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论法治反腐

一、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

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反腐有哪些对策?为何加强程序法制是上上策?反腐对策最重要者有四:其一,惩治反腐。即古时所谓“以刑去刑”,今时可谓“以惩抑腐”,通过严厉惩罚,使为官者“不敢腐”;其二,教化反腐。即古时所谓“灭心中贼”,今时可谓“净化灵魂”,通过理想信念教育,使为官者“不想腐”;其三,激励反腐。国外谓“高薪养廉”,我国谓“奖罚分明”,通过能上能下和提高地位待遇,使为官者“不思腐”;第四,法治反腐。亚里士多德谓以法律“消除兽欲”,去除腐败,习近平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制,使为官者“不易腐”、“不能腐”。

那“程序反腐”属于何策?它在大类上应该属于“法治反腐”的范畴,但“程序反腐”不等于“法治反腐”,它只是“法治反腐”的一个方面,一个最重要的方面。首先,“程序反腐”是运用程序法制控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程序法制不是控制公权力本身,而是控制和规范公权力怎么行使,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什么样的方式去行使。《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等即发挥这样的功能、作用。第二,“程序反腐”不仅是运用程序法制构建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更是运用程序法制构建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例如,我们如何控制官员买官卖官这种腐败现象呢?首先是运用程序法制构建权力相互制约的机制: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官员人选要经过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审议、票决,党委推荐的官员人选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审议、票决等。其次是运用程序法制构建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官员的选拔晋升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人民群众可通过各种法定途径表达对选拔晋升官员的意见,并且人民群众的意见可实际影响官员的任免晋升。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有人要搞买官卖官即使不是不可能,也会很困难。第三,“程序反腐”特别注重运用程序法制推进和保障公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通过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因为反腐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是不可能取得实效的。例如,政府官员进行行政审批,如果通过程序法制要求其审批条件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甚至要求举行听证会、论证会,要过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学者专家意见的关。如果建立起这样的机制,有人要在审批中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即使不是不可能,也会是很困难的。由此可见,程序法制虽然不是构成关住公权力制度笼子的全部,关住公权力制度的笼子除了程序法制以外,还包括实体法制,但程序法制是构成关住公权力制度笼子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对策,这没有疑问。但为什么说程序反腐反腐的上上策呢?这需要进行比较。程序反腐相较于教化反腐、惩治反腐和激励反腐,其优势在哪里呢?教化反腐主要解决“不想腐”,“灭心中贼”的问题。“不想腐”、“灭心中贼”,多么美妙!但此何其难:一个人一旦到了当官的年岁,世界观已然形成,靠听几次报告,在党校、干校学习一年半载就把“心中贼”都灭了,恐怕难度太大。惩治反腐主要解决“不敢腐”,“灭山中贼”的问题。“不敢腐”、“灭山中贼”虽很理想,但实现亦不易:世间有太多金钱美色的诱惑,即使有50%、80%,甚至100%的风险,很多贪官也停不下步,收不住手(朱元璋曾动用极端的严刑竣罚,大部分贪官也没能停步、收手)。至于“激励反腐”,它只是一味辅助药,离开了其他主药,它难于独立产生药效。程序反腐制度反腐则不同,它主要解决“不易腐”、“不能腐”的问题。程序反腐制度反腐虽然不是灵丹妙药,程序、制度也总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但它们毕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的发生,腐败即使有最大的诱惑,贪官也只能望梅止渴,因为有程序、制度的重重障碍,把他(她)的手脚束缚了,让他(她)迈不动步,伸不出手,他(她)想吃梅却吃不到梅。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反腐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了程序、制度反腐的功效。

程序、制度反腐既然有这么多优势,那么,我们怎么加强我国的程序法制呢?我认为,途径主要有以下四条:第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以法典的形式规定行政决策、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公权力行为的基本程序和公开制度。如听证、论证、说明理由、集体审议、行为根据、过程、结果的全方位公开等。目前世界上有几十个国家都是这么做的,这是一座过反腐大河的大桥,既然有大桥可以过河,我们何必还要到河里去摸石头呢?第二,在现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三大行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完善其他单行行政程序法,如行政收费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确认法、行政征收、征用法、行政合同、协议法等,以细化公权力运作的程序、制度。第三,完善现行行政管理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则。大量的现行行政管理法,如公安、工商、卫生、质监、城管、环境交通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法均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现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以将程序控权的原则、精神贯彻到行政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实际运作中去。第四,通过国法和党规完善执政党行使公权力的程序规则和制度。中国共产党不同于国外、境外的政党,是领导整个国家、政府和人民的政党,是直接行使一定国家公权力的政党。因此,在中国,要切实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执政党依法执政,用程序法制控制、规范各级党委、党组织行使公权力(如党管干部、党管政法、党管意识形态、党管纪检监察等)的行为。

