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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冷漠与积极公民重塑

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以公民的积极参与为基本前提的。如果说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是“人本身”的话,现代民主政治的使命就是“使人成为人”。可以说,政治对个体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公民对于政治的参与程度。

伴随社会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公民政治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本应该逐渐增强。然而,当前的政治实践表明,公民越来越淡出政治的舞台,出现了政治冷漠的常态化。

随之而来不可避免的是公共生活的衰微,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的丧失,公共精神也面临困境。这不禁使我们深思:为何政治的发展,各种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却没有迎来民主参与的热潮?

一、政治冷漠为何持续蔓延

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严重政治冷漠现象,已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认同,只是对于政治冷漠产生的原因及反映的深层次问题看法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政治冷漠并不反映公民被动的政治参与心态,而是体现了一种压制之下的无奈,民众由于缺乏真实有效的参与渠道而不能表达其广泛的政治参与诉求,更有甚者会采取一种暴力式的政治反抗。

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社会中存在的某些暴力反抗心态和行为只是个体或群体对于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过激反应,并非是他们主动性政治参与诉求的体现,有必要结合政治实践对于政治冷漠的蔓延作更具体和深入的探讨。

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不论是政府的决策制度框架还是现实行政体制,可以说都呈现出越来越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趋势,而且政府搭建了日益广泛的公民参与平台,尤其以数字化和网络为依托的新传播方式使得公共空间逐步扩大,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也趋于健全。

总的来讲,公民正拥有多元化的参政议政渠道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方式。但冯仕政关于公共参与的实证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民众从来不参与官方组织的活动,也不参与民间组织的活动。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例,关于公民参与意识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出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意识普遍较弱,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性”特征:70.7%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应该负主要责任,其次认为是企业,持此种观点的占到受访者的15.1%,认为公民个人是责任主体的仅占到受访者的12.7%。

调查结果还显示出受访者的生态环境友好行为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并不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1]因此,单一地把公民政治冷漠归于政府之责,归于公众参与渠道的缺乏,笔者认为有失公允。

普遍政治冷漠显现的深层次原因,其实在于大部分民众仍然以狭隘个人利益为主导价值取向,主要基于个体或小群体的意志来进行判断和选择,本质上体现为公民意识的淡漠。或者从国民性的角度来说,中国还没有形成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

所以即便政府搭建越来越广泛的公众参与平台,也难以达成公众参与的共识,形成积极理性的政治参与局面。深入分析这一现象背后的缘由,笔者认为不可忽视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传统沉淀影响下的“公民”缺位

现实层面公民对于政治生活和公共领域的漠视,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历史文化不无关系。数千年的封建伦理压制的是公民个体的独立、理性与自信,它所造就的是一种影响深远的臣民文化,个体对家族、宗族乃至国家基本只有无限的服从。

中国的公民身份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在法律上予以了确立,但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实行的也是个体与国家高度一致的威权管理,公民普遍习惯于服从和依附权威。

改革开放之后,个体的自主性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积淀始终没有消除,潜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个体的独立意志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束缚,带有严重的“参与惰性”,也就是说“公民”仍然处于一种错位和缺位的状况之中。

2、个人主义的蔓延与异化的凸显

市场经济和现代性的发展所带来的个人主义,也是当前政治冷漠形成的重要原因。当市场这一灵活的资源配置方式取代了单一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时,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演变。

不可否认,人的主体性在这一阶段得到了极大的弘扬,人的发展由依附性人格逐渐走向独立性人格,但个体原子化的倾向在中国也无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个人本位主义越来越突出。这种个人主义造就了个体与亲属和同胞的远离,与作为交往空间的社会公共领域的疏离。

与此同时,伴随个人本位主义愈演愈烈的,还有时刻蔓延的消费主义。狭隘的消费文化将人从主体性的存在降为受资本和消费品奴役和制约的“动物”,公民的个人生活被强大无比的资本逻辑所包围。这种无形力量触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最终导致所有人都处于不同程度的“异化”状态。

虽然现代国家中公民身份的形式限制逐渐放宽,无数新的参与机会开始涌现,但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与深层矛盾却带来了现实中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冷漠,随即而来的是公共精神的缺失。

