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司法改革是世界范围内的法治热点。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间断的司法改革自不待言,特别是1999年发布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更是进入了全面、系统、深入的改革阶段。在世界范围内,巴基斯坦、越南、蒙古、美国、英国、土耳其等国也先后启动了司法改革。各国的司法改革当然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为促进公平正义实施的,但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所追求的也都是公正、效率、素质、廉洁等共同的司法价值。因此,了解其他国家司法改革的最新发展,可以为我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简要介绍英国、土耳其、卢旺达、越南等国家近年来在司法改革领域所进行的实践探索。
英国的司法改革
自1990年代的“伍尔夫改革”后,英国司法改革一直在路上,无论是几年前的“成立最高法院”,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还是提倡“法官来源多样化”,司法工作向“服务化”转型……这些都是英国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举措。
2006年,英国皇家法院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司法工作发展战略》,对英国司法改革确定了三个战略性目标:一是减少犯罪和反社会行为,二是保护弱势群体,三是构建更快捷、更有效、更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改革刑事司法制度
对于重罪的检控,由基层的治安法院通过案件电子系统提示,将案件移转至皇家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并由专门负责监控案件进程的官员负责审判流程管理。
对于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检方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的要求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不得拖延。
对于轻罪的检控,在治安法院推行刑事速裁机制。皇家法院事务管理局会同司法部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来审理这类案件,以便更好更快地维护正义。
对于体量大但技术含量低的一些案件类型,如电视牌照许可、收税、违反交通法规等案件,尝试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处理,避免占用不必要的法庭时间和司法资源。
采取措施提振司法公信
根据新出台的《受害人、证人保护法》制定相应的机构工作标准,提高保护水平。英国建立了一些工作机制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得到及时通报,使刑事司法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能够随着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及时更新信息,做好工作规划,并让公众及时了解刑事司法系统的各项工作动态。
为促使滥用药物案件的审理能取得更好成效,英国尽快完成相关专门法庭或专门合议庭的成立和运行工作。
从2006年开始,英国在所有法院实行新的“法院使用者满意度评估”措施。
保护弱势群体
平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已经纳入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英国,为实现跨机构的协同努力提供司法服务,政府成立地方家庭司法委员会,并为严重刑事案件受害人制订了帮扶支持计划。
英国建立家事法庭,在法院普及为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专家辅助的司法服务,并与司法部密切合作,减少涉及儿童公共法相关案件的审理拖延现象,将这类案件中在40周内审结的案件比例提高到10%。同时,同政府其他部门合作,提高专家证人的素质和数量。
建立更快捷、更有效、更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
努力构建较为成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分阶段分情况为纠纷各方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当某一纠纷发生,而进入诉讼程序又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路径时,引导当事人尝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比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和调停。如果确实没有比诉讼程序更合适的纠纷解决办法,那么,对于被告人已自认、无重大争议的简单案件可以通过电子化、集中化的审判管理渠道,简捷、高效地进行审理,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015年年底,英国发布了关于民事法院结构的最新研究报告,建议设立“线上法院”,通过网络办理数额在5万英镑以下的案件。
土耳其的司法改革
土耳其是伊斯兰国家中司法改革比较活跃的国家。2009年8月,经该国司法部、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努力,土耳其发布了《司法改革行动纲要》,对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司法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自《纲要》实施以来,土耳其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无论是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还是司法效率、司法公信等各个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土耳其司法改革的未来值得期待与进一步关注。
改革司法机构
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一、新设机构。建立法官与检察官联盟,摆脱内政部管理,在财政和人事上实现独立,让法院自行管理司法行政实现。
二、重组机构。重新界定宪法法院的职责并作相应机构调整;重新改组法官检察官高等委员会(以下简称“法检委”),并设计关于法检委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改组军事法院人员构成,重新界定军事法庭的职责和管辖权。
三、整改机构。整顿法检委纪律检查制度,实现检控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分立;整顿司法系统培训机构,制定提升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意识的培训方法和内容。
提升法官素质
