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调整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已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在全球视野下进行谋划,在支持“引进来”与“走出去”①两个方面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使涉外税收政策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新要求,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再上新台阶。
一、更好支持“引进来”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优化进口关税结构,扩大优质紧缺资源进口
关税是与对外开放最直接相关的一个税种,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下降,到2010年,加入WTO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今后一个阶段,关税政策的重点应是优化进口关税结构,促进更好“引进来”目标的实现,可采取的措施为:对国内相对贫乏的优质矿产资源、国内供给不足的重要原材料、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无法满足需要的先进设备与零部件等进口产品,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对低于我国环保标准的进口产品,应适用较高税率,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征收环境关税。关税措施也是WTO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措施,所以,优化进口关税结构,还应当与国内产业保护相结合,以此缓和外部冲击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建议重点对当前缺乏比较优势但发展前景好、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度的关税保护。
(二)利用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流向,推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后,并不意味着税收在吸引外资方面无可作为。当前,我国利用外资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外资的需求开始从数量为主转向以质量为主。为了适应这种转变,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流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
除了产业优惠外,区域优惠也必不可少。尽管近年来理论界关于税收优惠的主流观点是“改区域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改革实践中也体现出这一趋势。但强调产业税收优惠的同时,不能忽视区域优惠的作用,更不能否定区域优惠的必要性。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前者主要调节生产要素在部门间的分布,而后者调节生产要素在空间上的分布,两者调节的内容不在同一个层面上(王齐祥等,2012)。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区域发展功能定位也有较大差异,区域税收优惠依然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战略,建议对内陆民族地区、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给予一定期限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从而吸引外商到这些地区进行投资。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这些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的空间范围;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税收环境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年平均纳税时间虽有大幅度减少,但在国际上仍处于偏高水平。为此,要进一步清理各类涉税文书报表、简并优化纳税流程、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力求将纳税时间降低至国际平均水平以下。为了吸引全球高端资源要素的流入,我国纳税服务还应当努力实现个性化、专业化,完善税务部门与跨国公司特别是其在华总部机构的直接沟通机制,提供“大企业绿色通道”、“特殊涉税事项②提醒”等服务。另外,还有必要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提高税收的法制化程度,给国外投资者稳定的税负预期。
吸引外国证券投资是除FDI外利用外资的又一种重要方式,但证券投资较强的流动性和投机性特征,也给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带来了挑战。在外国证券投资税收政策设计中,可通过如下两大政策安排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一是探索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交易税(即“托宾税”),增加短期交易成本,压缩投机市场空间。在具体形式上,可采用无息准备金,这种形式具有降低资产替代可能性与弱化流入资本逃税动机两大优点(唐珏岚,2013)。二是对证券投资利得根据投资期限长短采用差别税率,引导非居民对我国的长期间接投资。应规定一个时间期限(如3年),期内出售债券的适用较高税率,而期外出售债券的适用较低税率。这种差别税率,近期可先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体现,未来可纳入独立开征的资本利得税中去。
二、更好支持“走出去”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优化贸易税收政策,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首先,利用差别税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对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给予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乃至全额退税;而对“两高一资”产品及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或不予退税,同时提高这些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其次,着力改进加工贸易税制。当前我国不少出口加工企业“两头在外”,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有限,出口的附加值水平较低。针对这一问题,可通过调整加工贸易税制,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伸。措施包括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在销售时就给予退税,从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高国内采购比例、带动上游产业发展;明确并统一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以此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长和附加值率的提升。
再次,加快服务贸易税制改革。要以“营改增”为契机,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优化我国的外贸结构。可将服务贸易部门按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安排不同的出口退税,重点对通信、保险、金融、商务服务下的专业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发服务等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张莉,2013)。
最后,积极探索离岸贸易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离岸贸易发展是国际上的一种普遍做法,建议区分在岸与离岸业务,对离岸贸易在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上给予优惠。可先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成熟后推广到其它地区。
(二)完善所得税制,加快企业对外投资步伐
第一,选择合适的方法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各国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对居民企业对外投资所得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有抵免法与免税法两种,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抵免法③。为了更好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笔者建议:在短期内,改变现阶段计算税收抵免的方法,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取代“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这样可使投资于多个国家的企业能够调剂使用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提高可有效利用的抵免额水平,减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负担;而更长远地考虑,鉴于免税法在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宋小宁、葛锐,2014)等方面的优势,可将其作为一种长期备选方案。
第二,制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实行延期纳税政策,对境外投资所得未汇回国内的部分暂不征收所得税,从而使“走出去”企业有更多资金用于海外再投资。为了增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抗风险能力,可探索建立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应税收入中提取准备金,对其给予免税待遇;有必要拓宽盈亏抵补的范围,除了境外业务可以盈亏相抵外,还应允许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从而降低海外经营风险。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所得税优惠,在优惠程度方面还应当体现产业、区域导向,建议将优惠重心放在产能过剩行业、优势产业的海外投资以及对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中大国(如印度、巴西等)的投资上,这有利于优化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构。
第三,为QDII提供优质税务服务,促进跨境证券投资发展。在现阶段资本项目未充分开放的条件下,我国跨境证券投资主要是通过QDII基金渠道实现的。QDII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通常按被投资国(或地区)的税法规定纳税。由于各国税法上的差异,QDII投资于不同海外市场,有可能获得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影响投资基金的净收益。财税部门有必要采取以下举措降低QDII的税务风险,为QDII创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一是加快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速度,尽可能为我国跨境证券投资者争取更多、更优惠的税收待遇;二是在研究、汇总各国证券投资税制的基础上,为QDII提供必要的税务指导,使投资者了解各国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而优化海外投资决策。
注释:
①这里的“引进来”与“走出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引进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包括货物和服务进口、吸引国外直接投资(FDI)以及国外间接投资(证券投资);而“走出去”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境间接投资。
②特殊涉税事项是指大企业集团特有的一些涉税事项,如与转让定价、兼并重组相关的涉税事项。
③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参考文献:
[1] 汪洋.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N]. 人民日报,2013-11-22.
[2] 王齐祥,尹合伶,尚红敏.应慎言“以产业优惠代替区域优惠”[J]. 学术界,2012(3).
[3] 唐珏岚.探寻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相适应的资本管理工具[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6).
[4] 张莉.从四方面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N]. 中国税务报,2013-9-16.
[5] 宋小宁,葛锐.“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制:抵免法与免税法适用比较[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