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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族际通婚的发展趋势初探

——对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与讨论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先后正式识别出55个少数民族,为每个公民明确了“民族身份”,并为各少数民族设置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占国土面积的64%。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1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9%。各族群人口规模和地域分布特征决定了族群关系对于我国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国际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从人口学角度来考察中国各族群的人口变迁,是研究中国族群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一个重要分析视角和切入点。

族群国家的社会学界都把族群研究作为重要的研究领域。而在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中,核心专题之一是分析国家内部的族际通婚状况。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的相关统计与学者们的调查缺乏与族际通婚相关的数据,我国关于国内族际通婚的宏观量化研究相对较少。本文试图对中国近期三次人口普查,特别是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民委联合公布的全国族际通婚数据加以分析,来理解我国近20年来族际通婚的演变趋势,以及各族群在族际通婚方面显示出的人口学特征。

一、族际通婚研究文献梳理

由于人类社会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和人口迁移,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多族群国家,国民中包括了一些在体质特征、血缘记忆、语言使用、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以及社会和政治进程等方面与主流群体有所不同的少数群体成员。如何在法律和制度上确立主流群体和少数族群之间的关系,如何考察族际交流的互动机制和族群关系的演变态势,始终是这些多族群国家政府和学术界极为关注的课题。

(一)西方社会学的族群通婚研究

族际通婚族群之间的差异程度以及造成相关差异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原因密切相关,而且族际通婚直接影响群体边界的变化,族际通婚态势对国内社会整合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社会学的族群研究中,族际通婚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研究专题之一。韦伯认为,“在所有那些具备了发达的‘族群’意识的群体中,存在或者缺乏族际通婚通常是种族吸引或者隔离的后果”(Weber,1978:385)。辛普森和英格尔把族际通婚率视作衡量美国各种族、族群之间的“社会距离”和族群融合的最敏感的指数,用以判断族群区隔和融合的程度及发展态势(Simpson & Yinger,1985:296)。戈登在《美国生活中的同化》一书中提出了研究和度量族群融合的7个变量,其中最重要的是族际通婚,他认为“通婚是(族群间)社会组织方面融合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物”(Gordon,1964:80)。这些研究结果都表明,只有当两个族群大多数成员之间保持广泛而普遍的社会交往,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渐趋一致或高度和谐,两族之间才有可能出现较大数量的通婚现象。来自欧洲各国的白人移民后裔之所以能够形成相互之间高度认同的“美国白人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彼此之间的高通婚率(Alba,1990:167)。

西方学者对美国族际通婚开展了大量研究,归纳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变量。如在调查中使用“通婚对象族群的优先排序表”分析通婚中出现的种族/族群选择现象(Thernstrom & Thernstrom,2002:1)、分析通婚夫妇的性别比例(Simpson& Yinger,1985:298)、族际通婚的地区差异(Simpson & Yinger,1985:297)、族际通婚夫妇的宗教信仰背景比较(Goldscheider &Goldscheider,1989)、族际通婚中的代际差异(Feagin& Feagin,1996:400)、族群人口相对规模对通婚的影响(布劳,1991:40)、语言使用对族际通婚的影响(Xie & Goyette,1997)等。以上文献中提出的研究专题和分析视角深化了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对于中国族际通婚状况的社会学研究也具有启发意义。

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的族群关系时,也关注族际通婚现象。美国最早出版的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研究的专著《中国的四千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和国族整合》承认汉藏通婚有悠久的历史,但是担心解放军进藏后出现的汉藏通婚有可能干扰藏族婚龄人口的男女比例并引发冲突(Dreyer,1976:167)。研究中国族群交往史的学者认为,中原王朝“教化”蛮夷时经常把通婚作为一个官方鼓励手段(Diktter,1992:57)。还有一些学者指出,族际通婚和文化交流在许多国家都促进了族群边界的弱化,但是,当代中国政府对族际通婚所生子女的“民族身份”登记制度在客观上阻碍了这一自然进程(Mullaney,2011:123)。这些研究指出,中国的族际通婚历史悠久,在理解当代中国族际通婚现象时,政府的政策导向和身份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中国学者的族际通婚研究

