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后,技术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成为与制度、信仰三足鼎立而支撑人类社会的重要支柱。在所有技术之中,作为人类社会伟大发明的互联网技术,直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与信息传递方式,而对互联网技术的发明与应用所导致的网络空间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的重点。从消费购物习惯和股票投资组合管理到大众民主的实际运作,互联网已经在广泛的领域点燃了革命性的火花,并且它还把自身的印记牢牢地烙刻在了大众观点的动力学上。[1]电子民主、网络选举、因特网治理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对象,而电子政务是中国学者的研究重点;前者重视互联网对政治民主化的影响,后者重视互联网对政府政务的便捷化作用。
现代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来源于发生了变化的人类存在的空间结构。这是从古到今没有出现过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是革命性的变革。它的具体表现就是以互联网为表现形式的网络空间;其物质载体是计算机,“计算机的发明与扩散是二十世纪末一个确定无疑的社会、经济与地理的过程微电子革命带来的后果便是日益使社会各个领域趋向于依赖计算机”[2],其变革性影响在于网络空间使人对人的解释有了不同,因为“计算机的渗透创造了一种生存在数字环境中的感觉;并且一些像赛博空间与电子咖啡馆的形式创造了一种环境,这种环境可以以地理共振的形式予以理解”[3]。但是毫无疑问,人的存在、发展与自我解释在现实空间之外的空间——网络空间中遭遇了机遇与挑战。因为网络空间结合了实在性与虚拟性两个特征,人的类本质在网络空间中是现实存在的,却又因其虚拟性而发生了与现实空间不一样的变化。
与虚拟空间不同,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在于它的现实的虚拟性。用保罗·亚当斯的话说就是脱离实体性。这种“互动的连接点组成的系统被称为一种空间,它被交互作用所定义(与几何学、能量,或自由运动相对)。”在这种空间中“上下、内外、此处彼处,具有特定的含义;视觉不再是由地平线与笛卡尔式几何学所建构;运动从两维或三维空间变化为多维空间;在遥远的地方的现象经常在瞬间被连接在一起。与这种空间最相近的概念是那些与量子理论和魔术连接在一起的概念。”人们对网络空间的本体论使用的奇怪之处在于,它与人们习以为常的地理第一定律——相近之事物比起较远之事物而言更具有相关性——恰恰相反,即较远事物的相关性大于较近事物。[4]它彻底推翻了存在于现实地理空间中的事物之间的联系规则,从而创造了一种基于交互作用的全新空间形式。
网络空间对人类生存的现实空间产生的变化可能是质的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空间却是人类自身创造出来的一个新的与人类自古而今生存于斯的空间相平行又时而交叉的虚拟空间。对整个人类而言,这个空间既以人类社会为摹本,又具备自身独特的本质,它被人类创造出来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塑造着人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国家与社会而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空间“在一些领域对国家进行赋权,但是没有对社会进行赋权;但在另一些领域里,它对社会进行赋权,却没有对国家进行赋权。在某些领域里,对国家和社会都进行了赋权。”[5]就社区而言,网络空间打破了以共享经历为基础而组成社区的现实逻辑,“当计算机将身份与理念以光速转换成信息存储与运输,并在一个或多个遥远的地方重建的时候,社区已经将自身消耗掉了”[6];就个体而言,网络空间更彻底地使他们走到一起,甚至能够“融合并超越孤立的个体性,以及那些与现实共同体与生俱来的因相同性与相异性而生的悲剧性矛盾”。虽然有点危言耸听,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自我“就像一条船,在任何方向与地方进行着漂流,总是不停地移动着、变换着,总是根据命令去适应每一个港口,但是,它却并不停泊于任何地方。”[7]
从一定意义上讲,网络空间以现实世界作为参照系,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的带有现实性的虚拟空间。它本身的虚拟性是它真实性的外在体现,而它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即在于它的现实性与真实性;它的虚拟性是主体作为映像在网络空间的存在,是主体有限性在另外空间中的无限性延展;现实空间的有限性,在网络空间中转换成无限可能,正是这种变有限为无限的可能性使互联网空间得以以其虚拟性的身份真实地存在于现实空间之中。同时,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物,现实空间不仅以自身形式存在于自己的主体之中,也以主体形式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它作为现实世界的一元,参与到信息的海洋中,成为信息海洋巨大空间中的一艘船舶在航行,成为信息空间所支配的对象,同时两者在平行的同时又交互影响着,网络空间也在影响、支配、塑造着现实世界。
