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又译作“组合主义”、“统合主义”、“合作主义”,是社会学、比较政治学和政治经济学领域里的重要概念之一。它与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相对应,是通过社会中建立的垄断性代表组织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和执行,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理念和策略。法团主义这一概念常被用于研究拉美、南欧、北欧、日本、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家—社会关系。在“中国研究”(China Study)中,学者们把“法团主义”应用于描述和分析转型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并预测国家—社会关系的走向,但这一应用是否合适仍存在较大学术争论。本文首先从社会冲突治理角度来审视法团主义的理论缘起和基本要素,然后分析法团主义理论被引入中国研究的原因及其面临的困境,并对该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论争进行反思。尽管法团主义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情景和文化背景中,但鉴于其对制度化合作与协商决策的强调,作为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该理论对缓解乃至解决中国当前的社会冲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团主义的词根是拉丁文“corp”,意为“身体”,在基督教《新约》“哥林多前书”中,这一概念指政治和社会有机体。在政治思想领域,柏拉图最早指出,基于社会等级和功能组织可以建立法团主义体制,即通过社会组织所聚合的集体利益实现社会和谐。亚里士多德也在社会功能区分的基础上将社会分为统治者、教士、战士和奴隶群体。可以说,法团主义在最初意义上是指一种基于不同职业团体代表而组织起来的政治权力结构。[1]
中世纪的行会是法团主义理念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作为集体机构,行会代表并协调着其成员在经济、社会、文化、宗教以及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利益。然而,在中世纪后期,一系列的社会政治经济因素,包括周期性的瘟疫、严重的饥荒以及宗教和社会改革观念的萌发等,导致基于行会制度的法团秩序发生动摇。法国大革命以后,法国新政府认为法团主义理念对组织权利的过分强调与政府促进个人权利的政策不相符合,而且,既有的行会支持社会等级和罗马天主教会的特权,因此,这一理念在整个欧洲被废除。
19世纪末,随着西方传统社会保障机制的衰退和阶级冲突的加剧,学界逐渐认识到,在社会快速变革的时代,法团可以作为重建社会道德、缓解社会不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中介组织。法团主义也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冲突的策略出现在诸多学者的讨论中,比如,黑格尔的法团主义思想,即法团可作为公民社会与国家联结的中介团体来填补社会个人化与政府管理的空缺;涂尔干的“社会团结”(solidarism)理论,即法团主义作为治理不断恶化的劳资冲突和失范社会的救济哲学,鼓励通过代表机构在社会中创建有机的社会联系。罗马天主教会1891年发布的《新事务通谕》及后来的《40年通谕》,进一步强化了基于社会团结的法团主义原则。这些通谕提倡公民参加协会,鼓励参与集体谈判,并强调政府保护弱者的职责。受此影响,在欧洲由天主教堂承认的许多法团主义工会开始挑战传统的以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为主的工会,提出以阶级合作取代阶级对抗。
在天主教法团主义的影响下,一战后这一理念以“国家主义”的面貌先后出现在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等国,它强调国家相对于社团和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在此背景下,独裁主义者利用法团主义思想对其权力攫取过程进行合法化,产生了“法西斯法团主义”理念,并强调经济上由雇主、工人和国家官员通过正式机制实现在国家层面上的集体管理。这种制度理念从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社会各阶级间的团结与和谐,但事实上却被用于鼓励政治忠诚,成为“极权主义”的理论支撑。[2]法团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短暂结合使其一度具有负面意义,但学界的共识是不把法西斯法团主义归于法团主义范式,而是把它看作单独的政体类型。[3]
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增长缓慢和分配冲突加剧,法团主义作为社会冲突的解决策略再次获得学界重视。与法西斯法团主义相区别,这一时期的法团主义被称为“新法团主义”,它强调“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中)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门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4]这一概念最初被用于对巴西和葡萄牙等国家的研究中,并由于与德国、荷兰等国的法团主义实践相契合而被广为引用。
纵观法团主义的渊源和历史发展,笔者认为,作为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理想的新法团主义模型应包括以下特征:
1.垄断性利益组织结构,即利益的高度代表性、组织的垄断性、强制或半强制的成员身份和组织间的等级协调。[5]“法团主义不是关于行动,而是关于结构的学说。它的基本目的是要提供社会结构的若干理念类型,这些类型特指社会不同部分的制度化关系,其重心在集团行为和体制的关系”。[6]法团组织的利益代表性要求利益代表组织的高度集中化,其组织垄断性有利于进行谈判和传达谈判结果;利用强制或半强制的成员身份解决组织分散化问题,通过利益聚合化解社会结构性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组织的等级性产生了能够代表和规训大量个人和次组织的“顶峰组织”,可以保证利益协调的集中化,以及对成员行为的控制。
