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对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比西方晚了20多年,但是中国对协商民主的实践却比西方早了半个世纪,并且协商民主的精神很早就在中国政治制度的设计中有所体现。中和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讲求“和而不同”与“求同存异”,这与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多元共存、理性对话及协作共赢的内核是高度一致的。
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兴起,源自国外学者对美国宪政设计的反思与剖析,以及对既有体制所面临的多元文化现实挑战的思考。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进行辩护,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他认为,美国宪法同时体现了“多数原则”和“对多数的限制”,二者统一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1]在中国,虽然新中国成立时就确立了带有协商民主色彩的政治协商制度,但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于21世纪初才开始,以介绍和翻译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著作为主。正式文件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协商民主的要义都是倡导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理性的审议,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但由于中西方不同的经济、历史和文化条件,协商民主也存在很大不同。
西方的协商民主建立在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之上,它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应对代议民主的弊端,修正以竞争性和对抗性为特征的选举民主。早在古希腊,很多政治学家就非常重视对话和讨论在政治民主中的价值,将民主过程视为政府与民众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众就政府议题发表意见,决策者听取建议并将其体现在政府政策中。与古代城邦国家不同,现代国家不仅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国家事务也越来越复杂,公民直接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直接与政府对话和协商受到了极大限制,直接民主失去了可行性,间接的代议民主便取而代之,成为现代民主的基本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代议民主的缺点逐渐暴露。每隔几年一次的选举,使得公民权利只能在投票活动中体现,公民大众基本上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事实上已经导致了公民对于选举投票或政治参与的冷漠。简单多数原则有时候可能被简单化、绝对化和惟一化,从而无法充分体现民众的真正意愿,也无法确保所有公民都得益于国家福利。同时,竞争性行为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走向极端,导致不良后果。
不同于西方,中国的协商民主不是一种“纠错机制”,而是与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原则相适应的一种治政理念,反映在制度上,主要就是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此外,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结成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改革开放以来基层自治领域中村(居)民代表会议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议事、恳谈,政府—社会层面的民主听证、对话等,也都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协商民主具有“实践先于理论”的特点,而西方则恰恰相反。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不断反对和防止专制集权、逐步确立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有力武器,到国家政权层面的政治协商制度,再到当代扩展到公民社会领域这样一个过程,反映了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现代社会这一政治生态环境中民主政治成长的生态特征。[3]
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协商民主离不开古代传统优秀文化特别是中和思想的滋养。贵和执中、兼听则明、和而不同、中正仁和等理念,一直渗透和体现在自古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上,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协商民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点。秦汉的廷议制和谏议制,为历代皇朝沿袭。“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虽然封建皇帝要维护王权、巩固统治,但仍需听取各方意见,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这些具有协商精神和价值的制度,在相当范围内保证了重大决策不发生或少发生失误。在处理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上,《尚书·尧典》中记载了对尧的称赞: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
尧的功绩就在于能“协和万邦”,协调国家矛盾,促进民族和睦。《左传·襄公》中也有记载,晋悼公对魏绛说:
子教寡人和诸戎狄,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可以说,古代社会处理民族关系“和”的思想,直接成为后来我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求同存异外交方针的思想文化来源。这也启示我们,今后中国的协商民主可以拓展到用于处理民族关系及外交问题。
当代中国的时代背景、社会性质以及协商的目的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传统社会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的朴素协商思想和制度设计,中正仁和的价值追求,协和万邦的对外策略中渗透的协商、以和为贵的精神,却是值得肯定和传承的,也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协调国家与公民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文化资源和历史借鉴。
