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确立了以政府为主、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思路,在此暂且称之为“主体论”。诚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难以完全替代父母,毕竟,家庭是社会结构中具有文化意义的一个构成,父母的在位对子女的成长是一种符号意义和象征。但作为当前政府解决留守儿童难题的重要途径,它本应是一个能够基本实现正常家庭功能的社会网络。然而,主体论的建构并不能掩盖其对一些重要细节、前提以及一些特殊性问题考虑和挖掘的缺乏。我们对特殊性的关注太少,对普遍号召太多,宏观的变革常常决定中观微观的改革,但宏观改革思路经常不考虑中观微观的特殊性问题,层次不一样,主体不一样,变革需求也就不一样,变革任务也不一样。[1]这种缺乏主要体现在:较少对留守儿童的类型化处理,尤其是深层次差异的研究;忽视了非学校教育时间之外的处理,“八小时外”的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留守儿童的最大需求与主体关心内容有着较明显的失位和错位。到底应如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笔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应该由传统的主体论转向类型论、时空论和适应论。
留守儿童问题在新世纪以来逐渐被人们认识,特别是一些留守儿童的生活苦痛经过社会媒体的极力渲染,使得留守儿童已经标签化和污名化了。每每提及留守儿童,多数人脑海里闪现的是“贫穷”、“成绩不好”、“辍学”、“问题少年”……再加上一些实地调查的佐证,也更强化和固化了留守儿童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形象。然而,也有人认为留守儿童的问题没有宣传得那么严重,“大多数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和心理发展等方面与非留守儿童没有差别,留守儿童并不是“问题儿童”,[2]而有些较大年龄段的儿童离开父母反而获得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不同的留守儿童具有较强的个体化特征。那么,留守儿童真实的境遇到底如何?现在农村研究停留在两个层面:一是文本研究,深入持续地开展农村调查的少,纸上谈兵比较多;二是分类研究比较少,现在农村社会千差万别、复杂多样,应该更多地进行分类研究。[3]现实中,留守儿童关爱也面临这样的尴尬,虽然很多人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非常关心,但在行动时并没有“类型论”的思维,结果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真正暴露出来,而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容易处理的困难也成了难以化解的“老大难”,各项工作也常常进入到“做了这么多,还是出问题”的怪圈。
当然,类型论存在一个基本前提,即要求人们在处理留守儿童问题时要真正回到现场,回归经验和常识。没有调查,没有对现实真切的观察和体验,就没有分类的意识,现实中的错综复杂也就平面化和简单化了。要真正建立一种理论、认识和举措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回到中国教育的常识和经验中来,立足中国教育现象和问题的真实场景,对中国教育当下的状况和处境进行深入的体悟和理解。如果没有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那么我们得到的信息就可能失去最重要的真实度特性。对于留守儿童而言,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对现实状况开展深入调查,仔细分析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科学认识并概括隐藏其间的制度逻辑,这是认真理清工作思路、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基于对回归现实的确认,人们才有充分的依据将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类型化处理。事实上,政府的相关政策中已经提到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聚焦“不同年龄阶段家长、不同类型家庭”的留守儿童,然而,这还远远不够。留守儿童并非同质化的,而是一个由异质性较强的不同种类的儿童构成的群体。在工作中要分析不同性别、年龄、区域、家庭结构、监护类型、家庭收入、家庭文化资本、留守时间、留守模式以及是否寄宿学校的留守儿童的行为结果,认识不同留守儿童形态需要的关爱服务特征。
在各种“外来因素”的影响下,留守儿童也可能呈现较强的变动性,这也是导致类型发生各种“变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今年的留守儿童可能变成了明年的随迁子女;当前,留守儿童由祖父母照顾,未来的监护人可能就转换成了邻居;一些儿童本来形成的阴郁的个性,可能在学校教师的帮助下变得活泼开朗等等。因此,要深挖和拓展留守儿童及其所属的类型。同时,这意味着固守留守儿童的传统分类不仅没有必要,也没有实践可能。人们要关注经验中生动的场景,分析当前留守儿童有无新的变化,尤其是尚未知晓却又难以忽略的场景,都有可能成为分析和破解留守儿童难题的一个突破口。过去很多调查已经形成一些重要成果,它们均已成为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背景。例如母亲外出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更大;低年龄段的留守儿童所受影响更为明显;具有单亲、贫困且有家庭暴力等特征家庭的留守儿童更需要关爱;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要给予更多关注;与学习和安全相比,留守儿童在情感和心理上更需要帮助等等。