人类自古而来的传承是否能够在网络空间中起作用,起多大的作用,这都是未知的。以互联网为具体表现形式的网络空间的特质表现为:1.空间本身是虚拟的,但同时又是由人的活动组成的;2.时间是可逆的,但同时又同不可逆的真实世界时间相交叉;3.活动主体是虚幻的,但同时又是现实世界中活动主体的映像,并同现实世界主体相交通;4.时效性而非持久性是它的生命,然而时效性本身可以自己生产自身的持续性生命,并在现实世界引起轩然大波。表面上看,网络空间对人类带来的挑战指向扁平化治理趋势对科层治理的叫板。虽然它在这方面已经产生巨大影响,但是却不可能使国家与社会治理产生纯粹意义上的扁平化行为与效果。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空间是双方互动的,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为治理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治理提供了难度,甚至是挑战:“网络空间的治理面临诸如国家间网络主权是否存在的争议、网络空间治理适用制度的差异以及不同意识形态融合等诸多难题”[8],两者决定了不可能出现理想型的扁平化治理。互联网技术催生的网络空间为国家与社会双方所共同享有,非为单方所垄断;双方共同享有的网络空间就会产生边界,而且这种边界是不固定的,具有不固定边界的空间治理是无法靠扁平化手段达到的。边界存在,必然会产生信息的洼地与高地;而后者会导致边界差,边界差的存在赋予信息以权力,这种权力不仅使纯粹化的扁平化治理成为虚谈,同时直接挑战着治理的效度。
不论其挑战如何巨大,但是整体而论,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二元结构一元体系”。二者共存于现实空间,然而后者却带有鲜明的虚拟性特征。前者创造了后者,后者却在影响并塑造前者,甚至有裹胁前者的趋势;后者以前者为参照,表现出一定的虚拟特征,但它自身的存在又是真实的;前者作为主体而存在并行动,它创造了网络空间的同时,也被网络空间所作用。在现实世界的一元体系中,两者在平行的同时,却又相互影响,相互塑造。从这个方面讲,互联网信息革命带来的网络空间在最为本源的意义上对人类的致命性挑战在于:信息本身意味着权力这一事件本身,使任何主体都可以低成本地变为“权力者”,并十分轻松地影响到广大领域地其他行为要素。这才是两种空间平行、交叉下人类所面临困境的根源所在。这最终使人类的类本质在第三重维度上呈现不一样的特质,并给国家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人类社会生活的第三重维度: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它所依赖的主要支撑性力量是不同的。在传统社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主要是靠信仰来支撑的;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主要是靠制度来建构的;随着互联网的发明以及互联网衍生产品的不断创造、生产与产品的持续平民化使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智慧型技术成为人类必须借助的力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力量,不仅在现实空间也在网络空间独立发挥作用,并能够贯通两个空间,使其合二为一从而混同性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运行、存续与发展。虽然现代社会的系统性特征决定了信仰、制度与技术这三者都在不同的系统层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技术已经成为支撑人类社会生活的第三重维度。因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技术的扩散支撑起人类社会的信息性运作的同时,也创造出了无所不在的网络空间,从根本上对人的生存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支撑的现代社会称之为技术型现代社会。技术型现代社会已经溢出人们所谓的经典意义上的现代制度所创造的秩序、繁荣与发展。技术已经大大拓展了这种现代性。20世纪中叶发达民主国家创造的人类社会的现代形态是以民主制度与工业经济为支撑的制度型现代社会,它在现实空间创造的影响并没有拓展人类生活与发展的现实场域。但是技术型现代社会以互联网创造的网络空间为基本出发点改变了人类的互动方式,甚至将有限扩展为无限。
互联网技术是网络空间的有形制度载体,网络空间是互联网技术发挥巨大影响的现实无形场域,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存在于机器与人类、自我与他人、此处与彼处之间的界限——一种世界与自我的赛博格看法——已经被否定。但是,也可能产生一种文化上的空间迷失[9]:虚无主义与自我吸纳,就像计算机黑客一样,阶段性地跌落到现实生活中进行循环动荡地调试。”[10]这是信仰与制度支撑的社会所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技术型现代社会带给人类的是正反两方面影响。信仰是传统社会的支柱,是因为宗教与习俗是维系地域狭小的城邦与地域广阔的帝国的软力量,它能够以最低成本维系狭小共同体的巩固,广阔帝国空间的一体;制度是现代社会的支柱,是因为制度是实现公权力驯化并有效运行的外在规范,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内在结构,是激发并保持创新活力的保障;技术是未来社会的支撑,是因为一方面技术是扩展人民主权、延拓个人权利、实现国家治理以及创造秩序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技术也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莫大挑战。
