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展开,国家财政不断地加大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投入,但是供给的效率却比较低下[1];而且在未来的相当长时间里,国家仍无力也不可能包揽农村所有的公共品供给。农村公共品供需均衡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来增加国家和市场等外在的供给资源总量,还需要撬动农村社会各个领域的资源进行公共品的内生供给,并提升村社承接外来公共品供给的能力。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村庄的内部视角,来关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内生性机制。
一、中国农村公共品的供需特点
农村公共品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为乡村社会居民所消费的带有公共品性质的社会产品;其需求由农民个体和群体发出,而其供给却对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具有极大的依赖性。要实现中国农村公共品的供需均衡,必须要认清楚农村公共品供需所处的社会大背景;同时还必须站在农村社会内部的视角,理解农村公共品供需的基本特点。
农村公共品供给所处的背景有三大特点值得我们关注,它们构成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硬约束。首先,中国是个有着近8亿农村人口的大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和广袤的农村土地,使国家无力为农村提供完善的公共品供给。中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虽然可以为农村提供越来越多的财政转移资金,但完全依托国家财政来解决农村的公共品供给,可能性很小。
其次,中国农村土地广袤,农村人口密度不如城市高,农业效率不如工商业高,依托于农村土地之上的农村物质性公共品,相对于城市具有不经济的特点。农村熟人社会与现代制度之间天然存在着紧张关系———现代制度是以现代商业社会为基础来设置和安排的。如果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机制完全照搬城市的模式,势必会成本极高,效率低下。
第三,中国农村区域发展不均衡,地形地貌、气候、种植结构和经济结构差异极大,农村社会的这种非均衡性使得不同地区农村对公共品的需求相当不同。举例说来,华北平原的在旱作物地区,农田灌溉可以依托机井进行,机井灌溉相对于渠道灌溉,更容易排他,从而更容易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来操作。而南方水稻耕作区的渠道因为更难排他,而更需要有防止“搭便车”的制度安排。不同地区公共品供给的差异性更要求我们应该“看菜吃饭”,区别对待,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各地的创造性,合理使用各种本土资源。
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农村土地广袤、农业人口众多以及天然熟人社会制度这些基本特征,导致了国家在可见的将来很难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包揽下所有的农村公共品供给,农村居民或农村社区作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之一将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农村自然条件的巨大差异和发展的不均衡,则进一步凸显了农村公共品供给农民或农村社区的主体性力量。这些特征要求必须建立起可以表达不同地方农民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机制。而站在农村社会内部的视角,我们又会发现,农村熟人社会里的公共品供需具有季节性、阶段性、临时性、分散性等特点。所谓季节性,是与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联系在一起的。春季插秧,夏季灌溉或排涝,秋季收获和冬季农闲(因此容易出现偷盗等治安案件、火灾隐患),不同的季节里,对公共品的需求自然有所不同,相关公共品供给的侧重点也因之有所区别。同时,公共品需求的季节性特征就要求相关公共品的供给必须及时:比如虫期到了,农技人员必须及时指导农民治虫;该浇灌的时候,水库必须立即放水;育龄妇女的妇检,必须赶在春节后大规模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之前完成。
阶段性,是指一些农村公共品的需求与供给往往必须在一个给定时间内加以解决。比如教育的“普九达标”,某个阶段集中推进的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中集中力量进行的村庄规划整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推进等等。这里所说的阶段性需求,并非指该需求仅仅在某个阶段才存在,而是说,在某个阶段,这种需求显得尤为迫切;阶段性供给,集中力量解决某方面的公共品需求,成为一个时段里的“中心任务”。
临时性,则是指因为一些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公共品的需求与供给。例如非典、禽流感出现后所进行的排查、防疫、治疗、处理;台风、洪水、冰雹、泥石流等突然自然灾害后的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组织帮助农民抢种抢收;突发的恶性社会治安事件后的社会秩序维持等等。