这些共识的类型化处理能够为政策制定和社会行动提供准确定位,为留守儿童提供及时、合理和实质性的帮助。也只有在这样的类型化思维下,才会体现留守儿童群体内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提出的设想才具有具体而非抽象的、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理想型家庭生活模式在时空上是紧密结合型的,亲子之间朝夕相伴,夫妇之间和睦相处。只有这样的家庭结构才形成了稳定的“三角关系”,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方缺席,都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这样的家庭在结构上较为松散,很容易在社会浪潮中遭到破坏。夫妇和亲子关系不能相互独立,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这是三角的三边,不能短缺。[4]在城镇化进程中“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家庭结构造成了亲子、夫妇的分割,对于留守儿童而言,此时的亲子关系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家庭教育已经难以为继,相互间正常的交流沟通机制也被迫中断。如何弥补亲子时空分离带来的损失以及怎样在程度上减小到最小化?可及性和便利性是两个值得考虑的要素。
可及性要求留守儿童在遇到困难时,周边的人能够提供及时和实质上的帮助。根据人们对留守儿童的普遍认识,他们一般是那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方,超过半年的时间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8岁以下的儿童。他们还没有完成社会性断乳,群体特征比较鲜明:年龄普遍较小、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化程度低、安全隐患时刻存在,尤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的儿童,在基本生活、学习中难以自理。当他们遇到困难时,需要得到身边成年人及时的保护和帮助。可及性的关键是处理好包括学校、家庭、邻居等不同主体间的时间对接,保证每个孩子都在成年人的实质监护下,实现留守儿童在不同主体间转换的无缝衔接。在校园里学习时间怎么办?寄宿制学校里有无生活教师?从下午到晚上的较长时间是否安排老师专门看护?放学后回到家里监护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责任?周末和假期是否有妥帖的安排?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曾经在中部某省调研期间发现这样的事情:下午放学后,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小男孩独自坐在偌大的教室,没有看书,没有写作业,没有玩耍,只是在那里呆坐着。看到我们进来,他表现得非常不自然,或许是害羞、害怕、紧张,不断在抠着自己的脏手。无论我们和他说什么话,都得不到任何言语的回应,有时他会用眼瞅一下我们,但又快速地低下了头。校长说这是全年级唯一住校的留守儿童,只有周末会被爷爷接回家,平时不爱说话、不合群。这里暂且不讨论这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他所处的环境就已经告诉我们,这绝不是一个孩子想要的生活,而社会却没有给予他应有的帮助。只有像正常的家庭一样,让孩子无论在学校内还是放学后都生活在监护人的可控范围内,才能及时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尽可能地为留守儿童提供及时的帮助。
另外,便利性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要素。关爱留守儿童是需要精力、感情以及时间投入的,关爱主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时时刻刻都陪在孩子身边,尤其当孩子在不同时空转换的时候,我们就要考虑便利性了。如果在学校里的上课时间,教师是当然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留守儿童给予特别关照;如果是晚上寄宿学校的话,生活教师就应该是孩子们坚实的依靠,这时就不应该事事都由班主任亲力亲为;回到家中,监护人又成了和孩子距离最近的保护者,甚至邻居都可能成为潜在的重要他人,是照料留守儿童生活起居的好帮手,“远亲不如近邻”应该能够形象地表达便利的重要性。当然,父母是孩子最合适的关爱人选,亲子间的接触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是其他人难以替代的,有无父母陪伴对于孩子的影响可能是决定性的。现实中留守儿童与父母天各一方,父母不是具有超自然能力的神话人物,不可能随时出现在孩子身旁,从这个程度上而言父母却是便利性最差的选择。在一些留守儿童悲剧中,如果在外的父母能找到一个亲戚或朋友来帮助照看孩子,如果当地政府能够使用一定经费及早安排一个邻居来给予及时的关心,孩子的境况是不是会好一些?毕竟除父母、学校老师之外,亲戚和邻居是最具有这种给予他们帮助条件的人群。另外,在寻求关爱方式上也可以有一些便利性的选择,“新一千零一夜”、“上学路上”等社会组织使用故事盒子在晚上读小故事的播放方式别出心裁,能够有效地利用晚上休息前的这段时间,让孩子们度过一段愉快的时光。
解决留守儿童难题的金钥匙是让孩子跟随父母自由流动,其他任何主体的关爱都只是次优选择。然而因现实的制度、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障碍,“把留守儿童变为流动儿童”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心中难以企及的乌托邦。笔者认为以政府为主、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里隐含了一个容易被人忽视的“适应”细节:立足留守儿童的视角,社会人士积极提供的关爱服务体系是否满足了他们的真正需要?
