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已有的农村地权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学特别是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二是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产权进行研究,即“产权的社会视角”研究。
“权利产权”的思路可追溯到科斯定理: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1](p1-23)。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研究逻辑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只有界定清楚产权才有经济效率,私有制是产权清晰的最终目标。中国学者将经济产权引入农村地权研究,发现集体土地的产权模糊为各级政府以“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留下制度空间[2](P31-36)。中国土地改革的方向是沿着私有化的路子彻底明晰土地产权[3](P178-189)。“权利产权”可以解释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一些现象,但该思路在实际生活中面临许多难以回避的困难。一是产权概念的前提是市场经济及个体主义制度,农村社会却不存在经济学家所设想的市场完全、交易自由,规则确定的市场环境。二是只关注人与物的权利关系,对特定社会场景中人与人的关系、当地的文化习俗缺少研究,忽视了产权运作的制度环境;三是对农村地权残缺具有较强的价值预设,无助于解释现实经验中复杂的地权实践,更无助于解释为何国家要选择“效率不高”的土地制度。
“产权的社会视角”有两个研究方向:一是从中国社会实践中提炼出不同于经济学视角的产权概念。如周雪光提出“关系产权”概念,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制约[4](P1-31)。张静揭示出,地权纠纷双方在协调解决问题时不是援引公共规则和国家法律,而是凭借政治权力,根据具体情境和所拥有的资源力量来选取合适的行动策略[5](P113-124)。二是具体考察产权建构的动态过程和生动图景。如折晓叶、陈婴婴指出,社区集体产权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6](P1-43)。张小军提出“象征地权”概念,用以解释地权可能通过政权权力的强迫或者社会观念的改变而改变的现象[7](P121-135)。申静、王汉生认为,产权界定取决于行动者的主观建构和行动者间的关系,传统社会的家族观念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是集体产权在成员内部分配的基本准则[8](P113-148)。
“产权的视会视角”强调社区视角和地方生活对地权的影响,对于我们深化地权的系统性与实体性认识具有重要意义。但“嵌入性”视角没有完整解释,地权嵌入的社会结构是什么,嵌入的具体过程如何,地权与地方文化的关系,使得该视角出现“只见社会不见人”的毛病,且过于突出地权的地方性特征,对国家权力下沉及影响关注不足。与上述研究不同,臧得顺提出“关系地权”概念,详细考察“人-地关系”背后的“人-人”关系[9](P78-105),使我们对“地权配置的社会逻辑”的了解更为全面,对乡村结构变化与地权变动的关系认识更为深刻,从而为社会视角的地权研究添上浓沫重彩的一笔。但臧得顺在分析地权制度与乡村变化时,对“关系”做朴素化、普泛化的运用,强调关系的多面性与层次性,忽略乡村结构的规约作用,则是对社会网络学派中 “关系”本质和“产权的社会视角”的部分偏离。同时,中国不同区域农村的社会结构有差异,它深刻影响着地权的地方实践形态,作者基于人类学常识做出的总体概括,湮没了区域差异视角下地权实践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借用社会网络的理论资源,在区域比较的视野下,进一步探讨“关系地权”概念及实践逻辑,以达成作者所说的清晰化认识农村地权的目标。
“关系地权”中的“关系”兼有国家性与地方性,行动主体与制度、结构、文化之间是一种实践性关系,个体会在不违反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变通。地权的稳定与清晰不仅靠法律规章来确定,还由国家与社会互构出的地方秩序来确定。地权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体的行动逻辑来源于其对关系网络的认知与理解,与个体所处的社区关系网络有关。对关系地权的论述离不开对社区关系规范、社区文化的说明,更离不开对小社区和大社会关系的理解。