2.利益代表和政策协调的功能。[7]法团主义能够通过利益代表和决策参与机制成为治理社会冲突和维护国家—社会良性关系的重要工具。利益代表机制的作用在于将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利益群体整合成一个具有高度凝聚力和行动力的组织,国家通过向具有代表性的职业垄断组织授权,以换取组织成员对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法团主义合作协调的共识决策模式(consensual decision-making)强调法团主义策略作为“政策形成的制度化类型”,将利益协调纳入各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之中,从而促进共识的达成和各方的相互理解。在此,其协调活动既不通过市场力量也不通过中央指令来实现,而是通过“大的利益组织之间及其与公共权威在进行利益表达和对价值的权威分配以及政策执行方面进行合作”来实现。[8]在决策形成的意义上,新法团主义强调制定重要经济政策的权力从传统的议会和政府部门让渡给基于经济功能或工业部门的半私有化组织以及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而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形成通过谈判决定社会政策的“社会伙伴关系”是新法团主义合作协调机制的核心。
3.集体主义行为倾向。新法团主义强调在国家—社会中存在低层次的罢工行为、主导行业中的共同决策以及基于协商而非强制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工资集体谈判是新法团主义利益协调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对工人集体组织的授权而换取工人对国家和雇主的支持与合作。在此意义上法团主义往往被列入劳工政治学范畴,它为缓和劳资间的紧张关系提供了制度框架。
4.特定的社会历史基础。法团主义的研究者强调,法团主义存在的社会基础是“国内政党不发达,难以成为国家和社会之间有力的中介协调机构;商业协会发达,组织完善;工会组织发达,具有强大的利益聚合和表达功能,但工人运动相对较弱,工会组织缺乏政治性”。[9]其中,发达的商业协会、强于利益表达但弱于政治斗争的工会可以发挥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协调作用。同时,协商主义而非多元主义的政治传统是法团主义产生的历史基础。与多元主义相比,协商主义的政治传统更排斥社会中的利益竞争,鼓励利益协调,因此更有利于具有利益垄断性的非竞争性社团的生存。
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法团主义已成为自由主义出现危机时的替代性理论和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选择。在一些欧洲国家屡次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法团主义成为社会冲突治理的选择。比如,19世纪中叶德国进行的俾斯麦改革;一战后政治动荡的意大利选择以法西斯法团主义取代自由主义的宪政传统;[10]20世纪60年代拉美国家利用法团主义模式进行政治改革;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上涨及全球经济衰退,瑞典、荷兰、西德等发达国家接受了法团主义关于资本主义重新“组织化”的建议,吸纳工会、雇主协会等组织加入政府,使其能够合法参与政府决策,等等。总的来说,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团主义形式受制于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以及社会制度安排,但从法团主义发展的历程来看,新法团主义作为对市场选择和政府传统权威决策的替代物,作为对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危机的制度性和政策性回应策略,已成为学术界广为认可的理论框架,成为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一部分,并被认为是当前整合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新理念和新思路。
二、法团主义在中国的应用
法团主义分析框架于上世纪80年代被纳入“中国研究”,并被视为与市民社会理论相较更适合于解释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的模式。此后,在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几乎言必称法团主义,其主要应用于对国家—社会关系、政企关系以及社会冲突特别是劳资冲突治理的研究中。
最早用法团主义理论研究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美国学者苏珊·怀特认为,与多元主义相比,法团主义框架更适合于解释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强调国家可以限制或控制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影响力。[11]陈佩华和安戈也认为:“这一概念虽然无法在理论上涵盖当今中国的一切变化,但在解释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倾向时却很有用。”[12]他们将法团主义用于研究中国的工会和企业民主制度,指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全国总工会实际上是工人合法利益的代表,其法团主义特征正逐步显现出来。[13]中国学者张静的《法团主义》,较为全面地对比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在分析国家—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但总的来说,一些中国学者在讨论法团主义时,或者将西欧法团主义的特征与中国的社团状况进行比较,证明中国具有明显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或者试图在中国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后社会新出现的结构性变化中寻求法团主义合理性的经验证据。另一些学者则强调中国有可能通过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路径由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过渡,[14]提出国家法团主义起着从全能主义模式向社会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市民社会模式演化的过渡作用,[15]甚至提出建立合作主义国家模式的设想:即发展和提高中国已有的职能性社团的代表性,使其有能力代表自己的成员参与政府决策,并确保集团成员接受其组织与政府机构共同协商制定的公共政策,从而发挥“第二行政系统”的作用。[16]