分散性,一方面是指由于农民分散的居住形态而导致的公共品难以集中高效供给;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传统的连带关系解体,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了诸多弥散性的公共品需求。在中国农村地区,有的地方农民是集中居住在村落里,还有的则是散居在“三家村”之中,这种散居的状况使得公共品供给的成本大大增加,效率极低,例如水、电、路、电信网络等等的建设。现在有些地方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不得不花费巨大资源动员散居的农民移民搬迁,集中居住。20世纪末,随着农民的大规模流动,农民的生计模式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农村的社会关联不断松动,原先大家庭内部和村社集体内部的合作解体,随之产生了一些新的弥散性的需求,如农村空巢老人的照料,留守儿童的教育,社会秩序的维持,传统习俗的保持等等。
由于农村公共品供需的这些特点,以及国家的财力所限,我们在进行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时候就必须充分调动农村社会中的内生性机制:撬动农村社会各个领域的资源进行公共品的内生供给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提升村社承接外来公共品供给的能力以提高公共品的供给效率。
自古以来,农村社区内部自生就有一定的公共品供给能力,我们称之为社区内生型公共品供给。在古代社会,不少家族性的社区内部设有“族田”“义庄”,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许多地方中小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桥梁学校等公共品均由社区内部自我提供。当前虽然国家在不断增加对农村的资源投入,但许多带有明显的社区性特征的公共品供给仍离不开村庄社会内部的力量。如进行渠道的日常清淤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的保持、民间日常纠纷的调解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等,村庄社区内生型的公共品供给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
社区内生型公共品供给发生,需要社区内部具有较强的内聚力和集体行动能力,需要社区成员之间具有较高的认同,还需要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舆论价值体系和社区权威。因为内生型公共品的常态性提供,绝不能仅仅依靠少数几个富裕的积极分子、大户,更需要广大社区成员内部具有强大的向心力、道德感和对少数违规者的惩戒机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乡土社会内部的习惯法可以惩罚那些违规的农户,甚至在一些地方,村庄还能将违反村庄道德的村民进行体罚乃至处死。在现代农村,村庄内部也还有着较强的道德舆论机制,能对那些“搭便车”,破坏村庄合作与规则的人污名化、标签化、边缘化,这就是所谓的“吐沫星子可以淹死人”。这种惩恶扬善的机制能比较有效地将村民整合起来进行公共品的内生供给。
社区内生型的公共品供给,基本离不开农民的合作行为,这就要求合作的规模不能太大。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的人员越多,规模越大,希望“搭便车”的人就可能越多,集体行动的难度就越大,合作形成的可能性就越小。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民在水利上的合作大多发生在自然村的范围内。人民公社初期,由于经验不足,片面强调“一大二公”,以万人左右规模的公社为基本的合作单位,结果导致了管理混乱失效,造成了巨大损失。后来国家总结教训,及时做出调整,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以生产队为管理单位,即生产、分配、合作的范围控制在三五十户左右的“熟人社会”之中,这就使得效能大为提高。
另外,社区内生型公共品供给还要求社区是稳定的,内部的流动性不高,成员的生活面相在村庄之内,能够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发现,车站和旅游景点的商店最容易发生宰客行为,那是因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一锤子买卖”,是单次博弈;而在村庄或者住宅小区内的店就很少宰客,那是因为双方的交往是稳定的,是多重博弈。同样的道理,在一个稳定的社区内部,社区成员之间都是多重博弈的关系,因此极端的违规,破坏合作的事情便不容易发生。中国传统的村庄里,人们“生于斯,长于斯”,世世代代生活于此,社会流动极少,彼此知根知底,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也需要彼此之间经常地进行互助合作,守望相助,因此村庄的集体行动能力很强。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世纪末大规模的农民流动外出务工之前。这构成了社区内生型公共品供给的重要基础。
社区内生型公共品供给的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各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在农村内部纠纷调解、公序良俗的维护等方面。在传统中国农村以及当下一些传统组织资源保持得较好的村庄,村庄纠纷主要依靠民间权威解决。而今天大多的农村地区,民间精英和村组干部在纠纷解决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陕西的关中地区,纠纷(尤其是家庭和家族内部的纠纷)首先在家族层面解决,家族调解无效,村组干部出面解决,大多数矛盾都能在村庄内部得到妥当处理;在不少家族组织资源保持得不够完善的村庄,调解民间纠纷则成为村干部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村民们遇到邻里纠纷和相当部分的家庭纠纷都是找村干部解决[2]。