“关系地权”在沿用“产权的社会视角”的同时,借用人类学视角来讨论地方文化对地权嵌入的影响。格尔茨对“地方性知识”[10](P222)的研究,费孝通对“大传统”与“小传统”[11](P95-97)关系的论述,杜赞奇对“权力的文化网络”[12](P1)的分析等,都是关系地权的理论源泉。“关系地权”注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审视地权,但并不以实质论的产权观来分析地权的嵌入性;它强调土地的经济权属、社会权属、文化权属、政治权属的综合性与整体性,同时注重区域比较视野下的主导性地方关系结构与主导性地权属性间的关系;它吸收新制度经济学对非正式制度的理论分析,同时吸收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个体理性的假设。
把地权作为一个“关系性”的分析概念,得益于周雪光“关系产权”概念的启发,不过,本文所定义的“关系”与后者不尽一致。关系产权强调“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它与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概念有重要区别” [4](P1-31)。而关系地权中的“关系”相对于社会结构而言,它关注时空背景下的社群关系网络,更关注政治权力对地权关系的影响与塑造。与臧得顺的“关系地权”相比,本文注重关系情境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对“关系”模式的影响,它既有别于嵌入理论对关系网络的僵化理解和过度阐释,也有别于理性主义的单边交换关系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立场。
中国农地产权界定的模糊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不清晰,社区内隐性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实则是一系列经济和社会关系,它是社区结构与成员互动出的结果[6](P1-43)[8](P113-148)。笔者及所在团队在长期调查中发现,作为一个巨大的整体,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种植结构等物质层面,还表现在村庄规范、家族意识、公平观念、行动逻辑等文化层面。乡村社会变迁源自村社整体接应外部刺激发生的改变,区域农村的结构与规范形态不同,对市场化、城市化的反应也不同,由此形塑出“关系地权”的三大原则。
伦理原则。伦理原则包括生存伦理与文化伦理。它要求的并非是人人平等,而是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文化伦理与宗族结构相联系,现实的宗族人际关系和内化于心的文化道德形塑出村民的伦理型行动逻辑,宗族仪式、象征符号、空间场所、公共事件是文化伦理实践的基础,正是潜藏的观念世界与文化惯习使得地权的象征性大于经济性。生存伦理与文化伦理都要在具有高度内聚力和认同感的村落社区中形成,一般以血缘关系来标的社区边界,地权由血缘性的地缘组织享有,具有较强的社区性。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括成员均等原则与家族间的平等原则。成员均等原则是集体产权在内部分配的基本原则,它奉行“人人有份,财产均分”,以地界作为地权分配的标准,要保证基本的“人权”与互惠机制。家族间的平等原则一般在血缘与地缘关系混合的村庄中存在,它既要处理血缘性关系认同,也要处理地缘性关系交往,家族间的竞争、合作与斗争是形塑村庄社会结构的基础力量。在这样的村庄中,血缘关系边界小于村庄边界,家族关系处理要秉持公平原则,否则就容易出现派性政治。
强力原则。强力原则多发生在地缘性村庄里。因为历史和制度的原因,农民难以血缘关系形成组织结构,个体一般通过姻亲、人情交往、互助合作等方式来建构关系,村庄社会关系更多工具性,较少伦理性色彩。只要具有超社区的关系网络,每个人都有打破乡土逻辑的可能性。一方面,传统的文化习俗、地方规范、血缘权力在现代化的侵蚀下大大地弱化,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加强及强力渗透并不能带来地权的稳定。两种以上的土地规则并存且缺乏主导的合法性声称,使得行动博弈的强力原则直接影响土地权属[5](P113-124)。
