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人们已经无法想象没有汽车的世界,人们很难相信,在汽车刚发明的时候,汽车却是立法限制的对象。
19世纪末,汽车开始出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街道上。那时的汽车,作为一个新事物,一方面,制造工艺粗糙,技术很不稳定,另外一方面,道路、规则、人的行为等外部环境也未适应汽车,因此,汽车惹了一些麻烦。针对这个情况,面对汽车这种新兴事物,英国议会里有头有脸的绅士老爷们没有表现出多少耐心,他们害怕汽车轰鸣上路惊动他们座驾的马匹,希望彻底摆脱汽车,没有法律禁止汽车,那么就出台一个法律禁止汽车。
1865年,以新兴事物会影响公共安全为由,英国议会针对汽车制订了史上第一部机动车道路安全法规,这就是所谓的《红旗法案》。为了安全,英国马路上的汽车被规定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英里(6.4公里),而在经过城镇与村庄时,这个速度还得降到2英里/小时。而法案的第三条规定今天看来更是骇人听闻:“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2个原则:其一是至少要由3个人来驾驶一辆车;其二是3个人中必须有1个人在车前50米以外步行作引导,并且要手持红旗不断摇动,为机动车开道。”警告行人和马车——车来了。
红旗法案造就的第一个直接结果是,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更大的交通需求,由于红旗方案停滞了汽车的发展,增加量由马车承担,英国人开始探讨城市的马粪问题。人们使用了各种社会资源,要解决因为扼杀了汽车而产生的马粪问题。
第二个后果是,红旗法案这对机动车的使用和大规模商业化形成了极大障碍,法规一经实施,英国汽车业在此后的三十年里一蹶不振,被德国、法国、意大利彻底甩在了身后。虽然英国现在还有捷豹、宾利等品牌,但更大众化的汽车工业是德国、法国与美国。
第三个后果是,1896年,为了庆祝这一胜利,狂热的英国车主们组织了一场从伦敦到布莱顿的汽车比赛,这也就是今天伦敦至布莱顿古董车拉力赛的前身。这可能是红旗法案唯一的好处。一直延续到1896年1月,一位英国车主因为违反限速规定(时速13公里)被罚款,成了世界上最早因超速被罚的人。这件事引发了轩然大波,让早就臭名昭著的《红旗法案》被废止。
由于红旗法案的荒诞,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人们把这种不明智的、不合时宜的规定称为“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不仅仅出现在100多年前。1995年下半年,一家以色列公司开发了全球第一个商业化IP电话软件。仅仅一年多后,我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网吧老板陈氏兄弟租来电话线、交纳了市话费和上网费,然后向顾客提供IP电话服务。那时中国邮局的国际长途每分钟收费约28元,陈氏兄弟的IP电话只收4.8元,即便基于当时的网速,语音质量稍差一点,但毕竟非常便宜,陈氏兄弟的生意火爆非常。
结果,当地邮政局举报了陈氏兄弟,1997年12月,两兄弟的网吧设备被区公安局没收、人员遭扣押,马尾区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电信”,且属于“新类型犯罪”。两兄弟不服上诉,1999年1月福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马尾公安分局不能证明IP电话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本案发回区法院重审。
福州法院裁定公布的当天,信产部两位司局级官员约见媒体,援引“本部在1998年9月18日发出的文件”,声明“针对近来部分城市出现的未经许可经营IP电话或利用租用专线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等现象,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1995年发明IP电话,1997年底陈氏兄弟遭扣押,1998年9月,工信部发布文件严控IP电话。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个文件,就是一个红旗法案。
汽车在今天已经是人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在100多年前,汽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从发明到接受的过程充满了坎坷。IP电话如今稀疏平常,但最初却要冒法律风险。出现这类坎坷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汽车对马车行业造成了冲击,IP电话冲击了传统的电信业务,就如同今天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冲击。
处理这种冲击,应该遵循合理损坏原则与公平原则。
在汽车发明以前,马是重要的运输工具,很多人以马为生。当汽车发明以后,制造、使用汽车的人,对养马、用马的人形成了一种强烈的竞争压力,进而造成一种“合理损害”。
所谓合理损害原则,可以简单的举个例子,一个社区中,有一个人来开了一家餐馆,由于附近只此一家,生意很不错,可过了没多久,又来了新的一家,而且,这一家的味道更好,店堂装修也更好,人们都爱去新的一家,原来这一家生意变差,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就是合理损害。也就是说,在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竞争而产生的损害是合理的。这种损害往往由于新技术,或者更激烈的竞争而提供了更多的社会福利,对社会大众而言是一件好事。
处理合理损害,应该援引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公平合理原则。所谓合理公平原则,以马与汽车的关系为例,马车行业要承认新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存在和发展权,不能以自己的饭碗为由否定汽车的存在和发展权;反过来,新技术、新产品要承认,马车行业也有存在和发展权,不能以马车的生产力落后为由剥夺以马车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权。
在这里,剥夺是指通过市场之外的其他方式。很多时候,旧生产力虽然不占优势,但旧生产力的代表者有丰富的生存经验,加之长期经营积淀的人脉与游说能力,他们往往不在市场竞争中去正面冲突,而是通过制定、游说政府规则来限制新技术,从而达到限制甚至剥夺新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权。比如,汽车的速度肯定大于马,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大于马,那么,故意扩大汽车的危害程度,渲染汽车的危险,就为限制或剥夺汽车的存在和发展权提供了合法性。
虽然受到新技术的覆灭性打击,但传呼行业没有以辐射为理由通过立法来限制手机,软盘厂商也没有通过立法来限制U盘,这都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接受合理损坏的典型例子。
实际上,当旧事物拒绝接受合理损害原则,并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剥夺新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权时,不但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额外增加创新者的创新成本,损害整个社会的福利,也会使自己错过转型升级的机会。比如,以马为生的人如果退一步承认,新生产力及其代表者的存在和发展权,说不定还有机会变成汽车驾驶员。
注:本文原标题:《红旗法案与合理损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