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构建“和谐社会”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仍居高不下,对中国的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社会与政治心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值得我们高度关注。”[①]同时,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冲击性与破坏力,还有一些不好的负面影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而言,也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其发生的原因又是什么样的呢?简而言之,所谓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②]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过半数以上群体性事件是因平等主体间纠纷引发。具体而言:“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五成以上,因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四成。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③]故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几个主要的原因所在。
显然,当前社会爆发如此之多的社会冲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④]是存在冲突的,因为,社会稳定是我国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前提,同时,稳定的社会还将提供更多的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障。同时,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更高阶段”[⑤]故而,一个不和谐的社会,将难以称得上是稳定的社会。
然而,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与冲突,会伤害到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无论是因为劳资关系引发的,还是因为环境问题所致的集体抗争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局面。故而,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减少或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稳定的局面。
我们的问题也就在于:治理群体性事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从某种层面来说,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以让政府、群众等不同主体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并用更为合理的、科学的办法对待群体性事件。
张传鹤认为(2010):“1993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0. 87万起, 2005年上升为8. 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至于2007年和2008年全国发生了多少起群体性事件,目前尚无权威的统计数据,但可以肯定地说,具体数字比起2006年只会多不会少。已有媒体把2008年称为“群体性事件爆发年”,并对2009年作出了易发群体性事件的高危警告。”[⑥]于建嵘教授(2015)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是:“2014年,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相当惊人,而2015年此类事件呈增长态势。···根据广东有关方面的统计,广东省在2015年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高达数百起,占全省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70%以上。广州、东莞、中山等地连续发生多起千人以上工人罢工事件,抗议相关企业的裁员等举措和当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⑦]由此可以发现,自2006年10月1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不但没有减弱,而且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还在不断地发生转变。甚至,在互联网时代,群体性事件内部的动员机制也在发生改变,比如武汉市的“8·10事件”[⑧],就是出租车为了抵制专车而在微信群中发出动员和相关的鼓动信息,导致2016年8月10日,数万量出租车堵住武汉市中南路,从而引发交通瘫痪,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同时也给政府制造了不小的压力。为此,政府的解决办法是打击专车,从而稳定专车的情绪。明显,这是背离市场的做法,同时也在于刻意地维护政府和出租车的“既有利益”,因为出租车每年都需要给政府上缴一定的税额。当然,采取微信的方式鼓动群体性行为,这还不是个案,据我们的调查得知,在全国各地几乎都曾发生过出租车司机上街抗议,有的甚至打人。比如西安发生的出租车大罢工,等等。所以,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并未减弱多少,反而越发与网络卡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罗卫东认为(2011):“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主要是:(1)从公开性转向隐蔽性;(2)从松散性转向严密性;(3)从随意性转向针对性;(4)从单一性转向联合性;(5)由缓和性转向暴力性。”[⑨]从这五个方面来说,恰好也证明了我们的上述判断,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化判断是正确的。且,近些年的群体性事件的针对性也在发生转变,从有对象的针对走向“无对象的针对”的局面,即发生报复社会的一些暴力行为,也就是说,开始对无关的利益主体进行伤害等特征。这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无论是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及形式的变形,都意在表明当前我国面临着因为群体性事件而引发的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难题。
关键是,有问题要解决,更要寻求有效的治理方法。就目前而言,当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主要看法大致如下:“(1)预防为主、做好准备,打牢基础;(2)加强领导,靠前指挥;(3)以防为主,慎用警力;(4)掌握情报,力争主动。”[⑩]还有学者认为,(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党委政府的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满意度;(2)提高新形势下协调复杂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隐患;(3)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坚决清除党政机关中的害群之马;(4)对企业主依法严格管理,督促其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5)重视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培养其大局观念和法制观念;(6)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和寻衅滋事分子;(7)切实贯彻落实“现场第一原则”和问责制,加强党政一把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8)平时注重作好社会矛盾的早期排查、预警和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积累、发酵;(9)多用和风细雨的说服教育方法少用压服的方法做群众工作;(10)提高信息化和开放时代运用和应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的能力和水平,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11](张传鹤,2010)这十个方面的治理措施,在本文看来,需要用到的方法已经阐述的相当完整,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没有点明。