留守儿童关爱活动需要的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有些社会机构出于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在特殊的节日到留守儿童家里或者学校开展送温暖活动,送来一些常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在笔者调研以及新闻媒体中发现,等活动结束之后,很多方便面、牛奶等食品都被孩子们扔掉,因为这类食品在一般的农村家庭都已非稀缺之物。还有一些是不同社会机构在不同的时间“重复”、“错位”关爱,有些留守儿童一年被赠送了好几条棉被,一次发放的铅笔可能会使用几年,新书包永远使用不完,每年暑期都有不愿意上的大学生支教课堂……而夏日最需要的凉席和风扇却无从购买,周末的孤单影只和无所事事最是煎熬,可是以上缺憾又往往没有进入到人们视野,或视而不见。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留守婴幼儿有母亲哺乳、科学养育的需求,6岁-7岁有按期入学的问题,而大龄流动儿童有完成义务教育后继续高中学习和异地高考的需求,这些都需要我们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5]事实证明,对留守儿童进行关爱的时候并非只要单方的“暴力”付出就好,也需讲究策略和方法,要开展先期的实地调查,清楚认识到留守儿童目前迫切需要的是什么、哪些方面最需要得到帮助,然后再采取行动主动适应孩子的真正需要。当面对不同类型的留守儿童时,我们要尽可能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要。正如卢安克所言,留守儿童并不需要一个完美但虚拟的远程老师,也不需要自己永远追求不上的录音教材,而是需要一个在他们身边活着的、有自己追求和缺点的真人。[6]这或许是一些留守儿童最真切的想法,很多时候,我们抱着一颗真诚的心,设计了很多制度,开展了很多活动,到最后却发现事与愿违,因为出发点就已经错了。
诚然,为了弥补一个拆分型家庭环境带来的不适,社会有责任为留守儿童提供尽可能完整的关爱服务。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尽可能满足孩子的任何需求?甚至是否要纵容孩子的欲望和言行?未必。留守儿童的年龄偏小,身心发展还极不成熟,尤其是在中学时期受到各种社会环境的刺激引发青春期综合征,容易让留守儿童在没有父母双方照看的情况下形成不合理需求。前不久看到一篇关于留守儿童的报道,讲的是一名小学阶段的留守儿童把一所小学的办公室给砸了,令人奇怪的是虽然这个孩子把窗户砸烂了,但是只是跳进去把东西掀了个遍,什么都没拿走,他做这件事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前兆。正如当事老师所言,“这漫无目的的愤怒让人更加害怕”。对于这样无理的打砸“需求”,我们可能要做的就是合理引导和控制。有些流动在外地的父母为了弥补亲情关爱的缺失,平时可能会给留在家里的孩子更多的零花钱,然而又没有给予明确的支出控制,在网络、同伴的影响下留守儿童就可能养成相互攀比、自私自利等不好的风气。并非孩子的任何要求都是合理需要,有些甚至是无理的索取和恶意的消费。到底哪些方面的需求需要满足?这或许又是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不过作为成人要有一些直观的判断标准,例如这些需要必须满足真实、必需以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标准。如果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继续放纵孩子不太合理的需求,把给予物质奖励当成对孩子的爱,那么留守儿童也就真的成为问题儿童了。
从已有研究和部分新闻报道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人群在留守儿童管理上仍然不够细致,在类型、时空和适应三个维度上缺乏对政策具体化的设计,无法有效针对实践中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采取适切的举措,这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引以为鉴。最后,还是要强调两个基本观点:第一,家庭环境对人的一生成长都起着重要作用。非父母人员与留守儿童的互动过程即使充满真情的呵护,也不是真实的亲子互动,难以实现犹如亲子间真正的沟通。家庭互动与一般人类互动是有区别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情景界定的特殊性,家庭成员对家庭某一情景的界定是独特的、约定俗成的,有些是不为外人所知的,其保持着许许多多的隐蔽的成分。[7]留守儿童最需要的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从留守儿童变为能够享受流入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流动儿童,回归到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第二,根据国家城镇化发展规划,未来我国要实现“三个一亿人”城镇化目标,而人的城镇化难题在短时间内又很难得到彻底解决,留守儿童群体作为社会发展代价的一个表征还可能要持续较长一段时期。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留守儿童的苦难不仅与家庭的向城流动有关,更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我们要有在留守儿童的个人苦难与社会结构、微观与宏观之间构建联系的意识,这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承担责任和义务来关爱留守儿童的前提。同时,也正因留守儿童现象存在的长期性特征,推进各项关爱的行动才有必要更加深入和细致,这也是本文反思主体论并强调由此转向“新三论”的目的所在。
标题注释: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研究”(2014B4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研究”(2014M55016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机制研究”(13JZD043)的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1]叶澜.教育改革要注意“度”的问题[EB/OL].http://learning.sohu.com/20150525/n413719872.shtml,2015-05-25.
[2]雷万鹏,杨帆.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基本判断与政策选择[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9,(2):24-29.
[3]张杰.后乡土中国:中国农村社会学的新机遇[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2-13.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9.
[5]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R].2013-05-10.
[6]卢安克.农村需要我们,还是我们需要农村[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78248.html,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