综上,反腐有各种对策:教化反腐、惩治反腐、激励反腐和法治反腐。要解决腐败问题,这些对策一个也不能少。但是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反腐中的程序反腐是最重要的,具有最大的优势,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

二、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的意义与实现途径

笔者拟从三个层面来探讨和阐释这个问题:第一个层面研究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意义;第二个层面研究制度反腐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措施;第三个层面研究制度反腐的障碍和消除障碍的途径。

(一)关于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意义。这个层面又分为三个层次探讨。第一个层次是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含义及二者的关系。它们两个是完全等同的关系呢,还是包含的关系,或者是有交叉的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的合理性在哪里,我们不是讲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就不要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那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的片面性在哪里?因为我们特别注重法治反腐制度反腐,那就是说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有一定的片面性。第三个层次则是整体讨论这四者的关系。

所谓制度反腐,是指通过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的变革,消除产生腐败的制度根源,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以达成腐败现象逐步减少,最终消除腐败的目标。我没有讲现在就消除腐败,腐败是个慢性病,是要打持久战的。所以我们制度只能是逐步减少腐败现象。至于法治反腐,我给它下的定义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这两者的关系是交叉的关系。制度反腐与法治反腐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一定交叉。制度大多数是由法律确立的。但是有一些制度可能是通过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来确立。法治反腐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大多数要通过制度或者制度运作加以实现。不然法律就是空壳了。但是制度并非完全由法律构建,即使完全由法律构建,由法律构建的制度也只是一个框架,是一个静态的规则体系,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体制、确定相应的运作方式。才能由静态的规则体系转化为动态的制度。所以强调制度反腐是相对于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而强调法治反腐是相对于人治反腐。所以它们的相对物是不一样的。

关于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的关系是很密切的。相对于制度反腐,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有其片面性,当然也有其合理性。讲到合理性,我们古代儒家有“灭山中贼易,灭心中贼难”之说。教育反腐靠教育和感化使人树立不想腐败的境界。那当然是最好的治本之策。至于惩治反腐,古代法家讲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所以要“以刑去刑”,惩治自然应是反腐的一剂良方。最近人民日报一篇文章讲到高压反腐的“三度”: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查处速度,对不正之风保持零容忍度。这个可能是反映了我们一部分人的反腐思路。我讲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当然并不反对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惩治对腐败的官员有制裁作用。对想腐败还没有来得及腐败的官员有威慑作用。对于其他行为规矩的官员也可以起到警醒的作用。所以惩治反腐可以起到制裁、威慑、警醒的作用。虽然如此,但是我还是认为,单纯地强调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可能会有负面作用。教育反腐可以形成人的理想,但是人的世界观的形成是很漫长的。对世界观的培养要从小抓起,倘若人的品质已坏,仅仅通过“为人民服务”的说教是很难起到实际的作用的。现在某些官员的腐败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你让他参加个学习班或参加个民主生活会,做个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想让他转化为一个清官,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教育反腐是不能发生速效的作用的。

惩治反腐同样也有局限性。一是各种利益对官员的诱惑性、刺激性,可能抵消惩治的威慑性;二是腐败被发现,查处的滞后性、非必然性可能使腐败官员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这些决定惩治不足以能吓阻有腐败欲的官员停止腐败。利益可能驱使这些官员去冒受惩治的风险而腐败。现在一些地方腐败官员的被发现和被查处率也许不到百分之五十。腐败的风险小于百分之五十,而腐败的利益往往大于百分之五十。这样,有腐败欲的官员自然就难于停步和收手。其他地方腐败的发现和查处率也许比百分之五十高,能达到了百分之七十、八十,但一些有腐败欲的官员可能认为自己有属于百分之三十、二十之列的运气,从而照样腐败。所以还是小平同志讲得好,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

