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作为改革开放中国伟大的创造,适应了生产力水平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1可见社会资源总量与生产力发展相辅相成。社会资源总量的贫富,关系到社会体制有多大的能力和手段去统合其庞大的基层结构。2传统以农立国的乡土社会,长期面临社会资源总量贫弱的局面,改革开放后经营自主权的下放,直接导致基层组织与社会体制脱钩难以集中资源,税改后又切断农民与基层组织的经济纽带,造成基层政权功能的弱化,自治难以落地。为了实现基层的优良治理,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肇始于不同自治单元的视角进行探讨,上述做法是否能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可以提出假设:资源越集中,村民自治越有效。那么究竟资源集中与有效自治关系如何,为了自治有效,资源集中落在哪个基本单元?这就是本文亟需回答的问题。
乡村共同体历经巨变与沧桑未能消解,关键是资源要素的持久聚合与维系。不同时期乡村自治资源究竟来自哪里?徐勇教授认为,家户是个人的社会保障和安全根基。3也就是村治资源最基本的来源。王沪宁教授认为,村治资源主要源于中国一家一户扩大成的村落家族力量,由于村落家族血缘性、聚居性和礼级性等特征,构成相对封闭和稳定村落家族共同体。4费孝通教授也认为,维持乡村自治,除了家族这一核心力量以外,还有与家族密切相关的自然经济,乡绅权力和礼俗传统等。5那么现代社会,村庄自治需要集中的资源从何而来?资源集中与有效自治有何关系,有待进一步认识。
要厘清资源与自治的关系,不妨先将自治功能定义为运用治理权力合理集中和分配各种资源。摩尔根指出:“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个时代多少直接符合的。”6人类在地球的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人们这方面。7又如马克思所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8上述观点表明乡村社会的不断进步,自治力量的生长与发展,与资源丰富程度与占有息息相关。
事实上资源是村民自治的基础要素。研究发现,村治资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自治经济基础依赖于占有配置性资源。这些资源关键包括物质资源和财政资源等,如集体土地、山林、集体企业和国家转移支付等。理查德?派普斯认为,“财富在谁手里,主权迟早会到谁手里,财富孕育着统治权。”9传统社会的土地等资源归氏族或公社所有,产权共有制对实施自治有着强烈的内生需求。10这时对土地和农产品等资源支配,构成基层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旦生产和获得资源的功能转移给家庭,共同体失去了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自治组织基础关键依靠获取权威性资源。那么权威性资源就是支配乡村自治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规则,如体制和政策的正式制度以及人情、信任、情理和面子的非制度规范等等。自治经济资源的发展,不仅需要生产力提高,而且离不开权威性资源的推动。以及社会结构大变革,引起的失序和失控等,需要集中足够的权威性资源,才能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增强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因此,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共同构成自治发展的重要基础。
乡村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治与资源的有效结合。那么有效自治就是运用治理权力有效地集中各种资源,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根据结构——功能主义,自治有效实现,主要依赖村治资源集中,即从村民或其他对象征得资源,并有目的地导向一定领域,促成自治功能的有效发挥。其实自治功能主要依赖于自治能力和自治意愿两个方面,其主要受到资源集中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的影响。
村治能力主要受制于自治权力和自治权威的制约,其与集中资源数量密切相关:一方面,配置性资源集中水平决定自治权力大小。乡村治权在不同社会形态有着不同运作方式,并存在资源数量的规定。根据吉登斯的权力来源资源论,认为权力生产离不开资源的集中,资源是自治权力得以实施的载体,是通过具体行为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常规要素。治理权力是在支配结构的再生产中,并通过它产生出来的,构成支配结构的资源。13正如美国学者萨托利说:“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利益。”14只要有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利益分配和公共事务治理,就有公共权力,村民是有民主需求。可见配置性资源越充足,治权执行的物质条件越优越。另一方面,权威性资源集中水平影响自治权威强弱。事实上自治更多依赖权威性资源的支持。因为权力与权威相辅相成,权威具有统一集体行动的权力,从而能够集中和运作多种资源,推动自治目标的实现。自治组织要想建立权威,自治有力,关键要增加自治主体资源的支配量,使其成为自治重要资源的提供者。同时,又可以利用村庄传统权威性资源,维持乡村秩序稳定。因此,自治权力基础是资源,资源集中的多少决定自治权力的大小,同时,影响到自治权威强弱,资源集中的多少又决定行动者的能力水平。