有不少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近二三十年才兴起的新式民主范式,是建立在现代文明基础上的,与传统的中和思想是不相契合的,将二者联系起来既缺少历史依据,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这种观点没有看到文化的多元性和历史继承性,虽然文化会随社会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任何文化都包含着对过去文化的继承,都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道路上不断丰富和向前迈进的。我们可以把历史和社会划分成一个又一个具有无数个里程碑的不同阶段,但是渗透在人们思想和行为中的,一代代传承下来的文化却是无法割裂和划清界限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中和思想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宝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定会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的协商民主正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中和思想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中”与“和”最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升华,二者才辩证地统一起来,成为协调不同事物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中”强调中正与不偏不倚。孔子用“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与“过犹不及”,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阐释了“中”所蕴含的不走极端的思想。后来程颐指出:“中者,天下之正道。”[4]朱熹也说:“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5]可见,“中”是一种处事或行为准则,表现为适度、合宜,不走极端,无过无不及。
“和”强调合作与和谐、融合与平衡。“和”最初是指声音互相应和,音律谐和,不同音符协调配合产生动听的旋律,后来逐渐引申为不同事物间的协调统一,也是一种理想状态。《左传·襄公》记载了晋悼公采用魏绛的建议,与各部落戎狄讲和以整顿中原诸国且收到了一派和谐的效果:“子教寡人和诸戎狄,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孔子强调“礼为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第一》)。墨子主张“兼相爱”(《墨子·兼爱》),建立一个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孟子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都是将“和”视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和政治的理想状态,“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礼记·中庸》)。
从“中”与“和”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中和”也是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即通过执中、合宜、均衡的方式,达到共存、统一、和谐的状态,所谓“由中致和”。最初将“中”、“和”统一起来并明确提出“中和”这一范畴的是《中庸》: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到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指明了相互平衡、相互协调是万事万物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在处理各种关系时,面对可能的矛盾和冲突,中和思想主张采取各方相对都能接受的方法,强调不走极端和包容的心态,而这正是协商需要的价值。
另一方面,中和思想强调“执中”与“和”并不是要求“一致”或者“完全相同”,而是承认事物的多样性、矛盾和差异。“和”不是盲从附和、不分是非和无原则的苟同,而是和而不同。西周末年史伯最早区分了“和”与“同”的概念,认为事物的有机统一体是由多个方面或多种因素综合而成,如果只有同,没有差异,事物就难以存在和发展。“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6]史伯还认为,“和”是不同元素的结合,不同、差别是“和”的前提,这样的“和”才能长久存在。他预言了西周的灭亡,因为周王“去和取同”,独断专横,排斥异己,只能接受赞扬而容不下不同意见,导致政治腐败,社会动乱,最终灭亡。历史不仅验证了这一预言,还证实了“专横独断,排斥异己”也是王朝衰败的铁律。
可见,中国传统中和思想强调的内在价值是多样的统一和动态的平衡,“和谐共存而又不千篇一律,存在差异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7]中国的政治文明强调共济、协调、互补、和谐共事、“君子和而不同”的基本精神,要求包容和吸纳不同的意见、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利益要求。这种以“中”“和”为依归的传统优秀政治文化与协商民主倡导的包容、协调、合作的理念相契合,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抛开中西方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环境,协商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其中的一些特性是中西方共有的。
首先,承认多样性。当今社会越来越多元化,极容易引发多元主体在观念和利益上的冲突,这就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消除分歧,推进共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能够有效解决多元文化间的差异和冲突。
其次,强调平等的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平等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协商,也都有权利就自己关心的议题发表看法。从这一角度出发,协商民主就是国家与公民、社会团体之间的互动过程,是双向的,而不是单一的国家自上而下的灌输,或者公民自下而上的控诉。通过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协商,公民可以对政治过程产生一定影响,个人的利益和诉求也得以表达。
再次,注重公共协商。协商民主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宗旨。它也是一个不断认识问题的动态过程,参与者在表达自己想法的同时,倾听不同意见,进而修正自己的想法,或完善他人的观点,以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最后,体现了包容精神。虽然现代社会强调并鼓励公民的平等参与,但由于人与人性别、资历和学识等的差别,不平等和异见必然存在。协商民主的精髓就在于,它有助于不同的主体通过商讨、妥协和吸纳不同意见,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在出现分歧时,通过商讨以取得共识,既保证少数人的意见受到尊重,也有效避免了“多数暴政”。
