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印度的税务体系以复杂著称。世界银行公布的2014年全球189个国家营商便利指数排名中,印度仅列第134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2014年亚太地区税收复杂度调查中,81%受访者认为印度的税收体系最为复杂,54%的受访者认为近三年印度的税收体系变得很不稳定。印度税务体系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历届政府也曾多次启动税制改革,但是受到财政纪律松弛、分税权责倒挂、地下经济盛行等因素影响,印度税务体系状况始终难言乐观。
本文首先梳理印度税务体系的历史沿革,随后简要介绍印度当前的主要税种及其分税制度,并结合部分外资企业在印度的涉税案例,希望能够为准备或者已经进入印度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印度税务体系的历史沿革
印度的税务体系总体上承袭英国殖民时期建立的近代工商业税制,同时深受国家资本主义的影响,优先保障国家计划和财政收入,还掺杂许多印度传统文化因素,部分税种强调收入再分配功能,抑制私人财富的积累。
1、独立前的印度税务体系
讨论印度的税务体系,首先要回顾自莫卧尔王朝时期形成、在英国殖民时期强化的税收制度——柴明达尔制(Zamindar)。
莫卧尔王朝在16世纪中期统一印度,作为外来统治者,阿克巴皇帝(1542-1605)时期逐渐形成以税收包干为主要特点的柴明达尔制。柴明达尔主要指田赋征收人,他们来源于村社,作为政府的代表向农民征收田赋。随着帝国的扩张和军事的消耗,莫卧尔王朝逐渐允许柴明达尔缴足政府规定的田赋,并留存余下的税收作为报酬,同时赋予柴明达尔在征税土地范围内的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柴明达尔制使包税官与地主身份相互结合,有利于维系庞大的帝国疆域。英国殖民当局进入印度以后,为了实现“以印制印”的目的,继承并发扬了柴明达尔制。1786年,英国殖民当局开始施行永久性土地整理,重新划定土地所有者和应交田赋,在此基础上,于1793年宣布承认柴明达尔为世袭,规定柴明达尔的田赋数额固定不变。在印度独立前夕,佃农交给柴明达尔的地租是柴明达尔交给政府田赋的23倍,印度各地的包税官有充分的积极性效忠英国。1947年,印度国民大会党取缔柴明达尔制,印度各邦首先立法明确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随后动用67亿卢比的补偿金征收柴明达尔在限额之外的土地。柴明达尔制虽然已经被取缔多年,但是这种将经济责任与政治特权相关联的税务包干逻辑至今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印度税务体系,税务部门也掌握着强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
古代印度的税种主要是田赋,英国东印度公司发展壮大以后,努力推行新的税种。1859年,英国殖民当局在印度开征关税,限制印度与其他非英国殖民地区的国际贸易。1886年英国殖民当局引入所得税,1894年开征棉纱税,分别成为近代印度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雏形。这些新税种主要是为了适应印度不断扩容的工业能力,将印度纳入英国的全球产业链条,在客观上也为近代印度建立起比较先进的税务体系。
2、建国初期的印度税务体系
印度独立以前,英国殖民当局为了发展印度的初级工业,在税种结构上侧重与工商业流转活动相关的间接税,税务机关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将殖民领区内的税收征管分包给各土邦主,并给予土邦主大量优惠政策。1947年独立以后,印度总体上承袭了英国殖民时期的税务体系,取缔了柴明达尔制等殖民特色浓重的税制。在去殖民化的过程中,印度受20世纪中期民族解放运动思潮的影响,税务体系的改造带有浓重的国家资本主义色彩。
印度建国之后,尼赫鲁政府奉行“不结盟政策”,但是在经济上逐渐倒向苏联,将建设“社会主义类型”的发展目标写入宪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印度通过立法程序补充和完善税种,1953年开征遗产税、1956年通过销售税法案、1958年开征财富税,1961年通过所得税法案、1962年通过关税法案、1964年开征超额利润税。在直接税方面,印度的所得税过分偏重再分配功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有11个级次,边际税率最高达到93.5%,导致逃税行为的大量发生。印度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落后,土地、财富、遗产等直接税税源信息不透明,导致印度直接税收入增长缓慢。在间接税方面,印度在销售税、消费税和关税等流转税征管方面的基础较好,但是间接税仍然存在税率畸高的问题。例如,消费税对100多种应税商品设定20多个级次,最高税率达100%,关税应税商品中超过一成的税率在100%以上。销售税则更加混乱,税收的立法权在国家议会,商品跨邦销售的销售税由中央征收,在印度各邦领域内销售商品的销售税由各邦负责征收,各邦可以给予税收优惠。这直接导致印度国内销售税税基、税率和征管不统一,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经济改革前的印度税务体系
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储蓄率不足和投资水平低下,印度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速长期保持在2~3%。历届印度政府奉行计划经济,希望通过投资重工业来刺激经济增长,又不得不为了收买选票大肆增加社会福利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建国后到1991年经济改革前,印度的税务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但是税收占GDP比重提升缓慢。1951财年印度各级财政税收总量62.7亿卢比,1991财年增长至8772.5亿卢比,年均复合增长113.1%。1951财年印度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为6.7%,1961财年占比9.0%,1971财年占比11.5%,1981财年占比14.7%,1991财年占比17.1%,相比之下,美日等发达国家占比在30%左右,部分北欧国家占比高达50%。税收收入相对不足影响了印度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使经济的潜在增长难以得到释放。