在研究农村工业化时,戴慕珍提出“地方政府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17]成为20世纪90年代描述地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要模型。这一观点认为,中国财政改革促使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配财产权,因此,地方政府广泛介入商业活动,形成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在从这些商业行为中获取私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加快了地方经济的增长。玛格里特·皮尔森对中国合资企业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企业并没有完全从国家体制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它们不仅无法联合起来与国家进行对抗和谈判,而且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国家体制的作用。因此,与其说中国存在市民社会,还不如说中国存在法团主义的社会模式。[18]中国学者的个案研究也证明了由企业自发组建和自愿参与的经济社团的发展并未走向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而是表现出典型的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19]
面对日益分化的社会利益矛盾,特别是劳资冲突,法团主义强调从多元主义对冲突的零和解决模式转向国家和相关利益代表组织双重获利的双赢模式。在对中国的研究中,学者们将“新法团主义”视为全面协调利益关系,缓解结构性冲突,寻求社会和谐和制度化协调劳资矛盾的治理模式和现实选择。[20]归纳起来,学术界提出的法团主义理论适用于中国研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基础类似。中国文化中的和谐要素、爱国主义情感和有机论思想被认为是契合法团主义的三大思想理论渊源。[21]法团主义社会和谐的目标也被认为是符合儒家思想所强调的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文化传统。
2.市民社会分析模式不适合于中国,法团主义成为解释和构建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替代模式。[22]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改革,使得国家行政权力弱化了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控制,社会生活逐渐非政治化,民间组织和社团数量剧增,这些虽增强了社会的自主性,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并没有消失。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使高度竞争的多元主义模式不能发挥有效的利益聚合作用,反而因无法达成政治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23]因此,对于中国当前的国家—社会关系来说,新法团主义比市民社会更具有解释力。
3.制度结构类似,即中国现行的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政制模式和权力结构与国家法团主义具有内在的亲近性和相似性。如中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塑造了社会团体的“双重性格”,为行政机构与社团的联系奠定了制度基础,[24]而且“现实也已经形成了一些国家承认和许可的具有高度代表性和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如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25]这些组织有时可以进入决策层面,并代表政府执行政策,发挥准政府职能,所有这些都与法团主义的主要特征相符合。
4.基于政治现实的治理选择,法团主义模式提供了认识冲突产生及其治理的重要视角。中国转型过程中多元社会力量角力产生的失序现象迫切需要有序化改革和新形式的利益代表,政府调控多元利益的现实需要也使法团主义在中国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有学者将法团主义与社会资本分析联系起来,提出对于竭力谋求政治转型的后发国家,为努力摆脱因社会资本缺失而导致的政治不稳的窘境,应采取“国家法团主义”。[26]中国的现状需要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把个体组织起来,培养公民信任、合作和互惠的文化模式,在此过程中法团主义可被用作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官民矛盾、发展民主的重要方式,[27]即一方面国家通过对法团的组织控制,保证自己在谈判地位上的优势;另一方面,法团组织代表社会成员与政府协商,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5.法团主义在东亚的示范效应。法团主义模式在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权威政体民主化转型中重塑国家—社会关系的范例。一方面,国家与法团组织之间形成协商机制,共同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法团组织也可以约束其会员,防止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紧张,并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就中国来说,当国家放松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时,需要一种机制使权力能以有序的方式被分散化。利用法团主义策略,国家逐渐从直接命令变为通过由国家创造和领导的权威性代表组织实行间接管理。因此,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峰组织”、地方层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的“微观组织”的等级结构,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分散的利益格局有望被有序化地组织起来,进而促进社会冲突的有效治理。[28]
三、法团主义策略在“中国研究”中所遭遇的理论困境
