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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市场会失灵吗?

  一

科斯教授在将他开创的分析方法用于对有形制度,如企业、市场和法律的研究以后,就转向了对精神领域的思考。在他看来,这两个领域没有多大差别。在“经济学家应该如何选择”一文中,他把一种理论流派看成思想市场中的一种产品,它的功能不仅是向消费者提供效用,即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而且是作为竞争中的一种产品与其它产品共同构成市场中的竞争。在“经济学与相邻学科”一文中,他把经济学近似地看作企业,用决定企业边界的方法去探索学科间的边界。在 “经济学家与公共政策”一文中,科斯教授又在探寻经济学与政府之间的边界(2010)。

最终,科斯教授把思想市场与商品市场加以对照。在他看来,在尊从经济自由主义原则上,这两个市场不应有什么区别。只是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背景下,美国的思想市场比商品市场更少政府管制。科斯教授质疑,两种市场的这种不一致必定意味着其中有一个市场的状况是错的。或者是商品市场的管制是错的,或者是思想市场缺乏管制,或者有某种中间状态(2010)。我们揣测,科斯教授这种温和的质疑,实际上是在肯定思想市场的自由的前提下,对商品市场中的管制提出批评。但是如果按字面理解,我们还是要先证明,思想市场会不会失灵。

市场失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交易会带来负外部经济,使得社会成本大于个体成本。如一个企业生产时污染了周边环境。另一类是具有正外部经济的交易无法实现,使得实际的社会收益少于潜在的社会收益。如在没有专利法时,技术创新不足。

对于第二种情形,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创立政府。这种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保护产权。科斯在评论《国富论》时说,“当斯密说‘公正的法律’时,表明他看到了设立政府——即我们所说的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他对除此之外的政府行为并不赞成。”(第105页)实际上,解决这类“动力不足”的市场失灵时,政府的作法不是管制,而是“促进”。产权制度是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交易的有效制度。专利法不过是把物质领域的产权制度推广到了精神领域。

涉及政府管制的,是第一种情形。所谓“管制”是政府直接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具体表现为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限制。这可做广义理解。限制数量,最严厉的可以是数量为零,即禁止某种产品的生产和交易,如毒品。限制价格,可以是直接管制价格,如对自然垄断领域的价格管制;可以是征税,如对污染制造者的所谓“庇古税”;可以是增加成本,如对污染处理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这些市场失灵现象,科斯教授也认为不一定要施加政府管制。例如对于污染,科斯建议用污染权的交易替代“庇古税”。

那么,思想市场呢?

要讨论思想市场是否会失灵,首先还是要知道,什么是思想市场,以及思想市场的功能是什么,它是通过什么形式发生作用的。

思想市场是对商品市场的比拟。在其中,各种不同的思想,表现为不同的学术流派,不同的理论观点,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宗教教义,是思想市场中的不同的思想产品,可以被比拟为商品市场中的商品。学者,思想者,宗教创立者、传承者和传播者,等等,是思想产品的生产者或供给者。思想市场中的“消费者”,就是各种思想的接受者,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要,选择他们自己认为最好的思想产品“消费”。

思想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交易。在某一个思想领域,是思想市场的一个细分市场,不同的思想在其中互相竞争,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在思想市场的自由交易和竞争中,“好的”思想产品被选择出来。所谓“好的思想产品”主要是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自然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规范人们行为从而有利于人的长远利益的文化价值。总而言之,“消费”“好的”思想产品可以使人们改善自己的境况,增加自己的合法财富,提升自己的精神价值。因而,人们可以通过对利害的判断选择“好的思想产品”。因此可以说,自由的不受干预的思想市场具有选择出的好的思想产品的功能。

思想市场中,还有另一种“交易”,这就是思想间的交流。这也许可以被理解为是思想的中间市场的交易。不同的思想者之间经过交流,包括辩论甚至争论,可以互相借鉴,也可以思考对方对自己的批评,从而进一步改进自己的理论,提升思想产品的质量。这样就可以在争夺最终消费者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如果说在思想的“最终产品”市场中,思想产品还借助于一些有形形式,如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及网络传媒,从而具有某种货币交易的形式,那么在这种中间产品的思想交易中,往往见不到货币,而是用观念交换观念。

