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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治理:一种基于社会关系视角的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的目标林林总总,但最为根本的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治理即是通过协调社会关系,减少甚至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合作,进而通过制度安排,保证每个国家成员都能获得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合理利益,从而实现国家的持续稳定与不断发展。其中,道德作为主要的治理力量,充任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

一、道德治理的实现方式

国家治理道德治理都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关系,尤其是要映照现实的伦理关系。而现实社会的伦理关系是一种由主体与主体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在这一意义上,道德治理的主客体是辩证统一的。道德治理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治理的客体具有主体的某些特征。道德治理的客体,其身份是双重的。这一客体既是与主体相区别、相对应的“外在”之物,以客观的伦理关系形态存在;同时又是打上了治理主体的印记、投入主体视野之内的“内在”之物,以主观的对伦理关系的认识和遵循为其存在方式。但是,客体的这种主体性特征,并不使其失去自己的客观性、自主性和实在性。客体受制于主体,同主体相萌生,但它也制约主体,使主体不能依靠主观随意来造就客体和主体自身。主体在变革客体的过程中,一方面改善了主体所处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主体自身也得到了完善,从而把主体的完善和客体的完善有机地统一起来。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道德治理与其他实践活动把握世界的方式有所不同。主体在道德治理活动中,不仅要以一定的规则观念来把握客观世界、协调现实的伦理关系,还要把握治理行为的主体自身;人不仅可以用一定的规则观念来评判他人、群体以及社会,而且还要直接用以评判、指导作为道德治理的主体自身。因此,主体和客体是道德治理活动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道德治理就是借助于他们的对立和统一获得实现和发展的。道德治理的主体与客体是此消彼长、相互冲突的历史发展过程。

伦理关系起始于人们的共同生活,人与人相互的交往沟通,伦理才得以发生。只有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群体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文明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人类理智有了相当程度的成熟,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才会反思人类自身的生活之理,抽象并总结出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道理。人们的道德生活需要不断地调整、调节和规范各种伦理关系,同时以形成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调节、控制和约束主体自身。但是,如果提出或倡导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的人自身就言行不一、阳奉阴违,那这所有的一切都将会失去其内在价值和外在的吸引力、约束力和说服力。本质上看,人似乎在形式上创造了伦理关系作为束缚自己的对立物,但实质上人类从中获得了在秩序、规范保障下的更多自由,而不会陷入混乱和失序的状态。道德治理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实质上是一种反馈过程。人们能够顺应规则,利用规律,因势利导,完善自身。道德治理的这种双重完善作用,决定并要求人不仅要认识客体,而且要认识人与自身的关系、认识自己同客体的关系。

二、道德治理的历史考察

历史地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治理主要依赖于道德和法律两种基本的治理方式。西周时期,周公曾通过制礼作乐进行社会关系的道德控制,巩固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贵族统治,以协调昭与穆、大宗与小宗错综复杂的伦理关系。自先秦以来,传统社会一直将道德作为维系人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治理手段。春秋时期,孔子对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以“仁”来统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把道德治理的人伦关系从家庭扩展到社会,使道德治理形成一个初步体系。孟子则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切人伦关系都纳入其中。墨子提出“兼相爱”和“交相利”的同时,还提出要能够“爱人若爱其身”;法家虽然公开提出重利贱义,但仍然是为了维护社会(或者说是剥削阶级)的“公利”。道家虽然强调“自然无为”和“超脱义利”,但其主张仍然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该如何处理的一种表露。两汉时期,《三礼》等的传播和流行,进一步确立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伦理思想、道德准则、核心价值等,形成了一个以仁义为根本原则,以忠孝为重要规范,以中庸为处世态度,以修身为主要内容,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的的道德治理的理论体系。魏晋南北朝之际,玄学思想对“名教”和“自然”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不仅论述了人的自然本性、自然情感与伦理纲常的关系问题,而且深刻提出了人在伦理生活中意志自由和客观必然的关系问题。隋唐之际的《颜氏家训》等以“三亲”“九族”的血缘关系为人伦关系的根本,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家族中各个方面的伦理关系和治理要求。两宋及以后,道学家伦理思想日益成为官方的主流,虽然有禁锢思想的负面作用,但是在维护社会安定、治理社会伦理秩序方面,都特别注重对道德主体——人的道德治理,主张将道德教化视为维系人伦的重要途径。明清之际,一方面官方力图用各种手段(主要是法律)将封建的道德教条推向极致;另一方面,中国早期启蒙主义伦理思想家不谋而合地冲击或批判旧的道德秩序,对新的伦理关系进行了某种新的探求。

