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观念·制度·社会:实施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三大难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此处所提及到的权力清单制度,是指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进行,不属于清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权力去神秘化的“透明革命”,也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大举措。其实,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不少省级和市级的地方政府,如贵州、湖南、四川、北京、邯郸等省、市已经开始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探索。此次中央决定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既是在地方政府探索基础上的顺势而为,又可以看作是我国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时代回应。

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离不开特定的思想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支持。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2]这一点对于权力清单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来说,同样如此。因此,尽管权力清单制度是简政放权、还权于民的一项优良制度设计,但是,要使这项制度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必须对当前我国的思想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进行深入的检讨,以厘清这3大环境要素中对于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从而才能够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恰当应对,为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思想条件、制度条件和社会条件。

一、实施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观念性难题

实施权力清单制度,不仅要求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更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广大民众观念上的转型。人们经常说,“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就是指只有人们有了相应的观念,并内化到了人们的头脑当中,才会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就人们的思想观念领域而言,却存在着一些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观念性难题。具体来看,主要有:

1.权力来源观的扭曲

正确的权力来源观是权力清单制度得以实施的观念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和观念,而且指导着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权力的运行。应当说,这一权力来源观是指导我国权力清单制度得以实施的观念基础。

从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目的在于:划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规范政府的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体制领域的改革。因此,从本质上说,实施权力清单制度是对人民主权观念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因此,要保证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实施,自然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真正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时刻铭记要为人民用好权,当好人民的公仆,为人民谋福利。只有有了这样的权力来源观,才会有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动机和动力,才会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践行权力清单制度。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一些政府、一些政府部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主要是政府官员)对权力的来源认识不清、甚至扭曲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他们忘记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忘记了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不恰当地或将公共权力私有化,或将公共权力部门化,或将权力部门利益化,或将部门利益制度化,或将权力使用交易化,等等[3]。有学者即明确指出:在当前的中国,利益已经成为政府关于生存的主要动力,“几乎所有出台的政策都是为了保护和增加各个部门的部门利益。”[4]其实,这和陈独秀先生痛加批判的“做官发财”观念没有什么区别[5],这些都是把公共权力当成了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所谓的“人民公仆”却变成了“主人”[1]。很显然,在这样的权力来源观支配下,要实施权力清单制度是存在一定阻力的。

2.官本位观念的大行其道

权力清单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摸清“权力家底”,厘清权力的边界,使权力在授权范围内规范运行,进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恣意妄为。这也就要求政府(官员)确立“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观念。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政府及其官员却缺乏“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精神素养,仍然迷信权力,相信权力就是一切,相信权力是万能的法宝。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官本位观念依然大行其道。例如,在《人民论坛》杂志2012年发放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5.8%的受调查者认为当前中国官本位现象十分严重。而关于当下中国官本位现象的表现,有学者从4个方面作了概括:“一是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没有经由民主选举的上下级官员之间存在着权力庇护关系,干部选任权集中于少数人;三是权力过于集中,导致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上;四是官员设置多,机构多,效率低下。”[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大多数现任行政官员都不熟悉他们作为一个间接供给者或规制者的角色”[7],因而他们自然也就习惯于把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者和管理者。尽管在我国已经开启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型,但是,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确立和巩固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J.S.密尔在论述官僚政治的危害时曾指出:“官僚政治的政府深受其贫苦的弊病,以及通常招致其衰亡的弊病是例行公事。它们因它们准则的不可改变性而致衰亡;尤其因为这样一个普遍法则而致衰亡:凡是变成例行公事的东西都丧失生命力,不再具有在其内部起作用的精神,只是继续机械地运转,而要做的工作却依然未做。官僚政治总是倾向于变成腐儒政治。当官僚政治是真正的政府时,集团的精神压倒集团中较卓越成员的个性。”[8]这就是说,在官僚政治条件下,必将形成循规蹈矩、缺乏创新、抹杀个性的后果。因此,在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下,政府和官员不仅失去了限制权力、规范权力的动力和热情,而且也会失去政府行为创新的动力和热情。因此,若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官本位的观念,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是难以取得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的。

3.运动式政治思维的沉疴未除

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的一场“透明革命”,是政府行政过程的再造。这场“政府革命”,不仅体现了政治领导人的政治决心,而且也是政府适应当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它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而要完成这场政府革命,自然不能依靠政治运动的方式,不能是“一阵风”的花哨运动,而是要以制度化、常规化的方式,把权力清单制度落到实处。或许,这才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意。