关于思想市场能够提供最好的思想产品的看法,很早就植根于美国。这在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得到了体现。美国先贤们认为,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重要条件,如果言论遭到限制,思想就会枯萎。不少研究者指出,关于言论自由的理念,一个思想资源就是“思想市场论”。这种理论认为,“为了寻求真理,最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的力量本身被人们接受。”(转引自邱小平,2005,第32页)不言而喻,这隐含着一个推理,即坏的思想产品会在思想市场中被淘汰。甚至在思想之间的交流中,坏的思想就会被削弱,因为“言论能驳斥言论,宣传能打破宣传”(转引自52页);“当思想市场上竞争时,充分和自由的讨论能揭露和孤立虚假。”(转引自第57页)。

反过来,一旦思想市场遭到破坏,产生和形成“正确的思想”的机制就遭到破坏,“正确的思想”也就很难出现;相反,不正确的思想却可能大行其道。而“正确的思想”是一个社会赖以发展和走向繁荣的基本条件。所以,维护言论自由,保证思想市场不被破坏,就成为一个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而唯一能够破坏思想市场的主体,就是政府。这是广义的政府概念,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所以,要想保卫思想市场,就要限制政府。正如不少研究者所说,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侵犯言论自由的立法。这被科斯教授表述为,“在思想市场中,政府管制是不适宜的,应该对政府管制加以严格限制。”(2010,第79页)这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宪政背景。

科斯教授有关思想市场的观念,并不是他自己的发明,显然是受到了这种美国传统的影响。并且似乎,科斯教授并没有仔细了解美国思想市场形成的历史,没有看到自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来,美国人为捍卫言论自由所付出的艰辛努力,而把自由的思想市场视为当然。他引用思想市场概念的目的,是把其作为商品市场的榜样。不过科斯教授还是敏锐地发现,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首先是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是思想市场中的生产者,“思想市场是知识分子从事经营的市场”(2010,第82页)。所以他们极力维护言论自由。这样讲也许很功利,但知识分子的领域确实是一个社会推行言论自由原则的首要领域。有了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就至少有了思想市场中的多样化的供给。

无论是西方现代的宪政民主社会,还是中国传统中的有儒家宪政框架的君主制,统治者,或者说政府,其实也是言论自由的受益者。只是在人民主权概念下的政治实体,更像一个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的统治者,它惟恐不能发现最好的思想产品。在这里,所谓“最好”,是指这种思想产品能够向统治者提供有关自然和社会的正确描述,以及恰当的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使之可以更有效地治理社会。

这种看法认为,统治者并不天然拥有和自然获得最好的思想产品,它必须在各种思想产品中保持中立,甚至在形成“正统”思想以后,那些远远偏离甚至反对正统的思想,也是使“正统”保持“正确”的重要条件。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年~1975年)威廉?道格拉斯认为,“充分和自由地讨论甚至为美国所痛恨的思想,也是鼓励检验美国自己的偏见。”(转引自邱小平,2005,第57页)大法官(1939年~1962年)法兰克福特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前提“承认了正统,但同时又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如果不限制质疑正统的言论,就最有可能产生真理”(转引自第54页),即能保持正统的正确性。

言论自由对统治者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及时了解下层民众和少数族群的不满,甚至让这种不满得到发泄,以舒缓社会的紧张。这在缺少直接民间表达机制的传统中国更为重要。早在周朝,政府就设立“风官”职位,其职责是搜集民间讥讽朝政的诗歌,以为执政者发现执政的不足。在大多数成功的朝代,言路通畅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而“阻塞言路”则是大罪。这在美国更是如此。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让思想得到传播,能使本来可能具有破坏性质的压力得以宣泄”,而“压制受到轻视的少数,而不是让他们一吐胸臆,只能使自由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转引自第57页)

所以,当谈到管制思想市场时,思想市场的宪政基础性质,思想自由以至言论自由不应受到压制的优先性质,小心翼翼地保证思想市场不受政府干预的破坏,是一个基本前提。而对思想市场的管制,不管我们证明是否需要,都是次一级的问题。

