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互嵌是我国各个民族在长期渊源共生的历史流变中,经过不断地交相互动和多向度流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嵌入、交错杂居的地理空间分布格局。为了推动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发展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当代型构,本文将回溯民族互嵌格局的演进历史,分析民族互嵌格局发展中的挑战,探讨当代民族互嵌格局自觉建构的路径。
一、民族互嵌格局的历史流变与阶段演进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地域广袤、民族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在“东渐于海,西至葱岭,南濒大海,北极大漠”的辽阔内陆疆域内,主体民族——汉族主要生活在国家腹地地带,而众多少数民族则主要生活在边疆区域。各民族间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不断地相互接触、碰撞与涵化,在经历多次民族融合的浪潮之后,各个民族从传统的“聚族而居”演化而成当今的“诸族错居”。纵观我国历史上民族互嵌格局的形成阶段,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一是春秋战国时期,民族互嵌格局的孕育滋生。我国是人类历史的发祥地之一,由于自然环境的殊异,在我国幅员辽阔土地上孕育了文化迥异的各个民族,各个民族通过聚族而居的方式,分布在国家的不同区域之内。其分布格局,按照《礼记·王制》的说法,为“东方曰夷,南方曰蛮,西方曰戎,北方曰狄”。这种相互阻隔的分布格局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群雄争霸逐鹿中原而被打破,位居四方的各个民族在中原诸国相互兼并的争霸战争中纷纷向中原地区汇聚,与“中国之民”渐成杂居状态。①在民族杂居的过程中,各个民族增加了互动和融合,并最终形成了汉民族前身——华夏民族。正如梁启超所言:“华夏民族,非一族所成。太古以来,诸族杂居,接触交通,各去小异而大同,渐成合以一族之形,后世所谓诸夏是也。”②
二是秦汉至南北朝时期,民族互嵌格局的雏形初现。秦汉时期,随着王朝国家的统一与中央集权的建立,国家力量形成以中原为中心而向四周辐射的局面,为各族人民的交流交融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两汉时期各族人民的经济交流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出现了秦汉统一后的第一次大分裂,各大政权相互割据,但各民族间的多元交流和民族混居并未中断,反而由于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得到迅急发展。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匈奴、鲜卑、羯、氐、羌等少数民族进入中原,他们不断挤压着汉族的生存空间,迫使汉族向南迁移。尤其是西晋灭亡之后,“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③少数民族的入主中原和中原汉族的南下迁徙,使得我国历史上又一次出现了民族大迁徙、大流动和大融合的高潮,奠定了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分布格局的雏形。
三是隋唐至宋元时期,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发展演进。隋唐时期,我国结束了长达300余年的南北对峙局面,国家重新走向统一。大多数王朝统治者开明礼遇各个少数民族,采取和亲、赐爵、恩抚等诸多方式示好各个民族,极大地促进了各个民族的交流与互动,多民族国家空前统一,“前王不辟之士,悉请衣冠,前史不载之乡,并为乡县”。④国都长安也成为各族人民倾心仰慕的中心。及至辽宋夏金元时期,我国又一次经历了由分裂走向统一历史演进过程。以契丹、蒙古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不断崛起,相继入主中原,而很多中原汉族或主动或被迫地移往边疆地域,使得边疆地区一时“诸色人户”“诸民相杂”,蔚为大观。⑤
四是明清时期,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巩固定型。我国民族相互嵌入式的迁徙和居住,从先秦开始,历朝历代不绝如缕。及至明清时期,各个民族双向流动的规模和频率都远超前朝,尤其是中原汉族向边疆民族地区的迁徙更是呈现出规模大、范围广、频率高等特点。明朝时期大量汉人流入边疆云南,甚至超越了当地民族人口数量,一跃而成为了云南当地的主体民族。⑥清朝时期,随着清王朝入主中原的大局初定,满族大量入主中原,同其他各个民族相互杂居。而中原汉族又由于人口增长压力与人地矛盾等诸多因素向边疆地区大量迁徙,以至出现了“湖广填四川”和“汉人大举入苗疆”的盛况。此外,清政府为了稳定边疆,有组织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移民实边,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原民众与边疆民众的双向流动。据统计,仅清朝前期,内地各省约有1000万左右的人口迁往东西南北各边疆地区。⑦清政府如此规模宏大的移民实边行动,对于我国民族互嵌式分布结构的巩固与定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纵观我国民族互嵌历史的长期演化,我们可以做出这样几个基本判断:
其一,我国民族互嵌分布格局的形成与巩固体现为边疆区域与核心区域的双向流动。即,汉民族从以黄河中下游一带为核心区的东部地区,呈放射状向周边地区逐步蔓延扩散,以及周边少数民族呈向心状向内地区域迁徙流动,其中又以北方游牧民族的不断南下并推动汉族向南迁徙为主导形式。⑧
其二,从民族互嵌的历史进程上来看,和平与战争不同时期,民族互嵌的内在机理差异明显。民族互嵌格局的形成,在天下一统的和平时期,主要源于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是一种渐进式的、不自觉的主动嵌入。而在天下分裂的战乱时期,则主要是基于民族精英在逐鹿天下的雄图大略之下入主中原,造成的民族主动式互嵌,以及草根阶层在生存理性的驱动之下,远战避祸而形成的被动式互嵌。
其三,民族迁徙与民族互嵌中,中华一体思想得到了孕育和弘扬。我国中华一体理念,即古代的“大一统”思想,萌发于夏朝,确立于战国,张扬于秦汉。中华一体思想形成之后,逐渐成为了历朝统治者的一个基本共识,不仅影响到王朝统治者的治理范式和思维方式,而且使得长期浸淫在“天下一统”思想下的大众也形成了深厚的天下情结。这种中华一体的天然政治价值取向,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渊源共生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⑨
其四,民族互嵌格局中体现出鲜明的民族二元结构特征。虽然我国历史上早已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互嵌分布格局,但毋庸讳言,此种格局现今依然存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现象。由于历史上各个民族在地理环境、民族规模、传统文化和发展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各个民族的发展程度和开化程度还有明显的差距,尤其是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发展鸿沟还十分明显。这不但影响了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建构,而且对于各个民族互惠互利与交往交流造成了很大的妨害。