3、工具理性与“搭便车”心理

普遍存在的工具理性与“搭便车”心理,也成为现代政治参与危机的重要隐忧。大多数民众只注重从效率和收益这两个角度来评判外界和周遭,甚至仅仅把外界看作是个体发展的工具与手段。公民个体一旦封闭在自我的生活世界中,工具性地理解与判断外部社会,显然就会缺乏政治参与的热情。只有当政治与自我的切身利益或眼前利益直接相关时,才会有关注和参与政治的动力。

而且当国家在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方面能满足公民基本需求时,就更不容易产生普遍的政治参与诉求。另外,这种工具理性也造就了现实生活中“搭便车”的普遍心理。当公民认为自身的参与行为可能得不到较好的预期,或者参与成本太高时,就会选择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希冀通过他人的积极行动间接使自己受益。这种心理的普遍存在将进一步降低个体的参与积极性,更加谈不上通过自己的行动对政治施加积极影响了。

因此,虽然民众参与的渠道在拓展、社会生活和公共领域也在日益丰富,但不可避免的却是政治冷漠的蔓延与公共生活的衰微。公众的共同生活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满足自我需求。久而久之,这种政治冷漠会造成公共精神严重缺失,公共生活“形聚神散”,最终公民个体的利益也会面临困境。

二、政治生活亟待公民身份的回归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政治冷漠现象的蔓延究其根本在于个体公民意识的淡漠。现代性的发展使得个体的角色更加趋向于完全的消费者,而不是公民

重申公民使命已成为克服政治冷漠、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前提。而公民回归本质上是公民身份的认同与普及。公民身份作为个体与政治连通的桥梁,充当了通过政治方式保护个体的媒介。政治逻辑的重新理顺依赖于公民身份的回归,尤其是积极公民身份的重塑。

有学者指出健康良好的政治生活需要扩大社会中间阶层,因为他们的政治心态较为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持政治冷漠态度的重要群体就是当前拥有一定社会经济地位和良好知识素养的中间阶层。

可以认为,如果个体内心并非真正认可公民身份及其内涵的话,并不能真正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当然也就转变不了政治冷漠的态度。

一般来讲,积极公民身份来源于共和主义的思想传统。自由主义的现代公民理念,由于过分凸显个人权利与无限自由,忽视公共精神与社会责任,在其流行之后便不断遭受批判与质疑。

正如威尔·吉姆利卡所指出:“由一系列权利和责任规定出来的公民资格,不仅仅是一种地位,它也是一种身份认同,表明了一个人是一定共同体的成员。”[2]个体与共同体不应当是一种对立关系,而是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内在联接。国家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义务,同时个体也要注重对于共同体的认同和公共责任的承担。

这种公民理念也是传统共和主义积极公民身份的当代复兴,它始终致力于实现公民与共同体的和谐统一、共同发展,可以看作是解决当代诸多社会公共领域问题的重要方法。

1、积极公民是一种德性公民

共和主义传统认为德性是公民最核心的品质。正如卢梭所言:“没有自由,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自由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公民便不可能存在。”[3]

在他看来,美德才是公民应具备的首要因素。在古希腊的传统中,德性或美德一般与勇气、坚韧、果敢等联系起来,而现如今,德性公民的内涵显然已超出了狭义的道德或伦理范畴,更加具有政治意蕴,指的是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各种思想和行为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共同讨论,增进共同利益或维护共同善。

其具体体现为忠诚(爱国主义)、公共服务、公民意识、宽容与尊重等核心价值。而积极公民首先是一种德性公民

2、高度认同共同体

人是社会的产物,公民不能脱离共同体而存在。共同体的文化、传统、历史已深深地嵌入每个公民的心中,公民也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自身的规定。自由主义片面强调自我的优先,而现实情况却是自我只能在共同体和所处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形成。脱离共同体而单独讨论自我存在毫无意义。个人必须在共同体中,在公共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发现自我、实现自我。

正如麦金太尔所说:“每个个体都在相互连接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了某个独特的位置;没有这种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者至多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4]

公民与共同体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且是一种公共契约关系,共同体也可以看作是公民主体间的联合体。积极公民非常注重公民对于共同体的认同。

3、维护公共善

共同体的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真正的善应该是一种公共善。共同体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共同的价值观和公共善的存在。积极公民的行动目标之一就是致力于维护这种公共善。