中国历史文献中保留了大量关于各朝代宫廷、皇族的族际通婚史料,对这些史料首次进行系统整理的是历史学家王桐龄。他汇集了女子入宫、公主宗女下嫁等涉及族际通婚的文献资料,认为“杂婚”是统治群体同化其他族群的主要方法之一(王桐龄,1934)。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组织学者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社会历史调查,调查报告中包括大量对各调查社区族际通婚情况的文字描述,但缺乏系统的量化分析、比较研究和深入讨论(马戎,2001:170-171)。在1949年以后我国的族际通婚研究中,为人熟知的有严汝娴1986年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为读者了解少数民族婚姻提供了基础信息。随后,我国学者先后发表了一些研究族际通婚的专题论文,大多是对文献记录的族际通婚情况进行梳理归纳(陈明侠,1993)。

从中国知网的相关学术文献检索数据来看,近期我国学术界对当代少数民族族际通婚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都是采用民族学、人类学方法对某一区域、某一少数民族或某几个少数民族的通婚现象的个案研究,呈现出具体、分散以及个案化的特点,缺乏对通婚模式的概括以及比较研究。最早引入西方社会学抽样问卷调查方法研究我国族际通婚状况的成果是1988年马戎和潘乃谷对内蒙古赤峰农牧区蒙汉通婚结构性特征的分析,作者以41个自然村和2089户的问卷调查数据对赤峰地区的族际通婚模式进行了分析,提出蒙、汉村民存在以各自传统经济活动为背景的不同的“上嫁模式”,开创了社会学对我国族际通婚进行量化分析和模式分析的先河(马戎、潘乃谷,1988)。之后国内学者用社会学方法进行的族际通婚研究逐渐增多(马戎,1994;王俊敏,1999;菅志翔,2004;梁茂春,2008;李晓霞,2008,2012;高颖、张秀兰,2014;赵锦山、徐平,2014)。

人口普查数据是在宏观层面分析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族际通婚模式的重要资料来源。与“通婚对象族群的优先排序表”分析相类似,李晓霞使用2000年普查数据,分析了我国各民族的“通婚圈”,指出我国多数的少数民族都与汉族有较高的族际通婚率,形成了一个以汉族为中心的族际通婚模式(李晓霞,2004a,2004b)。郭志刚和李睿的文章《从人口普查数据看族际通婚夫妇的婚龄、生育数及其子女的民族选择》是使用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我国族际通婚的人口学特征的经典论文,其结论是族际通婚能明显推迟婚龄并减少生育子女数,同时族际婚姻所生子女偏向于选择申报少数民族身份(郭志刚、李睿,2008)。刘中一、张莉(2015)比较了“五普”和“六普”数据,通过对少数民族族际通婚的状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指出在我国的族际通婚中普遍存在性别选择倾向,并具有明显的上嫁模式。

以西方学者讨论的影响族际通婚的变量为基础对族际通婚进行理论模型归纳的尝试见于马戎的《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文中提出了一个分析族际通婚的理论框架(马戎,2001:164),这个模式努力涵盖了可能影响族际通婚的各类因素,并且试图讨论这些因素的作用路径(见图1),是一项把分散的专题研究成果综合进一个宏观模型的有益尝试。

社会学通过对族际通婚率的考察来测度族群关系的强度和性质,将其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内部族际关系变化的最可靠、最敏感的指标,通过对族际通婚具体形式的变化和影响族际通婚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来认识和预测族群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从有关族际通婚的研究文献和理论模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个多族群社会出现较高族际通婚率需具备的4个基本条件:(1)族群间的文化整合达到较高程度,没有语言障碍,宗教上互不冲突或至少彼此容忍;(2)各族群成员之间有很多交往机会使人们相识并相爱;(3)族群彼此之间没有整体性偏见与歧视;(4)个人所在家庭与族群社区对族际通婚不反对甚至比较积极。惟有在出现以上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族际通婚现象(马戎,2004:432-462)。

