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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质量建设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

当下中国,社会建设开始逐渐摆脱依附于经济建设的传统定位,成为国家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具体建设行动层面上,社会建设的“社会性”何在,或者说建设何种类型的社会,学界依然有诸多争论。有研究指出,社会自治是社会性的体现和根本,国家赋权释利于社会社会建设的未来趋势[1];也有研究者对社会自治趋势充满忧虑,指出为了避免掉入“陷阱”应在国家主导框架下定位社会自治[2]。在笔者看来,二者争论的焦点就是如何在转型期定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经典而又重要的问题。前一论点延续了洛克式“国家—社会”思路[3],即主张“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只有将社会从国家中抽离出来,方能使之成为一个自我调整的实体;而后一论点则属于典型的黑格尔式逻辑,强调“国家高于社会”[4],否则将会离心国家权威和能力,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们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学界对此命题已达成基本共识,且在政策行动上,规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制度架构也已基本成熟。而对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经济社会建设远未摆脱“总体性社会”[5]的路径依赖,如何界定国家与社会的行动边界依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当我们舶来扎根于西方制度背景下的“社会质量”理论并尝试以此来审视自身的社会建设时,本体性思考尤为必要。恰如英国学者艾伦·沃克所言,“从起源上,社会质量是一个纯粹的欧洲概念,并且没有想过拓展其相关应用的可能……有必要思考其适用于亚洲环境的可能性”[6]。目前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社会质量的讨论多是亚洲层面的适应性思考[7]:要么是对社会质量指标体系中的个体指标进行调整和改造,要么是泛泛地用“儒家思想”或“儒家福利体制”对亚洲与欧洲差异进行“简单化定义”[8]。但与迈向一体化的欧洲不同,亚洲各国间在国家与社会模式上的差异性显著,且中国在其中特色尤为鲜明,往往难以简单归类。

其实,从引入社会质量理论之初,中国学者就已意识到了这种差异并进行了大量有意义的本土化尝试,如有学者将社会质量理论与中国传统和谐社会思想进行比较[9],还有学者将社会质量框架调整后运用于检视中国地方城市社会质量状况[10]。可遗憾的是,这些尝试多还是延续了日韩学者的思路——指标体系上的修正或文化大传统的比照,缺乏对社会质量框架理论前提的思考。笔者以为,在欧洲社会质量理论的中国社会本土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命题仍然是最重要的理论前提,值得和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欧洲社会质量理论的内涵分析

从规范定义上来说,欧洲学者将社会质量描述成一种体现“人的社会本性”的关系状态,是“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其共同体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并且这种生活能够提升其福祉和潜能”[11]。所谓“社会性”在某种意义上不是那种外在于社会个体的涂尔干式客观存在,而是指“作为社会存在的互动主体的构成”[12]。社会质量理论通过对社会个体间互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结构”的关注,将个体认定为“存在于社会”,从而完成了对新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超越[13]。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将之与过去影响甚大且获得全世界认可的生活质量理论、人类发展与人类安全理论相提并论,甚至指出该理论实质上是属于“一个综合的元理论方案”[14]。可以说,社会质量理论的价值不只在于其建构了一套评估欧洲社会建设状况的全新工具,更重要的在于,其通过引入“社会性”而超越了市场至上的社会发展逻辑。因而,社会质量理论是建立在“人的本质是社会存在”基础之上的,由社会参与和社会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质量则是其本质所在。具体而言,社会质量理论包括如下几个层面的内涵:

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社会愿景的社会质量。一直以来,对于理想社会的构想和追求是很多社会科学家终生努力的方向,也是社会学想象力的重要体现。从柏拉图设计的以公正为本的理想国[15],到亚里士多德的“外物诸善、身体诸善和灵魂诸善”三位一体的“优良城邦”[16],从莫尔想象的以公有制和合理分工为基础的乌托邦[17],到马克思倡导的以需求为本的共产主义社会,乃至从理论想象走向现实试验的“新和谐公社”[18],在笔者看来,所有这些理想社会模式尽管多是无法实现的美好愿景,但关键的是,他们刻画美好社会形态过程时所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团结”等理念已经获得普遍认可,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社会建设行动,成为他们制定社会政策的重要价值基础。