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不少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仍然沉溺于过去那种“一阵风”式的政治运动思维,仍然习惯于“大呼隆”的政治运动方式。他们对待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往往是应声而动,在活动一开始的时候也搞得热热闹闹、甚至轰轰烈烈,但是,在落实到后面的时候,往往出现“后松”的现象,最终也未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强烈的“反弹”[9]。可以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展开了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的“锦标赛”,甚至一些地方制定了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的时间表。有学者就此表达了担忧:政府部门晒出“权力清单”,无疑是一场“透明革命”,但是,“要将放权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还应加强监管,防止审批事项明减暗增。”[10]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而且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因而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和实施。而那种仍然依靠“一阵风”式的运动方式、凭借一时非理性的热情来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做法,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为这往往是靠不住的。房龙曾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表面的变化越大,就越是一成不变。”[11]这就是说,那种靠非理性的热情和“一阵风”式的运动,固然可以带来看似迅速的变化,但是,等热情消褪和阵风刮过,一切又是“依然故我”。

4.“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素养不足

这一点主要是指民众缺乏“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思想传统和思维训练。对于民众来说,一方面,他们受制于某一制度;另一方面,他们又是这一制度服务的对象,同时也肩负着监督制度运行的责任。民众和制度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民众具有和现代政治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样才能形成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保证制度的良性运行。那么,就权力清单制度所要求的政府应当确立“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而言,与之相适应,则要求民众确立“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就是强调:在政府放松管制的时候,民众要有一定的自治能力。

应当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也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例如,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固然是社会不稳定的表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民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12]。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民众这种思想上的进步是有限的,在民众中间(尤其是在农村)仍然受到中国“父爱主义”政治传统的影响,他们把基层官员看作是“父母官”,并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来“为民做主”,而不是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提高自己的自治性能力。当下中国很多上访事件的参与者,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有学者曾经指出:“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征,上访人群大量聚集在北京及省城这样的政治中心,他们希望通过上访,能够向高层领导直接表达诉愿、解决纠纷和化解难题。”[13]因此,当民众还没有与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的时候,就来实施权力清单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少必要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条件的。也因此,如何推动民众观念的转型,理应成为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配套措施。

二、实施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制度性难题

总体上看,权力清单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它如何有机、有效地嵌入到既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并和其他的制度相互配合,以便尽可能发挥其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亟须研究。为此目的,弄清楚实施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制度性难题是必要的。

1.“大政府”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权力清单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使政府权力走向“透明”、“有限”、“廉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微观、具体和直接的干预,以及行政审批环节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尽可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应当说,“有限政府”的改革旨趣在一定意义上即代表了未来政府的发展方向。或许,提出这样的改革议题本身,就反映了我国“大政府”的客观现实。正是因为政府是一个“大政府”,是一个“无限政府”,所以才会有为政府瘦身的必要,才会有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必要。然而,存在“大政府”的另一面却是:我国的改革开放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开放,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都离不开政府的直接推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就是和“大政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在经济领域,通过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来驱动经济增长已成为“中国模式”的重要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下的中国,“大政府”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在这种合理性的支配下,“大政府”本身反过来就可能成为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阻力。于是,当前中国政府就面临着一个难以回避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另一方面却又成为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阻力。因此,如何把握“大政府”与“有限政府”之间的张力,如何处理好“理清权力清单”和“用好权力清单”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只做该做的事”和“做好该做的事”之间的关系[14],不仅是对中共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的一个制度上的难题。

2.行政权力本身的自我扩张性

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是依法制权,旨在明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防止政府的越位、错位与缺位。然而,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其在全部国家活动中,辐射领域最广泛、运用最频繁,对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产生的影响最为直接、最为有力。但是,“行政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天然具有扩张性,在运行中一旦偏离设置权力的本来目的,就会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导致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低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且还应当看到,在当下的中国,对于行政权力扩张的制度预期仍有一定的空间。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行政权力必然向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扩张;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急剧变化使得政府不断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在“大政府”合理存续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仍有合理扩张的空间。因此,权力清单并非一“晒”了之,而是一个动态更新、不断优化的过程,权力清单及其实施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保持同步,如果把这一制度僵化执行,结果只能使权力清单成为废纸一张。此外,由于政府官员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点,行政权尤其是行政审批权能够带来巨大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政府官员不会主动地自己把自己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是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采取各种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维持权力所能够带来的利益。可见,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是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又一制度性难题。

3.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部门职能不清晰

中国在进行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虽然也将行政体制改革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职能不清晰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少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权力边界模糊、职能分工不明确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推行大部制改革之前,这种情况就比较普遍。据官方媒体报道,在农业管理方面,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局;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职能交叉;在城市供水、地下水管理方面,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交叉;在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管理等方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两者之间职能交叉[15]。在实行大部制改革之后,虽然这种情况有所好转,如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已于2008年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是,仍然没有跳出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没有解决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和交叉问题。例如,在2013年11月,南方都市报记者就“95%的要素市场仍是国家管制”的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新业。就此问题,郑教授指出,国家发改委的许多职能仍然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存在着“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的情况[16]。