虽然上述学者的分析认为法团主义应用于中国存在着文化、制度和现实基础,但法团主义强调利益代表组织的中介作用和国家—社会间的协调合作关系,又被认为与中国政治社会现实不符,因此,法团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1.现有研究存在着概念的模糊和误用。尽管很多学者将东亚后殖民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社会关系定性为“国家法团主义”,[29]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有研究认为,工作单位的原子化结构使得工人的利益在不同企业间并不能被集中代表,因此,单位制度而非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就构成了中国国家—企业—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在政企关系领域,“地方政府法团主义”也受到质疑。其原因就在于“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威权主义的模式,政府和企业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合作协议的法团主义并无关系”。[30]尽管戴慕珍用了法团主义概念,但在她的分析中,并没有运用施密特所强调的法团主义框架。她的法团主义主要指“国家与市场的联合”。[31]随着中国乡村的快速变革,地方政府法团主义理论是否仍然具有解释性功能值得怀疑。在中国,尽管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各种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吸纳和维护社会利益,但中国政治现实表明,国家—企业关系类型并不能满足法团主义关系存在的基本条件,因此,法团主义作为认识和理解社会改革过程中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理念,其作用与贡献是相当有限的。[32]
2.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法团主义的某些结构特征,但并不具备其具体发挥作用的功能特征。[33]中国虽然有垄断性社团,并存在政府对社团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些垄断性社团存在的初衷并不在于协调内部冲突以加强对外的市场竞争力,而是体现着政府对自发性组织的政治控制。法团主义主要是利用国家权威对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协调,而这些群体是否具有代表性值得商榷。若只存在一些缺少代表性的“准国家机构”,那么法团主义所强调的“协商式参与”便不可能实现。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利益代表性为例,虽然一些实证研究指出,职代会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工人利益的诉求机制,[34]并且中国工会有了更多的利益代表性,[35]但这一结果与我们的感性认识并不相符,将某些个案结论扩展到整体劳工制度的逻辑演绎有欠妥之处。可以说,随着经济市场化,工会已经成为平衡管理层权力的一支强大力量,但能否最终成为强有力的工人利益代表组织仍待观察。[36]虽然中国自上而下成立的经济社团与政府的关系的确具备国家法团主义的基本特征,但法团主义强调的社会组织自主性、利益代表性和行业垄断性特征在中国并不存在。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或支持并非一种制度化关系,而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因此,目前所观察到的法团主义、公民社会或地方治理模式等还可能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意义,那些暂时没有定型的特征是否说明中国已经走上了国家法团主义的道路,值得商榷。[37]
3.中国尚不具备新法团主义存在的政治经济环境。新法团主义在西方的复兴源于对“多元主义”的理论反思,为避免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强调国家在缓和冲突和调解权利分配不均中的作用。但中国目前的社会冲突并非源于诸多不同的利益表达,而是由于社会中缺少利益表达而产生的国家作用的超强发挥以及社会自组织对国家的“制度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切割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使之符合法团主义模式,则难以找到中国社会的真正问题,而在新的背景下将这一理论“反”过来使用,又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它的传统主题。[38]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强调国家应当是法团主义理论分析的核心,[39]强调国家对社会组织具有强控制力,但国家在利益博弈中仍需作为第三方力量发挥平衡作用,而非直接参与利益博弈,更不是与其中一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将法团主义视为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发展方向,必然要求增强社会组织的利益代表性。
4.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过渡并不明确。根据施密特的观点,国家法团主义的衰落并不足以保证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形成强大的劳工力量,也不能产生劳工、资本和国家平等代表权力的社会法团主义。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转型并不具有政治连续性,更有可能的是“退化为公开冲突的利益政治”。[40]对台湾法团主义实践的研究表明,在民主转型中除非工会利用其政治影响力扩大其在工人阶级中的作用,否则,国家法团主义的式微并不能产生真正的社会法团主义。[41]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国家应当发挥的作用也值得探讨。以上海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为对象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管理和激励民间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国家不同部门对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提出不同的要求,使得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组织特征、组织目标和组织行为上显得相互矛盾,管理模式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转型变得更加复杂和曲折。[42]而且,中国经济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及其造成的紧张关系,在产生大量工人组织的同时,工会却陷入对政党的依赖关系之中,缺乏自主性的工会组织弱化了法团主义的协调性,阻碍了社会法团主义的形成。[43]