如果我们要讨论思想市场的管制,就要首先证明,思想市场会否失灵。我们用思想市场比照商品市场,看看思想市场是否会失灵。首先,思想市场似乎也存在“动力不足”的市场失灵。这表现为思想产品还不够丰富,尤其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思想产品供给不足。例如,詹姆斯?布坎南最终承认,利已的经济人没有动力写一部宪法。然而,解决这种市场失灵,不一定需要政府。

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克服思想产品供给不足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方法。首先是,有些人具有超越自身利益的倾向,如布坎南所说,写宪法的人要有“宪法公民身份伦理”(《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第203页)。这种倾向可能是天生的,即所谓“生而知之”,但多数情况下是后天学习和修身所致。这样的人会形成一个文化精英群体,除了一些物质依托外,他们有自己的传统,这种传统可以加强对物质利益的超越。如比较极端的,有宗教中的禁欲主义;比较温和的,则是儒家的“孔颜之乐”。可以说,具有宪政意义的儒家文化原则的供给,是孔子个人在儒家文化精英群体中实现的。

第二种方法是家庭。一些富裕的家庭为其子弟提供优裕的生活环境,使其可以不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也能过着体面生活,从而可以在精神领域探索。例如达尔文就出生在英国的一个富裕家庭。这不仅使他的教育没有维持生计的压力,而且可以提供他搭乘小猎犬号军舰的费用。正是这次航行考察,为他提供了形成进化论的重要经验基础。在中国,“家庭”的概念就更大一些。早在春秋战国时间,就有“家”“养士”的传统。如“战国四君子”,即齐国的孟尝君田文,赵国的平原君赵胜,楚国的春申君黄歇,和魏国的信陵君无忌,各养士三千。当然这个“家”一般是指卿大夫的家,是一个家族概念;由于有国君封的采邑,所以也有一部分“国”的性质。

第三种方法是企业和市场。一些企业家为了开发新产品,支持一些发明家进行研究。如在瓦特穷困潦倒之际,一个企业家对他进行了资助,最后完成了蒸汽机的改进。道格拉斯?诺斯教授指出,只要市场足够大,新的发明是可以获得足够报偿的。不过,应该指出,这种思想产品具有较强的私人物品性质,企业家个人的支持可以获得直接的和较快的回报。

应该承认,即使具有私人物品性质,思想产品的供给仍然不足。这是因为思想产品具有可低成本模仿和复制的特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将多少是自发生成又经政府加强的产权制度推广到精神领域,即创立专利法。历史证明,自从有了专利法后,技术发明突飞猛进。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爱迪生。

那些多少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思想产品,显然就更加供给不足。在这方面,政府也扮演着促进的作用。例如1714年,在英国商人和水手的请愿下,英国议会同意设立“经度奖金”,促进了精确定位经度的技术的发展,最终奖金由制造出精密钟表的约翰?哈里森及其他人获得。通过政府的奖金,英国获得了精确定位经度的知识。实际上,由政府出资支持具有公共性质的思想产品,很早就有较成熟的形式。如在中国,春秋时期齐国就开始设立了稷下学宫,这是一个官方设立的最高学府;唐代开始设立的翰林院,实际上是国家最高学术机构。西方世界也在十七、八世纪先后创建了国家科学院;如英国皇家科学院,法国科学院等。

当然,应对具有公共性质的思想产品供给不足问题,不见得要由政府出手解决,民间机构也可以发挥作用。在中国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民间书院。例如在宋代,至少有71%的书院是民间书院(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东方出版社,2004,第121页);很多官办书院也是在民办书院的基础上创立的,如岳麓书院。那些大儒,如朱熹,就是依托着民间书院而发动了有着深远文化影响的儒学革命的。在国外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诺贝尔奖。这个奖项虽由瑞典皇家科学院颁发,但是由一个个人设立的。再如大量的民间基金会对科学研究和人文研究的支持。人们之所以愿意支持一项没有直接收益的研究项目,是因为人们不仅有自利之心,也有慈善和公益之心。后者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人是自利的经济人。

