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社会,企业家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以“市场化”为主题的经济改革方案,在中国经济活动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起更好的作用。尽管这并不表明政府会完全退出经济活动(主要指国有企业部门的活动),但表明要把更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更多的经济活动让渡给企业。政府成为经济活动的监管主体,而企业家则是直接主体。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提供有利的政治、制度和政策环境,为企业家提供动机和动力去专注于经济活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里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这些年的经济实践表明,最遗憾的就是忽视了企业家这个群体,好像政府自己才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到处碰壁,政府叫得响,但因为企业家的缺位,导致政策空转。
在设计供给侧改革计划的时候,关键是要从企业家的角度来考量,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讨论。
第一,企业家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因为安全是任何人最基本的需求。不管什么情况,如果企业家感到其个人和家人人身安全都成了问题,企业如何发展,对其就毫无意义了。
第二,与之相关的是财产安全。企业家是资本的主人,资本的本质也就是多数企业家的本质。大部分企业家对环境极其敏感,一旦觉得不安全就需要寻找新的安全地方。
保障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中国政府多年所努力要实现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为企业家提供稳定而有利的政治环境。例如“三个代表”理论容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家加入中共,给他们提供正常的政治参与管道。第二,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和法治。中国已经修改了宪法,宪法承认民营企业的合法性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更是为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一、制度化的政商关系
第三,市场机制。企业家依靠市场而运作,没有市场,企业家就没有活动空间。在这方面,企业家面临的困境至少有二。一是市场空间的垄断状态,在一些领域是国有企业垄断了市场,在另一些领域则是大型民营企业垄断。即使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也是简单地扩张市场,并非提升已有市场的质量。在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很难发育,提升质量,而往往是相反。二是行政干预。政府行政权力仍然过大,不仅没有把很多权力下放给企业和市场,而且随意干预市场。和西方市场经济相比较,中国仍然是“府内市场”,即市场被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尽管这并不是说政府永远有能力控制市场,但行政的强力干预让市场变得畸形不堪。
第四,制度化的政商关系。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非人格化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非企业和政府官员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社会,政商关系既不可避免,也是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因为政府必须依靠企业家来发展经济。但企业面对的必须是作为组织和制度的政府,而不是一个个政府官员,官员只是政府的代表。企业所需要的是可以继承下去的制度化了的政商关系,而不是不能继承的人(企业家)与人(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政商关系基本上是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制度化。一旦政府官员流动,这种关系也就会中断;再者,一旦企业家二代接班,这种个性化了的关系也往往难以为继,甚至会变得恶化。一些企业家无奈,只能一方面对建立这种关系“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则厌恶这种关系,把小孩送到国外,不想把这种恶劣的关系传递下去。中国企业很喜欢和外国公司做生意,因为公司之间都是法律之上的契约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金融的平等。直到现在,国企与民企、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金融条件是不平等的。国家控制的国有银行系统基本上都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它们很难有动力去为民营企业服务,更不用说是中小型企业了。这就要求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尤其是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地方性银行。
第六,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制度条件。在任何社会,中小企业的发展至为重要,尽管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会太大,但它们是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而充分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发展中小企业,除了上述金融服务,还需要包括税收、投资空间、咨询提供、人才培养、市场关联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方面政府责无旁贷。
二、企业要承担社会负担
第七,税赋的平等,不同的税种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企业不能承担高过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税赋。对企业要减税,减税才能扩大企业的投资动机,而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扩大表明税基的扩大。同时,合理的税赋水平为企业家提供不逃税、不做假的动机。现在因为过高的税赋,很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地逃税,同政府玩“猫捉老鼠”的税收游戏。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整税收就成为必要。实际上,通过减税来促进经济发展是西方供给学派的核心之一。
第八,合理的社会负担。企业要承担社会负担,这具有普遍性。不过,今天中国企业的社会负担,也就是“五税一金”实在太重。一般上,社会负担为企业总体负担的百分之二十,甚至更多。和过重的税赋一样,过重的社会负担也促使大企业作假、逃避社保,甚至在感觉不安全的情况下转移财产,避免日后被政府追责甚至“清算”。
过重的税赋和社会负担使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过高。中国现在只是一个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所得7800美元),但生产成本几乎已经赶上发达经济体(包括人均国民所得5万多美元的美国),在一些产业甚至高于发达经济体。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很难促成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多年来,中国的决策者和立法者越来越呈现出教科书式的决策方式,只是从概念和理论出发,而不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来立法。《劳动法》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需要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过必须真正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现行的《劳动法》不仅没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促成资方的作假、作弊和逃避,用各种变相的方式于劳动者不利。这里尽管有资方法律观念淡薄的因素,但劳动法的不切实际也是重要因素。
诚然,一个社会的目的也并非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经济面而非社会的全部。政府决策时需要考量各个社会群体的需求,要在各种需求中间保持平衡。不过,经济还是社会政治的基础,如果经济出现了问题,社会政治都会出现问题。这并不是说,政府的供给要倾向于企业家。企业家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是“零和游戏”,也可以是“双赢游戏”,政府的政策供给是关键。政府必须在“亲商”和“亲民”之间实现平衡,倾向了任何一方,就会出现的“零和游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