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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困境与出路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民主的基本精神在全世界都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情和民情决定民主的具体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整个民主事业的支柱,没有占全国人口多数的农民的民主,就没有中国的民主;没有农村基层的民主,也就没有国家的民主。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农村基层民主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定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中国基层民主的法制建设正式拉开帷幕。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相对于西方国家300多年的民主建设历程,我国民主的发展时间明显太短,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 (或称奠基阶段)。笔者通过考察两个行政村的民主选举发现,选举的实际操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差距很大,民主选举的实现很不充分,困难重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任重道远。

一、民主选举民主政治的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1〕我国的民主包括4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但是,民主不代表人人都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尤其是人口数量众多的人口大国。这就意味着人民不可能直接掌握公共权力,人民只有选举出他们认为适合的政治家们来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主权在民的关键,就在于人民要真正有权 (并能够)选举、更换和罢免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使人民成为真正的 “权力源”。也就是说,人民虽然不能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但却必须成为公共权力的所有者。〔2〕因此,现代民主政治的典型方式是代议制,即民众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分子代行权利。可以认为,民主选举民主政治的第一个核心内涵,也是民主建设的第一步。 “当代社会对于民主的认识,主要集中在政治选举上。我们党所提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民主’内涵,以及群众的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 ‘四权利’概念,是对民主的一种比较全面的概括和高层次要求,其中 ‘民主选举’和 ‘选择权’是基础和关键。”〔3〕

近现代的选举有6个基本特征:首先,指的是“自由选举”,即将选举视为一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其次,选举也应是 “民主选举”,即体现多数人统治要求的选举或产生多数人统治的选举;其三,自由民主选举还要求有和平的社会环境及法治秩序作保障;其四,选举必须由中立的、临时的组织机构进行组织,选举结束后自行解散,不要指望在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下能够有客观、自由、民主、公开的选举和结果;其五,选举必须是按照选举规则公开地、程序化地进行,而投票则必须是秘密的;其六,选举应该是竞争性的,不应该是等额的、被选举人不应该是由上级指定的,并且允许选举人自己填写被选举人。〔4〕人类民主政治的实践表明,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民主政治,民主选举民主政治的基础。

笔者认为,上述选举的6个基本特征也是实现民主选择的重要条件。此外,民主选举应当是选举人个人意志的真实体现,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诱使选举人违背其个人意志。只有真正实现这些,才能实现 “主权在民”。如果没有民主选举,或民主选举流于形式,主权在民抑或人民当家作主都将失去实现的平台而成为仅具有宣传意义的空洞口号。〔5〕

二、我国基层民主发展阶段的总体判断

封建时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没有民主可言,老百姓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选举权这样的 “高大上”的民主产品了。 “五四”运动首次高举 “德先生”和 “赛先生”的旗号 (即民主和科学),民主的概念才在中国落地,但生根发芽十分艰难,因为军阀势力、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封建势力、反动势力等不会任由民主发展,他们联合起来采取一切手段扼杀中国人民向往的民主。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可以掌握国家和个人的命运。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自治也被写入 《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农村基层民主有了法律保障,农村民主建设进步巨大。据民政部报道,现在我们国家农村有58.9万个村委会,其中有98%以上都是实行直接选举,大部分省份到目前已经开展了8到9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了95%以上。〔5〕但是,笔者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民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仍很普遍,上述的官方数据也不能充分说明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实质。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显示,以村民自治为开端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经超过30年,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但是,中国的基层民主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问题和挑战继续突破和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首先是贪污腐化和违法乱纪的情况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其次是政府干预自治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基层组织不依法自治或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以村民自治为例,近年来基层干部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其严重程度也有所加重。客观来讲,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相一致,我国的民主仍处于初级阶段 (或称奠基阶段)。2014年是每3年举行1次的农村 “两委” (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换届选举年。笔者通过对两个区位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的行政村的考察,发现农村民主选举发展并不平衡、不充分,农村民主选举的实质遭到严重侵害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三、两个行政村村委会选举考察

1.两个行政村民主选举概况

案例1:

SY村是省级贫困村,远离市中心,距县城约23公里,距镇政府约25公里,无集体经济收入。全村人口约2500人,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2007人。其中,有数百人常年在外务工。村民竞选村主任的积极性不高,现任村主任已连续担任4届,班子成员并未发生较大变动。SY村村主任连任的原因,一是班子较为团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得民心,群众信任度高;二是SY村是贫困村,没有集体经济,村庄经济不发达,资源少,当选村委领导班子对村民的吸引力不大,工资收入不如在外务工收入;三是基层工作,尤其是农村工作很复杂、很繁琐,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人尚不具备 “义务为群众服务”的觉悟;四是原班子有继续执政的冲动,尽管在SY村当领导是个苦差,但毕竟还有一份工资,一个头衔。以上几个原因,使得群众竞选村主任的积极性不高,原班子几乎没有遭受任何竞争对手的挑战而顺利连任。可以说,SY村的状况是占中国农村大多数的一般农村 (贫困村)的缩影。

案例2:

LP村位于城市边缘,原先也比较落后,但自2008年所在城市开始大规模扩张,发生征地后,LP村的经济区位发生根本性变化,土地迅速升值,交通条件得到极大改善。LP村距市中心约8公里,全村约3000人。自征地后,外出务工人员开始部分回流,自主创业。由于原班子财务严重不透明,征地款发放受到严重质疑,于2014年的选举中落选。LP村与我国其他地区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城市边缘区、城中村有着极大的同质性,是这些区域的典型代表。原班子落选的原因,一是由于财务严重不透明。自2008年开始征地以来,LP村的落后面貌得到彻底改变。但群众对征地补偿意见很大,并找到证据证明征地补偿发放不到位,被截留 (或挪用、贪污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导致民心丧失。二是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在这次选举中,民愤积怨已久,越临近选举,老百姓要求换班子的呼声越高,“遗老派”和 “新生派”的对抗就越激烈。“遗老派”直接给予其 “遗民”高额的经济回报 (实质是贿选,买选票),“新生派”则紧抓原班子财务不透明不放,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争取民心。最终,原班子落选。

2.农村基层民主存在的核心困境

尽管以上两个案例有显著差别,但似乎都表明,农村基层选举民主的,至少群众 “投了票”。笔者也不否认是民主的。但问题是,不管以什么方式“投了票”都不能说是衡量民主是否实现的唯一标准或主要标准。深入研究发现,无论是至今还是贫困村的SY村,还是征地暴富的LP村,其民主都是不充分、不完全的。在笔者看来,农村基层民主存在的核心困境是:群众的真实意愿得不到保障和落实。

群众只有在没有受到威胁、诱惑、收买等的情况下,遵照个人的判断 (不管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投出自己认为是最合适的领导人的情况下,才是真正民主的体现,那怕他选举的对象不是那么得到广泛认可,那也是他的权利,是他个人民主的真实体现。从SY村来看,由于有很多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有的不愿、有的不能及时回到家乡参选,参加这场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政治活动。因为回家乡参选面临较大的交通成本 (往返的交通费)、误工成本 (失去一段劳动时间的工资)、机会成本 (回去可能会失去找到好工作的机会)和沉没成本 (投进去的成本就回不来了),而所有的这些成本,都需要群众自己承担。群众特意回来参选的寥寥无几,绝大多数是通过委托的方式参选。委托投票是法律允许的,但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操作委托投票,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选举法》规定,要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要书面委托并不得超过3人。但在SY村,绝大部分外出选民没有书面委托,知道换届选举的一般会通过电话或口头委托,不知道换届选举的或联系不上的就由留守的家人任意代行。另外,1人代投4票以上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于举家务工的现象较多,由1人代全家投票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连亲戚朋友的票都代投了。因此,很多选票并非选民真实意志的体现,这样的 “代理选举” “代理民主”也就滑向了 “形式民主”。