二、民族互嵌格局的当代发展与问题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以民族平等为基点,以民族团结和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为导向,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和民族优惠政策的政策供给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为了推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育,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在边疆多民族地区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创办了大量的国营农、牧、林场,并从内地迁移了数目庞大的青年前去开发边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模式变迁,社会自由度大为提升,各个民族也进入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时期。与传统各个民族大迁徙与大流动相比,当代我国各个民族的跨区域大流动在空间跨越性、范围广泛性、向度多维性和规模宏大性等诸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尤其边疆少数民族向国家核心区域流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规模宏大性,更是远超以往任何时期。
当前我国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对于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推进与发展巩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仅丰富了我国各个地区的公共文化生活,而且奠定了各个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基础。然而,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民族交往日趋频繁,由于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民族文化异质、民族自身素养、民族二元结构的外溢效应,以及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意识与治理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民族摩擦不断滋生、凸显,甚至放大,以至目前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理性建构与纵深推进,陷入一定程度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
其一,异域认同困境与社会融入阻滞。当前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过程中,各个民族从迁徙走向互嵌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迁徙的各个民族成员对自己迁徙之地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只有产生了认同,各个民族成员才会由迁徙流动走向移居互嵌。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过程中,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向核心区域流动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在社会融入过程中遭遇到体制排斥、身份歧视等诸多障碍,对迁徙栖居之地产生了比较强烈的异域认同困境。
其二,“我者”认同强化与“他者”认同危机。当前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向核心区域的流动,是少数民族从乡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从同质性社会走向异质性社会的过程。在少数民族流动的过程中,由于远离了自己往昔所熟悉的社会交往符号,遭遇到了自己极为陌生的“他者”社会符号,在心理上难免产生或深或浅的焦虑。⑩再加上核心区域的一些城市,民族文化教育相关知识比较欠缺,一些原住地民族对迁徙流动的少数民族怀有程度不一的文化上的“傲慢与偏见”,并将个别少数民族成员违法犯罪而产生的负面印象,错误地施诸于整个少数民族群体,导致了一些少数民族的“污名化”(11)和集体蒙羞。
其三,民族事务的法治困境。在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向核心区域流动的过程中,由于少数民族自身的负面因素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滞后与欠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呈现出双元的治理困境。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成员由于自身能力素养相对欠缺、法治意识薄弱和公共精神缺失,在生存需求和利益实现的驱动之下,频频产生一些社会越轨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面对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城市工作的管理主体常常又面临着进退失据的尴尬。很多城市管理者对少数民族身份过分敏感,对一些少数民族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采取视而不见或者唯恐避之不及的做法。与之相对的,则是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出现的另外一种错误倾向,即将个别少数民族成员的违法行为施诸于整个少数民族的现象,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不恰当的违法预设和不加区分的打击,这又违反了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
三、民族互嵌格局的理性引导与自觉建构
当前我国各个民族在跨区域大流动中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推进,对于打破地区和民族的壁垒,推动各个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民族文化敏感、他者认同困境、异域融入危机、社会法治困境等问题,无不阻滞和延缓着我国各个民族的互嵌与交融。有鉴于此,面对当前民族互嵌格局自发成长的诸多阻滞,我们必须通过公共权力的理性引导与自觉建构,消除少数民族社会融入的障碍,培育少数民族的他者认同与异域认同,推动各个民族相互嵌入式分布格局的深入发展。
(一)少数民族社会融入的推进与异域认同的建构
当前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与传统社会时期“生存理性”式的流动存在很大差异,它更近于一种“经济驱动型”的流动,是各个民族为了改善自身的经济境遇而理性抉择的结果。因此,各个民族在跨区域大流动中异域认同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入地”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他们的利益期许,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降低他们对未来不确定性和增强其抵御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能力。这是民族互嵌结构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也是各个民族大融合的关键。为了推动各个民族流动的社会融入与异域认同,当前迫切需要推进有关制度建设。具体而言:
其一,建构灵活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民族互嵌与民族互融,不仅仅是民族成员基于发展驱动的“自觉融入”,而且还要政府基于道德自觉的“理性吸纳”。这就决定了政府首先要对“社会屏蔽”式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建构一种灵活的户籍管理制度,并尽快推行和完善均等化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流动人口制度化地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将公共福利体系平等地向城市所有人口开放,保证所有群体的基本利益,才能实现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健康发展,为城市发展塑造良好健康的公平环境”。(12)
其二,出台相对倾斜的就业制度。在我国少数民族向核心区域的流动过程中,其本身欠缺某种“实现平等的能力”,容易导致生存边缘化和弱势永久化等问题。因此,为了推进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合,政府有必要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定必要的扶助政策,“在各族劳动力达到具有大致相同竞争能力之前,中央政府和主流社会需要设计与实施一系列阶段性的过渡性政策,来努力推进这一进程,对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进行有效的扶植”。(13)
其三,推进实践技能培训制度。各民族成员在社会流动过程中,生存技能的丰富与多元是他们在异域融入的前提,也是他们向社会上层流动的基础。为了提升和丰富少数民族的生存技能,改变其自身生存技能的单一和贫瘠,政府应该有意识地强化有关少数民族劳务输出的实践技能培训,“考虑到各地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的实际比例,在初中教育中增加一些实际应用性技能(电工、植物栽培、计算机应用、会计等)的内容,对普通高中和中专的学校设置和招生规模进行调整并加强中专教学,对于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会有一定帮助”。(14)
其四,满足民族公共文化需求。在当前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过程里,“少数民族文化‘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15)而城市多元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的供给缺失和单薄成为少数民族异域融入的文化天堑。因此,政府在引导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之时,要注重民族社区多元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有的放矢地满足各个民族多元的文化需求,为少数民族在异域生活提供精神栖居之地和灵魂安顿之所。
(二)文化心理融合与他者认同的建构
现代社会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不仅仅是生存空间的位移,生活境遇的改换,更是社会网络的重构和文化图式的切换。这决定了当前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推进,不仅仅是经济社会层面融合,更是一种心理文化的融入和他者认同的建构。具体而言,文化心理的融合必须注意:
其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中华民族,并不仅仅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而且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渊源相生的历史共同体、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兼收并蓄的文化共同体和相互依存的经济共同体。长期以来,我国民族教育中十分强调少数民族殊异于主体民族的独特性,却忽略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以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存在空心化的风险。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大对中华民族历史观和文化观的宣传,强化中华各民族交相互动历史的研究与教育,“构建一种多元包容的文化组合体系”,(16)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文化认同。
其二,民族文化通识的教育。各个民族的文化心理融合和他者认同,不但要求形塑各个民族同属一个共同的大我的共同体的意识,而且要求各个民族的“我者”对于异民族的“他者”文化有着基本的了解。我国各个民族在历史上形成了丰富的民族传统和独特的文化隐喻,且相互间的文化在很多方面并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大相径庭,如布依族和汉族在看待红色代表着吉凶祸福方面完全相左。这种文化隐喻如果不加以注意,就很容易酿成现实中的民族矛盾。鉴于此,面对民族交往交流迅急扩散的态势,我们须通过民族文化通识的教育,了解各个民族基本的文化习俗,在民族交往中自觉地规避民族文化禁区,不断进行文化调适,为各个民族的相互尊重、相互认同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三,建构民族互惠的话语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为实现各个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消弭民族二元结构,于是通过一系列的民族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予以特别的保障。民族优惠政策对于少数民族赶超式跨越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在我国民族工作中,往往简单地把民族优惠政策看作是一种“补偿性正义”,以至于此政策不断引起对主体民族“反向歧视”的质疑。事实上,我国民族交往中,并不仅仅只是存在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优惠与扶助,同样也存在民族(边疆)地区对国家核心区域的反哺与互助,如民族(边疆)地区的自然资源供给、人力资源补给,甚至为核心区域提供安全屏障和战略纵深等等。民族交往中民族互惠互利话语的语焉不详,直接影响了民族认知的全面性。因此,当前我们促进民族交融,民族互惠话语的转向与建构可谓正当其时。
其四,弘扬包容和合的公民精神。在当前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过程中,流动人口在流人地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管理压力、资源紧张和利益竞争等诸多问题,流入地的原住民面对民族流动的应激反应,反过来又会刺激民族流动人口的心理疏离,扩大了他们与原住居民的社会距离。对此,推动各个民族由民族流动走向民族嵌入,由民族嵌入走向心理融合,必须大力弘扬一种包容和合的公民精神。这种包容和合的公民精神,在价值取向上追求的是权益共享的包容式发展理念、在伦理层面追求的是弱势关怀的道德担当、在社会心态上强调的是理性平和的他者感知。也惟有通过包容和合的公民精神张扬,才能尽可能地消解民族互嵌中的心理焦虑与社会距离,强化各个民族的他者认同和心理融入。