“公共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物化的利益,另一种是非物化行为。前者指公共利益,后者指各种美德。”[5]而公共利益也可以具体化为产品的形式,或者以非产品的形式存在。一般来说,公共利益是全体公民所共同享有的,在公民之间具有普遍相关性,主要有“安全”和“福利”两大类。某些时候为了公共善,需要公民无私、奉献精神的发扬,一定程度上牺牲“小我”。

公民通过对于共同善的维护,把个人命运与共同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最终也会促使个人权利和自由得以更好地保障,因为“公”本身就代表着众人之私。

4、强调积极自由与公共参与

积极公民身份更加强调政治参与意义上的积极自由。个体自由的确立离不开公共领域内的积极参与,二者既不可替代,也不可偏废。新共和主义者阿伦特就倡导个体自由始终与一定的政治、行动以及公共领域不可分割。

她指出:“没有自由,我们所说的政治生活将是没有意义的。政治存在的理由是自由,它的经验领域是行动。”[6]积极公民并不是否定个人权利,只是不满足于消极自由。自由并不能被视为所谓“前政治”的产物,公民的权利只能形成于社会和国家之内。它是动态的,应该通过努力和奋斗来获得,这样也才能保证持久地享有。

从历史的发展演变和社会的进步来看,任何公民自由的承认与确立、私人领域空间的拓展与深化,都是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而实现的。而且,公民参与意识的下降会对民主的基本观念与价值产生不可避免的冲击,民主的脆弱甚至不堪一击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社会公共生活的萎缩与衰落。

总之,积极公民身份不仅接受了自由主义关于普遍平等的信念与承诺,而且肯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只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境下,它更加强调公民身份的伦理维度和公共场域。

公民个体不能忽视作为共同体成员身份而存在的事实,还应具备一定的公民美德,包括对于公共善的高度认同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这是积极公民身份的题中应有之义。

促进公民由“消极公民”向“积极公民”转型,是克服当前政治冷漠、避免极端政治心态的一剂良药。

三、通往“积极公民”的渐进之路

针对当前政治冷漠蔓延和公共精神衰落的突出问题,复兴公民身份,培养公民责任不失为一条重要的解决之道。但不能期待单纯依靠个人自觉和市场机制来有效改变现状,“个人利益以及坚持自由的抽象原则对培养公民责任都是不够的,个人利益自身永远不会促使任何人支持公共利益,而抽象原则也许可以赢得人们的理性承认,却很少促使他们采取行动。”[7]

培养公民身份认同和价值共识,保证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对于消解民众政治冷漠,促使其积极理性融入公共生活是非常必要的。

1、培养公民身份认同和价值共识

公民责任的重新树立,前提在于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催化,公民回归本质上以个体对公民身份的高度认同为基础。培养公民的身份认同和价值共识,是塑造积极公民、维护良好公共生活的必要条件。

一般来说,公民身份是社会政治的产物,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会规定公民的身份。但这种预定的公民身份,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公民主体的内在认同。

认同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它侧重公民在社会关系中的情感归属。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同,基本包括了“权责统一的认同、文化与政治的认同、世界主义的认同、公共精神的认同”[8]。现代公民需要一种更为厚重的共同归属感和身份感,也就是更为强烈的积极公民身份认同。

但是问题在于,在当前这样一个日渐多元化、碎片化、复杂化的世界中,通过哪些方法才能使公民认同在诸多冲突中得以建立?

多数学者都认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公民教育来创建和加深认同。尤其是国家通过学校所实行的系统公民教育体系。因为公民的角色内涵大多都是通过学习而得以领会的,并且公民的身份教育应当是持久、终生的过程。通过公民教育可以使个体具备一定的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品德。

其中,公民的德性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公民的德性是积极公民的基本要素,它属于公民的内在倾向和自觉行为。在公民美德的形成过程中,国家所起的教育作用是直接相关的,它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是非观和善恶标准。

因此,在倡导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多元化机制来孕育和培养公民美德的同时,道德教化对于形成公民良好的德性始终不容忽视;并且在教育实践中,应该注重历史和文化传统的教化作用。

历史和文化传统有利于形成公民的文化认同,形成文化记忆,培养公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它也应该成为公民美德教育的源泉之一。