例如,我们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是什么?就是需要摸清到底是什么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并且,从治理的角度出发,还有转变立场,即采取多维度视角来观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我们的愚见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还是利益受到了损害,而又投诉无效(多次反映都是如此)。长期积累以后,群众的怨气就会加深,当触碰到一个事件发生的“临界点”时,就会瞬间爆发,例如“石首事件”就是如此。故而治理群体性事件就需要攻、防两端,一个是“利益伤害”,一个是不要触碰那个“临界点”。具体而言,谁伤害了群体的利益则谁负责,并且依法处理。进一步说,无论是在城市的,还是乡村的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的过程中,程序需要正义,程序需要合法,程序更需要有秩序,有规范的执行。在目前,虽然说中央千方百计地出台政策和法规来降低群体性事件,但是往往基层干部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利益熏心,执行不当,甚至扭曲上级的意思,如农村里的集体抗争行为,就是因为基层政府的这些做法导致事态一步步的演变为不可控的局面。往往“出了事”最后受害的还不仅仅是基层干部的乌纱帽被“免掉”,还有伴随暴力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冲击和伤害是无穷的。例如把警车推翻等,这就是典型的农民抗争特点,他们不会顾及所谓的法律法规,在情绪的那个点到来的时候,他们选择“不服从”,而是以死抗争,以身抗争,从而挑战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事后,政府所采取的办法却又是“秋后算账”,这就会导致他们无论是否是正当的利益诉求,都会以全部的力量去“赌”一把,例如乌坎村的村长,其与他的妻子,划清界限,并且把房屋等财产转移,从而消除其后顾之忧。这对于基层治理而言和群体性事件的抗争烈度而言,都是非常可怕的。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趋势。
同时,权力的代理人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要知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要求是什么?有学者认为:“(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2)必须坚持科学发展;(3)必须坚持改革开放;(4)必须坚持民主法治;(5)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6)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12]这就意味着,要尊重群众的利益,要用法的思路与办法去解决问题,要不以牺牲群众的健康等利益为代价而发展(特别是环境群体性事件要注意这个问题),要坚持把社会稳定作为大局而发展。而所谓的稳定,并不是靠暴力来获取,或者是靠以暴制暴的方式去获得,而应该是从根本上去解决利益的诉求,补偿抗争者的利益损失,并且从法律的层面治理那些失范的抗争者。因为,利益诉求是一码事,抗争的行为是否失范是另外一码事。但是对于农民而言,在群体性事件中,失范与否,于他们是“不顾”的。既然选择了抗争,他们就不会考虑那么多,何况对于他们本身的教育,就很少有法制意识的灌输,所以在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采取失范的抗争手段,也就见怪不怪了。并且,我们观察每一次的群体性事件,几乎都可以看到农民的失范表达。所以,在本文看来,社会和谐的构建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需要在两个面向和维度上做文章,一个是怎么去把问题解决,另外一个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应该加强农村的法制意识的教育。如果把这两个面向把握好,相信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概率会降低很多。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这个带着“文件政治”[13](景跃进,2014)色彩的官方意志,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去理解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毕竟过去的10年,官方所希望看到的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呈现的集体抗争的局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在我们看来,还是基层权力的代理人的操作不规范所致,伤害到了底层百姓的利益。进一步说,没有权力监督,则就会导致官员的“乱作为”。例如强制性拆迁,就是典型的为了官员自己的政绩,而采取粗暴的,不讲理的非和平方式进行的城市治理。这怎么不引发群众的反感?诚然,他们不会换位思考自己的房子被强拆是什么感受?但是,某些官员在为了获得自己想要的政治利益时,也就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不择手段。最后,引发出自焚等事件,这非常容易激化矛盾和群体的反感情绪。日积月累,就会引发不和谐的社会冲突。
另外,正如我们上文所说,“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是,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但是,群体性事件往往又是最伤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之一。故而,治理群体性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在本文看来:第一,先要弄清楚和谐社会的标志是什么?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如此才能精准的想法设法的去理解(2)治理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构建的意义所在。下面就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
首先,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有三个标志:(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 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 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这就必须按照贡献进行分配;(3)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这就必须在其相互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14]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和谐的关键还是关乎于公正、平等等,这恰好与2012年11月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部分内容是高度契合的。