反观LP村,则存在显著差别。LP村村民视选举为“推翻”原班子的最有力武器,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重要手段,因此非常重视。原班子也深刻了解到隐藏在群众当中的民意、来自竞选对手的强大压力、落选后失去的巨大经济利益以及被“新生派”翻旧账的可能。意识到这些潜在的威胁后,原班子为了维持其既得利益,似乎失去了理性,采取很多非常甚至非法的手段参选,打压竞争对手。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贿选和威胁选举。其中一个村民小组组长,直接给予其“支持者”高额的经济回报,且报价一路上升,明目张胆地购买选民手中的选票。此外,还威胁、恫吓“反对者”一旦继续当选后就要采取措施实施报复。尽管这样,开明的群众还是积极通过各种渠道伸张自己的权益。竞选者也只能依靠自己的社会关系为选举的正常进行、为自身以及群众的安全提供保护。从以上分析可知,原班子的“支持者”并非出于其真实意志,他们只是受到利益的诱惑和非法的威胁、恫吓,在这种情形下做出的“理性”选择。而一些摇摆不定、隔岸观火的村民,则是根据自身收益最大化做出的决定。很明显,这部分人的选举并非真正的民主。只有那些坚定的、追求民主公正的村民才会坚持自己的选择。因此,LP村的情况比SY村复杂得多,LP村“推翻了”原班子似乎实现了民主(之所以用“似乎”,是因为谁也无法保证新班子执政结果会怎样。但无论如何,该村的民主向前走了一步),但代价是高昂的,过程是艰辛的,民主是不完全、充分的。

四、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路径选择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进程中存在难以逾越的 “阵痛”。笔者认为,既然 “阵痛”无法避免,那么关键问题一是 “阵痛”的程度,国家和人民是否能够承受?二是 “阵痛”的时间,国家和人民是否能够坚持?发现问题更要解决问题。笔者就减轻阵痛、缩短阵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社会组织是每个社会成员维护自身权利、表达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必须将分散的 “原子化”的人民群众重新组织起来,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比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更有利于社会稳定,稳定的社会必须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亨廷顿指出: “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6〕套用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的话: “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7〕有效的政治组织是政治稳定的关键。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提高农村人口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对话的功能。因此,政府应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大力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创建和参与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公益组织等,通过这些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农民重新整合起来。农民通过社会组织这一载体和桥梁,可以更好地伸张自己的权利,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 “话语权”,实现对民主政治的有序参与。

2.提升人民群众的政治素质

列宁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8〕虽然现代社会的农村人口几乎没有文盲,但是其政治素质不高却是不争的事实。大部分农村人口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对于正确履行和维护其合法的政治权利缺乏必要的认识,远离社会政治活动,更不用说主动通过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表达其政治价值取向 (这也是农村流动人口非制度参与日益增加的重要内因之一)。因此,必须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和政治素质,培养其成为成熟的政治参与主体。要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民主、法治教育,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形成行使政治权利的内在驱动力。在选举前期,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人民群众当中开展政治权利宣传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政治技能教育和民主意识教育,养成政治自觉,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只有让流动人口真正熟悉和掌握现代政治生活的规则,他们才能成为具有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的政治群体,才会通过制度化渠道来进行政治参与。

3.确保选举信息全程公开透明

成功的选举应以选民的有效参与为基础,而选民的有效参与是建立在选民享有充分知情权和选举权基础之上的。当前,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治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公示情况、选举程序等关键信息,群众必须花费大量精力自己去收集,这也是其参选热情不高的重要原因。尽管 《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选举的程序有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但仍难避免类似本文案例2中原班子对信息进行 “选择性”公开,即对自己有利的公开,对自己不利的不 (及时)公开。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程序不公平,程序不公平必然导致结果不公平。在信息化时代,信息公开可以有多种手段。在基层选举期间,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向选民群发信息短信的方式,让选民知晓基层选举的核心信息。农村选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选举过程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长期以来,选举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学界和政界讨论的重点话题,客观现实也是如此。但是,笔者认为,与选举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比,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更不容忽视,更是农村民主得不到真正落实的障碍,也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失去公信力、饱受人民诟病的主要原因。在本文的案例2中,之所以出现原班子和 “新生派”的尖锐对抗,与监管部门的缺失密切相关。群众在遭遇不公平时希望上级政府出来 “主持公道” (这是人民群众寻求政治救济的渠道),但无奈的是事态的发展并非如此。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选举法、破坏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严惩,维护选举的公平正义,重新树立政府的公信力。而后才是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对于原来的班子,更要要求其严格守法。同时,要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申诉,保障民主选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J].中国人大,2007,(22).

〔2〕〔5〕胡连生 .民主选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J].社会主义研究,2006,(06).

〔3〕〔4〕陈敏昭 .选举民主的本质内涵 [J].人大研究,2010,(05).

〔6〕(美)塞谬尔·亨廷顿等著,李盛平等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7〕(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厉以平等译 .西方世界的兴起 [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8〕列宁全集 (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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