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是凝聚公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无形纽带,通过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使之渗透并内化为公民的价值共识和自觉行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公民—社会—国家梯阶生成的方式,内在揭示了公民价值共识的培育路径。

个体的多元差异性使得局限于个体层面的价值共识并不完整,只是对于公民基本伦理和道德的要求,充其量是一种消极的公民性。社会层面的认同也仍然只是一种局部的公共性,只有与国家的整体愿景、共同的公共善相结合,凝聚国家层面的统一认知,才能形成普遍的公共理性和价值共识,塑造完整的公民意识,引导促成积极理性的政治参与。

2、国家机制保证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

公民达成一定的身份认同和价值共识之后,更为重要的就是提升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公民的参与机制,通过深入的民主协商培养公民的参与性和公共性。

对于每个人来说,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是无差异的。在现实的制度规定和法律规范中,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民主参与权。但普适性的公民身份和平等参与权在现实实践中也会存在偏差,形式平等的公民身份并不一定带来实质的身份平等。在实践中,个体并不一定都有机会表达对社会事务的经验、需求与观点。

具体来说,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等的差异,他们都是依据自我感受和以往经验来考量公共事务的,而强势群体的观点和利益在现实实践中更容易支配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力量弱小的群体则容易被边缘化,他们的意见也无法正常输出和表达。

现实中存在的个体或群体暴力式的政治反抗就是弱势群体的权益遭到侵害,却无法通过平等表达获得制度性公平救济所引起的极端政治心态和行为。这种非组织化、非程序化和非规范化的政治参与方式,非常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消除,也会对整个政治系统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

因此,平等的公民权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正义,这也表明了公民身份的普适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群体被平等对待的普适性。虽然每个公民个体都具有积极参与权,但实际公民行为所表现或创造出的公意排除了不能接受这个一般性立场的群体,它有一种对公民强制以某种同质性的倾向。因此,制定决策目标时需要考虑到群体差异以及特殊权利,避免造成压迫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境况。

从现代社会的政治和民主发展来说,笔者认为需要有一套群体代表机制,尤其赋予被压迫和处境不利的群体以特殊代表权,实行这种机制以确保每个人都被纳入并且参与公共讨论与决策,将真正的公共讨论和政治参与建制化,创建一个包容性的民主公共空间,这一机制也应该被理解为更大规模关于民主决策过程规划的一部分。

总之,在现代复杂多元的社会中,群体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总有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存在。社会应该赋予这样的群体以代表权,并让他们学会运用这一代表权。

这种群体代表权的观点非常类似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概念。一项政策或决议公平与否,需要针对所有公众的需求和自由的观点表达来评判。而保障每个公民个体自由表达其具体需求的条件,就是赋予一定的特殊群体代表权。

应当注意的是,这一特定的群体代表权只是在下述情况下才能被行使:“当某个群体的历史及社会处境能为某一议题提供特定的观点,当它的成员利益受到特别的影响以及当在没有这种代表权的情况下其认知与利益就不大可能获得表达的机会。”[9]

在现实中,哪些群体可以获得这样的代表权,又如何具体实践这一群体代表制,还需要结合实际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总的来说,历史环境的变化使得公民身份已经实现了“政治公民”向“社会性公民”和“法律性公民”的转变。“在数量庞大且构成迥异的人民之中锻造一种共同公民身份的任务,不可避免地要求更加艰巨的灵魂塑造形式。这就提高了共和政治的赌注,增加了强制的风险。”[10]

应该尽快找到民主、多元的方式来培养和塑造当代中国的积极公民,使民众在公共事务中尽快成长为理性、并拥有共同体价值共识的积极参与者,进而逐步消解现实中的政治冷漠,实现共同体和个人的一致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view/ViewNews.aspx?k=20140326141123781.

[2][9]威尔·吉姆利卡、威尔·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许纪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62、297.

[3]德里克·希特,郭忠华译.何谓公民身份.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51.

[4]麦金太尔,宋继杰译.追寻美德.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42.

[5]冯建军.社群主义公民身份与公民教育.社会科学战线,2013(11).

[6]阿伦特,竺乾威译.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4.

[7][10]刘训练.共和主义:从古典到当代.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29、241.

[8]冯建军.公民身份认同与公民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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