关于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这四者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我把它们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应坚持以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为本,将之作为反腐的中长期战略,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制度反腐解决中期甚至长期的问题,这是最关键的,但这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展开。反腐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靠一两次严打就能做到的;其二,教育反腐作为长期健身和提高免疫力的措施,应常抓不懈。教育要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做起,一直到官员从政做官的整个过程;其三,反腐要特别重视防腐,教育反腐通常是在官员还没有腐败,没有得病时给其打预防针。惩治反腐则是在官员已经腐败,已经得病时给其动手术。对于国家整体来说,贪腐官员就是国家身体上长的瘤子,必须把瘤子割掉,如果瘤子上有癌细胞,绝不能让癌细胞扩散,必须干干净净地割掉。因此,惩治反腐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推进反腐工程建设,要将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建构成一个有机体系,使之形成一个有效运作的机制。

(二)关于制度反腐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措施。制度反腐应循四个基本路径:第一是要对现实情况进行调查,梳理腐败的主要形式和类别。有的腐败发生在干部提拔、晋升环节、属于买官卖官性质的腐败;有的发生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履行公务活动的环节,属于设租寻租性质的腐败;有的发生在官员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属于私生活性质的腐败。腐败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所以首先要进行调查,把腐败各种类型梳理清晰。我们在制定制度前,要先搞清楚目前到底有多少种形式的腐败,多少种类型的腐败,把底数搞清楚,把情况弄明白,然后我们再来探讨应对和解决每一种类型腐败的办法和制度。第二个基本路径是要进行分析,找寻、发现形成和产生各种腐败的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就如同医生一样,治疗感冒首先得分析你是热感冒还是风寒感冒。不同的感冒吃不同的药。腐败有很多种原因,你开一个药方子肯定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能解决一些腐败问题,我们讲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审核、公开制度也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都不能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第三个基本路径是要进行研究、探讨古今中外治理腐败的各种药方。例如,朱元璋是怎么治腐败的,林肯是怎么治腐败的,撒切尔是怎么治腐败的。这些药方都要把它拿出来研究一番,看哪一种药方可以解决哪些腐败问题。第四个基本路径是要进行制度设计。制度设计今同古应不一样,中同外应不一样。你必须考虑当下中国的国情。根据现实国情对反腐进行顶层设计、宏观设计和具体的制度设计。顶层设计作为一种高层设计,既要考虑横向的层面,还要考虑纵向的层面;宏观设计可以不从考虑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出发,而是通盘考虑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整体架构的问题,要考虑整体性的相互联系;在顶层设计和宏观设计之下才是具体制度设计的问题。没有顶层设计和宏观设计,单纯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可能事倍功半。制度在表面上可能设计得很好看,但是在整体上可能作用有限甚至还产生负作用。顶层设计、宏观设计、具体制度设计是我们反腐应遵循的一个基本路径。

关于反腐的基本路径,我认为当下应当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条措施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各级执政党的组织与工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国家公权力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但在我们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执政党直接行使部分国家公权力,如党管干部、党管军队、党管重大决策等。执政党的领导权高于其他国家权力。我们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纪委、组织部等的设置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是直接行使一定国家公权力的。从宪政和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力必须要有监督。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但实践中我们对执政党各级党组织的权力监督是很不完善的。政府每年要向人大报告工作,并且在法律上人大对政府首长有质询和罢免权。但是对于执政党省委、市委、县委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等,我们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就不能对之质询和罢免。执政党的官员只要获得这些领导职位,通常就只须对上负责而不须对人民负责,他即使再腐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也不能罢免他,他基本上不承担政治责任。在法律上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违法,责任很难追究。行政诉讼只能告政府,不能告党委、告纪委、告政法委。这种权力和监督、权力和责任不一致、不对称的体制可能是腐败产生和难以根治的一个原因——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既没有政治制约(人大监督),也没有法律制约(司法监督)。当然,党的纪委监督可以形成一定的制约,但是光有这种制约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民主法治的保障,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因为纪委也不是天使,也需要人民监督。现在执政党自身正在进行改革,探索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地方正在进行党代会常态化的试验。党代会不是五年开一次,而是年年开。在这些地方,不是每年仅开两会:人大和政协。而是开三会:人大、政协和党代会。但是三会的各种成本太大,再者党代会完全是党自己内部的会议,监督力度也有所不够。我曾建议在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里面,设立党的代表会议,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里面的中共党员组成,每年省委、市委、县委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应到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里面所设的党的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接受党的代表会议审议、质询,如果发现腐败和渎职问题,党的代表会议可启动罢免程序。这样,对有问题的党的干部,不是必须等五年才能换人,对腐败分子可随时问责换人,因为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就开一次。用人大里面的党代表机构来制约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民主性肯定会加强,力度肯定会加大。因为人大既受党的领导,但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与被监督的党组织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这种监督体制也不增加人力和物力,不需要在“两会”之外再增加第三会。