由此可见,村庄内生型的公共品供给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农民很容易表达出自己的需求偏好。农村社区性公共品供给状况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村民十分了解公共品供给的改善的益处。今天,用村社民主的办法来表达村民需求偏好,已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村民自治,尤其是其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则为村社范围内农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达提供了现存的制度安排。
其次,内生型的公共品供给效率较高。这不仅由于内生型的公共品能很好地体现农民的需求偏好,还由于这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大部分都是以地缘为基础进行供给,比如水、电、路。农民承包的耕地,基本是以村、组(尤其是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农田水利和乡村道路也是在集体土地的基础上修建的。全国大多的农村地区,农田灌溉的水系都是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安排,一个村民组,往往可能就是一个共同的灌溉单位,共享一个水利系统。农村公共品供给单位与村社组织的重合,使村社内部较容易一致行动,从而使公共品的供给效率提高。
第三,内生型公共品供给的成本相对较低。内生型公共品供给时使用的都是村社内部的资源,这些资源使用成本较低。如当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出资出力修路时,村庄内大量潜在的、用于闲暇的劳动力资源就被调动起来,以劳动力替代资金;闲置的一些碎砖碎瓦石子也能到充分的使用,这样就能极大地节约修路成本。又如民间纠纷由村社内部的权威精英进行调解,都是完全免费的,而不似对簿公堂打官司那样劳民伤财。总之,人们在进行内生型公共品供给时,往往能高效地挖掘、整合、利用社区内潜在、分散、闲置的各种资源,这能在较大程度上替代农村里稀缺的资源——资金,从而降低成本。第四,内生型公共品的供给,有利于增强社会资本,维护村庄共同体。
内生型公共品的生产与供给不仅能解决人们生产生活的诸多现实需求,还能使村民之间产生较为频繁、密切的互动,由此能筛选、造就村庄精英,建立维系村庄的价值规范,拉近村民之间的心理距离,形成村庄的认同与凝聚[3]。而村庄内聚力与社会资本的增强,又会进一步增强公共品内生性供给的能力,由此形成正反馈。内生型公共品供给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有效地克服搭便车行为,促成集体行动。有研究曾表明,在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之中,村民多群体性地运用软性惩罚的方式(如标签化、污名化、边缘化)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进行惩罚;在社会关联度中等的村庄,村庄社区内可能以人情、面子(如公开指责、当面批评)来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但由于村庄内规范的约束力不高,其效果往往不如前者;而在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则只能以个人为单位,或以牺牲自己利益或通过引入暴力资源来惩罚搭便车者,这种刚性的惩罚方式虽然可能有效,但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与代价,因此发生的概率较低[4]。
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农民的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和市场化因素的深度进入,农民的流动性增强,村庄的边界不断开放,村庄社会内部关联度越来越低,大多地区村庄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内部凝聚力已经趋于解体,村庄对违反公益及习俗者进行惩罚的能力很弱。具体来说,一方面,在现代农村,村民的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农民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力。而村组干部以及村庄其他组织(除非地痞及黑恶势力)也不敢明目张胆违反法律规定去处罚搭便车的农民。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中的信息与人员都是高度流动,村民已经更倾向于在城市或在发达地区找到自己的社会归属,他们逐渐忽视村庄内部的评价机制,甚至越来越不忌惮于被村庄污名化、边缘化。
因此,信息的高度流动使得村庄评价不再重要,因为评价可以迅速消散;人员的高度流动使得村庄无法再有效地惩罚违规村民,因为违规村民可以迅速流动。因此,能够有效进行内生型公共品供给的,基本都是传统的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保存得较好的地方;而这样的地方,随着农民的流动、村庄边界的开放和村社共同体的松解,在逐渐减少。
三、社区承接外来供给的能力