分税比例基本稳定,中央财政赤字严重。1951财年印度中央政府税收占税收总量比重为35.7%,1991财年占比42.8%,在各级财政税收总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大致呈四六开。然而,分税的背后是中央和地方的权责不对等,印度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不受中央节制,各邦为了提高支持率不断增加社会福利支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和发行政策性债券,中央财政无法形成有效投资,税收收入增长赶不上财政支出增长,导致中央长年赤字,政府严重依赖外债,国际支付危机频发。
间接税占税收总量比重不断提高。1951财年印度间接税占税收总量比重将近60%,1991财年提高到80%以上。印度政府曾多次提高所得税税率并强化征管,但是过高的边际税率对储蓄产生负面影响,致使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向低回报项目。另一方面,印度没有及时改革间接税制度,从生产到销售的各环节存在重复征税现象,间接税高税负转嫁给商品和服务的最终购买者,刺激大规模的黑钱和逃税行为。
此外,印度税制复杂,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无法全面理解和准确填报税务信息,从而滋生了大批税务中介。税务中介扭曲了印度税务体系的公开和公正,有利于高收入阶层的税务筹划,导致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在贫弱群体身上。
二、拉吉夫政府和拉奥政府的税务改革
1、拉吉夫政府的税务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拉吉夫.甘地当选印度总理,开启一系列改革,试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调整生产关系。拉吉夫政府取消了大量工业许可证制度,放款了对进出口的管制,在国有企业中推行新的管理制度。在税务改革方面,印度于1986年在制造环节开征增值税,初期应税商品与消费税应税商品有所重叠。拉吉夫政府计划将增值税扩大至整个生产流通环节,并逐步减少消费税的应税商品范围。然后,受到苏联综合国力下滑的影响,印度的经济规模不断萎缩,增值税的推广并不顺利,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间接税占比过高的问题。不过,拉吉夫政府针对信息产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日后印度IT业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拉吉夫政府的改革试图通过引入单一、简明的增值税取代多个流转税种,理顺错位的间接税结构,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税务环境。但是,拉吉夫政府的改革在国内遭遇国有工业企业的巨大阻力,在国际上又恰逢苏联经济困难,印度对苏联出口急剧萎缩,国际收支环境恶化。1989年,拉吉夫.甘地率领的印度国大党在选举中惨败,拉吉夫政府的改革很快偃旗息鼓。
2、拉奥政府的经济改革与契里阿委员会
拉吉夫政府下台之后,印度国内政治陷入混乱,1989-1991年间先后两届政府垮台。1991年,受到苏联解体和海湾战争的双重影响,印度陷入严重的国际收支危机,外汇储备仅够支持不足3个星期的进口贸易。1991年,国大党再次赢得大选,新上台的拉奥政府向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被动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建议。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向印度提供了5亿美元的结构调整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2年评估印度改革整体方案之后,批准了17亿特别提款权的备用贷款。
作为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拉奥政府于1991年8月成立契里阿税收改革委员会,研究印度税制改革的相关方案。契里阿委员会在1992年2月发布中期报告,1992年8月和1993年1月分两部分发布最终报告。最终报告认为,印度的税收制度应当建立在有效和公正的基础上。在直接税改革方面,契里阿委员会建议适度调整税率,最低限度实行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理想结构是较低的税率、较少的征税层段、更高的免税限制,企业所得税应当削减税率,使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税率差保持在10%。在间接税改革方面,契里阿委员会建议调整基础原料和机械零部件的关税税率,到1998财年对必要农产品的进口实行零税率。此外,契里阿委员会重新强调了引入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契里阿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拉奥政府在1992年启动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旨在扩税基、降税率,增加税收弹性,提高税收收入。主要改革措施报告:降低所得税税率,缩小印度居民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差距;降低消费税和销售税等间接税税率,扩大征税范围;调整关税税率,简化征税程序并鼓励出口,关税边际税率由最高时的300%调整至50%。