与臧得顺将社会关系划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不同,笔者认为,农村主体在出生前已存在一个基本关系网络,后天的关系拓展要以先天的关系结构为基础。关系结构是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结构的重要表现[13](P52),考察社会关系的类型,需要从影响农村结构的基础要素着眼。不同关系主体所处的关系网络结构不同,对国家权力的感受与认知程度不同,围绕土地产生的关系纠葛也相应的不同。主体是在先赋的关系网络中相机行动,还是在获致性关系中不断构建,与个体所处的社区关系网络有关。对“关系地权”的论述离不开对社区关系规范、社区文化的说明,更离不开对小社区和大社会关系的理解。
笔者及所在团队依据与中央权力的关系、开发时期的早晚、地方性规范的发育情况,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北方农村、中部农村、南方农村[14](P108-129)。当前乡村个体的社会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内核与外围的两级结构,外围部分高度利益化,内核部分高度情感化[15](P64-95),但不同结构类型下的农村社会,社会关系系统的变迁并不一致,村庄地权嵌入情况也有较大差异。举例说来,在南方农村,单个主体间的地权冲突时有发生,但多与宗族关系矛盾相关联,围绕村际地界矛盾展开的宗族较量广泛存在;在北方农村,普通村民与普通村民、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的地权矛盾较多,它们多是村庄内部家族斗争的缩影;在中部农村,各关系主体间的地权纠纷很容易地发生,关系网络及势力对比是地权博弈的关键变量。
“关系地权”中的“关系”不仅指土地占有与使用所决定的村民关系,而且包括地方关系网络对土地观念与土地权属的影响,同时,国家权力对村民关系及土地权属也有影响。不管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都要通过社会结构来影响村民关系,村庄关系结构是乡村社会结构的缩影,对社会关系的讨论离不开对乡村社会结构的考察。我们将区域差异的视角纳入进来,以“国家-社会”关系作分析框架发现,费孝通所说的以己为中心,像水的波纹一般的“差序格局”[16](P24)式社会关系结构并不均匀分布,不同区域农村的家庭、村庄、家族的主导位置不同,对国家权力渗透的反应机制不同,由此形塑出不同的村庄社会结构。其中,南方村庄的社会结构强大,文化伦理关系较强,形成团结型村庄;北方村庄派系林立,不同家族间竞争强烈,形成分裂型村庄;中部农村的村庄规范尚未长成,村庄社会关系涣散,形成分散型村庄[14](P108-129)。
地权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村民获得的地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它由村庄共同体的成员关系来界定。不同农村社会结构氤氲出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使得不同区域下的村庄即使受到均质的国家权力影响,也会产生出差异的主导性村社关系模式。我们基于村庄结构对关系结构做出区域划分,考察不同区域类型下“关系地权”的实践状态,并不是要否定或忽视现代化浸润下农村社会复杂的地权纠葛状况,只是试图说明地权的社会合约形成的关系结构基础。具体说来,北方农村的关系主体以家族为单位,个体的地权伸张要以家族为载体,集体化实践与传统村社伦理相互融合,共同影响地权配置的个体间公平与族际公平,公平原则在北方地权分配中得到有效表达。中部农村的关系主体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村庄关系的结构性脆弱,极易受外在条件影响而瓦解,在多元规则并存且无主导规则约束个体的背景下,土地利益争夺易出现利益政治与强力原则的实践。南方农村的关系结构几乎完全受宗族影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的宗族认同与祖先信仰,使得社区关系结构带有强大的伦理色彩,地权的社会属性与文化属性表现较明显,个体对林地、坟地等地权的要求以宗族为单位,伦理原则及文化地权在地利纠纷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实践(见表一)。笔者以不同区域农村的主导性土地纠纷案例为例[3],来说明结构规约下的“关系地权”表达与实践的差异。
表(一)关系类型及村庄性质
1.南方农村:伦理地权的实践