应当说,权力清单制度是依法优化政府机构及职能配置、公开政府权力运行流程,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现有的政府机构设置存在权力边界模糊、职能分工不明确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合理状态。而且,在这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中间,它(他)们往往是面对利益争着上,遇到责任、问题躲着走,以至于在某一地方出现了“八个部门都管不好一头猪”的奇怪现象[17]。因此,在这种不合理的状态之下实施权力清单制度,不仅会在各个部门之间(甚至在部门内部)出现混乱现象,而且其产生的效果可能也有异化的趋势。

当然,除了上述几种可能对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产生阻力之外,现行的干部考核任用与政绩评价体制等制度也可能会对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样值得关注。

三、实施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社会性难题

实施权力清单制度,不仅需要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准备,而且还需要社会的配合。恩格斯在1844年谈到18世纪的英国状况时,就盛赞英国虽处于“革命的世纪”,但却“一切依然风平浪静,无论是国家还是教会,都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在恩格斯看来,之所以如此,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英国经历了一场较法国的“政治革命”和德国的“哲学革命”“变革意义更重大的变革”,即称得上“真正的革命”的“社会革命”[1]17。对于当前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现代化转型来说,又何尝不需要恩格斯意义上的“社会革命”呢?那么,当前中国的社会准备好了吗?在笔者看来,对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在社会层面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

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不仅意味着政府单方面地公开权力范围、简政放权,它更需要社会具有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权力的能力。也就是说,政府剥离出来的权力要有社会这个“接盘手”来承接和执行。当然,这里所说的“社会”,更多地是指社会组织。从国外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经验来看,大抵如此。例如,在美国,非营利组织几乎覆盖了全部社会服务的一半以上,这与其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不无关系。美国的各种非营利组织的类型超过150种,无论是养老、卫生、就业乃至动物保护,都能找到相对应的社会组织[18]。然而,在当下的中国,由于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发育,这在客观上已构成权力清单制度实施将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性难题。

在当前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发育,社会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0.67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200万人。它已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但是,由于这些社会组织过多地依赖政府的投入与引导,客观上造成了其中部分社会组织自主性不足,缺乏对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和民主管理能力,这就最终导致了其中不少社会组织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基本上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并从根本上丧失了社会属性[19]。毫无疑问,这样的社会组织不足以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权力。因此,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政府一放了之,而是必须注重加强对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的培育,或者说,通过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以为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准备好社会条件。

2.社会矛盾多发期的考验

权力清单制度意味着简政放权,改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过去那种越位、错位与缺位的现象,避免那种“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况出现。但要实施权力清单制度,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改革目标,就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要改革,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20]284他还说:“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20]331当然,这里所说的稳定,绝对不是静止的稳定,而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总体而言,在急速的现代化变迁进程中,当前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动态的稳定状态之下。但毋庸讳言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各个领域都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的同时,却也使得中国处于各种各样的矛盾之中[21]。这表现为当前中国一方面出现了社会结构的分化与矛盾,官与民、富与贫之间呈现出对立甚至仇视的不健康心态,整个社会信任感下降,社会怨恨、焦虑等负面情绪蔓延,以至于人们对任何事情都失去了耐心,对不少问题的解决都会不假思索地倾向于选择暴力的方式[22];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和社会结构分化相冲突的现象——社会结构的固化[23]。而这种固化,其实是堵住了处于底层的民众纵向社会流动的可能性,这在扼杀他们对改革开放原有预期的同时,也在时时刻刻刺激着他们敏感的神经。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就和上述情况密切相关。而政府在化解群体性事件时,往往采取“刚性维稳”的方式[24],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可资利用的柔性资源的匮乏[2]。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各项改革主要推动者的政府推行以简政放权为目标的权力清单制度,是否会因此而降低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能力,进而加剧社会风险?是否会造成各级政府责任意识的减弱,从而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这些都将是实施权力清单制度必须面对的考验。

3.“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

关于当前中国是否存在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问题,在社会上、学术界争论颇大,且无定论[25]。而且中国共产党也声明: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并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26]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由于中共“处在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党内有一些人逐渐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他们不是用这些职权和条件来为党、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用来为自己捞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他们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是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27]习近平于2012年12月在广东考察时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其实,习近平所说的“利益固化的藩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既得利益集团”。因此,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或是否愿意看到,在我国都已形成了一些既得利益集团。所以,有学者明确指出:“存在‘既得利益集团’并不是一个虚构的神话,只要你能正视现实,就会发现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还相当‘活跃’,不时地‘显示力量’。”[25]有学者认为,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的一部分人或一个社会阶层,为了维护自己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他们获利的方式是不正当竞争,是非正常手段。在当前的中国,主要分为3类:“一是一些部门、行业通过行政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其中的成员将利润转化为个人收入和在职消费;二是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资源分配权进行权钱交易,获得不合理收入;三是一些群体通过营私舞弊、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非法手段攫取社会财富。”[28]