从构成要素来看,社会质量四要素分别对应着四种不同的理想社会理念,这既属于理想社会建设的路径,更是对未来美好社会类型的规划和追求:社会经济保障意在追求社会正义;社会包容关注的是减少社会排斥以增强人们的平等权利;社会凝聚向往的是社会个体相互信任的共同体式团结状态;社会赋权要求的是建构为个体提供公平机会的自由环境。[19]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质量理论属于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的倡导,在这样的社会中,不但社会个体的人权有制度保障,而且通畅的社会交往和参与渠道能够激发集体认同,增强社会凝聚,使欧洲社会摆脱原子化状态而迈向一种富有归属感的共同体世界,即欧洲社会一体化。所以斯特博直接指出,在欧洲未来的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质量“要成为一个目的,或一个变动的目标”[20],并且始终以维护社会成员尊严为社会建设的立足点。

其次是作为一种社会发展范式的社会质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发展范式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发展的理念,即发展的意图是什么;二是发展模式,指涉的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发展的意图。在发展理念上,世界各国纠缠于“物”的发展优先还是“人”的发展优先;在发展模式上,人们又在方式的一致性与多样性上争论不休。[21]时至今日,在经历了“增长极限”带来的“有增长而无发展”的阵痛后,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了“华盛顿共识”发展模式所造成的弊端,慢慢接受了“人”发展优先的理念。[22]

在这样的背景下,欧洲学者提出了社会质量理论,以取代建立在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之上的新自由主义发展范式。在发展理念上,社会质量理论强调在“个体性—社会性”之间寻求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协调;而在发展模式上,则主张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重,通过平衡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关系而提升发展的质量。可以说,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范式,社会质量理论意在克服过去一些发展范式片面性(如经济决定论)或“社会性”关注不足(如生活质量理论)的弊端,试图建构一个整体性的发展框架,既保障社会个体尊严,同时也将(欧洲)社会打造成一个集体认同的共同体世界,如所谓的“社会欧洲”。

最后是作为社会评测工具的社会质量。从创立之初,社会质量理论所蕴含的政策行动意图就非常明确,即通过社会政策设计治疗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给欧洲社会带来的诸多弊病,比如贫富差距、社会排斥等。因此,社会质量在进行概念化理论建构的同时,也设计了一套操作化指标体系以对欧洲各国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政策干预的焦点,从而不断挖掘出社会质量理论在公共决策中的功能。[23]如沃克所言,社会质量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为政策制定者和公民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尺度,同时也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指引。[24]

在使用社会质量工具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尽管不同国家所采用的具体指标会有所差异,但社会质量指标体系一般可归类为条件性因素、建构性因素以及规范性因素三大部分,具体包括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包容、社会团结以及社会赋权四个维度。在操作化时,可以根据各国现实情况,通过德尔菲法及数据校验等方法遴选适合指标并对指标进行赋权[25],然后通过数据采集和统计测算,可以对一国的社会质量进行评估,诊断出其质量建设滞后的环节——发展的“软肋”,进而采取相应的政策干预。如李在烈和张德镇通过聚类分析法画出了社会质量四边形图,并据此对世界各国的社会质量状态进行比较分析,他们发现韩国在社会赋权方面水平较高,但在政治赋权和去商品化水平上则较为落后,所以强化社会保护与政治民主化建设是韩国新时代发展所面临的紧迫任务。[26]除了对一国整体社会质量进行评估外,该指标体系还能够延伸至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状态进行评估,如小川哲夫认为该理论能够开辟老龄化研究的全新视角。

当然,社会质量理论在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社会质量状况进行评测时,除了指标遴选和赋权要考虑本土社会的特性外,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科学性也是其必须要考虑的,这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质量评估,也直接关涉公共决策的效果。这在欧洲社会质量理论运用于中国社会状况评测时体现得尤其明显。[27]

欧洲社会质量建设的动力源:国家抑或社会

欧洲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社会质量理论的意图非常明显,即从新自由主义浪潮中找回“社会性”的立足之地。因此,社会质量建设逻辑是相互依赖基础上的共同合作,这显然与市场强调竞争逻辑不同。在欧盟各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尽管市场自由化程度有所差异,但亚当·斯密的“最小国家”原则已取得普遍共识,而且这一原则也辐射渗透至社会建设领域,直到二战后贝弗里奇报告出台,这种情况才有所扭转。

在这样一个对市场资源配置机制高度依赖且市场竞争原则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质量理论如果想突破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模式,探寻其中的动力机制显得尤为必要。也就是说,当新自由主义推行的市场原则无孔不入,甚至连社会“公共领域都商品化”[28],那么谁又会去关心社会性呢?社会质量建设实质上是在打造一个外在于社会个体的实体,而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每个具体社会成员所无法决定的。正如沃克所言,社会质量理论涉及两个假设:一是社会质量是为了个人的福祉;二是个人具有参与的动机和能力。所以,只有找到聚焦于社会个体需要上的“激活措施”[29],社会质量建设才能获得动力源。笔者以为,厘清欧洲社会质量理论框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对其居于其中的角色进行定位,是“激活措施”的根本。