以上研究思路均有助于社区调查或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但是,在面对我国宏观层面的人口普查数据时,可以作为量化比较和分析因素的,通常只有各群体的人口相对规模、各族群人口的社会结构特征、各族群人口聚居程度、族群之间的语言差异等有限的变量。

二、我国的族际通婚统计数据

由于我国社会学学科在20世纪50-70年代曾一度中断,以族群关系为专业领域的社会学研究恢复较晚,相关研究成果相对有限。同时,我国政府公布的全国和区域性社会经济统计均以行政区划(省市自治区、地州、旗县)为统计单位,不以“民族”为统计单位,因此无法使用政府的年度统计数据进行族群间的比较分析。从普查数据来看,1953年和1964年的两次普查只提供各族的人口数字和地区分布,1982年普查数据中仅包含各族受教育、行业、职业等方面的信息。只有1990年以来的近三次普查数据才提供了关于族际通婚的部分信息。人口普查数据是中国学者可以得到的全国性族际通婚数据的惟一来源,数据来源稀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者在宏观层面认识和把握中国的族际通婚态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这三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族际通婚数据的统计口径并不一致,先后出现过两种统计口径。第一种口径是全国分省市区的三类(全户少数民族户、少数民族与汉族混合户、全户汉族户)家庭户的户数和各类下属人口数。第二种口径是全国分省市区的四类(单一民族户、二个民族户、三个民族户、四个及以上民族户)家庭户的户数和各类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1990年普查数据的纸质版和2000年普查数据的电子版提供了第一种口径分类,2000年和2010年普查数据的纸质版提供了第二种口径分类的族际通婚数据。这两种口径公布的族际通婚数据提供的可供进一步分析的信息有限,如第一种口径的“全户少数民族户”中并未区分“同一少数民族户”(即族内婚)和“不同少数民族间通婚户”,所以只能把我国55个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其与汉族的通婚情况。而第二种口径仅显示家庭户成员中“民族身份”的个数,不显示汉族与各族群通婚情况,也无法由此得知通婚成员属于哪个具体族群

幸运的是,除了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民委合编的《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和《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国家民委的参与使这两套人口普查数据提供了有关中国各族群之间具体通婚情况的重要数据。这两套资料详细录入了以全国家庭户户主和配偶双方具体“民族身份”为统计指标的通婚信息,这是极为难得的研究中国族际通婚的详尽数据,而且由于这是非抽样的短表数据,因此涵盖了人口普查的全部人口。但对于研究者来说,仍然有两点美中不足:一是这套数据以全国为单位,没有分省区的数据,因此无法进一步分析族际通婚的地区差异;二是它只包括了有夫妇双方的“夫妇户”完整家庭,那些单身(未婚、离异、丧偶)家庭没有包括在内,家庭内部非户主成员的通婚情况也没有反映,所以研究者很难判断,2010年一些少数民族的家庭户总数之所以少于2000年,究竟是源于人口变动因素的影响还是统计口径的差异。换言之,对于离异、丧偶家庭的族际通婚情况、非户主的通婚情况以及未婚者的通婚意愿等方面,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收集更具体的资料以开展研究。

数据是族际通婚的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的人口普查设置了内容丰富的指标体系,可以很好地拟合现实人口关系模式,但是由于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可以支持深入社会学分析且具有现实针对性的民族人口数据资料库,我们只能非常粗浅地对相关问题做一些描述。由此可见,推进我国民族问题的社会科学研究,首先需要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从基础的数据资料建设做起。