外部力量可以向农村社会输入资源供给公共品,但却往往无法直接满足以村社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品的复杂要求。在外部的公共品资源向社区输入过程中,需要社区内部具有承接这种外来供给的机制。社区承接外来供给的能力,直接影响着公共品供给的效率。在外部公共品资源输入的过程中,村社内部起码必须具备以下的能力,才能有效地承接这些资源。
一是能在社区成员中筹集相关的配套资源。这需要村社内部具有很强的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例如进行“一事一议”资金筹集时,往往总会出现企图“搭便车”的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精英和道德舆论体系对其进行制约,就可能出现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引起村社内部的连锁反应,使“一事一议”无法完成,从而导致村社公共品供给处于短缺状态。
二是能够让所有村民有利益表达的机会,整合全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准确地表达偏好。农村的公共品建设,如果不经过内部成员的讨论,或者没有强有力表达偏好的能力,就可能会出现异化,被一些人滥用。在有些地方就曾出现过基层政府将公共投资用于政绩工程,甚至中饱私囊的现象;或者少数强势的社区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让公共品不能普遍惠及社区成员。这些都使得公共品供给处于低效甚至无效状态。
三是要求社区有较强的平衡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能力。公共品的供给中可能会导致部分成员的利益绝对受损或者相对受损,因此村社在供给公共品时,要在充分了解各利益群体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和平衡。例如在给村庄修路时,可能会征用到一些村民的耕地,原来在很多地方会在来年对耕地进行调整,让社区成员的土地重新回到均分状态(有些村社还掌控一定的公共土地,则可能会从中划拨补偿的耕地);而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出台,很多地方进行承包地确权后,村集体组织从法律上无权再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调整,这就对村社的平衡能力提出了挑战。又如,要修的村路只能解决村内部分成员的出行问题,未被惠及的村民就可能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那么村路路线的选择,或者道路的修建次序,就需要各方协调平衡。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让村社内部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之中,甚至最终导致项目的搁浅。
四是要有能力组织社区成员对公共品资源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国家或其他村社外部力量可以进行公共品供给,却往往不会再提供资源维护管理,这就需要村社成员能够组织起来进行介入。例如有的村庄在争取到修路项目后,村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就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修路的监事会,防止偷工减料和贪污;道路修好后,他们继续进行维护管理,不让超重的卡车通过。又比如,在有些地方,政府在村内修了四条防止内涝的排水管道,但是修好后却无人管理,村民平时把秸秆、垃圾倒入其中,形成淤积,最终使得村庄在夏季的暴雨后形成内涝,导致玉米大量减产。村社的组织能力不足必然会导致公共品“重建轻管”,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2]。
五是有些公共品在施惠于农户时,需要社区基层的组织体系作为枢纽进行有效对接。外部供给的公共品资源往往可能无法直接对接于千家万户的小农,这势必需要有健全的基层组织体系网络来进行衔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相关公共品供给的交易成本足够低廉。例如,国家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之所以能高效运转,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强有力的村集体组织,否则一个乡镇范围内,单凭势单力薄的农技员难以服务上万的农户———无论是新技术推广,还是畜牧防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等服务,都是靠村组干部进行推动操作。
综上所述,与社区内生型公共品供给一样,社区承接外来供给的能力主要取决于社区内部的社会关联和内聚力,取决于社区内部既有的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我们可以通过对农村水利建设工程的分析来进一步理解乡村社会内部的承接能力对外来公共品的供给效率的影响。水利建设是个涉及面非常宽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有赖于国家有力的投入与供给,还需要农村社会具备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基础与对接机制。