税制改革配合一系列自由化和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措施在短期内提振印度经济,但是从长期来看,拉奥政府的税制改革主要从调整税种结构入手,没有触动印度税务部门的深层次矛盾,税务腐败现象依然严重。此外,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关系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印度各级政府未能恪守财政纪律,导致印度的财政赤字问题依旧严重。为了推进改革,中央政府保留了地方政府的部分课税权力,因此印度各邦的间接税实际税率不同、征管方式各异,严重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图1 印度主要中央税种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手工整理
三、印度当前的税务体系
1、印度的主要税种
(1)企业所得税
印度的所得税按纳税人区分为个人、印度教联合家庭、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五类。其中,企业所得税细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度注册的企业,或者控制权在印度的企业。印度纳税年度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居民企业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就其源于印度的所得纳税。
印度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5%,营业收入超过1千万卢比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需要额外缴纳5%和2%的附加税,所有企业以所得税和附加税为税基还要额外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居民企业的开办费用,可以在开始营业后的10年内摊销,非居民企业的开办费用不允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的费用或者资本性支出允许100%加计扣除,与全国性实验室、特定类型教育机构和政府批准研究项目合作的研发费用允许200%加计扣除。向境外机构支付的使用权费或者品牌费用经过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之后允许扣除。计提坏账拨备不允许扣除,但是实际发生坏账时的损失允许扣除。为了鼓励就业,新员工前三年工资的30%允许加计扣除。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8年,条件是发生亏损的经营活动在抵扣期内仍在进行,如果亏损属于未提取的折旧所引起,则允许无限期地向后结转。
印度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几经反复,1990年代以前印度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别征收50%和55%的差别税率,1994财年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40%,非居民企业需要额外缴纳10%的附加税,1998财年所得税税率下降至35%并征收10%的股息税,2001财年股息税税率调整至20%,2002财年调回10%并改为向股东征收,2004财年又改为向公司征收,2013财年所得税税率降至30%,2015财年非居民企业的附加税税率降至5%。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细分为居民、常住居民和非居民,印度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综合课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薪所得、房产所得、营业利润、资本利得和其他来源等,纳税人根据居民身份和应税收入分别计算,最后加总超额累进征收,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的保险费用、医疗支出、教育支出、高等教育的贷款利息以及慈善捐赠等允许税前扣除。1970年代以前,印度个人所得税实行10-85%的十一级累进税率,1991年印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之后,起征点提高至10万卢比,税率简化为10-30%的三级累进税率。
在印度,所得税征管方式分为自愿申报和催缴申报两类,每一个纳税人都负有填写申报表的义务。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填写的申报表计算,未及时申报的纳税人要支付截至申报日税款的罚息。申报表上的税收抵扣或弥补亏损项目有误的,核税官有权进行调整,调整后所得额增加或亏损减少,须对纳税人征收带有惩罚性质的附加税。
(3)增值税
印度于1986年推出有限度的增值税,最初仅针对制造环节征税,随后扩大至除盐、纺织品和烟草等少数部门之外所有制造行业。
印度增值税分为中央增值税和地方增值税。中央增值税只在制造业内部征收,印度全国的制造业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适用统一税率16%。地方增值税主要在各邦地域范围内征收,适用于商业批发和零售业,跨邦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4%的中央销售税。地方增值税两个标准税率分别为4%和12.5%,农产品、工业原材料、药品等270种商品主要适用4%的税率,金、银等贵金属设有1%的征收率。年应税货物的销售额500万卢比以下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税率的简易征收办法,其中年销售额没有达到50万卢比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征税。