南方农村主要指华南地区的农村,村庄历史至少有500~600年,传统的宗族组织发达,一般是一个宗族一个自然村,村民基于血缘建立起亲密的伦理关系,村庄有较强的价值生产能力。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群众运动,打掉封建社会的坛坛罐罐,宗族组织和长老权力作为封建余毒被清除,伦常道德和文化意识却在仪式化的权力斗争中蛰伏,当国家权力上移,村庄获得自主性时,传统宗族又会“复兴”。所谓宗族重建,主要是复制与创新宗族传统文化,并不是重构结构完整的宗族组织。当前的宗族性村落主要分布在江西、广东、浙江和湖南南部等地。
传统宗族组织的发达加剧了村落结构的封闭性,长期宗族祭祀及宗族活动形塑出强大的宗族伦理,这使得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下渗必须依赖宗族组织和保护型经纪;另一方面,存在于村民意识中的村界兼有地理方位和产权观念的意义[17](P75),每当外人要侵占村界内的土地资源时,村民心中的村界意识和村产观念就会被激活,激励着宗族成员为地权归属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
案例1:
2003年赣西北S镇要征收5亩土地,涉及雷家村和龚家村14户村民。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应该将部分补偿款发放给龚家村村民,因为龚家村人享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雷家村村干部从镇政府领走全部补偿款,主要依据是龚家村所占土地是集体化时期从雷家村的祖业山里分出去的,雷家村人认为该块土地属于雷家,龚家只有土地使用权,雷家享有土地收益权。龚家村人虽然极力反驳,但他们也承认该地是雷家村老祖宗留下的,土地是雷姓所有。镇政府如此发放征地款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祖业权在当地人心中根深蒂固,所谓“千年禾田八百主,田是主人人是客”,只要代代生生不息,他们就享有祖业权,乡村干部依据当地的文化惯习将全部补偿款分配给雷家人。二是与龚家人(300来人)相比,雷家人(3000多人)是大族,内部团结,进攻性强,所谓“理同势转”,政府担心大族闹事,龚家村势单力薄,闹不起来。龚家村人也深知本族人数少,势力单薄,打不过雷家村人,就频频上访,向上级政府施压,终于迫使镇政府额外拿钱补偿龚家。
案例1中的“关系地权”,呈现出浓厚的宗族文化色彩。我们在S镇调查时,发现不少关于祖业权纠葛的案例,它不仅表现在荒地上,还表现在祖坟地、林地、祠堂地上。对于当地农民来说,他们对产权的界定不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是源于宗族培育出的“地方性共识”。即使土地被征用,原来划定的边界并未在村民心中消失,它依然是判定某些经济权利的依据,“划地为界”的伦理原则在当地普遍存在[18](P45-50)。而乡镇政权更多的镶嵌于乡村熟人社会关系中,乡村干部的举动深受社会关系和地方传统的影响,他们做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既迎合了村民对祖业权的认识,也兼有“不出事逻辑”的自保考虑。从龚家村、雷家村,镇政府关于地权的行动表现来看,祖业权作为一种伦理地权,具有强大的地方认同,我们也可从中观察出南方农村的社会关系模式。
在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宗族性村落里,现世的人际关系要遵从村庄价值规范体系——宗族文化伦理。祖业作为财产不仅指物品实体,还具有文化内涵和价值诉求,它是祖宗事业的延续。祖业不仅属于“我”,还属于同宗同族的子孙后代,“我”作为一个暂时保管者,并不具备对祖业的全部产权。作为族产分配的文化后果,个人与家族纠结在一起,很难厘清私产和公产的边界,所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为维护祖业,保证“利益均沾”,必须以宗族为行动单位,这与国家在农村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刚好相反。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的体现,个体只要具备村庄成员权,就有分享土地资源的权利与资格。村庄成员权涉及土地的财产权诉求,实则是正式制度引发的土地分配关系,它指向地与人的关系。但宗族性村落中的村籍并不依赖国家制度设置来达成,它是村民在长期的宗族仪式、宗族事件中发育出的血缘意识与地权文化,指向人与人的文化关系,人-地关系只是人-人关系的投射。从社群关系结构来看,南方农村的宗族不仅是功能性组织,而且是文化认同的源泉,同宗同源与辈份符号形塑出的关系准则具有较强的伦理性,村干部的行动逻辑与价值思考要受到村落文化的诱导与支配。如此,“关系地权”表现为村民的村产观念和村界意识与法定地权的纠缠与冲突。