技术型现代社会建基于互联网的可进入性与世俗化特征。公权力与智识阶级已经很难垄断技术要素,民间社会掌握技术的速度要比官方快,甚或更高。技术型现代社会仍然是民主的社会,人民仍然是权利主体;技术的廉价性、普及性与时效性,使其成为支撑民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互联网为主要体现形式的现代信息革命,不仅使信息的传输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同时也使时空发生巨大改变。它使人类社会产生了两大时空平行共存的局面,它们既平行又交错,呈现出复杂的局面。平行,是指现实空间的局限性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相平行;交错,是指现实空间作为信息的承载者与传播者,属于网络空间的一元,同时网络空间作为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属于现实空间的组成要素,有限在无限中实现延伸。两者的交错性使两者相互联系并相互塑造,尤其是在现代复杂社会系统中,两者的相互塑造,如果不能被纳入规制化的轨道,就会产生巨大的不可控影响。
两种时空的复杂性与三重纬度相组合,共同左右着人类的未来。信仰、制度与技术在未来社会甚或已经在当下社会与两种时空产生互动并交融共进。信仰与制度,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网路时空中显得脆弱不堪,它们已经无法在无限可能性的网络空间中成为支撑性要素;网络空间在使各要素碎片化的同时也在进一步削弱甚或摧毁信仰并碎化制度,然而支撑网络空间的力量却又要以信仰为依托的道德良心为支撑;网络空间摧毁信仰的同时,又依赖道德良心,这是莫大的悖论。世界各国虽然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网时空的运作,但是网络空间中并没有可以使相关法律运转起来的制度设置,法律在碎片化的网络空间中同样面临碎片化的命运。相对于国家法律规范网络空间运行时所产生的压制网络自由的恐惧而言,美国公民对网络碎片化的恐惧更甚,例如对网络色情与网络中的武器制造,尤其是炸弹制造技术的泄密。同时,网络有助于以利益为基础的政治团体体系的碎片化,并使之转向更少制度内聚力,更具流动性的议题为基础的政治团体。[11]总之,网络空间的碎片化作用,集中体现在信息的传输上,信息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因素。信息使人类自古而今的时空纳入到网络空间当中,由此,在信息的基础上两种时空既是分离的又是合一的。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平行与交叉,实质上产生了多元互动的复杂系统。国家权力、跨国组织、市场、文化、社会与公民作为行为者,都穿梭于两种时空并交互作用。国家权力被赋权的同时,也试图控制网络空间对国家治理产生的挑战;跨国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被赋权,成为挑战民族国家的重要行为体,在网络时空中行为将自身的作用最大化;经济行为体则抓住网络空间的商业特性,将商业行为拓展为国际商务;文化作为一种象征与话语权,在网络空间中成为弱者的武器,从后台走向前台;社会作为一直以来与国家相对应的存在,在网络空间中越级而上,甚至成为主导;公民个体利用网络空间的可进入性,使自身成为信息源,甚至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之下为所欲为。对于人的存在与意义而言,与制度型现代社会相比,技术型现代社会两种时空的复杂系统效应,使“碎片化的自我是模糊的自我,他抗拒定义与分类,并逃避服从。”但是,“一个角度的轻度反常转变,可以更好地促使我们去争取存在的意义,在技术型社会争取另外形式的权力和满足。”对于人的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而言,它不仅仅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所使用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是一个新的、尚未开发的政治阵地,国家和社会都试图在这块阵地上扩大它们自身的政治空间……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互联网的发展能够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相互进行赋权和改造。”[12]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在改变现代商业和公共部门运作的同时,也被组织原有结构所形塑和修正。”这就极大地增加了人类社会双重时空中的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的复杂性。
三、人类社会双重时空中的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与现实中,现实空间、网络空间与信仰、制度与技术交互影响,并最终围绕权力这一核心要素组合产生五种现实存在的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它们主要呈现为以下形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空间尚未产生,以信仰为支撑的人类有组织的政治生活形态,在现实空间中体现为传统国家,其治理形态体现为以信仰支撑起来的传统国家治理;神权与世俗权威在现实空间中的治理作用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最为典型的体现便是远古时期的神秘部落形态与中世纪神权国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步入现代,支撑人类有组织政治生活的支柱从信仰向制度过渡,由此,在现实空间中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支撑的现代民族国家产生并蔚为大观;民族国家与巨型城市成为制度催化下的现代产物从而支配着人类的政治与经济生活,在网络空间中互联网自身的治理成为这个时期的重要事项。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它在现实空间中开辟了虚拟现实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平行并交叉于现实空间,在人类生活的国家与城市领域造就了前所未有的大空间与大形态;技术拓展了人类生存的空间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创造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在具体的现实空间中体现为全球化与智慧城市,在网络空间中互联网治理仍然是重要方面,但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交叉性使互联网治理、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相互交叉、相互影响,从而成为技术支撑的现代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形态的集中体现。