第二条措施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将党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接行使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本来是监督政府的,但我们党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接行使的某些权力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而且有时它们还行使超越他们职权的权力,比如关闭企业,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免职等。党的组织作出这些行为,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它们不能当被告,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不到救济。如果法律能授权法院对党组织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进行审查。法院能确认党组织越权、滥权的行为违法、无效,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监督,对党的干部的腐败就可以在法律上予以一定遏制。没有这些监督、制约,权力腐败就难以避免,执政党的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这是我讲的第二点措施:对党组织的某些权力行为应进行司法审查。当然纯粹的党务行为是不能被诉的,只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才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三条措施是推进政务公开,建立人大会议、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的公开制度。当然,涉及讨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的会议除外。现在媒体对人大会议的新闻报道过于简略,会议中的辩论、讨论的详情没有体现和反映,在人大会议中,有些代表经常会提出一些比较尖锐的问题,应该让电视和网络直接播放。这不但对官员是很好的监督,对人大代表自身也是监督,可以让人大代表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不是一味地讲官话、套话。所以政务公开一定首先要把人大会议公开,特别是把人大质询、监督官员的会议公开,让官员和人大代表均受到人民的监督。其次,政府、党委的会议也应适度公开,允许媒体适度报道和公民旁听。这个没有什么不可能的。湖南省省委曾规定开会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旁听。美国专门有个《会议公开法》(称“阳光法”)。有些会不是特别敏感的,我认为可以电视和网络转播,让公民看一看官员是怎么讲话的,某个官员发言是不是出于公心,是不是偏向某个企业、某个群体?这是很好的监督。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把会议公开这个制度逐步运作起来。

第四条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们大家反复提议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审核和公开制度。这个制度确实涉及面很大,实行起来会很困难。很多人说条件不成熟,比如银行实名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还没有完全实施等。困难当然是有的,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能实行,为什么我们国家就不能实行呢?我给有关部门出的主意是分三步走。第一步先查核已经申报的官员的申报是否真实,如发现其中有瞞报、假报的。可以把他们的情况先公布出来。这样,不但对这个瞞报、假报的官员是个震慑,对其他的官员也是个震慑。你一项内容造假,我们就把你整个申报的内容都公布出来。第二步,公开可以先从省部级高官做起。省部级以上的官员人不太多,阻力会小一些,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的。另外我们可以不公布退休的,只公布在职的,或者只公布拟提拔晋升的;第三步,就是通过正式立法规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觉得这个措施只要下决心,逐步推开风险不会太大。

第五条措施是启动人大的质询监督制度。前面我们在第一条措施讲到组织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里的中共党员监督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这一条我们说的是整个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宪法、组织法和人大代表法都规定了质询制度,但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很少启动过。地方层面有启动的,但是也不多。国外议会议员对政府官员进行质询是常见的事,在我国台湾地区,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立法院”立委对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的报道。我认为,推进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对政府官员进行质询的常态化对于反腐有重大意义,这也有利于锻炼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现在我们有这个制度,不能让它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我们对官员的问责,不能主要靠党政系统,要靠人大。主要靠党政系统有时会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媒体炒得厉害就问责,就处理有关人员;媒体不发声就不了了之。如果鼓励人大代表质询问责,对腐败、失职官员就会形成有力的监督。