四、结论与反思
新法团主义是二战后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结构来定义的一种遏制冲突的社会整合模式,是一些国家试图解决分配冲突及就业—通货膨胀困境时出现的一种政治理念、制度形式,当前它业已成为学术界的一种重要研究范式。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新法团主义盛行于欧洲大陆,并受到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质疑。但到20世纪,法团主义理念主张既保护私有财产又反对市场和政治的自由竞争,从而模糊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界限。
作为一种制度形式,新法团主义代表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新型政治经济制度,[44]通过在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建立一系列常规的联系渠道,解决国家—社会的分离,使双方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实现社会整合。[45]法团主义模式的发展历史表明,这一模式是动态变化的,它一方面受到以新自由主义为主导的全球化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资本的跨国流动又使得原来的国家与工会之间的法团主义式的协商、合作结构遭到削弱。法团主义的命运取决于它对民主化及全球化挑战做出怎样的回应。
作为一种研究范式,法团主义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分析框架”,是解释特定社会和政治趋势的一种研究路径。对于这一研究范式的分析最主要的应特别注意其适用性,在此我们不妨引入“方法论机会主义”,[46]即在研究中根据具体问题来寻找合适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或者将不同范式和方法结合起来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借鉴新法团主义的合理成分,并以中国为本位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
由于新法团主义产生于特定的经验背景和语境,其作为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解释工具的确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中国目前面临的社会环境与1970年代西方的情景极为相似——社会多元化利益竞争、劳资冲突等,而且中国目前在调整劳资关系时的选择,如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强调各级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推动三方谈判制度的建立等,都与新法团主义的实践相类似。这似乎表明目前中国社会可将法团主义作为解决冲突的策略选择,即建立一种不同于代议制的、强调弱者利益的决策机制。由于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具有非对抗性,因此,政府既可以在多元利益主体间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也可以吸纳新法团主义理念,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利益冲突,维持社会秩序。[47]也就是说,在更倾向于法团化的政治区域,如劳动关系领域、国家—社会关系领域以及政府社会政策等领域,法团主义模式存在一些“合理的内核”,[48]其关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利益协调,强调冲突的制度化集体解决策略,对于缓解和消除社会利益组织间的矛盾以及实现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作用和意义。
注释:
[1]Roland Czada:“Corporativism(Corporatism)”,in Bertrand ]Badie,Dirk Berg-Schlosser,Leonardo Morlino ]eds.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London:Sage,2011.
[2]Lewis,Paul H.,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Latin America:Dictators,Despots,and ]Tyrants.Lanham,Maryland,USA:Ro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6.
[3]Linz,Juan J.,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Boulder:Lynne Rienner,2000.
[4]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5]Howard J.Wiarda,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The Other Great ]“Ism”,M.E.Sharpe,Inc.1997.
[6]张静:《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主要分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4页。
[7]Lijphart,A.& Crepaz,M.M.L.,“Corporatism and ]Consensus Democracy in Eighteen ]Countries: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Linkages”,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1(1991).
[8]Lehmbruch G.,“Liberal Corporatism and Party ]Government”,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10(1977).
