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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不仅仅是取消绩效考核问题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改革路线,整个司法体系的改革紧锣密鼓地展开,而法院系统则是首当其冲。去年年底法院首先取消了绩效排名,实际就是取消了一般意义的绩效考核。日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再次表示,要保护律师在庭辩中的作用,不许法院驱逐律师。这些不断释放的信息,都说明了法院系统的改革方向和逻辑,特别对司法逻辑本身的回归和尊重。但是法院改革肯定要涉及更多的内容和方向,未来需要哪些更为系统的改革?南都就此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

法院的绩效是公正与效率

南方都市报(下面简称南都):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司法改革内容比较集中,特别是法院体系改革,目前改革非常之多,特别是最近取消了法院绩效改革考核,这对我们进一步落实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意义?

何兵:客观而言,法院绩效考核多年来一直存在,这是法院管理的基本方式。而且司法的绩效考核存在的历史非常久远,绝非是我们今天的问题。中国古代也是要进行司法绩效考核,以前的县官也是地方的法官,一年审理多少案件,也是要纳入政绩考核的。这么一种非常传统的管理方式,为什么争议这么大。是因为我们的绩效考核出现很多问题。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比如为了出现所谓绩效,就找假指标用裁定终结诉讼,年前先发一个裁定,这个案子就算结了,到了明年恢复一下,这个案子又起来了。类似这样的形式主义我们还有很多。法院的绩效考核指标废除是有积极的意义的。因为从现在施行的情况来看,为指标而指标普遍存在。这就导致了许多问题,到了年底法院就不收案子的问题,还有指标设定极其不合理导致的问题。特别是绩效考核有一个错案追究,导致很多案子分明就是错案,但是法院不给申诉,不接受翻案,因为这要追究法官法院的责任。指标设计不合理,就会催生很多奇怪的事情。绩效指标废掉了,让法官不要围着所谓的指标团团转,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上,这是有好处的。但是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对法官没有考核指标了,目前就没有约束手段了。不要认为没有绩效考核法院就没有绩效问题,法院有自己的绩效问题。

南都:那么法院的绩效问题是什么?

何兵:法院的绩效无非就是两个,公正和效率。所谓的公正,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判决。作为学者研究的公正实现的问题,一般会考虑判决的上诉率,如果判决上诉比较少,说明一审就是有效审判,一般都没话说。如果一审之后上诉率比较高,那就说明审判有效率就不高。还有就是案件发回重审率,一个案子审了很久,也没搞清楚,上级法院最后又发回来重审。这些东西虽然未必就能作为法官个人升迁或者其他指标,但是作为学者搞研究的衡量指标还是有意义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指标更正的问题。第二个是所谓的效率问题,一个案子多久办完,一个法官一年办多少案子,对于学者从外部做观察而言,这也是有意义的,法院自己也有这样一本账。所以不要以为没有绩效考核指标就没有绩效问题。

南都:按照一般的司法系统架构,所谓的司法独立问题就是法官独立裁决,但是我们要求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可能就带来比较直接的冲突,这个直接矛盾怎么解决?

何兵:大家对司法独立审判议论比较多,主要还是因为具体给出信号比较模糊。一方面我们在四中全会、三中全会里面讲得很清楚,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司法人员履行权责,以法官主体裁判,这里面我们可以理解法官个人负责,另一方面我们又提出不让非法干预案子,包括领导对案件有批示要签字,那么是否可以有其他的干涉方式?你无法排除领导对案件可能的干预。目前这方面下一步怎么改革,还是比较模糊,仍然没有比较清楚的方向。

南都:如果我们最后走向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方式,是否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

何兵:不妨我们先退一步看,如果按照司法独立的初衷,完全由法官个人主体自己判案,这是很多人一直在说的。那么是不是审判就更公正呢?恐怕不能这么说。虽然我们现在要求院长、审判委员会不干预具体案件审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是,是不是这么简单一变,法院判决就公正了?可能不是这样的。我的一个同学在某个中级法院当院长。他当院长以后做了一些改革,就不批案子了,也不让审判委员会研究案子,其他领导也不准批案子,完全让法官自己判,他发现最后的结果还不如他来管案子。这也是我们放弃目前这些约束制度之后,可能直接面对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法官自己判案子是公正的,其实是错的。领导不批案子,审判委不管案子,法官就没有约束了,他们的判决会更乱。这就是我一直说的,旧的约束办法改掉的同时,必须要把司法民主制度搞起来,要把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建立起来。

去行政化不要怕法官流失

南都:除了独立裁判问题以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体系行政化,法官都是行政编制,按照行政规划来升迁。但是法官的职业要求和行政公务员的职业要求完全不同,这就造成了法院体系机构臃肿,办事拖沓的问题。未来法院体系需要如何调整?