(一)欧洲社会质量以国家为中心而展开

近些年来,欧盟提出了“社会欧洲”目标,试图在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一体化,社会质量理论框架中提出的共同体目标实质上就是此愿景的直接体现。但是,如果欧洲要实现“社会一体化”,那么必须要建立一套跨越民族国家的超国家社会政策体系,这个难度非常大。可以说,社会质量理论试图超越福利国家体制,但在具体政策行动层面上又立足于主权国家,如此复杂的情况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1.国家是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安全和生活机会的主体,即建构公民的社会安全网是国家的责任所在。现代社会福利理论一般认为,国家是社会福利的当然责任主体,至少要承担包括问题应对、政策制定、立法执行、资源筹措与再分配以及监督管理等责任。[30]在社会质量理论框架中,国家的社会责任主体定位非常明确,这在社会经济保障方面体现得尤其明显:一方面国家是社会保障和福利供给的主要角色,另一方面国家拥有暴力的唯一合法使用权,这种权力垄断是保障民众基本生存安全的基石。

2.社会质量建设所带来的福利配置是以公民权为前提的。马歇尔(T.H.Marshall)的公民权利理论使欧洲社会政策从最初资源分配导向成功转型为公民权利导向。[31]其实,公民权在从民事权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利的线性发展过程中,也重新界定了国家与社会在福利配置上的关系:一方面国家通过再分配权力扩大了公民权利范围;另一方面以领土国家为界限的公民权在排斥外来者(非国籍的移民)的同时,也强化了国家内社会成员的国家认同和凝聚力。[32]在社会质量框架中,社会包容要素意在考察公民权利的实践形态,即公民参与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系统的可能性。换言之,针对欧洲社会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社会排斥问题,社会质量要发挥国家力量拓展社会包容的力度和广度,以期重组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

3.社会质量倡导欧洲以国家为主体去追求社会质量目标,但欧盟不同国家在社会政策上的国家能力差异巨大,国家承担社会责任也不尽相同。在盎克鲁—撒克逊模式下(如英国),强调国家只负有剩余责任,家庭和个体是社会风险应对的主体;而在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下(如德国),国家父爱主义传统强大,强调国家在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化角色。可以说,时至今日在经济一体化程度极高的欧洲,各国依然在“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之间摇摆不定:福利国家往往是以牺牲自由和效率为代价;而对福利社会,则有福利能力不足及会削弱国家能力的担忧。显然,社会质量试图在一个框架下将上述两种模式整合起来,使国家在扮演稳定器角色的同时,又不能限制市场自由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可是,当欧盟用一整套社会质量指标对各国社会质量建设状况进行评估的时候,本身就意味着跨越主权国家的社会质量建设仅仅是在评测工具层面上的。遗憾的是,对此社会质量理论一直没有给出相应的对策,这实质上自我设限了其在欧洲的拓展。

(二)找回“社会性”是欧洲社会质量建设的基石

如上文所言,欧洲社会质量理论倡导通过社会质量找回“社会性”,以推动“社会欧洲”的建设,其中逻辑非常明显,即改变欧洲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的状况,强化社会自身的能力与独立性。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虽然是独立于国家的,但是却无法自给,这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中的(个体)特殊利益与(大众)普遍利益的冲突,所以市民社会本质上依然依附于国家。虽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有所贬抑,但其分析的独立社会中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团结困境,即使在今天依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社会质量理论所强调的社会凝聚要素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社会问题和冲突而导致的社会分裂或解体,增进社会的团结。由此可见,社会质量理论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埃米尔·涂尔干的社会团结思想。涂尔干认为,团结是社会的一种有序状态,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是基于“关系系统”(社会分工形成的互赖关系)和“义务之网”形成的[33]。在社会团结建构上,与涂尔干强调法人团体的社会组织干预类似,社会质量理论对社会参与在建设行动中发挥的作用寄予厚望。具体而言,欧洲社会质量理论中的“社会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人”是社会质量理论的核心关怀。如果说新自由主义下的社会政策是以原子化的“经济人”为前提的话,那么社会质量理论倡导的社会政策则是围绕“社会人”展开的。社会人强调社会成员的个体性发挥嵌入在社会关系中:一方面社会成员具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另一方面这种需要又是社会化的,受制于“独立于相关行动者的制度系统”[34]。正是基于个体与结构之间的二重性关系,社会质量理论并没有将关注点局限于社会个体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生活标准之上,而是在评估社会个体经济社会境遇(社会经济保障要素)的同时,更多关注社会结构条件状况及其对社会个体的安全感受(如信任、认同等)、能力建设以及参与程度(社会赋权要素)所造成的影响。可以说,社会质量某种意义上是将生活质量与美好社会统合在一个框架之中,在社会个体自我实现与社会认同的互构关系中,强调社会个体的生活世界与公共世界的协调。