三、1990-2010年期间中国族际通婚概况

(一)1990-2010年中国家庭户族群构成类别的规模、比例变化

从表1提供的数据看,1990-2000年全国总户数从27691万户增加到34049万户,增加了23%,同期户均人数从3.964人下降到3.461人,降幅为12.7%。全户汉族户的户均人数从3.916人减少到3.421人,降幅为12.6%;少数民族户的户均人数从4.547人下降到3.857人,降幅为15.2%,而少数民族—汉族混合户的户均人数从4.411人下降到3.880人,降幅为12%。可见在这10年期间,中国家庭户的户均人数规模呈整体减少的趋势,特别是少数民族户的户均人数因过去规模较大,下降更为明显。

少数民族—汉族混合户户数在总户数中的比例,从1990年的244%增加到2000年的2.68%,增加了0.24%,共计236.5万户,558.9万人。同期全户少数民族户在总户数中的比例增加了0.52%,共计1006.3万人。

如果我们把2000年和2010年两次普查的族际通婚数据进行比较(见表2),采用数据公布的第二口径,2000年“单一民族户”为33040.5万户,与表1中的“汉民族户”30990.7万户相比较,可以推算出2000年的“单一少数民族户”为2049.8万户。再把这个数字和“全户少数民族户”的2146.3万户相比,又可推算出2000年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通婚户”为96.5万户。全户为少数民族户(成员可能属于不同的少数民族)中,族际通婚家庭占4.49%。仅就2000年的数据来看,各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规模要大于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规模。

从表2提供的数据看,2000年全国有2.96%的家庭户(1008.6万户)属于族际通婚户,而2010年全国有2.74%的家庭户(1102.0万户)是族际通婚户。由此可见,2000-2010年期间虽然族际通婚户的实际户数有一定增加,但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在不考虑少数民族之间相互通婚户数的情况下,在1990-2000年间少数民族—汉族混合户总数就增加了35%,较同期全国总户数增加值(23%)高出了52.17%。而在2000-2010年10年期间,全国家庭总户数增加了18.05%,同期族际通婚户增加了9.26%,仅为全国家庭总户数增加值的一半。两个10年间族际通婚的数量变化呈现相反的趋势。中国的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因此,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通婚率是我国族际通婚中涉及族群数目和人数最多、也最具有指标意义的统计数值,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率的变化可以反映出20年间我国族际关系的主要变化。由于缺乏各年度的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判断这一族际通婚数量变化趋势出现逆转的具体年份,从而无法进一步分析影响这种变化的具体因素,尤其无法区分宏观政策因素(如“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重大族际关系事件对族际通婚造成的影响。

(二)2000-2010年全国各省市区单一族群户数及所占比例变化

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每个族群的人口规模、聚居程度以及与汉族文化的差异程度各不相同。在不同地区,各族与汉族通婚或者与邻近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历史传统也很不相同。2010年,在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1000万的有4个,人口在100万到1000万之间的有14个,人口在10万到100万之间的有18个,人口在1万到10万人之间的有13个,在1万人以下的有6个。各少数民族之间在人口规模、居住模式、文化特异程度等各方面差异极大。如果把55个“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族际通婚数据,将会出现各族通婚中的许多差异特征彼此抵消或相互平衡的现象,无法反映出各族群与其他群体交往交流交融中呈现的具体特征。因此,我们在表3中只考察“单一民族户”的分省区数据,以此来探讨我国族际通婚的区域性特征。