(4)销售税
印度政府于1956年通过中央销售税法案,在邦际贸易或通商过程中开征销售税。
对在中央政府注册的交易商,适用销售税税率为4%;对非注册的交易商,如果是中央政府商品名录中的商品,适用税率为各邦销售税税率的两倍;如果不是名录商品,适用税率为各邦销售税税率和10%之间孰高者。除中央销售税之外,印度各邦通过邦议会立法之后可以征收地方销售税,或者调整中央销售税税率并保留多余部分的销售税。因此,印度的销售税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销售税税收占间接税税收的35%左右。另一方面,印度的销售税存在严重的多重征税和阻碍贸易等问题,印度中央政府一直尝试将各地分散的销售税(Sales Tax)改造为全国统一的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但是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而鲜有进展。
(5)消费税
1944年,印度推出消费税时的征税范围有15种商品,1994年扩大至1300多种商品,几乎覆盖了除食盐以外的全部消费品。
印度的消费税按照征收主体分为中央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中央消费税占消费税税收的80%以上,其中四分之三的税收来源于石油石化、化学制品、金属制品、交通工具和电子产品5大行业。征管方式主要分为固定税额、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等,应税商品的流转必须开具“消费税发票”。消费税按应税商品分为基本消费税和特种消费税,基本消费税覆盖绝大多数消费品,主要包括中央税率16%、优惠税率8%以及惩罚性税率24%;特种消费税是1999年对高档商品开征的,主要包括对小汽车、纯净水征收的税率16%,对石油石化产品征收的税率8%,对化妆品、护肤品、轮胎、空调、冰箱等征收的税率6%,对烟草制品还专门征收附加税率。
2、印度的分税制度
与多数国家类似,印度采用分税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分设各税种管理委员会。印度财政部就下设中央直接税委员会、中央关税委员会等,分别负责所得税、关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在税种划分方面,印度的中央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联邦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公司税等,地方税种主要包括销售税、各邦消费税、土地税、印花税、运输税和娱乐税等。
各税种相关法律法规由财政部提案、经国家议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税收立法权原则上掌握在中央,为保证各邦政府拥有稳定可靠的税源,印度把销售税的立法权赋予各邦,销售税占地方税收总额的58%以上,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各邦政策不一也造成了在印度国内销售商品的税务乱象。由于印度宪法规定同一税源不能由两级政府同时征收,因此中央和地方之间没有共享税,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划拨。印度议会规定,所得税的85%划拨各邦,划拨比例与各邦人均所得额成反比;中央消费税的45%划拨各邦,其中40%部分比照所得税分配,5%部分划拨发生财政赤字的各邦。
在印度营商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永久税号(Permanent Account Number,PAN),每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唯一的永久税号,如银行账户、消费、医疗、证券交易等都必须与永久税号挂钩,以方便税务机关监控财务记录,防止逃税漏税等问题。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离境清税制度,对于高级官员、企业家、演艺明星等知名人士,离开印度之前必须缴纳核定税额方才允许出境。
3、印度与国际间的税收协定
目前,印度已经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以中国和印度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例,协定签署前的中印之间跨境的分红、利息、技术转让等应税收入需要缴纳20%的预提税,协定签署后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双边税收协定国家与印度中央和各邦政府、印度储备银行、印度进出口银行等机构的交易,实行零税率政策。
在与塞浦路斯和毛里求斯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印度允许塞浦路斯与毛里求斯的居民企业投资印度的房地产或股权,在处置时可以免予缴纳资本利得税。因此,许多外资企业都通过注册在毛里求斯的离岸公司投资印度,大量印度企业也通过这种方法变身为外资企业,在统计数据上毛里求斯是印度最大的国外直接投资来源地。近年来,通过离岸公司绕道投资进行税务筹划的资金迅猛增长,逐渐成为印度税务部门稽查的重点。2000年4月,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要求毛里求斯居民企业在豁免资本利得税前,必须提供毛里求斯政府颁发的居民企业资格证明,2003年10月印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可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印度近期的税务改革
1、调降所得税税率