水利设施最终都是需要面对千家万户的小农,直接作用于地权细碎化的耕地之上。这是当前中国水利建设必须直面的大前提。水利设施发挥效用需要水利与农户、大水利与小水利、水权与地权、建设与管理等多方面的有机衔接。如果这些方面的衔接存在问题,必将使得农村水利建设出现“缺榫困境”,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势必会出现事倍功半的后果。在农村水利建设过程中的沟通与博弈,可能遭遇以下四方面的困境限制。首先是农户方面的困境。农户曾经是农田水利的主要供给主体,而今这样的局面已经一去不复返。一方面,随着务工收入在家庭收入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土地(水利)对其重要性已日益下降,因此他们对农田小水利进行资金和劳力投入普遍缺乏愿意。另一方面农户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大大增加了其组织成本。此外,农民权利观的日益膨胀而义务观却相对缺乏,以及农民的村庄预期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也影响了他们参与水利建设和水利管护的积极性。这样的现实使得国家设计的“一事一议”制度和农民用水协会在大多地方无法发挥作用。
其次是基层组织的困境。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田水利的组织困境,最重要的表现在于乡村两级失去了统筹能力。近年来基层政府财政匮乏,且地方政府的利益逐渐与农业生产脱钩,农田水利好坏几乎与地方政府利益无关,他们倾向于机会主义地解决农田水利问题,即不是从建立一个完善的农田水利体系,而是从最近几年可能不出事来对待农田水利。
同时,全国大多地方村民组长被取消,村民组这个“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础也就逐步瓦解,作为一个基本灌溉单元的村民组也随之解体。当基层组织丧失了统筹能力时,日益原子化的农民更是无法形成集体行动。这就造成了水利无法与众多农户对接。
三是大水利与小水利的对接困境。当前的水利工作往往缺乏整体的视野,将大水利与小水利分割开来,导致农田水利很难真正发挥效用。小水利与大水利是一对互补关系,且小水利应服从和依附于大水利,形成“长藤结瓜”式的水利系统,只有大水利这个“藤”保证水源,“瓜”中方能有水。由于村社组织退出共同生产事务,不愿再在组织农户与大中水利的对接上发挥作用,作为一个灌溉单元的村社集体迅速解体,导致了基本的灌溉单元下降到户。与户相适应的灌溉方式是打井和挖堰,条件好一点的是在小河中筑坝拦水,用潜水泵抽水。这正是当前不少农村农田水利的发展方向。在大小水利已经脱节的情况下,越多的小水利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灌溉困境,反而进一步切割了大水利的系统。此举不仅增加了农业的成本和风险,还导致大中型水利设施因长期无法使用而出现“用进废退”式的毁损。
四是水权与地权的对接困境。水权具有统一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因此水权的集体性只能通过地权的集体性来实现,即土地上的集体权利保障了水利的公共性。中国的农地分布极为细碎,并且互相插花,这导致了农田水利的成本大大提高,效率大为降低。而一旦土地丧失集体属性,即基层组织丧失对土地的调配能力,那么地权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原本完整的水利系统切割开来,严重影响水利的效用。虽然土地经营者可以通过协商进行水利上的合作,但是对于中国农村成千上万的小农经营者而言,这种协商成本将无比巨大以至于仅进行水利上的合作将非常艰难。而当前农民地权的固化无疑使得基层组织对于土地利用的调配能力近乎化解。这样国家和集体在千家万户的耕地上进行水利建设和管护、维持水利统一性的能力也近乎瓦解。
从以上的案例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外来的公共品供给往往无法直接高效地面对分散经营的小农,这就需要乡村组织和村社集体具有较强的统筹和整合动员功能,从而实现外来公共品与千家万户小农的有效对接。
农村公共品短缺的原因,不仅仅是在于国家资源投入的不足,还在于国家无法满足以村社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品的复杂需求[5];在于外来的资源无法与分户经营的小农对接铆合;同时也在于村社无法有效地对弥散型的公共品需求进行自我供给。归根结底,农村社会内部的组织资源不足使得公共品供给的内生性机制十分虚弱。这种情况就势必要求我们更加关注农村内部的行政组织建设和社会建设,如此才能更有效的促成农村公共品的供需平衡。
乡村行政组织体系是农民及国家可以依托的基础性力量,其本身就是农村社会中最大的公共品。建设坚强有力、结构合理的乡村行政组织体系,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中要解决的重要命题。在乡村社会的现实处境下,基层政府组织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综合性、运动性、乡土性的特点[6];这正与农村社会公共品需求的季节性、阶段性、临时性和分散性相适应,能让乡村行政性组织有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相当的资源力量,并且较低成本地解决农民的需求。
离开乡村行政组织体系,依靠县和县以上的行政组织直接与农民互动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乡村以上的组织既无法掌握农村的信息、不能对症下药,也不可能有如此庞大的人力资源来直接服务村民。同时,乡村以上的组织直接与农民打交道,效率也十分低下,凡是那些村庄内部不规则、不常规、细小琐碎、具有突发性、临时性、偶然性,要联系到一家一户的具体实际的事务,都需要扎根于基层的乡村干部来处理。国家力量难以介入村庄社会,或不经济地介入,会导致农村社会内部的离散力量和无序化,最终不只是影响公共品的供给,而且会严重损耗村庄内部的一致行动能力。因此,乡村行政组织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中最关键的枢纽性力量,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是乡村发生危机时可以随时动员起来维持基本秩序的灭火器。
