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人才、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速度、范围和规模达到空前水平。与之相随,科技战略与政策的决策复杂性日益增强,需要经济、教育、人才等各界力量与各类智库的综合参与。在此形势下,一些国家进一步整合科学技术创新战略,对组织架构进行相应调整,以减少政府创新管理的职能重复,统筹优化科学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并在多个层面设立不同运行模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以多渠道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相关事实证据和科学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在国家层面,法定授权的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或理事会,为政府或议会提供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创新政策建议。1993年11月,美国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总统、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相关内阁部长、各机构主管科学与技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白宫官员,其性质是在行政部门范围内协调不同联邦研发主体及实体间科技政策的内阁级委员会;2014年5月,日本根据“内阁府设置法”将总理大臣任主席的“内阁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更名为“内阁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成员包括相关部门首长和来自教育界、科技界、产业界的精英,进一步强化科技预算、科技战略与具体策略的综合协调功能,为顶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2014年10月,澳大利亚建立联邦科学理事会,作为最高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由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工业部长、教育部长、卫生部长、首席科学家及来自科研教育界和工业界的杰出代表,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创新与科学经费分配及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指导,下设国家科学技术和研究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由首席科学家任主席。
在部门层面,法定授权的行政顾问机构或咨询委员会,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建议。在英国,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制度施行了半个多世纪,政府科学办公室主任即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兼任首相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主席,首要职责是与各部门的科学顾问紧密合作,帮助内阁办公室了解各部门的科学工作并进行未来规划,从顶层协调资源配置,同时在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决策者之间建立交流机制,向学术界和工业界征询咨询建议;澳大利亚、以色列等政府都设有政府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主要部门设立科学顾问或首席科学家,以支撑科学决策。
在公共机构层面,法定常设或临时性设立的咨询机构,被授权或受委托为特定问题提供科学、技术和创新解决方案。2001年9月,美国设立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由产学研及非政府组织的知识精英组成,主要职责是就科技政策相关问题向总统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协助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2013年12月,法国根据“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以研究战略委员会取代原国家科学与技术高等理事会,作为总理的咨询机构,研究战略委员会由总理主持或授权教研部长主持,成员包括科技界、经济社会界的高水平专家及议会代表、地方代表。
在社会机构层面,各类专业学术机构、组织及智库应邀或者自发向政府提供政策报告和建议。1863年3月,美国总统林肯签署美国国家科学院成立法案。依据成立法案,其属性为民间非营利性自治组织,要对任何政府部门提出的科学技术主题进行“调查、检验、实验”并完成报告。为更好地满足政府科技决策咨询需求,1916年,作为美国国家科学院执行机构的国家研究理事会成立;1964年和1970年分别成立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都是荣誉性组织和权威咨询机构。成立于1848年的美国科学促进会是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性、综合性民间科学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影响科学技术创新决策。
在个人层面,长期或临时被政府赋予科学顾问或决策智囊等正式咨询身份。主要包括两种身份:专家身份,有明确的科学决策咨询职责,享有良好学术声誉,能够就政策决策提供权威、独立且具有远见卓识的科学建议;公众身份,代表特定政策议题相关领域的实践者、影响对象及利益相关者,有明确的民主决策咨询任务,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来自实践和需求方的公正合理建议。
我国也在不同层面建立了多渠道、不同运行模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在决策体制上,我国目前设有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科技六部门会商会议及各类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各部门、机构及区域也设立有不同类型的专家顾问委员会或科学技术委员会。但是,与贯彻落实中央相关体制改革要求、回应创新发展相关决策咨询需求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2015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强调“决策咨询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成立国家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建议如下:
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建立宏观科技创新决策领导机构——“国家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协调科技、教育、人才相关部门、机构和规划的功能定位与资源配置,强化国家科学技术创新重大决策统筹协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相关部门和机构提高创新治理的综合化与专业化水平。
设立国家层面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构——“国家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定责任和组织方式,吸纳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各界精英参加,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创新重大战略部署、任务安排、政策制定等决策咨询,密切政府与科技界、智库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机构建立科学技术创新顾问制,落实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和协调审查机制,切实减少部门、区域层层重复规定,避免政策冲突,加强督促落实,引导部门、地方提升创新治理能力。
加强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与部署,发挥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及部分重点大学、科研院所的智库功能和各类专业智库机构对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