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一、司法队伍职业化。向前延伸至法学教育,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司法学院和律协联合开展活动,提高法学教育的效能。向后延伸至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设立土耳其司法学院的各地区分院;司法部会同法检委、司法学院和高校合作研究改进司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文件的译介工作。
二、司法惩戒规范化。司法部与各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和法检委共同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并修订关于法官、检察官纪律惩戒的法律条款,公开高等法院判决供各界监督,公开法检委的纪律惩戒决定,与媒体保持良性互动,加深媒体对司法的关注。
补足司法资源
实现司法的高效性
一、在硬件建设上提升司法效率。分别建立运行民事司法领域和行政司法领域的地区上诉法院;对地理位置靠近、工作负荷小的法院进行合并;推广专门法庭制度。
二、在软件建设上提升司法效率。加强国际合作,推行国家司法网络项目建设;探索以集中管理的方式减轻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负担;加强有效刑事辩护,统筹指导民事执行局工作,创新少年司法制度,改善专家证人制度,重新研究法律顾问、政府和财政部律师的职能定位。
开发解纷机制
大力发展司法ADR
一、做好法律普及和司法宣传工作。编印普法教科书,从小学阶段开始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在社会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二、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适用;开发民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前的行业调解和诉中的法院组织调解等;在行政司法领域中积极开发并有效实施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
卢旺达的司法改革
1994年内战结束后,卢旺达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司法体制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2003年,卢旺达第四部宪法正式确立现行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2009年,卢旺达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发展战略》,阐明司法改革的愿景和使命,围绕“司法便民”“司法效率与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交流合作”四大总体目标提出了若干项具体工作目标和改革措施。
完善司法救济渠道
一、增进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完善法院工作流程,制定标准的法院工作程序,编写法院工作程序手册;建立当事人诉讼服务中心,提升法院工作和服务水准;通过运用在广播、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向公众宣讲、开发数据库实现法院与社会共享司法信息等方式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职能的了解。
二、采取司法便民措施,让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开发信息技术系统,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如通过网络完成立案程序、解答咨询、案件进度查询等;建立弱势群体案件数据库和统计表,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跨部门合作,通过公共事业机构、教育机构、社区服务组织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贫困与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修改法规与政策,使普通民众可以方便地获得司法救济。
三、提高法官与司法人员的素质。开展基础研究,在司法系统建立统一的人、财、物管理标准;逐年提高司法管理部门在人、财、物方面的能力和投入;制定和实施法院工作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根据法院工作人员总体情况,增加监察人员数量,强化监察功能,监督律师代理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确保司法效率与公正
一、严格审判流程,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案件审理的标准化程序;制定诉讼活动绩效管理措施,包括运行周期、程序步骤、具体职责、效果责任与时间期限;增加法院辅助人员的数量,尤其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技术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的数量;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鼓励当事人庭外调解;在司法机关建立全面的监督与评估系统;设立司法研究基金,促进司法人员的参与,提高科研水平,丰富司法经验;通过访问与交流项目加强卢旺达司法部门与国际相关机构的联系。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审判质量。制定发展司法部门的计算机通讯系统;开发判例法汇编系统;建立案件管理电子系统;建立国家法律信息中心作为司法智库;通过新建、扩建与修复措施改善工作环境,拟修复和扩建26家法院,新建22家法院;制定详细的监督手册,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测与评估力度;缩短起诉和作出裁判的平均时间,制定绩效管理措施;每季度举行一次法官集中研讨会,共享研究成果。
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一、提高法官与司法人员对司法独立的认识。确立法官和司法人员追求司法独立的共同目标;每年举行会议和培训,提高法官和司法人员对司法独立的认识;推荐法官出国考察访学,学习各国司法独立的先进经验;加强沟通,增加透明度,重视涉及司法独立的纪律惩戒案件,改变公众对司法独立的看法;公布涉及司法独立的纪律惩戒案件的年度报告;创建评估机制,分析涉及司法机关独立的利益冲突案件并纳入年度报告。
二、提高司法声誉,使公众了解司法独立的意义。为政治领导人、政府领导人、行政官员举办司法独立研讨班;加强与公众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增进对司法独立的共识;在司法部门宣传反腐败法及其相关的问责制度;开展司法环境调研,了解法官地位不高、尊荣感不强的原因;改善法院工作人员福利,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加强团队活动建设,参照本地区其他行业标准进行奖励以及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基金等;制定各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