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就是社会资源集中的过程。在自治实践过程中,资源集中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自治意愿,只有出于自主意愿参与,才是民主自治真义。一方面,社会资源总量贫弱,调控体制需要集中的资源越大,调控形式也越呈强制性。15由于生产力水平越低,资源供给小于社会需求,自治需要集中资源越多,提取资源就越多,富有强性色彩,反之,生产力水平提高,可利用资源超过乡村社会需求,自治所需资源越少,提取资源就少,感情自愿性越多。另一方面,村庄集体经济发达,集中占有资源多,自治需要集中资源少,这时,更多是针对共有产权利益的分配,自治意愿更强。同时,随着合作经济的发展,使村民更多依靠社会体制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反之,如果集体经济不发达,自治需要筹集资源多,对村民汲取资源也多,富有强力色彩。特别是在压力体制下,外来力量的撕裂和内部抽离,一切生产力变得毫无意义,以至于旧的权力机构及权威逐渐消散,要求发挥自然村落复归的家族或宗族力量大有裨益。因此,村庄资源占有数量,决定了向村民集中资源感情色彩,也就决定了村民自治参与意愿。
自治单元是提供可供占有或分享的资源,进行自我维系和自我生产的共同体。根据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共同体最初表现为血缘的共同体和分离的地缘共同体,能够相同方向上相互作用和支配。16基于血缘和地缘产生共同利益的自治因素,依靠集中资源维系生存与发展。其中,大共同体是提供所有人的或多数需要的东西,而小共同体关系到自身,从摇篮到坟墓,自给自足。因此,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单元不断发生聚变,其资源集中存在差别,决定了自治绩效水平(如表1)。
(一)资源弱性集中——强性分配的村落或小组单元
传统“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乡土社会,有着自治底色。新时期自治实践中,同样,以自然村落或村民小组为自治单元,资源集中占有多,自治能力强,便于开展自治,建立起资源弱性集中——强性分配的治理优势。
一是集中占有资源多,需要集中资源少而呈现弱性色彩。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可占有配置性资源多而自治有力。当前村民自治重心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促使产权单元与治权单元一致或对称,治理绩效显著。而实施包产到户以后,行政村空壳化严重,土地等所有权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伴随市场经济到来,土地等公有财产增值明显,出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不断增加,遇到本村组公共建设,也无需或很少向村民集中资源,围绕村组地域进行公共服务建设愿望强烈,集体行动能力增强。二是可供利用权威性资源多而带动效能强。孙中山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 17在村落或小组开展自治,其实基于血缘与地缘,保留传统历史记忆。传统宗族组织带动能力强,能产生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依靠传统权威治理较为有力。特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治理不只是解决家户生产和生活困难,而且扩展到许多公共问题,促使村民主动而有效参与公共事务。
二是集中占有资源多,资源可分配性强而自治有力。同样,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供配置性资源多,诱导式参与多。现实一家一户的生产和生活单元,因国太远,户太小,无力发展合作经济,而村落或村小组具备一定规模优势,再造集体经济的能力强,可见共有产权以及非农产业建立起群众持续共享增值收益的长效机制,可供分享的利益报偿多,诱惑参与主导性强,参与可能获得利益回报,不参与没有利益回报或者利益受损,形成自治参与的持久动力。另一方面,可供分享资源外延强,自治动机强烈。霍尔巴赫认为,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18实践证明,利益与人们越近,人们追求越迫切,由他引起参与动机越激烈。在规模小的自然村落或村民小组,土地产权、集体财产和村民福利等等利益分配,与村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在这样小规模的自治场域内,村民经过长期自治锻炼,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也日益迫切,村民会自愿组织起来,通过村民参与自治,产生有效的集体行动。
(二)资源强性集中——弱性分配的行政村单元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自然环境形成的地区迥然不同,村庄结构在不同地域存在差异。正如罗兹曼所认为:“中国幅员如此辽阔,尚未实现通讯现代化,行政管理无论如何不可能高效率,同一的措施可以规定,但若要求各地把政务处理得一样好,那就难保证了。19特别改革开放后,实行统分经营,自治组织依据财产所有权资源而行使权威和能量被削弱,行政村自治作为最基本的民主生长点,出现了成长的“烦恼”,在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双重内生资源较弱情况下,只能开展资源强性集中——弱性分配型治理。
一是资源占有少,需要集中资源多而呈现强性色彩。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失去维系组织的物质基础。农村实行包产到户以后,主要生产资料也分配或折价出售,集体积累资源方式不复存在,自我维系力量纽带被撕断,在新的经济体制下,集体利益被切割各自利益实现,失去凝结资源的权威和执行权力的物质基础,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更多是依靠村民集中资源,不然有限的资源难以用到最需要的方面,甚至需要强力才能整合到足够资源。另一方面是消解可供利用的权威性资源。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合村并组改革潮流,实行大行政村自治,虽然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行政治理成本,但是,德芒戎曾认为,“村庄(这里指集村)就是靠近、接触,是思想感情一致;散居(这里指散村)则‘一切都谈的是分离,一切都标志着分开住’。” 20可见大行政村开展自治,无形中规避了传统的熟人社会,传统村落里的面子或信任等权威性资源,一旦超出认同范围和习惯边界就无形消解,凝聚原子化村民的权威力量大大减弱,难以集中传统权威性资源进行有效自治。