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不仅使得当前中国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25],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改革(尤其是政府体制创新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29]。因此,就当前我国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来说,因为它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这无疑会阻断既得利益集团的获利渠道和设租、寻租空间,因而会受到他们的百般阻挠。所以,要保证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必须正确面对既得利益集团。或许,只有铲除当前社会结构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才能保证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

毫无疑问,实施权力清单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30],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制度是纯粹的,而环境是复杂的。由于上述的观念、制度、社会等方面的一些不利因素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阻碍性力量,因而,如何消除和化解这些不利因素,为实施权力清单制度扫清障碍,使权力清单制度释放强大的改革红利,就成为人们(尤其是政府官员)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2013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党校举行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曾指出:“从总体上看,与今天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们的本领有适应的一面,也有不适应的一面。特别是随着形势和任务不断发展,我们适应的一面正在下降,不适应的一面正在上升。……我们的队伍里有一种恐慌,不是经济恐慌,也不是政治恐慌,而是本领恐慌。”[31]分明地,如果这种“不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的一面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和效果,进而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1]《人民论坛》杂志2012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人们想进入官场的前三位理由分别是“灰色收入多”、“权力效用大”与“社会地位高”,而本该放在首位考虑的“为人民服务”已经成为了一个垫底的选项。(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官本位——如何回到群众中去》,《人民论坛》2012年第3期)

[2]面对这种情况,奥地利经济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路德维希·冯·米瑟斯的观点是有借鉴意义的。他说:“暴力从来就不是解决危机问题的手段”,“违背人民的意志,同时又要他们感到幸福,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他还说:就统治者而言,过多地依靠暴力“往往是自身虚弱和无能的表现,因为他们拿不出比对方(主要指民众——笔者)更好、更富有成果的思想武器。……最终决定斗争胜负的不是武器,而是思想。”(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86、89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5.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

[3]避免落入权力异化的陷阱[N].第一财经日报,2010-06-01.

[4]张维迎.理念决定未来[J].读书,2012(7).

[5]张绪山.“做官发财”意识为何千年不绝[N].北京日报,2008-07-08.

[6]周庆智.控制权力:一个功利主义视角——县政“权力清单”辨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7]托尼·赛奇.中国改革中变化的政府角色[A].孙宽平.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9.

[8]J.S.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9.

[9]刘同江.扭转“一阵风”念头

改变“运动式”思维[EB/OL].http://pinglun.iqilu.com/yuanchuang/2014/0514/1987890.shtml

[10]方烨,孙韶华.“权力清单”仍有缩减空间[N].经济参考报,2014-03-20.

[11]房龙.宽容[M].北京:三联书店,1986:84.

[12]刘孝云,郝宇青.论当前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产生的原因[J].社会科学,2008(06).

[13]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8-19.

[14]柳霞.权力清单制度: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N].光明日报,2014-01-17.

[15]范迎春.大部门体制:政府改革新起点[J].半月谈(内部版),2007[12].

[16]李靖云.专家:发改委本应干好一件事即可,那就是反托拉斯[N].南方都市报,2013-11-17.

[17]钱桂林.对问题食品应该实行零容忍[EB/OL].http://hlj.rednet.cn/c/2011/03/20/2210535.htm

[18]张涨.权力清单:要“大胆放”也要“坚决管”[N].广州日报,2014-04-09.

[19]张卫,苗国,后梦婷.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9-05.

[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1]贾尔斯·钱斯.中国准备好了吗?——危机后的世界新秩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19-21.

[22]人民日报评论部.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N].人民日报,2011-05-05.

[23]郝宇青,朱琳琳.中国产生“官二代”现象的原因[J].探索与争鸣,2011(09).

[24]陈锐,付萌.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2-12/27/content_4092138.htm

[25]邵道生.“既得利益集团”与中国的腐败问题[J].廉政大视野,2003[11].

[26]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07-02.

[27]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83-184.

[28]贾品荣.改革第一难题:破解既得利益集团[J].法人,2007(07).

[29]唐兴军,齐卫平.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的政府职能转变[J].晋阳学刊,2015(02).

[3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制度  制度词条  清单  清单词条  难题  难题词条  权力  权力词条  观念  观念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