总结起来,对土地和血缘关系的强调使得宗族成员的行动逻辑、伦理观念带有强烈的宗族文化特征,村庄关系源于村民对共同的血缘、共同的居住地、共同的祖先等神圣观念的深刻感知,源于“父子兄弟、本同一气”的祖先崇拜及祖宗信仰,“祖先变成了控产的法人,也就是说,一个宗教的观念,变成一个法律的观念,最后变成了对地权的控制”[19](P65-72),地权的文化实践与宗族关系伦理表达因此息息相关。
2.中部农村:强力地权的实践
中部农村多在明朝以后的移民浪潮中形成,主要包括两湖平原、江汉平原、黔渝山区,东北地区。村庄多为杂姓聚居,村民历史记忆薄弱,传统的宗族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风土习俗一直在形成当中。因血缘关系薄弱,农户一般以人情往来和互助合作来建构村庄关系,社群关系结构较为松散。现代化对乡土本色的侵蚀较快,村庄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转型较快,也较为彻底,村庄社会关系呈现出规则多元且无主导规则的特点。在这样的村庄里,村民无须融入社区规范来确立关系,只须以趣缘或业缘为纽带建立社会型关系,或者以现实利益为基础确立经济型关系,个体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可以充分发挥,“拉关系”,“处关系”一靠为人处事与打交道的技巧,二靠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娴熟掌握。
涣散的关系结构使得一方面国家权力及政策可伸入村庄内部,村干部的营利性经纪、撞钟者角色仅与自身利益及正式制度相关;另一方面,一旦有经济利益掺和进来,村民会撕下豪爽大方、热情好客的面纱,变为“亲兄弟、明算账”式利益核心的关系交往逻辑。村庄社会边界的开放及农民对地权的财产性认知,使得中部农村地权纠葛呈现出利益政治和强力原则实践。
案例2.
J村地处江汉平原末端,19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沉重,有10余户农民抛荒土地,举家外出务工。J村村干部在税费压力下,于2001年冬重新分地,愿意继续种地的农户,就在田亩簿册上签字确认,不耕种的则签字承诺不再要地,以此将村庄抛荒地确权给种地户。2004的税费改革不仅免除税费,还给予相应种地补贴,地权冲突由此产生。抛荒户纷纷向组里要抛荒地,种地的农户则拒绝拿地出来。于是10户农户联名,先后到镇、县、市上访。我们访谈了上访最积极的曲某。他上访主要是手上有土地确权的文件,只要依据政策办事他就能要回土地。且他觉得自家条件不好,政府应保障其基本生活。我们访谈种田大户李某,他不将地全部拿出来,主要理由是,农业税时期自己缴纳了税费,承担了公益建设,现在国家政策好了,要求自己退田出来,不太可能。10余农户的接连上访换来上级政府的调查,却难改变土地确权的即定格局。与大部分抛荒户相比,种粮大户具备较强的关系资源与个人势力,他们有些人直接以拳头和话语威胁抛荒农户。屡次上访的无效与种粮大户的势力强大,使大部分抛荒农户选择妥协和外出打工,土地确权格局因此延续。
张静认为,转型期的中国产权所属由权利声称和利益分配两个层次组成,土地权属的“二元整合秩序”实质是两种个体利益诉求的紧张,这种紧张既源于公共规则与地方实践的不匹配,也源于协调个体利益的关系模式的瓦解[20](P1-19)。放宽历史的视野,我们会发现,传统社会法律的权利表达与实体主义治理相互依赖,乡民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紧密的关系网络和强烈的社群认同,使得村规民约和熟人社会逻辑能缓和甚至解决村社内的利益关系。关系交往的全面性及非替代性与村民的长远预期,使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变得更多社会性更加温情柔和。公共规则与地方规则“各司其职、和谐共处”,得益于地方结构完整及国家权力承认与保障。晚清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地方关系共同体逐渐被瓦解,新中国以降的政治运动及法律下乡,1980年代以来的人口流动和农民分化,造成村庄社会关系结构的进一步瓦解。与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相比,中部农村基于地缘形成的社会关系结构,本就具有较强的功能性和社会性而较少价值性,权力和市场极易冲破传统关系结构,挤压乡土规则的合理性与适用范围。正是社会关系的村社规范与国家规范不相一致,才使得关系双方寻找于己有利的规则来最大化谋求私人利益。