比较2000-2010年间“单一民族户”在各省市区总户数中所占比例的变化,会发现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有7个(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海南、湖北和云南)的单一民族户比例有所下降。这些直辖市和省份的经济相对发展较快,吸收了大量外来人口,族际通婚户所占比例在这10年内有所增加是十分自然的。有两个省区(四川、西藏)总户数中“单一民族户”的比例在这10年没有变化,其他22个省市区的“单一民族户”的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东三省“单一民族户”比例的增幅都超过1%。除东三省外,“单一民族户”比例显著上升的还有浙江(+0.66%)、贵州(+0.60%)、广西(+0.42%)和新疆(+0.36%),分别位于我国东部沿海、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而社会经济发展处于全国中间状态的山西省单一民族户增加了0.26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以我国各省市区为分析单元,族际通婚的变动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语言文化状况之间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以“单一民族户”比例为指标,北京、上海、广东这三个经济快速发展省市的族际通婚状况与相对发展较慢、吸收流动人口较少的湖北和云南相似,西部发展重镇的四川与人口密度极低的西藏相似。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浙江省,却与经济发展较慢的贵州省同样出现了“单一民族户”比例的明显增长。由于各地区人口族群构成、族际交往条件和互动历史各不相同,如果希望了解各省区族际通婚的地方性特征,需要对各省区开展进一步调查分析才能发现影响各省区族际通婚的具体因素。如果没有分族群分地区的婚姻统计数据作基础,使用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且仅提供“单一民族户”这种笼统指标的数据来考察我国族际通婚状况,不能有效说明我国族际通婚的结构特征,由于无法知道“非单一民族户”中的婚姻究竟发生在哪些民族成员之间,这种统计指标在深入分析时的利用价值有限。

四、2000-2010年各族通婚模式的演变

国家统计局、国家民委合编的《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和《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这两套资料详细提供了这两次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全国家庭户户主和配偶的族群身份信息,这是开展中国族际通婚研究十分难得的数据库。由于提供了“完整夫妻户”户主、配偶双方的族群身份信息,我们可以看到户主及配偶具体分族群通婚数据。但是正如前文所说,这是全国范围的统计数字,无法呈现出各地区的族际通婚特征差异。例如东部大城市散居回族人口的社会氛围和通婚情况,与西北甘青地区宗教传统浓厚的回族聚居区的社会氛围和通婚情况很不一样,但是受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在全国整体数据中分辨这些区域性特征。

由于我国56个民族中有许多族群人口规模很小,为了控制文章篇幅并突出重点,表4仅包括了1990年普查时人口规模超过100万人的18个少数族群,其总人口为111966347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3.67%。从这个比例来看,这18个少数族群基本可以代表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总体概况。

为了把各族2000年的通婚情况与2010年进行比较,我们在表4中提供了普查时各族户主的人数,以此为100,把该族与其他族的通婚人数都计算为百分比。为了突出重点,在“配偶族群”中,除了本族配偶(“族内婚”)外,我们在表4中只提供了各族与之通婚比例较大的前10个族群。可以看到,在表4中许多排在第10位的通婚群体在通婚总数中所占比例小于1%,所以我们省略了那些族际通婚比例排在第10位以后的对象族群,并把排在前10位的通婚对象族群通婚比例的大小进行排序。

(一)2000-2010年各族通婚对象群体的变化

由表4可以归纳出2000-2010年期间我国族际通婚的几个特点。

1.满、苗、土家、侗、布依、朝鲜这6个少数民族以本族为户主的“完整夫妻户”的总户数有所下降。“完整夫妻户”户数的减少也与这些少数民族大批年轻人晚婚以及单身人口的增加有关。与这6个少数民族相比,维吾尔族、藏族、汉族、回族、蒙古族、彝族、壮族的“完整夫妻户”户数都出现了显著增加,增加值分别为22.8%、17.1%、13.3%、12.7%、11.0%、5.9%、5.5%。这也许说明这些族群更倾向于维持完整家庭,且年轻人的结婚年龄相对较早。特别是维吾尔族“完整夫妻户”数量的大幅增长,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近几十年维吾尔族高生育率带来的人口快速增长,其结果是大量年轻人进入婚龄期并组建新家庭,10年内新增户数超过1/5。