2009年8月,印度财政部发布直接税改革草案,意图整合此前复杂的所得税法规。新草案计划于2010年8月提交议会表决,财政部希望能够从2014财年开始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改革草案对原有的所得税法规进行重大修订,例如降低所得税税率、压缩税收减免项目等。由于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对,最终提交议会的版本还是作出了让步。例如,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草案中的25%调至3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0%降至30%,但是需要对非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额外计缴15%的附加税。为了吸引外资,非居民企业附加税税率不断调降,莫迪政府上台以后,附加税税率已经调整至5%的历史最低水平。
2、推行可替代最低税
1990年代中期,印度设立可替代最低税(Minimum Alternative Tax, MAT)作为所得税的补充,以确保居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不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2010年,印度财政部提议将可替代最低税的税基由账面利润改为资产总额,该提议将大幅提高在印度的营商成本,遭到企业界的强烈地址,最终印度议会否决了变更可替代最低税税基的提议,但是将税率从18.5%提高到20%。2014年,印度税务机关根据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一项判例指出,外资企业同样有缴纳可替代最低税的义务,并且向100多家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缴税通知,印度财政部长声称向外资企业征收可替代最低税将带来4000亿卢比的税收。此举一出,德意志银行、华平资本、GE金融等基金公司威胁退出印度市场,甚至一度引发印度与欧美等国的外交纠纷。最终,印度财政部在2015年宣布外资机构投资者免征可替代最低税。
3、商品与服务税改革
印度政府自2010年起开始规划商品与服务税,计划整合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多个间接税,简化中央和地方复杂的税务体系。商品与服务税可以使间接税综合税率降低4-5个百分点,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然而,商品与服务税实施之后,制造业发达的邦的利益将会受损,因为现在的销售税是向生产商征收的,而商品与服务税将向最终消费者征税。为了平衡各邦利益,莫迪政府提出在商品与服务税实施的最初五年中,允许地方政府单独征收石油和酒类的消费税,并计划将商品与服务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这就需要修改印度宪法的部分条款。目前,宪法修正案正在各邦议会表决,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邦支持再能将修宪议案提交国家议会,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后,商品与服务税改革才有可能推行。
五、外资企业在印度的税务纠纷
1、沃达丰的股权收购案例
2007年,沃达丰以112亿美元收购和记黄埔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从而间接控股印度和记埃萨电信公司。印度税务机关认为,股权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在印度,要求沃达丰按照印度税法缴纳资本利得税。沃达丰对此持有异议,并在印度法院起诉印度税务机关。2012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沃达丰胜诉,印度税务机关无权就此项交易征税,因为股权是在两家境外公司之间转移。仅仅2个月后,印度政府建议修改所得税法,要求境外公司持有资产的收入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印度,该资产的分红应当被视作来源于印度的收入,要按照印度税法缴纳资本利得税。2013财年,印度政府又在预算案中提出,允许税务机关追溯1962年依赖所有带有避税行为的海外交易。2013年,印度财政部向沃达丰提出调解协议:只要沃达丰补缴790亿卢比税款,就可以撤销对沃达丰的其他指控,但是遭到沃达丰的拒绝。2014年,印度政府放弃调解协议,坚持向沃达丰追缴税款。
印度税法认可的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包括毛里求斯、塞浦路斯和阿曼,许多企业通过毛里求斯的离岸公司控制印度资产,离岸进行股权交易规避印度的资本利得税。随着印度的税务稽查越来越严,离岸税务筹划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2、诺基亚的软件使用费案例
2013年1月,印度税务机关稽查诺基亚设在印度的组装工厂,怀疑诺基亚印度公司以手机预装软件的名目,向其芬兰母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从而偷逃300亿卢比税款。随后,印度财政部勒令诺基亚补缴自2006年在印度工厂生产手机预装软件的所得税。诺基亚认为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软件使用费收入应在芬兰纳税,并且向印度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印度税务机关对诺基亚印度公司提出指控,认为诺基亚没有就其在印度生产的手机支付销售税,诺基亚驳斥这一说法,表示其已经按要求提交证明在印度生产的手机全部用于出口的文件。2013年9月,微软宣布收购诺基亚的手机业务,但是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印度税务机关冻结诺基亚工厂的资产,要求诺基亚准备350亿卢比的准备金,在税务纠纷解决之前不允许微软并购诺基亚在印度的资产。2014年,诺基亚宣布印度工厂停工,逐渐将手机生产转移至中国和东南亚。