因此可以看出,与代议制民主和选举民主不同的是,协商民主最大的特点是,民主不仅应该是竞争的和对抗的,而且应该是协商的和合作的,这就是“和”,此“和”也是协商民主要达到的效果。同时,与选举民主的“胜者全得”或者“多数通过”不同,协商民主承认多元文化并适应了多元社会的需求,同时强调少数人的利益应得到保障,这就是“不同”。协商民主这些特点实际上也就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和而不同”。在这个意义上,二者具有相同的内核。
(一)重视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扬和继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陷入近乎全盘西化的境地,西方的理论范式、研究方法和分析模型成为国内学术研究的标杆,相较而言,传统文化处于一个备受冷落的地位。借鉴西方固然重要,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西方的很多理论或实践成果是基于其特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与中国国情和发展状况存在差异,用其来解释中国的问题并不一定适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更要致力于理论和文化的“本土化”,重视优秀传统文化在培育中国本土文化和理论中的作用和可取之处。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8]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取得新的发展,决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理念和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实现创造性的前进。
在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多层次、制度化发展的过程中,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和继承是一项重要课题。一方面,要认识到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可以作为也应当作为丰富和发展当代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文化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发掘中和思想与协商民主相一致的精神和内在价值,为发展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注入文化之魂。另一方面,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批判发展的眼光去审视和鉴别传统的“中”“和”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其进行有效凝练和提升的过程中,使协商民主的理论有所发展和升华。此外,要通过对当代协商民主新经验的总结提炼,有意识地不断丰富、完善和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加深并不断刷新对传统文化的理解,促进其内涵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实现继承基础上的扬弃和超越。
(二)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研讨会上指出:“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关于中和、太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对传统文化中适合于调理社会关系和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内容,我们要结合时代条件加以继承和发扬,赋予其新的涵义。”[9]
中国传统中和思想渗透着的朴素的协商精神不容忽视,但也要明确一点,即它根植于封建社会,服务于君主专制制度。尽管历代各朝都有言官或谏官,也设立了具有协商民主精神的谏议和廷议制度,但这些制度是由封建皇帝把持并以集权专制和舆论控制为前提,所以在性质上它们更多的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在儒家的议事过程中,平等只能体现为精英讨论的平等,而在精英与民众之间是决然不存在平等的。同时,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僚体制下,官员被紧紧束缚在“君君臣臣”的主奴关系中,他们在政治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是皇帝意志的推行者和执行人。这种根深蒂固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个体的“人”无法以独立的人格出现在政治舞台上。[10]
因此,中国在发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首先要正确认识这些传统文化在不同时代的不同内涵和性质,不断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这就要求我们要努力实现对中和思想的创新和超越,在形式上不断完善,在理论上不断提升。创造一种既适应时代发展步伐,又较好地保留了传统文化的特质与内核;既高于和优于西方的协商民主,又与现代民主价值相一致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其次要承认和正视传统文化中的封建落后的方面,为集权专制服务的方面以及禁锢人们思想的方面,清除由传统社会“皇权无限”所导致的权力不受限制的思想,放弃“胜者通吃,败者全败”的观念,建立以平等为基础的、以人为本的民主协商机制,这样才能保障“中”“和”的理念能真正贯彻到政治发展与政治实践中去。
总之,要认清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实质,整个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级别的各种协商、建议和决策,都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要明确人民群众是协商民主的目的而不是协商的工具手段这一根本要点,这样才能确保协商民主不变质,使其不沦为权力的工具。
(三)实现协商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从概念上看,中和思想既是一种方法论,又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其价值目标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追求和谐统一,而实现这一目标方法就是“执中”,做到适度、合宜,不偏废、不极端。以各方面恰如其分之“中”,来达到全社会协调和谐之“和”,[11]蕴含着“由中致和”“由和致和”“由中和致人和”的理念。这种内在统一启示我们,今后中国在发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实现协商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既不能单纯地为了协商而协商,走形式主义,也不能过于强调民主的目的,忽视协商手段的规范与创新。要以由“协商”致“民主”的理念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协商民主。