何兵:你说的这点就是人事安排的问题,司法改革最重要的问题和难点就在这里,现在法官中大概33%是一级法官,有些地方达到39%。高级法官变成了一个职称,一个法院里,你说院长不可能不是一级法官,副院长不可能不是一级法官,庭长不可能不是一级法官,研究室主任不可能不是一级法官,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下来。搞到最后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就是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反而没有了一级法官的资格,或者说名额不够了。这次司法改革确实是面临这个大问题。具体改革过程中人事上必然需要安排调整。现在这个一级法官,二级法官的规定,还是一种行政科层的设计。这么一来院长是一级大法官,副院长是二级大法官,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了。其实解决这个办法很简单,取消所谓一级、二级,很多取消了没有了就简单了。法官的级别升迁按照年资就可以了,法律裁决非常依赖于经验积累。年资晋升是得到公认的办法,按这个标准,升迁可以非常简单处理。

南都:现在很多专业人士都认为,目前的体系和改革路径,可能造成法官大量离开法院法官流失,这会不会成为一种潮流,会有什么问题吗?

何兵:现在就已经出现这个问题,法官大量离开法院,也就是所谓的法官出走现象。以前是所谓行政化体制,法官法院里熬日子还有希望升迁。现在搞去行政化改革,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会有一部分法官流失。这个问题我以前也反复谈过,大家不要恐慌,法官流失不可怕。中国法院法官太多了,日本和我们同属大陆法系,司法审判基础差不多,全国就2800多名法官,人口接近1亿多,大概是6万人一个法官。我们人口是他们的10倍,按照他的比例的话,事实上3万名法官足够。但我们现在有26万名法官,更重要的一点是案件怎么样分流。很多案件完全可以分流到别的机构解决,不要都跑到法院来。比如民间的仲裁机构,完全可以找商业性的仲裁,找法官跟仲裁裁决其实是一回事,把大量的民事商事案件,通过民商仲裁解决。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仲裁是垄断的,一个地方就只有一个仲裁。解决办法就是开放仲裁制度,中国大量的行政裁判,比如社保纠纷、土地纠纷、房屋租赁纠纷,这些纠纷必须大量化解在法院之外才行。中国法院改革、法官外流不用怕,一定意义上法官不外流是很麻烦的。

南都:为什么法官不外流,反而会造成司法体系的问题呢?

何兵: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要想搞好,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法官待遇要提高。法官现在待遇太差,真正要法官水准符合职业要求,至少一年要有30万的年薪。我们这么多法官,怎么能养得起?我以前有个计算,总体看中国大概也就需要六七万名的法官法官外流不可怕,但是如果没有相关制度调整,那就非常可怕了。

法院改革必须要其他改革跟进

南都:现在法院改革走在前面了,但是整个司法体系肯定不止法院一家,其他的警察、检察制度等等需要怎么改革?

何兵:司法改革仅仅依靠法院自己改革肯定不行,这是法学界多少年来一直在强调的共识。拿刑事审判来说,警察制度、律师制度都需要完善。现在律师制度非常虚弱,律师被人欺负了一点办法都没有,他们动不动被轰出法庭,没有辩护人发挥作用,那你怎么可能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呢?所以要改革的话要律师制度、警察制度一起改革。周强作为最高法院院长这么讲,当然非常之好。但是客观问题在于,为什么下面法院会这么干,为什么他们敢这么干,他们敢把律师赶出去?根除这一点,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说话还是不行,要从法律制度进行彻底修正,我们完全可以规定如把律师驱逐出庭,不让律师辩护,审判是无效的。用法律条款来捍卫律师的地位,这相当程度可以解决现在法院和律师的冲突。

南都:法院绩效考核有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公安机构的绩效考核导致问题传递到法院系统,是否也需要取消现在对公安的绩效考核?

何兵:公安和法院不同,公安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所以公安的绩效考核是另外一回事。一般来说有几个方法,一个是激励机制,大家更熟悉的是内在的激励机制,提高警察待遇,保证其执法权威,从而增加他们的职业尊严感,这些是内部激励机制。还有就是外部鞭策制度,绩效考核是外部鞭策机制,你工作不达标,我就要处置你。还有民主制度,这是最普遍的一种外部鞭策机制,当然不能狭义理解,民主制度实际上是一系列制度的一个统称,通过制度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发挥鞭策作用。由于我们这些年民主制度发展得并不充分,很多制度都没建立起来,所以主要就靠指标约束。指标设立以后问题随之而来,大家就是为了指标来工作,而不是社会需求服务。比如一年要求破多少案子,抓多少犯罪嫌弃人,这个指标是硬的,你达标即可。

南都:那么除了现行绩效考核,还有什么其他的考核办法?

何兵:现在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你把指标考核全部取消之后,你有什么办法激励考核警员就是大问题了,现在推行的各种综合评分,民意考核,这些都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变形罢了,很可能效果还不如我们过去的考核办法。一般而言民主制度比较规范健全的国家,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案子不破,各种渠道都反映上去了,立法机构,民意代表就开始质询,外在的鞭策激励问题就解决了。但是我们的问题就比较直接,公安系统没了绩效考核指标以后,能否比较快地找到一个鞭策约束办法,这是个问号。

南都:除了公安法院以外,检察院系统需要怎么做?

何兵:我们检察院的绩效考核办法也是靠着法院系统来的,而且我们检察院编制配备基本都是跟法院基本看齐的,但是事实上检察院的工作量只是法院工作量的一小部分,中国法院一年大概审理1200万案子,里面10%是刑事案件,也就是这10%的刑事案件是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检察院工作人员跟法院差不多数量,但是办的案子只有法院的10%。所以检察院本身绩效是不高的,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的一些编制拉到法院去。客观讲,法院也要缩小编制,但是检察院更需要缩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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