我国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中凸显出来的诸多问题,不仅对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形成了挑战,也对当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民族事务治理必须注重“整体性治理”。当前各个民族在跨区域大流动中,产生的因民族互嵌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其解决和治理主体涉及民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规划、计划生育、妇联等职能部门,以及综合治理办公室等与流动人口管理密切相关的一些机构。(17)各个民族在民族互嵌过程中产生的异域认同困境和他者认同危机,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相互协调,联合执法。而现实的情况则是,当前我国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常常各行其是,体现为一种“碎片化治理”状态,严重影响民族事务治理绩效的提升。因此,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发展,亟须民族事务治理实现“碎片化治理”向“整体性治理”的转型,以增强民族事务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其次,民族事务治理必须凸显“国族建构思维”。当前我国地方事务治理的主导性思维是一种“区域治理思维”,地方政府更多关注的是自己所辖区域的秩序建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在这样的主导型意识支配之下,许多城市政府往往将民族工作及其相关问题看做包袱和麻烦,并习惯性地将城市民族工作简单等同于社会稳定问题。这些地方政府的不当思维及其支配下的不良工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个民族社会融合的展开与民族互嵌格局的推进。事实上,城市民族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关于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民族互嵌格局的纵深推动和民族社会融合的重大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城市地方政府在行使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该逐步摒弃简单粗暴的“区域治理思维”,树立清晰的“国族建构”意识,要将传统狭隘的地方主义意识,上升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高度,以城市民族工作为契机,促进民族互嵌,推动民族团结和民族交融。
再次,民族事务治理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当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模式更近于一种“情感型”治理模式,国家和政府以十分关怀的态度和慎重稳进的方针来处理民族问题。在地方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因民族身份敏感而造成法律软化和执法扭曲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刺激了一些少数民族成员的族性张扬,也引起了其他民族的怨愤,这不利于族际信任的建设和法治信仰的培育。因此,当前民族事务治理须凸显法治意识,实现由“情感型治理”向“法治型治理”转变。民族事务“法治型治理”,就是要求各个民族成员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治的虔诚信仰,将法律作为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公民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活动的惟一准绳。同时,民族事务“法治型治理”还要求,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须将民族身份与法律身份剥离开来,规避民族问题与社会问题、法治问题混为一谈的思维误区。也只有在跨区域大流动中实现各民族法律身份平等,保障各民族的权益和福祉普惠型增长,我国民族互嵌格局才能不断向纵深推进,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深度建构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14CZZ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研究”阶段性成果(13YJC810023);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族际政治整合功能研究”阶段性成果(2014M561139)。
注释:
①李克建:《中国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及历史演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
②梁启超:《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饮冰室合集》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③《晋书》卷65《王导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46页。
④《唐大诏令集》卷11《太宗遗诏》,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90页。
⑤李克建:《中国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及历史演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
⑥王文光:《中国民族发展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758页。
⑦郭松义:《清代人口流动与边疆开发》,载屿汝珩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⑧鲁刚:《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迁徙及其历史作用》,《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⑨马大正:《中国古代的边疆政策与边疆治理》,《西域研究》2002年第4期。
⑩K.Oberg:"Cultural Shock:Adjustment to New Cultural Environments",Practical Anthropology,Volume.3,1960,pp.177~182.
(11)按照德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berl Elias)的说法,“污名化”指的是一个群体和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参见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36页。
(12)任远,邬民乐:《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文献述评》,《人口研究》2006年第5期。
(13)马戎:《中国人口跨地域流动及其对族际交往的影响》,《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6期。
(14)马戎:《中国人口跨地域流动及其对族际交往的影响》,《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6期。
(15)丹珠昂奔:《多彩的画卷 壮美的交响——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10年》,《求是》2012年第21期。
(16)朱碧波:《国族建构:中国如何实现对苏联的“否定性超越”》,《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17)郑信哲,周竞红:《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城市民族关系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