基于上述论述,在互联网所代表的网络空间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双重影响下,互联网与国家的关系成为两种时空交织下的关键点。“互联网的全球性扩展是否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能力的最终终结,或者恰恰相反国家仍然维持,甚至是加强了对社会的掌控。”[13]对于这两种观点众说纷纭,有些人赞同前说,有些人认为在网络时空下,跨国政体与众多非国家行为体,例如私营公司与非政府组织扮演越来越大的角色。在这种大争论下,“谁压倒谁”的线性思维方式可能并不是两种时空下互联网与国家两个行为体的合适互动方式,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将“是谁在哪些情况下控制互联网使用的哪些方面,重新审视并问题化。”[14]这是网络空间与国家实体交织下的重要关节点。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对象与背景自然而然地成为网络空间中国家治理、城市治理与全球治理的三个重要关节点。对于主体来讲,最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有三种:“政府、商业团体与非政府组织”,[15]三者既涉及民族国家内部层面,又涉及国际层面。[16]因为“网络空间与电子商务具有天然的国际性,任何政体的成功治理,都需要包含重要的与实际性的国际合作。”[17]但是三者在不同的背景下会体现为不同的面向,政府与非政府行为体,在不同的国家呈现为不同的重要性;虽然,“互联网是一个全球现象,但是,民族国家政府对于此的回应方式,却因政治、社会与经济背景而异。”[18]没有任何一个单独行为体,或单独一类行为体能够在国内控制网络空间的所有方面,更无论国际层面;同时,网络空间的挑战意味着公私关系无法避免地成为焦点。对于对象来讲,三个方面需要我们的关注:进入的权利,即人们是否具有基本的机会接入并使用互联网;功能,即互联网使用的技术质量;线上活动,即网民的线上活动。对于背景来讲,即民族国家内部社会信息发展水平与网络准备。[19]这三个关节点昭示的是:对于国家是否在数字领域已经衰退这个命题,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式论证,我们在当下更需要具体层面的实证性本质研究。[20]
从哲学的宏观关注到实证的具体研究,网络空间与国家治理的关键点在于网络空间对于国家治理的威胁。两种空间交叉带来的具体实证性的本质研究基于这样的信念,即信息革命带来的是信息时代,信息成为权力的主要资源。基于此,网络空间与国家治理的关键点主要指向两个趋势——逐渐上升的国际化与私有化——对国家重要性的消解。[21]网络空间与国家治理交叉产生的两个冲突性趋势,导致解释了国家性权力再分配的本质:第一,“信息革命赋予许多新形式的国际性行为者以权力,例如社会组织与活跃分子,它们作为国际系统中的主要玩家挑战着国家的地位;第二,全球电子市场出现的理念,将无可避免地意味着:随着公司增长并变为全球公民,经济边界不再与政治体相符时,作为权力代表的国家经济支柱的崩溃。”[22]从本质上意义上讲,这意味着“信息成为‘新的权力形而上学’”[23]。作为运动的过程,国家体现为内在的制度;作为静态的结构,国家体现为外在的组织;两者试图藉网络空间来开展自己的活动,纳网络空间入现实空间,使其成为现实空间的附属物。在现实时空中,制度与组织是现实世界的支柱,两者共同支撑起了现实空间的运作。但是,制度与组织在碎片化的网络空间,无法集聚力量,它们甚至被后者所消解。[24]所以,现实世界藉以发挥力量的组织与制度因素无法在网络世界中以同样的效能发挥作用。藉网络空间为平台与工具的思维违背了平行空间的逻辑。埃及的橙色革命与阿拉伯之春证明民族国家的制度与组织在平行网络空间中效能的低下。这一事例表明,网络空间在使传统制度与组织呈现碎片化的同时,却又重新积聚了在传统现实空间中无法积聚的力量,使在现实空间中无法发生的一系列影响巨大的事件,转移到网络空间。由此可见,网络空间既具有分散功能又具有集聚功能,分散功能指向的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交叉性,集聚功能指向的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平行性。
网络空间的行动逻辑与现实空间是迥然相异的。网络空间在埃及与阿拉伯之春中的角色,向人们展示了它的分散与集聚功能。“网络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多样化媒介,它使人们与其他更多的人在同一时间的交流与观点交换更加容易……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收集以前不可能得到的信息并交换各自的观点。”[25]政治抗争传统上严重依赖于议题制造者为抗议权力持有者而具备的街头集聚与组织能力。但是,网络空间正在改变这种逻辑;它通过网络化手段使抗议理念与策略迅速并有效地传播到全国,更可能是全球。[26]网络空间使一国公民在集体行动的时候,它的行动逻辑不再落脚于现实空间之中,而是酝酿于网络空间之中。在两种平行空间中,集体行动的形成逻辑与过程生成在网络空间中,但是集体行动的行动结果与影响却生成在现实空间中。同时,更重要的是公民集体行动的基数可以从地方扩大到一国,从一国扩大到全球,即公民行动的规模基数是以全球公民为指向的。网络空间变有限为无限,它的集聚作用可以使现实世界中不可能集聚的人与事产生勾连,并使分散的力量集中化而行动起来。同时,它的碎片化作用,使现实中的组织与制度无法干涉集体行动的网络空间生成逻辑与生成过程。也就是说,“网络空间给予治理一种新的形式与表达:个体、政府与社会制度之间权力关系的范例转变”[27]。存在于现实空间中的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技术的冲击下,仅仅靠制度与组织要素,无法应对网络空间的巨大挑战。在这种挑战面前,它们能够依赖的就是“消防队”式的防御,这使国家与地方政府根本无法应付巨大规模的全球性、全国性或大规模的地方性公民集体行动。由此,网络空间的巨大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国家治理的难度。