总之,即使存在动力不足的市场失灵,政府的作用一般只是“促进”和“推动”,而不是“管制”。

若想证明,思想市场是不需要管制的,就要首先证明,思想市场不存在导致负外部性的市场失灵;其次要证明,如果存在这种市场失灵,也不需要政府管制。

所谓“导致负外部性的市场失灵”一般包括,垄断,外部侵害,和有毒产品。垄断带来的负外部性就是通过垄断定价或垄断的其它交易条件,将本来由交易对手获得的利益转为已有,并导致一个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在思想市场中,并不存在导致自然垄断甚至寡头垄断的条件。首先因为,思想产品的生产规模非常小,一般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思想产品的消费者却是成千上万。所以不存在生产规模过大而导致垄断的情形。

比较接近垄断的情况,是在思想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领域。有些思想产品,如宗教,可以大规模地提供,从而有可能形成垄断。如目前信众超10亿的宗教就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宗教垄断的表现主要应包括,向信众索要垄断高价(即偏高的宗教服务费用),提供较次的精神产品(即扭曲的道德标准),或要信众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但就目前情况看来,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这几点似乎都不存在。目前对基督教服务的支付是自愿的,并不是市场中“不交钱就不交货”的形式;穆斯林交纳天课也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的,就谈不上有垄断价格的问题;反过来倒是对宗教服务的供给者产生压力,使他们不敢懈怠。

而在历史中,却曾经出现过强制性地交纳宗教服务费用的现象。如六世纪后西欧基督教诸国强制性地征收什一税;而在哈里发国家时代,穆斯林的天课是由国家征收。而不交天课的地区,则要受到哈里发的征伐。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与宗教垄断行为相近的现象,即用强制手段阻止宗教间的竞争。如禁止本宗教信众改宗,强迫其他宗教信众改宗,禁止竞争性宗教的传播,对异教徒采取歧视性政策,甚至迫害致死,等等。这些现象都与政府的介入有关。正是政府假宗教名义征税,宗教也可以利用政府的武力扩张,或反对其他宗教借用其他政府的力量扩张。

这种所谓“市场失灵”其实是政府干预导致的失灵,所以解决的办法是限制政府与宗教的结合,即政教分离。但涉及到对政府的限制,就不在政府管制的范围了,而是一种宪政原则。对这种宪政原则的接受,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如西欧基督教国家在十八、十九世纪以后逐渐废除了什一税;近代以来,穆斯林交纳天课也逐渐成为个人的事情。这是在财政上,将国家与宗教的分离。更有一些国家,在其成文宪法中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这或者由一国立法机关设立,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由外力强加。前者的情况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说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后者如占领日本的盟军总部的“神道指令”,其中说道,“本指令之目的,在于将宗教从国家分离”(转引自子安宣邦,2007,121页),后来这一原则体现在了日本宪法中。

第二方面,在思想市场中是否有与外部侵害相类似的情形呢?粗略划分,外部侵害也有两种。一种是可以直接和清楚地辨认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一种是不能直接和清楚地辨认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前一种如牛吃邻人的麦苗;后一种如二氧化碳排放。在思想市场中,相似于第一种外部侵害的情形可能是那些对别人产生直接损害的言论。如人身攻击、造谣、诽谤和对企业正当声誉的损坏等。到现在为止,如何衡量言论所带来的损害,还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一般而言,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果出现这种言论的外部侵害,可以采取司法手段。即民不举,官不纠。判断言论损害的程度和数量,也以可衡量的物质损害为准。如对一家企业声誉的诽谤,也以会带来多少经济损失来判断。对于这种市场失灵,用设立法院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而不需要行政部门的管制。

然而,在一般公民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的言论外部侵害问题,就复杂得多。因为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实际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更有可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将公众的批评说成是诽谤或造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要做的,就是要限制和避免行政部门夸张言论的外部侵害。限制的底线,就是让政府部门至少像一般公民一样,向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起诉对自己的言论的外部侵害,而不能利用公权力直接将批评者定罪。即使在相关诉讼中,较之民间的诉讼,对于民众的标准也应更为宽松。因为公众对政府的批评更多地涉及公共领域,对官员个人或行政部门的“损害”可能有助于改进公共服务,且在这一领域更难辨别言论外部侵害所带来的物质损害。总体而言,只要公民批评者的言论不涉及行动,就不能判断其造成了损害 。