从民主建设角度看,协商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实质上反映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程序民主强调民主的运行和操作,旨在从程序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实质民主强调民主的内容及主体,倾向于从主体、价值、内容和目标上肯定和鼓励民主,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一味强调协商民主的“协商性”,就是将其片面地理解为程序民主,忽视民主“为民有”“为民享”的内核,也背离了协商民主的本意。而如果在协商过程中过于强调个人权利和民主价值,则很可能导致协商主体产生激进情绪,破坏实现民主理想所必需的程序与规则。有形无实或形不副实的民主,都是劣质或虚假的民主,而优质的民主应该是形实兼备的民主。
中和思想作为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对于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意义,首先在于其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可以丰富和发展当代的协商民主理论,并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和制度化提供支持和指导。其次,它为具体的协商实践活动提供了一套行为规范。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有关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的政治协商,政府—社会领域关于公共问题的对话与交流,还是基层领域群众就日常事务的自治和恳谈,在实际操作中,都要做到不走极端,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协商民主程序上的客观公正,为实现协商民主之实提供程序保障。最后,它应该是协商民主所要实现和追求的价值。“中和”既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规则,更是一种价值目标,即追求人、自然、社会、民族、国家等诸要素之间的和谐统一。因此,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协商不是重点,关键是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实现民主与和谐的理想状态。此外,中和思想对于协商民主的发展还有一种潜在价值,即它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和处事方式,如果能渗透并内化到公民的思想和行为中,有助于培养成熟、理性、负责任的公民,而这种公民对于协商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协商的观念和实践成为一种自觉自为。
作为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民族文化、根本精神和行为准则,中和思想使得人们普遍认可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的处事方式,在处理矛盾冲突时会努力寻求相互理解和对话,以达成共识。这种思想成为中国协商民主产生和发展的活力源泉,其内容、意义和资源性价值也存在于多个方面。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12]
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存在于政治层面和社会公共领域,体现在制度设计和一些具体的实践中,如制度设计上的政治协商制度,实践上的恳谈会、听证会、对话会等,而在私人领域和对外关系上却很少涉及。中和思想对当代协商民主的重要价值,就是启示我们要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和范围,特别是可以将协商民主扩展到处理私人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范围的对外交往。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取向是和谐,其功能在于调节社会政治生活中各方的分歧与冲突,避免过激和对抗行为的产生,在社会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中,实现和谐统一的理想状态,这也是协商的精髓所在。这就意味着,将协商民主从处理本国社会、政治问题,扩展到调节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要以宽厚待人、仁爱忠恕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无法避免时,则要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与人为善,以“中和”来实现“人和”。在与其他国家交往时,要通过对话和交流解决矛盾与争端,在协商中取得共识。面对不同文化的冲突,既要保持和发挥本民族文化的特性,又要以包容的心态寻找彼此之间的共同点,求同存异,而不是一方消灭或者同化另一方。
协商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也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出路。中国传统的中和思想作为协商民主的历史资源和文化根基,是对当代中国文明进步的一大贡献,也是对整个世界的贡献。
注释:
[1]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中国深化改革的新路向新解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79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
[3]袁峰:《中国形态协商民主的缘起与内涵》,《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6期。
[4]《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7页。
[5]《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7页。
[6]邬国义等:《国语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88页。
[7]《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22页。
[8]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http://learning.sohu.com/20141227/n407332262.shtml。
[9]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4/c_1112612018.htm。
[10]刘春泽:《论协商民主理论价值原则的政治文化根源——以中西方政治文化比较为视角》,《学术交流》2011年第8期。
[11]徐儒宗:《儒家中和思想的现实意义》,载滕文生《儒学的当代使命——纪念孔子诞辰256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册,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第1281页。
[12]习近平在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4/0516/c64094-25024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