2.社会参与是社会质量建设的根本。在社会质量框架中,社会赋权要素指涉的就是社会参与,即“发展公民参与和决定日常生活进程的能力”[35],增强公民的权力和能力以拓展社会参与。恰如沃克所言,“社会质量取向的本质与一个自愿的、参与式的、民主的相关”[36],这种根本性作用具体表现在:

(1)社会参与是社会福利资源供给的重要手段。在社会质量理论框架中,并没有给任何特定的社会福利资源供给者以特权[37],而是倡导引入社会力量以社会化的方式进行供给,以提升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新自由主义理论对福利国家体制的批评并不是要否定国家责任。相反,该理论认为福利国家体制的致命缺陷并不在于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而在于对(经济与社会)自由的伤害,而开放福利资源供给市场,引导社会参与是一种有效改良方法。

(2)参与主体上的社会化,即以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为主。一直以来,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家庭在社会互助和社会参与上的作用不言而喻。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发达,家庭的很多功能逐渐社会化给了外部社会组织。在社会质量框架中,各类社会福利组织、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专业化社会组织等都是重要的参与力量。当然,这些社会参与力量除了扮演一些工具性角色外,更主要的角色在于以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38]。

(3)社会参与是社会凝聚和认同形成的基础。社会质量建设强调“社会关系”的建构,这并不仅仅指社会个体间形成的网络,更包括社会组织与团体间因社会交往而形成的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结构是社会有效的黏合剂。与此同时,社会赋权意在增强社会成员的“可行能力”[39],并推动不同社会阶层间形成平等与有序的互动原则。换言之,只有当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均能够控制和选择自己的生活时,才会认为“社会”是属于他们的社会社会认同的形成才具有可能。

3.社会投资——社会质量建设的依赖路径。基于福利国家体制的危机,需要对国家再分配方式进行创新已成为欧洲社会的主流认知,以社会投资为核心的积极社会政策即是欧洲国家制度创新的产物[40]。我们知道,社会质量本质上属于一种行动者导向的理论,是要在新自由主义主张的“福利最小化”与福利国家体制的“福利依赖”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而在社会质量四要素框架中,社会包容和社会赋权就是在强调国家福利责任的同时,拓展公民的选择能力和范围,这种政策行动与社会投资不谋而合。社会投资主张通过社会政策行动对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在社会质量理论眼中,这显然是欧洲高质量社会发展状态的重要标志。

总之,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而言,国家再分配一直是其社会建设最重要的资源支持渠道,而社会内部的互助自给一般扮演资源补充角色。在欧盟各国,尽管国家能力和权威各有差异,但民主政体和公民社会传统已为国家与社会规定了一以贯之的互动原则,这为社会质量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通过社会包容和社会赋权,社会质量理论解决了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独立社会无法自给的困境。一直以来,在社会建设的动力源上,传统社会福利理论认为,这是基于国家的社会良心与责任感,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则认为那是阶级斗争所驱动的,是国家回应社会运动或抗争而做出的政策选择。[41]不过,社会质量理论回避这样的争论,将国家与社会糅合在一起作为社会质量建设共同的动力源,既强调国家的社会投资责任,同时也寄希望于社会参与。显然,这种回避可能导致对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政治利益矛盾估计不足,而为社会质量建设实践行动过程中的困难埋下隐患。

结语:社会质量建设中的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经典命题,由此产生了众多论断,从“守夜人”,到“推动者”,再到“监管者”等[42]。不过,近些年来,西方学界逐渐摆脱“国家与社会孰强孰弱”的抽象争论:一方面如上文所言,是因为宏观上的国家与社会互动原则在西方国家已经基本确立;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是历史性,在不同历史和社会情境下会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在现实行动中,社会与国家均具有自主性,都是具有自我利益取向的独立行为主体。前者主要体现为独立性、自治性及其自给力;后者则具体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地缘政治层面,主要指在全球化浪潮中,国家作为竞争主体的存在;二是指国家在领土主权范围内的行动方式。[43]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主性这两种维度在社会质量理论框架中均有所体现。