思想市场中类似于第二种外部侵害的情形,也许就是在公共场合的一些引起公共损害的言论。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在电影院中高叫“起火了”。然而,这仍然是一个小范围的言论外部侵害的例子。我们可以设想,在一个城市散布马上就要地震了的谣言;再进一步,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某一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范围越大,侵害与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越不直接和明显,受害者越难知道言论的外部侵害者是谁,受害者越不会在一种很紧迫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越有可能依赖于自己的判断作出选择,虚假的言论也越有可能被驳斥和揭穿,所以越难以确定言论的外部侵害性质。所以,确定言论是否具有第二种外部侵害性质,仍需由大量有关侵害行为对受害者产生的影响的证据,以及受损害程度的判断。甚至在判断该言论有害后,也要判断政府管制是否有必要,是否可以有其它的言论加以平衡。

反过来,一个社会很难判断,一个传闻是否谣言。经常出现的情况恰恰相反,有些与公众利害相关的信息被相关政府部门隐瞒,如在非典型性肺炎出现的初期,相关信息被北京市政府和卫生部官方封锁;又如三鹿奶粉事件所揭示的那样,当地政府隐瞒了三鹿奶粉中掺有三聚氰胺的真相,导致了大量的外部侵害。在某些时候,相关的行政部门甚至反诬揭露真相者是造谣。然而,一般而言,隐瞒信息并没有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而其所带来的损害与在公共场合造谣惑众是同等的。如果只惩罚后者而不惩罚前者,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因隐瞒信息而带来的损害。所以,从总体而言,除了在电影院中高叫“起火了”这种非常直接的言论外部侵害 ,一个社会应该慎重地对待那些很难有直接损害的证据的言论,更要考虑如何惩罚隐瞒对公众有利的信息的行为。

最后,就是所谓如毒品一样的思想产品。在毛泽东时代,这被称为“毒草”。在现实中,也有公认的“坏”的思想产品,如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种族主义,等等。问题是,“坏的产品”需要政府管制吗?在商品市场中,一个特例就是毒品;在历史中,还有酒。然而,对于政府禁毒和禁酒历来都有争论。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对毒品和酒的管制比这两种“坏产品”本身的负面作用还大。政府管制,供给就会减少,价格就会高企,就会刺激人们走私或私酿,更容易导致犯罪。由于是非法交易,产品质量很难保证,消费者受到损害也无法通过司法体系获得赔偿。最为严重的后果是,扩张了行政部门的权力,给寻租和腐败创造了空间,给一些政府官员侵害公民提供了借口。

一般而言,人们很容易辨别“好产品”和“坏产品”,也很容易辨别“好的思想产品”和“坏的思想产品”。正如科斯教授所引弥尔顿之言“让真理和谬误争斗;谁曾听说在自由和公开的冲撞中,真理会处于劣势。”(2010,第86页)所谓“坏的思想产品”,归根结底是对消费者自身不利,如鼓励“仇恨”和“暴力”的思想产品会导致其消费者在实际交往中受损。类似于“毒品”和“酒”一样的思想产品,可能在当下在表面上看对消费者有利,但从长远是不利的,如“民粹主义”。然而,这种思想产品更不可能通过政府管制加以禁止。思想产生于人的头脑,传播成本更是很低。政府要管制“坏的思想产品”,就要管制人的思想,管制传播手段,这就可能为行政部门的思想控制提供借口,破坏思想市场的有效功用。

实际上,坏产品也有其“功用”,就是与好产品共同构成一个竞争的市场,并作为好产品的对比,使人们更能感受好产品的价值。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这体现为不同思想产品之间的争论。科斯教授指出,“更重要的,或许是公众通常对真理与谬误之间的斗争比对真理本身更感兴趣,对作家和演说家所提供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争论,而为了争论的存在,真理就必然不应该独立于不败之地。”(2010,第89页)而对思想产品进行管制,使其中的一部分不能自由地进行传播和交易,人们就很难判断,胜出的思想产品是否最好的。

并且,对“坏的思想产品”的管制,使人们不能公开地对之进行辩论,反而使他们不能理解它们为什么“坏”,以致要受到管制。其实思想产品的优劣最终要在展开的历史中得到评价。也许对“坏的思想产品”最好的限制,就是将其本身和对它的评价完全展现在人们面前,让他们自由选择。否则,即使假设在某一时期受到政府的管制,也会因政治发生变化而重新出现。

