化的显著差异决定了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专业内核体系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中国。这就要求必须从多个渠道、采取多种手段,总结提炼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工作专业内核体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其一,有选择地借鉴西方专业内核元素。对于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在长期实践中已经证明具有普适性的专业理论、模式、方法应当积极学习、引进、消化。其二,总结提炼本土经验。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社工服务,在广泛深入地实践中提炼自身的专业内核。其三,深入挖掘传统文化。通过对我国悠久的历史与文化展开深入开发研究,为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内核建设寻找灵感。其四,积极推动学术研究。专业内核的提炼工作不仅是一项实践任务,更是一项学术任务。无论是借鉴西方、提炼本土还是挖掘文化,都最终要上升到学术层面的研究与讨论。
(二)明确身份定位,明晰发展方向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及其合法化路径为我们明确了一点,即专业社会工作无论是从专业起源还是从职业性质来看,都是普通社会公众(特别是底层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换句话说,专业社会工作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作为一门专业、一项职业、一类组织或是一种行为),其身份归属都应当归于社会或者社会部门(对应于政府部门和经济部门)。在西方国家,无论在何种时间、何种领域,专业社会工作都是作为一支社会力量而出现。与之不同,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是在政府一手扶持之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其诞生之初就被纳入政府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这就决定了我国专业社会工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始终暧昧不清。在此意义上,如果说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完全属于社会部门、代表公众利益则显然太过牵强。
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社会公众对于专业社会工作的认可度、认知度并不高,专业社会工作的社会合法性基础几乎处于真空。众所周知,在构成整体社会的三大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部门的运行逻辑和发展目标是不同的。政府部门以维护政权统治和效率为基础,追求的是政府目标。社会部门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为基础,追求的是社会目标。现实情况是政府目标和社会目标往往显著不同甚至于截然对立。在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中,不同的身份归属必然服务于不同的主体目标,也必然具有不同的运作逻辑和发展方向。不能找准身份定位,也就无法明确发展方向。在当前阶段,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所展现出的这种游离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飘渺的身份状态,已经成为阻碍其自身发展的最大障碍。可以说,明确身份定位、明晰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必须格外重视的论题。
(三)依托政府扶持,打造专业品牌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与政府保持着恰当的关系和距离,一方面通过积极的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以打造自身的专业品牌、维护专业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与政府积极接触和互动,努力融入到整个国家的福利制度体系之中。因而,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得以同时获得社会和政府的两方面认可。政府的大力扶持,成为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最大特色和绝佳机会。在身份定位问题和发展方向问题无法短时间内解决的情况下,积极依托政府扶持、借助政府资源发展壮大专业社会工作自身队伍,成为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基于政府认可的合法性尚未建成、社会认可的合法性真空状态这一现实考虑,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机构、专业社工应当一方面努力发挥自身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13]另一方面应当在社会政策、社会行政等方面积极与政府和社会双边互动,为专业社工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社会舆情氛围。总之,专业社会工作的各大行动主体应当把握机遇,通过多方面努力和探索,逐渐打造出自身的专业品牌。
(四)构建职业队伍,推动职业发展
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建设发展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在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专业化与职业化相铺相成、同步推进。专业化为职业化奠定了内在基础,职业化为专业化拓展了外在认同。然而“从历史与现实角度看,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是在教育为先的专业化和实践为用的职业化基础上推进的”。[14]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过于注重专业化教育、忽视职业化发展,导致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程度明显滞后于专业化程度。这也是造成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于专业社会工作缺乏认知和认可的重要原因。在建设合法性的要求下,服务于本土社会的职业化建设成为摆在专业社工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经济新常态的到来使得社会问题、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并且愈演愈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要到2020年“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使之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当前阶段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职业队伍已经初步构建起来,队伍结构、人员质量都有了明显改善。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今天,立足本土社会的具体实际,直面本土社会的复杂问题,服务本土社会的普遍需求,已经成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提升服务层次,参与政策设置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经过一个世纪的服务实践,已经发展出了一套科学的助人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政策、社工督导以及社工研究等多种手段。服务领域几乎涵盖了家庭、学校、社区、企业、军队等人们日常生活所能涉及的各个角落。服务内容不仅包括物质的帮扶、心理的疏导,也包括社会政策、社会研究等多个层面。但是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由于刚处于建立初期,社会工作的手段主要局限于社区工作和个案工作;服务的对象和领域主要专注于个人、家庭、社区;服务的内容基本上集中于物质帮扶和心理疏导两个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服务手段、服务内容、服务层次等都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在社会快速转型和变迁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爆发呈现出显著的制度性、结构性特征。如果仅关注于个体层面、家庭层面、社区层面等微观层次的问题和服务对象,显然难以取得持久性的成效,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视野不能仅局限于一些微观的层面,应当注重提升服务层次,将专业社会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更为广阔、更为宏观的层次领域。在当前政府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背景下,专业社会工作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拓展出一条“自下而上”的渠道,以参与到国家的社会政策与社会研究当中,为自身的合法性建设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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