第六条措施是加强和规范平面媒体和网络对腐败现象、腐败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我们媒体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曝光、监督,目前胆子还是小了一点,有些事情不敢报。当然,有些时候也不是“胆子小”的原因,而是有媒体记者拿了人家的“封口费”而禁声。我们对新闻媒体揭露腐败应加以鼓励,这对政权巩固是有好处的。现在有些地方对于媒体报道要求太严。当然这不是说不要对媒体行为进行规范,关键是我们要通过法律去确立媒体监督的权限、手段、规则。这样既能够保护新闻监督的自由,又能够保护被监督者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记者曾就媒体监督问题采访我,我说网络是上帝赐给我们的反腐利器,我们要很好地加以运用。以前普通公民没有足够的手段去反腐,现在可以充分的利用网络。当然网络反腐也有可能伤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这需要法律来规制,尽量消除网络监督的副作用。我建议制定新闻法和出版法,明确新闻监督的权限和责任,同时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认为这些法律敏感就不去立,当然立这些法要特别重视中国的特色,不能照搬西方的制度

(三)关于制度反腐的障碍和消除障碍的途径。制度反腐主要障碍应该是我们的观念,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对于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可能给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估计过分了。例如,怕官员财产公布后,某些官员财产过多,导致人民不满,激化社会矛盾。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官员的财产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话,即使财产比普通百姓多很多,绝大多数人民也不会有怨言,更不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关键是官员要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比如官员曾任国企的老总,个人财产多一些是有理由的,或者其财产是通过其家人合法劳动取得或通过合法继承取得的,讲清楚老百姓自然会理解,要相信绝大多数老百姓是理性的。还有人担心财产公布后,政府官员相互之间财产差距太大会不好相处,其实这也是不必要的担忧,国外官员财产公布,相互之间差距有的特别大,但工作上合作得仍很愉快。制度反腐的第二个障碍就是人治思维和运动思维在有些人脑海里太顽固,习惯以人治的手段反腐,他们想怎么反就怎么反,不愿意受制度和法治的约束。第三个障碍是公职系统内的腐败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阻碍高层决策,总是向领导说制度反腐的风险、危害,说这个制度不能搞,太西方化了,那个制度不能搞,条件太不成熟了,等等。第四个障碍就是中国国情复杂,制度设计确实存在种种困难。以前有些地方也做过种种改革试验,但是因为制度设计不科学,最后搞不下去,不了了之。而且局部地区实验,其承受的压力也特别大。因此,我认为我前面提出的逐步推进的方法还是比较好的。

既然存在障碍,那么怎么消除障碍呢?我认为,办法有四。第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人对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认识。我建议在座各位多写一些文章,多发表一些宣传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言论,让我们的领导人认识到法治反腐制度反腐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风险不是太大。为了反腐,是值得去做的;第二是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人治反腐、运动式反腐的弊端、危害,使决策者反思反腐的战略策略,以选择比较好,比较有效的战略策略。第三是加强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宣传,揭露腐败分子为阻止各种反腐制度出台而制造的各种借口。我们只有把他们各种借口驳倒了,制度反腐的路才有可能走得通。比如我们搞行政程序法,他们反对,就提出各种借口,说什么搞行政程序法会妨碍发展,不利于提高效率,说什么我国国情决定了只适于搞单行程序法,搞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不符合中国国情,等等。我们如果不把这些借口给他们顶回去,行政程序法就不可能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第四是加强中国国情研究,精心设计各种反腐制度,并在制度运作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只有让制度运行良好,真正产生反腐败的效益,而且负面作用较少,才能为高层领导所接受,为人民所普遍接受。

注:

本文是笔者2014年在《财经》举办的一个高层论坛上的演讲和2015年在北大法学院学生会举办的一个法学讲座上的发言的整合整理稿。由于是论坛上的演讲和讲座上的发言,故未循学术论文写作要求的规范。其内容很多只有观点,少有论证,更少有引文和注释。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论法治反腐  反腐  反腐词条  法治  法治词条  论法治反腐词条  
智库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学

世界再次走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与过去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大转型具有强烈的中国因素。今天的中国再次从全球意义上来看待世界,中国再次认为世界能够成为而且应该成为自己的...(展开)

智库

 易宪容:中国经济政策重回老路

面对着经济增长下行的压力越来越大、销售急剧下降和库存快速增加、房价些许下行和随时有崩盘危险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及以投资者为主导的住房性质根本就没有向消费为主导市场...(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