二是资源占有多,资源可分配性弱而自治空转。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源空心化,自治参与消极。现实土地彻底分到户或土地产权组实村虚,行政村缺少集体积累,基层组织也因为无力筹办公益事业而难以树立权威。特别哪个村没有产生增员的财产收益可供分配,那么农民并不会在乎选与不选。因为财产的多少、财产的存在形式和人们对选举的参与程度是高度相关。这表明行政村自治空转原因主要是(但不完全是),村民们没有为他们的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甚至或没有能力集体地创造任何超越核心家庭即时的物质利益以外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资源分享边缘化,自治意愿弱。其实,资源分配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而个人能够分享利益多少会随着规模扩大而递减,也就是说个人受益随着范围增大而减少,只有离利益越近时,受益程度才高,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如果群众离利益愈远,由于群众参与和获取信息成本太高,分享公共产品所遭遇障碍就越多。特别是行政村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建设,因为规模太大,人数太多,没有出现易于监督的熟人社会,“搭便车”动机明显,出现集体行动困境。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是一个生产力由低到高的过程,同样也是不断进行资源积累的过程,从而满足乡村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也就是村民自治的利益诉求。当生产力水平较高,乡村资源高于社会需求时,对资源集中自愿感情多一点,反之,资源集中要求更多强性色彩。然而传统村庄共同体在工业化、现代化的洪流冲击下崩溃、解体、衰落,伴随着自治权力与权威的强弱反复,更是不同自治单元不断演变的结果(如表2)。
(一)传统家户时期:村落开展资源弱性集中——强性分配型的自治
几千年来中国都是一家一户生产和生活单位,由于血缘或亲缘关系,使得村落家族生活在集体的地域内。在生产力不发达情况下,个人置于这样谋生,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人们只能依靠家族这种组织形式为自己取得必要资源。可见传统村落能使家族成员获取生存资源,共同地积累财富,自治权威就是建立在对财富的支配上,这样的村落共同体实际就是自治的共同体。
在传统村落上,由于生产力较低,家户甚至扩展到整个家族,作为基本生产和生活组织单元,农民在自家土地上刨食,土地是从父辈血继,生产经验依靠长辈传承,婚丧嫁娶的礼俗也是言传身教,甚至糊口经济的家产或者族产都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受家长或族长支配,也就集中占有大量族田和祭田等公有资源,促使家族或者宗族内的财权、事权和人权更多倾向于辈分较高的长者,他们才是传统村落权力或权威的中心。同时,不难发现,传统时期,由于自然威胁和社会保障缺失,原始家族或宗族不得不提供大得多的保护。一个亲属集团就像一个有效的保险公司。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能自发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需要有超越家户经济之上的乡村组织和机制,促使乡村的公共服务主要由大家族或宗族集中资源提供,坚持小提取,大分配的原则,属于一种弱性集中——强性分配的治理类型。但是,自从推行保甲制,使得村落自治进入政治死角,更多是满足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权力渗透和资源的汲取。
(二)人民公社时期:社队开展资源强性集中——弱性分配型的自治
人民公社时期,为了克服个体农户经营的落后性和自私性,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社队是承担人权、事权和财权的经济实体,集中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如土地、牲畜和生产工具等,连农产品销售和分配也由社队集中管理。可见在落后生产力情况下,开展以资源集中强性,分配弱性为特征的乡村治理。
为了汲取农村资源,逐渐发展跨越村社的国家行政权权威,完成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全方位渗透。这样,村干部依靠行政权威控制着乡村集体物质利益分配, 并享受着大量政治权力、经济优势和社会特权,在村民当中产生权力威慑。这时,秦晖认为中国自治实体村庄是大共同体,将人民公社视为对中国“大共同体本位传统”的强化。21这种共同体一改过去无以集中必要资源发展经济的状况。甚至,在农业学大寨时期,这种低水平的资源集中体制,虽然克服家户力薄办成公共事业和公共工程,正如魏特夫所言,中国东方专制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水利社会”,由于水利工程巨大,必须要有劳动力,生产资料和管理的高度集中才能完成巨大的水利工程。22但是,如果大提取,小分配,只提供较少的公共服务,如生育、医疗和五保户等,难以适应社会大环境变化和农民的需求。同时,在生产水平较低情况下,这种高度集中经济体制,造成农民对集体经济控制生存依赖,一旦集体经济实体弱化,建立在集体经济和政治控制共同体必将解体,基层失序在所难免。
(三)建制村时期:行政村开展资源强性集中——弱性分配型的自治
从现代社会权力结构来看,社队丧失对于集体资产等资源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也就宣告该权力结构的解体。1988年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确立行政村村委会法律地位,其组织成为村庄权力的领导者,支配和控制村庄的公共资源,比如退耕还林、旧房改造和公路建设等公共工程拨款和集体经济扶持拨款都需要村委会批准,但是,现实中行政村自治也遭遇到制度的瓶颈,开展资源弱性集中——弱性分配的自治。