再进一步看,“好的思想产品”与“坏的思想产品”之间也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如果管制坏的思想产品,让好的思想产品处于垄断地位,后者就可能因为没有竞争而缺少发展和改进的动力,甚至会走过头。我们知道,过犹不及。实际上,如果没有一个不受管制的思想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好的思想产品”,就像计划经济不可能创造好的物质产品一样。所以一个社会最应关注的,是能否有一个形成好的思想产品的机制,而不是只要好的思想产品。这个好的机制就是自由的没有管制的思想市场

反过来,纵观历史,越是需要政府介入保证其正统地位的思想传统,越是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控制思想领域,完全限制其它思想产品的传播,而其尊为正统的思想却是谬误百出和后果不堪的极左思想,才是“最坏的思想产品”。所以最值得警惕的,是政府打着“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的旗号与“坏的思想产品”的结合。与其如此,不如让政府在思想产品面前中立;即要由宪法限制政府对言论自由从而思想自由的干预。

最后,纵观历史,如果不坚持言论自由从而思想自由的原则,不同思想产品之间,即不同宗教、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就经常采用暴力形式。也可以说,人类社会最为残酷的战争往往并不是争夺物质利益的战争,而是不同宗教和意识形态之间的战争。为观念杀人要远胜于为利益杀人。因此,保证言论自由、从而保证思想市场的不受干预,就是用思想间的交锋和言语间的辩论替代行为的冲突和现实的宗教战争或意识形态战争。

从更广阔的角度看,思想市场不同于商品市场。这是因为它不受物理边界的限制,从而是在一个比商品市场更广阔的时空中存在。而国家或政府是在比商品市场较小的时空中存在的。在空间上看,商品可以在全球流通,而各个国家却以各种理由阻止商品的流动。在时间上,有一些商品可以跨越很长时间进行交易。如一些文物的交易。而国家多则几百年,少则只有几年。

思想的流动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更难有有形的边界将其阻止。而从时间角度看,思想可以跨越数千年进行交流。所以思想市场是一个比商品市场大得多的概念,从而也是一个比政府在时空中大得多的概念。

思想市场中,政府最好的作法就是不要实行垄断,不要强制性地推行某种思想产品,而禁止另外一些思想产品。人类社会最好的方法,是限制政府对思想市场的干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政府管制”的问题,而是“管制政府”的问题。这其实就是一个宪政问题。

从历史来看,没有管制的思想市场最终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均衡。在一个社会中,往往会有一个主流文化传统,伴之以多个非主流文化传统。这是因为,“好的思想产品”必然会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市场中的主流,也就是社会思想中的主流;但“好的思想产品”既然是“人造”的,就不会十全十美,必有些不足,所以与之竞争的其它思想产品也能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最后形成“一主多元”的思想市场格局。这种格局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凝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规范,包括法律和道德原则是用一种大多数人都接受的文化传统作为基础的。如果一个社会有太多都不占主流的竞争性的文化传统,往往会在基本的社会规范上达不成共识,从而容易导致社会中各群体的冲突。

从另一个角度看,“好的思想产品”不仅内容好,功能强,而且形式好。或者逻辑严谨,或者语言优美,或者朗朗上口,或者曲调动听。更进一步地,思想产品的某种特定形式与某个社会的历史文化有着更紧密的关联,使人更感亲切,更易接受,从而成为这个社会稳定均衡的重要因素。

当一个强势的外来思想产品进入时,可能会对本土的思想产品产生冲击。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两种思想产品的竞争最终会产生一个妥协的、互相包容的结果。但当外来思想产品挟持着市场之外的因素,如军事、政治和经济的优势参加竞争的话,就可能导致不公正,从而需要有一种力量加以平衡。在非政府的手段穷尽之后,政府也可以在思想市场消除非市场因素,使得竞争更为公平。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还能发挥作用的话,也就是为了维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这与政府的一般功能相一致,而与政府管制毫不相干。

参考文献:

丁林,“一百年的历史和火中的十字架”,2003。

科斯,“产品市场思想市场”,《论经济学与经济学家》,格致出版社,2010。

邱小平,《表达自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子安宣邦,《国家与祭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2012年5月3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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