2.除汉族外,2010年我国各族群中“族内婚”比例最高的依次是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藏族和朝鲜族。如果从这10年全国族际通婚率的变化趋势来看,除汉、回、苗、维吾尔、藏这5个人口众多族群的“族内婚”户在本族户主总数中的比例有所上升,表4中其余14个族群的“族内婚”比例均有所下降,显示出我国的族际通婚呈整体增长的趋势。导致这5个重要族群的“族内婚”比例上升的原因不尽相同。从聚居程度和“人口相对规模”因素来考虑,汉族和回族人口地理分布较广,遍及全国各省区,而维吾尔族、藏族聚居在南疆和各藏区,苗族人口散居在南方各省区,所以在这一点上不存在普遍共性。如果从“文化差异”维度来分析,维吾尔族及聚居的回族人口因信仰伊斯兰教并有严格的习俗禁忌,藏族与汉族共同信仰佛教,苗族无特殊宗教信仰,因此“文化差异”也不足以解释它们共同的高“族内婚”比例。这也说明了这套数据的局限性,即无法呈现地区差异以帮助研究者做更深入的分析比较。

3除汉族外,2010年我国18个主要少数民族居于第一位的族外通婚对象都是汉族。由于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1.5%,从族际通婚研究中的“相对规模”这一重要因素(布劳,1991:34-35)来看,汉族成为其他族群通婚的主要对象是十分自然的现象。如果我们以少数民族户主总数中与汉族通婚户所占比例为指标,这一比例从高到低前13位依次为满族、蒙古、瑶、土家、白、侗、布依、彝、傣、苗、黎、回和壮。当两族群通婚率超过10%时,通常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比较融洽的互动关系,上面这13个群体与汉族通婚率都超过10%。相比之下,我国与汉族通婚率最低的是维吾尔族,次低的是哈萨克族,再次是藏族。藏族、哈萨克族和维吾尔族人口分别高度聚居在本族自治地方(青藏高原、北疆牧区和南疆),居住在这里的汉族人口很少,同时这三个少数民族与汉族在语言、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西藏自治区总人口中藏族比例高达90%以上,南疆和田、喀什地区维吾尔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90%以上,人口相对规模是制约汉藏通婚、汉维通婚的重要因素(马戎,1994:317-322)。游牧的哈萨克族在语言、宗教信仰、社会组织方式、生产生活方式上也不同于农业族群,这使得普通哈萨克族人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组建家庭面临一些现实障碍,这是限制哈萨克族族际通婚的主要原因。但是,哈萨克族的族际通婚模式在近10年间的变化特别值得关注。2000年占哈萨克族与外族通婚第一位的是维吾尔族,有2587户,与汉族通婚户仅261户;到了2010年,哈萨克族与维吾尔族通婚户下降为2106户,与汉族通婚户增加到6612户。这10年间哈萨克族族际通婚模式中此消彼长的显著变化,也许可以反映出哈萨克青年族际互动的新趋势。

4.从西北地区几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族群的情况看,宗教信仰可能是影响族际通婚的重要因素。维吾尔族是我国“族内婚”倾向最强的族群,除与汉族通婚(占比0.2%)外,维吾尔族的其他通婚族群依次是回、哈萨克、乌孜别克,但是比例都小于0.1%,显示出高度的封闭性。新疆的回族人口有98.3万人,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9.3%,但是全国回族户主与维吾尔族通婚的只有1464人,占回族户主总数的0.066%,占新疆回族人口的0.15%。维吾尔族户主与回族通婚的只有1029人,仅占维吾尔族户主总数的0.055%。从回族和维吾尔族之间的通婚情况来看,伊斯兰教的共同信仰似乎并没有使这两个族群拉近情感距离,这两个族群之间的通婚率都低于他们与汉族的通婚率。

5.我国西南各省生活着几十个少数族群,自明清以来,各族混居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经济和文化生活中长期相互交流与合作,政府在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地为经识别命名为少数民族的族群设立了16个自治州和76个自治县,几乎每个自治县都属于各族混居模式。在共同的地理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下,各族居民参与相同的经济生产活动,共享当地民居的建筑风格和饮食习惯,共同祈庆丰收,共度节日,这样的居住与生活模式必然带来较高的族际通婚率。