同时,乡村行政组织体系这个肩负着极其重大责任的公共权力,本身就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公共品,必须由国家来建设健全,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剥离出去,推向市场和社会。因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共品需求极其复杂,且农村的市场化程度低,是市场力量边缘地带。市场化的公共服务存在着服务供给方与服务接受方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短期服务与长远规划的不衔接、公共服务供给市场本身不完善和不完全的严重缺陷[7]。乡村行政组织体系在保障农村公共品供给、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方面有着市场和社会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建设健全与农村社会结构相匹配的乡村行政组织体系。
乡村社会建设,包括村社组织的建设和农村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和组织建设密不可分,文化建设以组织建设为载体,组织建设以文化建设为灵魂。通过这两个建设,可以加强社区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降低公共品的交易成本,从而强化农村社区性公共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公共品供需均衡的实现。村社组织指的是带有集体经济色彩的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组织。税费改革之后,绝大部分的村社组织由于缺乏集体经济实力,无力、甚至也因之无心组织农民、供给公共品。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做实村社组织,其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给村社集体注入资金、资源。近年来,国家每年都通过各种管道,以各种形式加大支农资金的投入,之前采取的方式基本都是直补到户,今后新增的支农资金可以考虑直补到村。如此,村社就有了一笔不菲的资金,可以逐步对农民最迫切需要的公共品进行内生性供给,而村社在使用这笔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进行决策。
乡村社会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村社会文化建设。目前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内生性机制不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缺少自信和合作精神。文化建设可以为农村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培养农民的自信、勤劳的精神,调动他们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文化建设更可以凝聚社区,增加农村的社会资本,从而可以提高村社的民主水平与合作能力。
农村社会文化建设要以村社为本体。在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时,要照顾村社的居住形态,合理布局,还要注重村社的文化传统,让村民产生归属感,从而增强村社的凝聚力。农村文化建设还要以农民为本位,要有助于大众参与,尤其是广大中老年参与。同时,农村文化建设还要特别注意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建构有利于农村社会内部开展合作互惠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从而创造合作的文化氛围。
因此,切合农村实际的行政组织建设和社会建设,能有效地增强农村社会的整合、动员、合作能力,这也是提升农村公共品供给内生性机制、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促进公共品供需均衡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罗兴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与效率.北京:学林出版社,2013
[2]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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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狄金华,董磊明.农民合作行为中的惩罚机制及其实践基础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1(3)
[5]贺雪峰.新农村建设要强调村社本位.调研世界,2007(1)
[6]董磊明.强大的常规性权力何以必要———论村庄政治中的基层组织体系.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9)
[7]贺雪峰.论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与功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