[9]颜文京:《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三种模式——试论组合主义》,《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10]夏立安:《法团主义在法西斯意大利的命运》,《齐鲁学刊》,2003年第2期。
[11]S.H.Whiting,“The Politics of NGO ]Development in China”,Voluntas,2(1991).
[12]Unger,J.,Anita Chan,“China,Corporatism,and ]East Asian Model”,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33(1995).
[13]Chan,Anita.,“Chinese Trade Unions and ]Workplace Relations in State Owned and ]Joint-Venture Enterprises”,in Malcolm ]Warner(ed.)Changing Workplace Relations in the ]Chinese Economy,Macmillan Press Ltd.2000.
[14]施密特根据工会等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大小、权力关系和政治支持的基础等区分了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前者是非竞争的、强制的、等级制的、有限数量的利益代表制度,多出现在拉美、南欧及其他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后者是具有相对自治性、多层区域组织、公开竞争的选举过程和政党制度、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和基于行政权威的联合的政治制度,大多出现在自由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组织化的民主福利国家。参见Philippe ]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The Review of Politics,36(1974).
[15]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6]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
[17]Jean Oi,“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World Politics,45(1992).
[18]Margart Pearson,“The Janus Fa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Socialist ]Corporatism in Foreign Enterprise”,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31(1994).
[19]徐建牛:《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转型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浙江学刊》,2010年第5期。
[20]刘泰洪:《法团主义视角下的劳资冲突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6期。
[21]刘为民:《法团主义与中国政治转型的新视角》,《理论探讨》,2005年第4期。
[22]王侃:《“法团主义”视角下政府、社会协作关系的构建与运作——基于宁波北仑“区域和谐共建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浙江学刊》,2010年第1期。
[23]康晓光:《未来10年中国政治发展策略探讨》,《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24]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25]马建斌:《新合作主义在我国利益协调中的适用性分析》,《开放导报》,2008年第3期。
[26]谢岳:《论社会资本与政治稳定》,《学术研究》,2005年第7期。
[27]萧功秦:《选择法团主义,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绿叶》,2009年第7期。
[28]Shu-Yun Ma:“The State,Foreign Capital and ]Privatization in China”,Journal of Communist ]Studies and Transition Politics,15(1999).
[29]Daniel Chirot,“The Corporatist Model and ]Socialism”,Theory and Society,9(1980); Valerie ]Bunce and John Echols,“Soviet Politics in the ]Brezhnev Era:‘Pluralism’or‘Corporatism’”,in ]Donald Kelly(ed.)Soviet Politics in the Brezhenv ]Era,New York:Praeger,1980; Alex Pravda and Blair ]Ruble,Trade Union in Communist ]States,Boston:Allen & Unwin,1986.
[30]邱泽奇:《乡镇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1]Jean C.Oi,“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World Politics,45(1992).
[32]Ray Yep:“The Limitations of Corporatism ]for Understanding Reforming China: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a Rural County”,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25(2000).
[33]江华、张建民、周莹:《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以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为案例》,《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陈家建:《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研究》,《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34]Unger,Jonathan,and Anita Chan,“The ]Internal Politics of an Urban Chinese Work ]Community:A Case Study of Employee Influence on ]Decision-Making at a State-Owned Factory”,The ]China Journal,52(2004).
[35]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改革以来工人的社会行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36]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的全景图》,《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37]刘安:《市民社会?法团主义?——海外中国学关于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文史哲》,2009年第5期。
[38]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39]Anton C.Hemerijck,“The Forgotten ]Center:The State as Dynamic Actor in Corporatist ]Political Economies”.in Jonah D.Levy ed.The ]State after Statism:New State Activities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40]Philippe 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The Review of Politics,36(1974).
[41]Ming-sho Ho,“Challenging State ]Corporatism:the Politics of Taiwan""s Labor ]Federation Movement”,The China Journal,56(2006).
[42]彭勃:《中国民间组织管理模式转型——法团主义的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43]Gordon White,“Chinese Trade Union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Towards Corporatism or ]Civil Society?”,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34(1996).
[44][英]戴维•米勒、[英]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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