网络空间的挑战并非是说国家作为现实空间中的重要行为体便不再重要,两种时空中的全球、国家、城市治理,还需要找回国家。因为“国家,尤其是大国,仍然是处理全球化与互联网产生的外部性的首要行为者……非国家行为者仍然能够在边缘影响结果,但是,它们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比现有的研究全球化的文献所声称的要大。”[28]由此可见,国家治理的绩效在未来取决于国家以及国家的技术理念,即不能仅仅以封堵的理念应对网络空间的挑战,把网络当作一种工具,而是需要认真分析两种平行、交叉时空的运行与互动逻辑,积极寻求跨政府、跨国家、跨公私部门的合作[29]。只有如此,方能在两种时空中赢得较好的国家治理绩效。
四、小结
从宏观方面来讲,现实空间中的互联网支撑起的网络空间,促成了人类生活空间的交互双重空间,为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与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信仰支撑、制度支撑不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成为当今人类社会运行、发展的第三重重要支撑。基于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开始从制度型现代社会向技术型现代社会迈进。在现实时空与网络时空中存在并发展的技术型现代社会,给予人类的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微观方面来讲,网络空间可以使信息更通便的流动,使不易于组织的力量成为行动的现实。但是,网络空间中的集体行动酝酿逻辑却是极难成功的。“互联网既不是天生的具有专制性,也不是自动的具备解放性;反而它是政治与哲学相互竞争的场域。”[30]组织与制度虽然在网络空间中被碎片化,但是网络空间的集聚功能却是以道德良心为指向的共识,共识形成的困难性决定了网络空间的集聚功能的效力极难发挥。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扩散障碍减少,但是,“这种‘赛博式扩散’具有我们不可不谨慎对待的另一面:当它大大地提升了分散的个体和团体运用集体共享资源与战略的潜力的时候,同时它也具备把一些不可信与无法证实的信息嵌入全球电子骚乱中的能力。”[31]扩散信息的多元性、时效性也决定了信息对象偏好的多元性与暂时性,这种特质决定了以集聚为目的的共识的形成极难成功。
共识在网络空间极难达成,但是并不等于不能达成。一旦流通于网络空间的信息在对象之间产生共鸣,那么集体行动的生成逻辑便被启动,共识便会达成;它在现实世界的映照便是集体行动,埃及与阿拉伯之春便是有力的证明。共识的可能形成性,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化解共识并防止共识在网络空间的形成,为国家治理增加了巨大的成本。为防止共识在网络空间中成为现实,国家可以通过设置网络壁垒来实现自身目的,但是这种手段是最为硬化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鉴于此,道德的力量在网络空间中的引导甚或决定作用成为化解网络空间共识形成逻辑的关键所在,因为网络空间给予人类道德伦理的影响是看不到的但却是最为影响深远的:“网络空间的变化通过挑战我们的基本道德观念,尤其是我们对于个体权利和责任的概念,对我们追求的善的理念,以及那些包含在我们社会制度中的战略的方式,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类的社会制度。”[32]虽然在这种境况之下,网络空间并不是看上去的无政府状态,人类社会也并未失序;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要应对挑战并达成秩序与发展,就要“借助于人类规定的最为平常的工具——社会准则、社会污名、同侪压力和奖励——达成的”,[33]换句话说,道德的力量可以直接通达信息对象的思想与心灵,在碎片化制度与组织的网络空间中,直达思想与心灵的道德成为化解危机的重要因素,所以与技术并行的道德力量成为网络空间的主导。培植自身的道义与道德力量成为两种时空时平行运行与交互影响时期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
注释:
[1]J.M.Ayres,“From the Streets to the Internet:The Cyber-Diffusion of Contention”,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566,The Social Diffusion of Ideas and Things,1999,pp.132-143.
[2][3][4]P.C.Adams & B.Warf,“Introduction:Cyberspace and Geographical Space”,Geographical Review,vol.87,no.2,1997,pp.139-145.
[5]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5页。