改革开放后,实现统分经营,家庭承担了土地等生产管理、决策、投资和销售,变成一个经济实体,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在税改之前, 大队对生产队和家户的权力支配的物质资源,只是包括征收农业税和摊派劳役等提留,用于支付干部工资、扩大生产和公共事业建设等,依靠行政手段强力整合资源,难免落入政权内卷化的窠臼。直到中央废除农业税,合村并组构建大行政村,使得基层组织对家户丧失了支配能力,拧断了农户与基层组织的经济纽带。同时,随着国家对地方权力的支配载体被一项项取消,村委会的权力逐渐离散,失去凝聚力,权威流失,只能依靠人情、面子和道理等资源私人资源集中有限资源,不再可能运用传统的经济或超经济的强制来控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及行为,失去了利用原有体制保障社村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能力。加上农民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的匮乏、村干部的自利化等因素使得村民自治组织等次生性权威的作用非常有限。24这种权威真空导致乡村治理失序,村级基础调控能力也大打折扣,造成利益矛盾无法解决,就连对弱者提供的一些救助和保障因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也弱化了,出现村之无治的局面。
(四)探索时期:村落或小组开展资源弱性集中——强性分配型的自治
随着资源积累单位复位于家庭,村组织控制资源大大减少,又缺少资源积累的手段,相当多的资源不也能得到发展,特别在新的历史时期,村庄对治理的要求更多,标准更高,如何才能集中资源为村庄自治服务?同时,现在公共价值观念淡薄,人心涣散,村民对公共事务缺少参与意愿,亟需寻找或者重构共同体意识,寻找自治民主新的生长点。
湖北秭归,深处大石山区,不少地方农民居住分散,导致路网、水网等公共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以及村内公共设施严重不配套等,但是村级财政无法投入资金覆盖到整个村庄,难以解决“空心村”的公共服务建设难题。为了有效自治,秭归根据“地域相近、产业趋同、主体自愿和利益相关”等特性,划小村落治理单元,与产权单元相契合,不仅发挥村落的凝聚力和合作力,而且便于共享公共服务的外部性,节约了建设成本。同时,秭归利用村落为基础的新形式,便于集中发展新资源,鼓励新的精英做实合作社。研究发现,自然村落依托合作社作为自治载体,集非农部门生产、销售、分配等权力于自身的自治组织,事实上掌握了村落内主要的人权、事权和财权等资源,有利于转变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实现由地理分散经济向集聚经济转变。另外,还有广东清远市,该地地处岭南,文化源远流长,较多自然村的宗族原始形态相对完整,具有较强的内聚力和自治权威。随着人民公社式微,代之村民自治制度,这些村落宗族力量逐渐复兴,自治开始寻找内生力量,促使村委会自治下沉到自然村,这时,治理单元与产权单元就相吻合,唤醒村民关注利益而参与自治。特别对于一些贫困村庄,基层组织无经济实体,公共事业主要依靠对整个家族或宗族的力量,其本身拥有资源集中自愿性强的优势,只需对家户温和汲取,村民便可享受到一定公共服务。不仅如此,还可以利用传统宗族的互助合作精神,建立起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合作社,形成有力的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治能力。因此,新时期自治生长点复归于自然村,就是利用传统村落较强的资源集中优势,实现优良治理。
终上所述,村民自治单元的演变根本上是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资源不断丰富的结果。1949年以后,基于血缘、地缘的宗族和乡绅等传统社会自组织系统的式微,代之以社队等农村基层党政组织。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以血缘或地缘的简单互助自然共同体转变为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生产和经济共同体,从一种自然或自发形成的共同体转变为由国家权力深度干预和控制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24改革开放后,集生产、社会和政治功能一体的社队的解体,确立了行政村范围基层自治组织。但是包产到户后,集体资源严重不足,加上市场经济不断冲击,人们日益被理性主义所裹挟,日益原子化,一盘散沙,行政村无力集中资源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出现村之不治的局面。这时,自然村落至少具备共同体的亲切感和安全感,又集中占有各种资源,无需大力向村民提取资源,而村民就能分享公共事业,展开自然村自治成为一项重要的探索。
现实中社会资源长期贫弱,不能短期改变,所以基层自治有效程度也只能在目前资源总量允许的水平上。当前乡土社会治理水平滞后,关键问题就是社会资源难以有效集中起来,不能集中资源推进治理现代化。那么随着现代元素逐渐渗入乡村社会,不管是传统的家族或宗族共同体,还是改革开放行政共同体,农民的生活已经一去不复返,不能对过去共同体的简单复归,需要探索适宜时代发展的自治基本单元。
(一)选择适度规模村落自治单元
当前经济非均衡发展,社会资源不足,导致行政体制难以平衡渗入整个基层,给村落自治留下生存空间。村落自治是向家户自治传统的复归,实际上是以家户为基础的自治。当然,这不是简单的复归,自治的事务是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村落公共社会事务,主要发生于传统的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 由于地域广大,村庄结构存在十分大的差异,造成村庄资源集中程度不同,只有便于开展自治的半径才是有效规模。以行政村为自治单元过大,空壳化严重,容易产生集体行动困境。以家户为自治单元规模过小,导致在开展自治事务时,个人分摊的成本过大,实力不足开展公共事务。那么自然村就是集体行动能力强的单位,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仅自然村具有适度规模优势,而且村民具备一定资本积累, 资源集中程度高,筹办公益事业的能力强。除此之外,自治单元复归不仅是经济性的,也是心理性和文化性的。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也主张以自然村为自治单位。一般社区以自然村为范围设置,是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聚合而成的共同体,传统权威性资源治理条件优越。在“社区”或“共同体”之中,人们之间则是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信仰、风俗及信任而形成的一种亲密无间、相互信任、守望相助、默认一致的人际关系。19因此,以经济建设为村治组织与村落重建的基本思路,既克服行政村资源分割集合力弱,又克服家户过小难以为继,激活传统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 不断增强村落资源聚集力和村民的归属感。