对于社会质量理论而言,无论在立论思路还是在具体要素框架上,均没有在抽象层面上讨论国家与社会,而是将二者具化为政策制定和建设行动的参与者以寻求社会质量建设的动力源,但其间的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主性之间却存在着矛盾:(1)社会质量增强与国家能力削弱之间的矛盾。据上文所言,笔者以为,社会质量建设将从两个方面削弱国家能力:一是在社会治理策略上,分工高度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将是社会质量笔下“理想社会”的治理主体,而其中政府官僚机构的功能主要在于协调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44]由此,国家除了垄断暴力惩罚权外,其他治理权力则逐渐被社会化。二是社会质量建设取向与国家计划之间的矛盾。找回“社会性”是社会质量建设的主要动机,“社会性的核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公民的自我实现”[45]。因此,社会质量理论在建设取向上是反对国家权力领导与计划的,其追求的是公民自治权力的保障以及社会的独立自给从而最大限度地摆脱对国家的依赖。恰如沃尔夫冈·贝克等人所言,社会质量的目标是“要促进参与式社会对话,而不只是参与式的(国家)计划”[46]。(2)社会欧洲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内在张力。对于欧洲社会质量建设而言,国家间在社会层面上的合作逻辑取代市场机制的竞争逻辑是基本路径。所以,跨越主权国家边界的协调机制以及跨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系是“社会欧洲”实现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主权国家的权力则不可避免地被分隔和分散了,由此带来两个后果:一是主权构架地位和能力弱化,而欧盟层面的权力则出现集中化趋势;另一个是区域城市能力和独立性的提升。由于欧洲层面上的诸多社会组织和基金直接参与区域城市的社会建设,导致区域城市对主权国家层面上资源和政策的依赖性减弱,地方主义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公民权是社会成员享受社会质量建设成果的资格,在社会权利未能一体化的背景下,社会欧洲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张力一直存在。因此,社会质量建设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将成为下一步研究深化的重要切入点,恰如沃尔夫冈·贝克等人所言,“新区域和地方层面的手段与欧洲层面的手段之间的政治差距,以及民众和权力之间的鸿沟都为社会质量理论提出了一个理论和方法上的新问题”[47]。

社会质量理论的推广来说,很多学者都相信,社会质量理论虽然起源并立足于欧洲社会,但对亚洲国家同样适用甚至更具潜力,一个重要缘由在于,社会质量理论所强调的“社会关系”在亚洲国家具有更深的社会基础。[48]但是在中国社会中,虽然“迷恋”社会关系的传统深厚,可与欧洲社会更强调社会关系的正功能不同,中国目前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不是社会互动秩序的表征,未能充分起到社会黏合剂所应有的社会凝聚作用。相反,它甚至与权力结合成为阻碍社会公平、制造社会排斥的工具。这与中国本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由于历史路径依赖效应,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几乎所有的社会建设行动都需要国家授权许可方能进行,强大的国家控制力与虚弱的社会自治力形成鲜明对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建设的运行轨迹。在这样的背景下,欧洲社会质量建设过程中削弱国家能力的矛盾将会在中国体现得更加明显和激烈,这种矛盾冲突既体现在利益分割上,更体现在国家权力的分散上。比如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各地不断出现裙带关系及权力寻租现象,以及社会各界对中国社会建设取向截然相反的态度等,这些都是这种冲突的有力证明。另一方面在中国独立社会力量未成气候的背景下,欧洲社会一体化过程中主权国家能力弱化现象不适用于中国,但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地方主义趋势会同样明显。进言之,如果缺乏强大的国家中央权力推动,中国地方政府的社会质量建设的驱动力又会在哪里呢?是基于国家的社会良心或社会责任还是基于社会赋权所产生的驱动力呢?这都是欧洲社会质量理论本土化过程中必须正面的问题。

总之,当我们在舶来以欧洲社会权利一体化为蓝图的社会质量理论的时候,所面对的是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权利二元性(如体制内外差别、城乡差别、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差别等)现实,这个事实决定了我们在社会质量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思考的是中国社会是“谁的”社会这样一个极具本土特色的问题。所以在笔者眼中,欧洲社会质量理论本土化的要义或许不在于通过指标体系的调整而对中国或区域的社会质量状态进行评测,而在于其对“社会性”的追求给予我国社会建设所刻画的指引,笔者以为,这才是欧洲社会质量理论给予我们最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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