[6][7]C.Olalquiaga,Megalopolis:Contemporary Cultural Sensibilities,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2,p.32.
[8]杨嵘均:《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9]C.Olalquiaga,Megalopolis:Contemporary Cultural Sensibilities,pp.19-35.
[10]P.C.Adams,“Cyberspace and Virtual Places”.
[11]B.Bimber,“The Internet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Populism,Community,and Accelerated Pluralism”,Polity,vol.31,no.1,1998,pp.133-160.
[12]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第15页。
[13]J.Eriksson & G.Giacomello,“Who Controls the Internet? Beyond the Obstinacy or Obsolescence of the State”,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1,no.1,2009,pp.205-230.
[14]J.Eriksson & G.Giacomello,“Who Controls the Internet? Beyond the Obstinacy or Obsolescence of the State”.
[15]杨国斌:《互联网与中国公民社会》,《二十一世纪》2009年第114期。
[16][20][21][22]M.D.Cavelty,“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Internet:Distributed Security through Distributed Responsibility”,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1,no.1,2009,pp.205-230.
[17]S.J.Kobrin,“Territoriality and 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vol.32,no.4,2001,pp.687-704.
[18]R.Rose,“The Internet and Governance in a Global Context”,Journal of Public Policy,vol.25,no.1,2005,pp.1-3.
[19]J.Eriksson,“Who Controls What,and under What Condi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1,no.1,2009,pp.205-230.
[23]M.Dillon & J.Reid,“Global Liberal Governance:Biopolitics,Security and War”,Millenniu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0,no.1,2001,pp.41-66.
[24]A.Zuurmond,“Organisational Transformation through the Internet”,Journal of Public Policy,vol.25,no.1,2005,pp.133-148.
[25]J.Chung,“Comparing Online Activities in China and South Korea:The Internet and the Political Regime”,Asian Survey,vol.48,no.5,2008,pp.727-775.
[26]J.M.Ayres,“From the Streets to the Internet:The Cyber-Diffusion of Contention”.
[27]N.Bingham,“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politics,technology and global restructuring”,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vol.24,no.2,1999,pp.249-251.
[28]D.W.Drezner,“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9,no.3,2004,pp.477-498.
[29]S.J.Kobrin,“Territoriality and 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vol.32,no.4,2001,pp.687-704.
[30]B.Warf & J.Grimes,“Counter Hegemonic Discourses and the Internet”,Geographical Review,vol.87,no.2,1997,pp.259-274.
[31]J.M.Ayres,“From the Streets to the Internet:The Cyber-Diffusion of Contention”.
[32]D.G.Johnson,“Computers and Ethics”,National Forum,vol.71,no.3,1991,pp.15-18.
[33]L.Lessig,“The Zones of Cyberspace”,Stanford Law Review,vol.48,no.5,1996,pp.1403-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