(二)做活做实村民小组自治单元
村庄基层自组织与社会体制脱钩的结果无法集中必要资源,必须在体制和组织上做出新的选择和设计,以保证用新方法和新渠道获得现代化发展所需的必要资源。从经济学角度看,作为经营性质的实体——农户家庭,家户权力实现增长,实际上是生产队和生产大队权力核心不断分离对土地等公有资产的支配和使用权力、使其下移的过程。随着自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铺开,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更便于开展基层自治。因为村民小组不仅一个紧密经济共同体,又是一个紧密文化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它存在一个熟人社会,社会资本资源丰富,相互信任是村小组的应有之义,便于唤起村落记忆和集体产权的认知。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制产权的主体,这个组织可以作为独立自治单元,直接行使民主自治权。特别包产到户以后,村民小组掌管着本村的山林、水面和土地,发包权在小组,逐步强化小组这一内生权力。这样几个村民小组联合成村庄,增强了行动单元的经济实力,开展自治事务比较迅速有力。同时,在村民小组设立合作社,合作社的做实做活有利于承接上级政策资源,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将财政涉农资金,与土地资源整合、公共服务整合到小组使用,用于水利设施维修、乡村道路建设及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公共建设。因此,如果依托合作社作为自治载体,有利于转变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济体制和社会服务管理体制的形成。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村民小组基础上,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关注不同资源集中情况,探讨资源集中与村庄自治结构的关系,并试图构建资源集中与有效自治单元的关联机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的发展,村治环境和结构日趋复杂,基层治理更具精细化,是否有从小切口研究资源、资源集中与村治单元治理结构的新进路,村治资源划分是否有更为明晰的标准,如产权资源和产权所有制形式,有待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
2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3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4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村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0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1页。
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9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10邓大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1赵晓峰:《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权力+资源”困境及其超越》,《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8期。
12[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96页。
13王沪宁:《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调控:中国意义》,《复旦学报》,1990年第4期。
14[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5页。
15《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90页。
16[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3页。
17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18[法]阿·德芒戎:《农村居住形式地理》,葛以德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69页。
19秦晖:《农民中国: 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20[美]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页。
21贺雪峰等:《“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经济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22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23徐勇等:《.论农业生产能力与农户生产能力提高的非均衡性——以社会化小农为分析视角》,《江汉论坛》,2011年第8期。
24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