(二)通婚对象群体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在前面介绍了马戎建议的族际通婚影响因素的分析模型,但是由于受到数据条件的限制,模型中许多变量的具体数据无法获得,因此本文根据人口普查提供的几个能够反映族群社会结构特征的核心变量来做一个相对简单的路径分析模型(见图2)。

在这个分析模型中,国家通用语言的普及程度和人口聚居程度是统计数据之外可以设定的两个指标。语言是人们的日常交流工具,各族之间语言的通用程度对族际交往交流交融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影响族际通婚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因素。根据教育、传播和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语言使用状况,笔者粗略地将人口在100万以上的18个少数民族划分出6组(见表5)。表5中各组的排序实际上反映了18个少数民族的本族语言使用状况和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程度,反映了族际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交融程度。如采用更粗略的分组方法,也可以将这些族群分为两大类,即通用本族群语言文字的第6组与通用或普遍兼用国家通用语言的其他5个组。

我国各族群的居住模式一直被概括为“大分散小聚居”。“大分散”是说各族普遍交错杂处,“小聚居”是说仅有少数几个族群连片聚居,以及一些族群的少数人口在较小地域范围内相对聚居。如回族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布,具有典型的“大分散”特征,而在回族人口占全区人口1/3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主要聚居在南部地区,这就是所谓的“小聚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根据各族群的人口分布状况先后为各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或民族乡,在某一族群相对聚居的地区根据人口规模和分布范围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而在多族群交错混居、少数族群人口比例较高的地区则建立了两族、三族以及多族共治的自治地方。多族共治的自治地方通常有较高的通婚率。正因为如此,在分析影响族际通婚的人口分布和居住格局因素时,本文采用各族群在其单一族群自治地方的人口比例作为测量指标。如表6中“本族自治地方居住比例”是各族单独建立的所有各级自治地方本族人口的总和与该族全国总人口的比值。由于布依族没有单独建立本族自治地方,只有与其他少数民族合建的2个自治州和3个自治县,所以布依族的这一指标数值为0。

利用表6的数据进行的双变量相关分析的统计结果显示,族际通婚率与另5个变量之间的双关系数都不具统计意义。只有文盲率和高中以上教育之间(r=-0.594,p<0.01)和高中以上教育与非农职业之间(r=-0.866,p<0.01)存在较高并有统计意义的相关关系,表明这些变量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并不显著。

对图2的通婚影响因素分析模型的路径分析计算结果见图3。由于只有18个样本,所以统计推论价值有限(显著性水平多在0.2左右),但是计算结果仍可为我们提供一些信息。

1.对族际通婚率有一定影响的4个变量中,教育水平(高中以上毕业比例)对通婚的正面影响最为显著,因为在高中和大学接受教育,通常都会有更多的机会与他族青年交往,这为恋爱结婚创造了条件。

2.但是,第二个因素即非农职业比例的作用方向却与预期相反。计算结果表明,非农职业比例高的族群反而通婚率较低(-.985)。如朝鲜族的非农职业人员比例高达73.64%,而族际通婚率仅为9.87%。在族际通婚率最低的4个少数族群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藏族和朝鲜族人口的职业结构中,党政机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员三类人员占非农职业人口的比例分别为38.47%、43.19%、50.41%和32.37%,而这一比值在族际通婚率最高的4个少数族群满族、蒙古族、瑶族和白族中分别是31.62%、45.63%、24.63%和30.12%。除瑶族外都高于汉族24.81%的水平(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编,2012:746-748)。我国少数族群的这种职业结构特征使得“民族干部”对族际通婚的倾向性对于各族的族际通婚率容易产生较大影响。进入党政机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人员中有相当大比例受过高等教育,大学讲授的“民族理论”教育通常会加强学生的“民族”意识,这种影响会增强少数族群大学生的族内婚倾向。高等教育结构和职业结构通过这种途径作用到族际通婚现象中。教育水平和非农职业这两个指标的计算结果提示我们,中等教育对族际通婚的贡献可能更大,而高等教育人口比例与族际通婚率之间未必存在正相关,这与国际族群通婚研究的一般结论差异很大。篇幅所限,本文不深入讨论这一问题。