跨国公司通过向低税率国家的机构支付品牌使用费、管理咨询费等方式,可以增加高税率国家的账面支出,减少集团整体的所得税负担。在印度,税务机关对跨境支付业务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经常事后核定强制征税,使外资企业遭受不可预测的损失。
3、汽车企业的转移定价案例
2013年初,印度税务机关调查了通用、福特、铃木、本田等汽车企业,指控汽车企业普遍存在高价进口原材料,在印度组装之后低价销售成品车的现象,以此逃避在印度缴纳消费税。2012年,印度税务机关对菲亚特做出类似指控,印度最高法院支持印度税务机关,认为菲亚特在印度销售汽车低于成本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评估的“一般价格”缴纳消费税。印度税务机关援引印度最高法院的判例,要求核定征收所有外资汽车企业的消费税。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等时制定的内部价格。在跨国经营时,利用转移定价在高税率国家高价进口原材料、低价销售商品是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法。印度税法对定价只有原则性规定,技术层面的判断完全掌握在印度税务机关手中,近年来转移定价逐渐成为印度税务稽查的重点。
4、Tata Docomo的股权转让案例
2014年,日本电信巨头NTT Docomo决定出售Tata电信的股权。2008年Docomo以每股117卢比的价格收购Tata电信26.5%的股份,总投资22亿美元。根据双方补充协议,如果Docomo在五年之内撤资,Tata电信应以至少50%的收购价回购股权。在印度电信市场激烈的竞争中,Tata Docomo经营遭遇困难,公司市值大幅缩水。2014年4月,Docomo宣布撤资并要求Tata电信寻找新的合资伙伴,当年12月Tata电信表示无法找到合适的买家。2015年1月,Docomo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撤资申请,要求Tata电信以每股58卢比的价格回购股权。当年7月Tata电信请普华永道对股权估价,提出应以23.34卢比的市场价值回购股权,并且请求印度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评估。按此提议,Docomo不仅承担股权价格75%的损失,还要负担投资以来卢比贬值的损失。为此,Docomo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印度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治,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但是并不排斥外资企业诉诸法庭。因此,外资企业一旦遭遇涉税纠纷,为了避免立即遭遇税务处罚,往往向法院提起诉讼。印度的经济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在3-5年,外资企业利用诉讼可以冻结税务机关的处理时间,争取达成和解。
六、印度税务体系及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印度税法体系庞杂、税收征管水平低下,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引发低效的税收遵从水平和大量的税务腐败现象。印度历届政府都计划对税务体系进行改革,但是始终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印度税务环境。总结印度税务体系及其改革,对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税务改革需要综合配套措施。税务改革既是经济改革,又是政府职能变革,印度税务体系迄今最彻底的改革源于1991年契里阿委员会的最终报告,随后启动的税务改革是印度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降低了企业营商成本,增加了税务部门的透明度,同时也对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度、中央各税种委员会,地方税种的立法程序等重大变革。相比之下,拉吉夫政府引入增值税、莫迪政府推行可替代最低税等行动,只是简单地引入新的税种而忽视了对政府治理的改造,最终都受到强大阻力而不了了之。
第二,税务征管要有稳定的预期。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非印度独有,但是印度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缺乏稳定的预期。2013年4月,印度财政部提出要实行《一般反避税规则》,该规则允许税务机关拒绝以谋取税收收益为目的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税务筹划,对涉及本地资产的海外交易可以进行追溯式征税,赋予政府追溯1962年以来所有外资企业避税行为的权力。印度司法体系应用海洋法系,税务机关经常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判例向企业发起稽查,致使企业在印度经营必须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与合规成本。
第三,增加税收重在合理构建税制。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印度政府在改革税制时偏好采用拓宽税基而非调整税率的做法,因为印度存在大量“影子经济”,提高税率可能诱发逃税活动,降低税率又无法实现有效征收,反而是拓宽税基可以带来立竿见影的增税效果。但是,扩大税基必然伴随着税务机关权力强化,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又引发大量的腐败。缺乏合理的税制,拓宽税基导致税收收入缺乏弹性,税务腐败包庇的逃税行为越来越多,税收收入的增量很快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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