地权虽然深嵌入社会关系中,但在村庄关系去规范化程度加深,功利化理性化程度加剧的背景下,村民关系矛盾就更多凭借社会资本解决。案例2中的曲某所说的“政府应保障基本生活”指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当地权与生存权碰撞时,生存权具有更为根本的地位。曲某手上握有的土地文件由国家规定,受法律保护,具有较强的合法性与象征性。在法律下乡的条件下,曲某的上访是正常维权,只要公共规则普遍适用,曲某员完全可以利用公共规则来挑战地方政策实践。但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分化[5](P113-124)的社会中,并不存在包含统一和限定性声称的合法性系统。李某关于地权归属的解释具有较高的地方合理性,否则,村干部的第二次土地确权也不会那么顺利的进行。诉求各自具有合法性声称的规则系统无法解决分歧,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强力原则便被激发出来,关系双方的地权斗争转变为社会资本的较量。种粮大户拥有的社会资本雄厚,在力量对比上比抛荒农户强大,村干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不会协调双方土地利益关系。最终的结果是强力原则发挥作用,规则的天平向强者一方倾斜。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地权规则,基于强力确立地权的归属,在后税费时代的中部农村体现明显。
3.北方农村:结构地权的实践
北方农村离中央权力较近,村庄历史较长,主要分布在华北、关中地区,现在的村庄居民多是明初山西移民。北方农村多是多姓聚居,受正统意识形态影响深,宗族组织发育不充分,宗族经济实力不够强大[21](P282)。受多种因素影响,北方农村的村庄一般由几大姓氏组成,村民的互帮互助主要在家族内完成,家族之间主要是地缘性的竞争关系,血缘与地缘并重的村庄关系格局,形成以家族为单位的分裂型社会结构。19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大众传媒的渗透,村庄结构受到一定冲击,家族间合纵联横、相互制衡的倾向减弱,家族内部关系结构的消极面向增加[22](P312-326)。不过,传统村社结构依然顽强的延续,关系结构依然有较强的地方色彩。
分裂型的村庄使得一方面,村民的血缘认同度较高,有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家族间的关系容易出现派系斗争,对外在力量有较强的功能诉求,县乡政权因此轻易的延伸权力至村庄,村庄关系表现出血缘上的认同内向封闭型及地缘上的主体建构型特点。地权在华北农村兼有地方性与国家性,但更多地受村庄内关系结构约束,表现出“结构地权”的实践形态。
案例3
A村是豫东南的一个行政村,所谓“组长不当家,门门要参加”,每个门子选择“群众代表”来商讨分地、调地等村庄事务。如果本门的“群众代表”不被通知参加公共事务,则公共决策不会被本门子的人承认和执行。1998年土地二轮延包,A村的调地方案是,先依据政策拟定大体的分地原则,再由群众代表依据地方性规则,集体讨论土地政策的村庄实践问题。对超生小孩是否分地,虽然国家政策不允许,但给新增人口分地是地方性共识,大家一致同意继续给超生小孩分地。土地二轮确权后A村仍坚持调地,村民有两个主要理由:一是人口增减导致土地占有不均,增加的人就应该分地给他,“你不给他地,他不饿死了。”二是不调地,村庄公共建设就无法展开,国家投资修路、挖排水沟等都需要占地,调地使土地利益结构充满弹性。调查时我们了解到一个案例:有一户人家属于“男到女家”,男人的前妻已经去世,留下两个孩子给爷爷带,爷爷去世后,孩子就过来跟父亲过,村民对是否应分地给这孩子莫衷一是。女方门子的群众代表联络其他代表投票表决,结果是3比3平,村干部出面进行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各给两个小孩半口人的土地[4]。
案例3中的地权诉求通过诉诸群众代表来解决,群众代表与村委会分别代表“关系地权”的两个主体——地方与国家,它们指向影响村庄社会关系的两个基础变量——村庄结构与国家权力。表面看来,A村的调地方案与斯科特所说的生存伦理 ][23](P33)理论相似,实则不然。现实的A村与传统社会相比,物质资源已极大的丰富,“水深齐颈”的匮乏状态不再,农民坚持要求调地,主要受集体化时期的平均主义实践影响,传统的生存伦理意识强化了村庄公平理念。A村的土地调整是国家与社会“合谋”的结果,群众代表要求给超生的小孩分配土地,及给予“男到女家”的男方儿子土地,既表达了村民的土地社会意见,也实现了与权力的良性互动。村干部在承认地方规则正当性的前提下,适当的引导、规范和保障民间地权意见,“关系地权”由此表现出浓厚的嵌入性与地方性特征。