3.第三个因素是在本族自治地方的居住比例,聚居在本族自治地方的人口比例越高,与他族成员通婚的机会也越小。第四个变量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程度,国家通用语言使用越不普遍,与他族成员的交往和通婚的机会也越低。族际通婚率最低的4个少数族群都通用本族语言文字,但同样有本族通用语言文字系统的蒙古族族际通婚率却相当高。这也许是因为近一半蒙古族人口居住在农区和城镇,在日常生活中通用汉语普通话,而蒙古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口比例只有17%,通用汉语普通话的蒙古族在与汉族的广泛交流中通婚率高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藏族和哈萨克族的族际通婚率低除了语言和人口分布因素的影响之外,可能与这两个少数民族从事牧业的人口比例高有关。由于没有蒙古族牧业人口的相关统计资料,我们无法讨论牧区蒙古族的族际通婚状况。居住模式和语言使用是客观存在的差异,经济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状况也是客观差异。客观差异限制族际通婚,许多研究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在社会学分析中更有意义的是关注这些客观差异以外的影响因素的作用。例如壮族与汉族之间的客观差异度不见得比满族、蒙古族与汉族的差异更大,但壮—汉通婚率只有后两个族群与汉族通婚率的1/3左右。这一现象更需要分析和说明。

4.以非农职业为因变量的第二层分析表明,接受高中以上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程度和文盲率这三个变量与较高的非农职业比例相关。文盲率显著影响高中以上教育比例,这在意料之中,但是相关程度并没有预期的那么高,说明有的族群一方面有较高的文盲率,同时也有一定比例的年轻人获得高中以上学历,很可能表示近些年这些群体的高中及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程度与接受高中以上教育比例之间只有较低的相关性(r=0.075),说明虽然1949年以来政府为一些少数族群建立了以母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体系,使这些群体许多成员获得了较高教育,但国家通用语言在这些族群聚居区并不普及。这一原因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未普及国家通用语言这一因素对文盲率的影响为何并不显著。

由于以上分析使用的是全国数据,统计单元是“民族”,而各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各少数民族居住在不同地区的本族人口内部具有明显差异,且仅有18个个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统计分析方法的应用及有效性。但是以上分析所提示的变量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给研究者提供一些思路,同时也表明,今后更加深入的族际关系量化研究必须以具体族群为对象,以各个具体地区的数据为基础来开展,从而有效地避免族别和地区差异对数据分析的干扰。

五、讨论

族际通婚率是衡量族群关系的一个非常敏感的综合性指标,通婚率的高低可以清楚地显示出实际社会生活中各族相互关系的性质和强度。因为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族际通婚的发生既需要一系列社会性客观条件,如通婚双方彼此能够有广泛的接触机会、语言相通、社会地位相近等,同时也需要每位当事人个体具有适当的主观条件,对族群认同意识的强弱、群体之间的心理距离等有一定要求,而且跨族婚姻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得到双方家庭、亲属网络和所属族群社区的接受或支持。

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族群关系现象还是其他多族群国家的族群关系现象都告诉我们,在族群之间持续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族群之间通婚和相互融合是社会的发展趋势,而政府和知识界宣传的有关族群性质和群体关系的理论、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则是引导族群之间良性互动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理性地面对历史上和现实中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的各种族群交融现象,并加以深入研究。

在21世纪,中国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严峻挑战,维护好族群团结、推动各族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在尊重群体差异的同时,既不强化差异也不固化差异,而是通过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相互参与以及各族文化的多向交流逐步缩小差距,逐步加强对彼此现存差异的理解和包容,共同构建包容各族文化精华的中华文化,这应当是中国族群关系发展的大方向。我们必须看到各族群交往交流交融的现实需要,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大方向,各族之间彼此通婚的增加正是这个大方向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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