其次,治理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和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社会流动的机会平等有利于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概率和发生次数,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性原则的开展。第二,分配公平对于满足社会不同阶层(Class)的利益诉求至关重要,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恰好很多都是因为长期的社会不公所导致,所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则对于上述中的和谐社会的内涵有促进意义。第三,公正原则下的法治治理对于群体性事件而言,是降低的作用。毕竟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或个人,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未按照公正原则去处理,故而导致他们心生不满。第四,法治意识下的社会和谐构建,对于治理群体性事件至关重要,规则先行,让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能够意识到失范的代价和后果,而不至于采取更为暴力的手段去诉求利益。同时,政府应该提供更加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这四个层面来看,治理群体性事件,从源头而不是其本身,做好公正、公平、法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社会稳定是有好处的,进而对于社会和谐的构建也是有帮助的。
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的不仅仅是治理的办法,还要在“和谐”视角下进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另外一方面,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从源头做起,需要尊重农民和他们的合理利益诉求,并且采取治理现代化中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和文明化的内涵加以对问题的解决,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集体抗争,那无异于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推的离我们更远,因为群体性事件中的主体并非如上访那样目的简单和行为单一,而是在一个情景下的瞬间情绪爆发,而不管不问,不计后果。激情,往往伴随着群体性事件而发生,可谓是后果不敢想象。
理解治理群体性事件于社会和谐的意义所在,基层官员需要充分地认知,毕竟他们才是执行者,而当执行的不当,就会刺激底层的反应。在华生的“刺激—反应”下,如果想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在农村,那么就需要县域下的基层干部们提高乱作为给上级政府带来的“麻烦”。根据现实的情况来说,毕竟监督他们的不是《村组法》所赋权于农民的选举权,而是指派性政治下的“权力委派”。我们也曾经在调查安徽池州的农民集体抗争中,验证了这一点,即当我们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他们所采取的“办法”对中央和上级政府制造的负面影响时,他们立刻出面去解决问题。起初,他们未考虑的那么长远。[15]
四、总结与反思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以‘三个倡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16]从某种意义上说,这进一步阐述了该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而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政以德”等思想,又是和谐社会中“以人为本”的再现。故而,结合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治理群体性事件,是需要多方位考虑的。在本文看来,特别是要发挥法治精神去治理中国基层的社会冲突,因为“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17]同时,法律还可以保护公平、公正,从而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的概率,更好的建构和谐社会。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基层权力代理人的权力监督,以防止“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说,他们往往是“刺激”群体采取极端方式处理问题的主体,而群体性事件冲击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政府,还有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对权力代理人的治理,往往还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依然需要法律。为此,在某些方面,也就会非常之大地增加对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意义。
注释:
[①] 见于建嵘:《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态势和特征》,原载http://cul.qq.com/a/20160223/023980.htm,2016-2-23.
[②] 见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15页。
[③] 见《社科院统计14年间群体性事件:广东居首,劳资纠纷是主因》,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4_02_25_208680.shtml,2014-2-25。
[④] “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更多内容可以参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0年修订版)》一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⑤] 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3-76页。
[⑥] 见张传鹤:《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成因及对策研究》,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第11-12页。
[⑦] 见《社科院统计14年间群体性事件:广东居首,劳资纠纷是主因》,原载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4_02_25_208680.shtml,2014-2-25。
[⑧] 刘晨、古沁:《网络时代社会运动的生成与集体反抗的条件—基于W市“8·10事件”的分析》,原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第43页。
[⑨]见罗卫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处置策略》,原载《党史文苑(学术版)》,2011年第10期,第41页。
[⑩] 同上。
[11] 见张传鹤:《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成因及对策研究》,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第11-12页。
[12]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06年第20期,第1-9页。
[13] 更多可以参见景跃进:中国的“文件政治”,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40218100783.html,2014-2-18,上网时间:2016-5-13。
[14] 见《中宣部时事报告:学术界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2006-9-12。
[15] 见刘晨:《商议型治理:农民集体上访的政治遭遇与同意困境—基于安徽池州市东至县DJ社区(城中村)的实地考察》,载于《宜宾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16] 见新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2/23/c_118674689.htm,2013-12-23.
[17] 见《法律的重要性》一文,http://www.printhr.com/news/News.aspx?id=16443,2014-8-19。
注:
本文刊于《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此为原文,发表时有删减。此版本已经将摘要、关键词(包括中文、英文)去掉,并将参考文献转入页注中。具体以发表时的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