在西方社会,道德对社会治理的作用也是历来备受思想家们重视的。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们曾基于社会(主要是城邦)的角度提出过不同的人伦要求。色诺芬提出男女在家庭中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管家妇”的要求等。柏拉图曾将人分为三等:统治者、保卫者和自由民。并提出每个等级只能从事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应逾越。亚里士多德也谈到了父母、君臣、主奴之间的关系,并就人伦关系作了理论的论述。但是,古希腊时期的相关研究始终未就社会中各种具体人伦关系和一般人伦关系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也没有把人伦关系的治理作为伦理学的重要内容来分析研究。而且古希腊思想家们将伦理学视为人生观,主要探讨个人的幸福和完善问题,而把对人际关系问题(包括人我、群己等)推给政治学去解决。到了中世纪,神和人的关系代替了人和人的关系,人伦关系变成了天国对世俗的伦理关怀。教会用各种手段控制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不仅用宗教戒律严格束缚人们的举止行为,而且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为教会所干预,受到宗教伦理的完全控制。这样,西方传统社会始终未能全面地提出处在不同关系中的人们彼此之间应该何以和谐相处、以何种关系相处,这也是中西伦理传统的重要区别。从霍布斯开始的近代伦理学,主要讨论和研究的是用什么样的原则、规范来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提出“人是自己幸福的创造者”的口号,做出“不道德的享乐是不存在的”论断。他们痛斥僧侣的伪善和教会的黑暗,主张以人性为基础的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这种以个人主义为其世界观基础的人道主义思想成为当时西方社会进行道德治理的根本指导原则。西方近代人道主义思想家认为,社会中现实生活着的人都是恶的,通过理性和活动能够克服罪恶的混乱状态。由此,个人和社会可以在和谐(它是由理性作为保证的)中达到道德的不断完善的观念在爱尔维修、孔多塞、海德和康德所设计的改造人类、直至建立一个团结一致的社会宏伟规划中发展到了顶点。而马基雅维利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自私或利己,要想维持社会秩序,就必须采取虚假伪善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他看来,人伦关系中,能力和心术的结合就是美德。17世纪理性主义思想家们认为,只有人的理性才能成为道德准则的泉源和基础。理性不是逃避世界的手段,而是组织世界的手段。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是各种生存层次的统一,是人的内在追求和具有普遍意义的外在行为的和谐的结合。他们不仅把道德的起源视为人的基本心理反应——趋乐避苦,而且注重人类的自我教育,认为人们要控制自己的心灵,控制理性,将自己的强烈情欲降低到中等的、适当的程度。休谟、弗格森、斯密等人则认为,人们不能是互不相关的,人不仅受利己趋向的影响,而且还有正义等社会情感对人的制约。康德把道德看作仅仅是理性的对象,从而以绝对命令的形式提出人要为自我立法。而遵守这些法则就是人们的义务,要使个人社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道德自我完善的过程。在黑格尔看来,合乎伦理的东西应当被承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硬性的义务,每个人都要知道他的等级和他本人受命做什么。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将理论研究的重点围绕着个人如何社会化进行展开。他指出,人际关系中通行存在着道德的发展并具有道德秩序。形成社会秩序的所有思想主要是以纯粹的建议的形式来影响其成员的;它们形成了个人生活的环境。反过来,这些思想还必须由公众舆论的压力,由竞争模仿、赞扬和斥责得以加强。由此,西方社会在道德治理方面,重视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渡,主张通过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使得个体从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

三、结语

要正确地认识道德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就必须认识到现实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肯定之中蕴含的否定。作为客体而言,社会关系虽然具有外在的约束性和规范性,但是这种约束和规范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单纯控制,而是一种肯定之中蕴含的否定。首先,社会关系虽然约束和规范着主体,使其不至于任性妄为,确保社会秩序受到遵守和维护,但它并不单纯是主体的对立面,不是消极防范,而是作为理想秩序和理想社会的范型,积极引导着人们朝着自我完善的方向进步。它既是对人的限制和规定,也是对合理行为的倡导,对消极行为的引导。其次,在社会关系之中,不论是整体对个体、个人对他人还是个人对自我的约束,实际上都可以看作是主体对主体的约束,都是人对人的约束。道德治理是为人类社会能够维持和谐稳定、秩序良好的现存状态,同时也是为能够上升到高水平的国家治理形态而实施的。即使是实施道德治理,实行整体、他人对个体的约束,也都是以促进个人道德觉悟的高度发展和个体品德的自我完善为根本目的和指导方向的,因为“只靠教条主义的、硬性的准则作为一种和人敌对而凌驾于‘人’之上的异己力量,是不能保证生活的美满和个人生活中的创造性的发挥的”[1]。而道德治理的实现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主体的自我约束上,需要落实到主体的自律性上。

参考文献:

[1]季塔连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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