北方农村的村庄关系要处理血缘和地缘关系。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村民交往,秉持长幼有序、尊卑有差的逻辑,若家族内部关系出现矛盾,一般由会首或老总出面调解,很少有上升到村一级,靠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情况。不过,虽然有血脉传递和价值认同,华北农村的家族共同体较小,难以形成笼罩性的祖先崇拜意识形态,家族内的血缘认同被地缘关系所分割。如果说南方家族为“伦理性宗族”,北方家族则是“功能性宗族”。为争夺村内资源,提高家族地位,家族必须团结起来,一致对外。个体关系建构不仅来自对家族规范的遵守,还来自对族际关系的处理,相较于血缘性的家族关系,地缘性的族际关系更关键。与家族间的和平共处相比,族际斗争和派性政治容易出现,村庄的善治得益于村治主体公正处理族际关系,抑制大家族的恃强凌弱保障村庄分配的基本公平。
与南方农村相比,北方农村关系结构的自主性与完整性程度低,家族间的合作与竞争充满着间隙,村庄易出现无序状态,国家权力得以嵌入并影响村庄关系建构。村庄关系结构既受地方规范的“规训”,也受国家权力和公共规则的保障与引导。张乐天将公社时期浙北村民既损害集体又维护集体的悖论行为概括为“集体制度中传统价值观的双重表达”[24](P26-49)。我们在A村发现,集体化时期的遗产与传统村落关系网络相融合,村民的道德表达与地权实践表现出较强的结构统一性。违背国家政策调地与群众讨论分地同时发生,源于国家权力对当地“关系地权”的承认与保障,公共规则的形式要求与地方规则的实质要求通过村庄场景中的地权实践表达出来,关系结构的地方性与国家性得以体现并与农民的地权认知相融合。
四.总结与讨论
关系是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发生的,中国农村社会的关系与结构密切关联,血缘和地缘的积淀与组合构成农村社会关系的基础。“关系地权”中的“关系”不是社会资本意义上的角色性、制度性、自我边界明确基础上的人际交往,而是个体在既有关系规则和关系资源的约束下,充分发挥主体性与能动性的产物,关系结构受地方规则的制约,是影响个体关系建构的重要变量。个体是否遵守既定的关系模式,取决于国家权力与村庄主体间的磨合程度。
法律下乡、市场冲击会改变乡村社会结构,从而使建基其上的关系结构发生变化,但村庄关系结构的基础不同,对均质的外在条件反应不同,关系变迁的速率和方向有差异。当地方社会关系网络依然强劲时,个体就会选择服膺于地方关系结构。反之,个体会自主选择关系,并以正式规则作为社会关系的边界。
“关系地权”强调地权基础上的“关系”是双边或多边的,不是某一方可任意改变的,它建立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地权的法律模糊不表示实践中的不清晰,地权的实践取决于其所处的村社关系结构。当地方关系规则尚有约束力,且能得到国家权力承认与保障,地权矛盾就会较少的发生,反之,“关系地权”的村庄共识被破坏,或国家权力否定“关系地权”的合理性,就有可能造成地权冲突与强力地权实践。在现代性的持续冲击下,不同区域的乡村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巨变,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变革,关系地权的区域实践也会发生变化。这提示我们继续深入调查农村,深刻解释转型期复杂的“关系地权”实践问题。
注释:
[1] Coase.Ronald H.”The Prolem of Social Cost” [J] .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3).
[2] 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J].中国农村观察,1993(2).
[3]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J].管理世界,1995(3).
[4]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J].社会学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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