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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礼义:农民环境抗争行动的结构分析及乡土意义解读——沙岗村个案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冲突日益增多的现实背景下,受害者的环境抗争越来越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以环境抗争行动“内”与“外”两个视角考察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路径,可将已有研究成果分为两类:一类研究聚焦环境抗争行动本身;另一类研究则更偏重探索环境抗争行动的外部环境。环境抗争“内”视角的研究,旨在研究抗争行动行动者的社会特征、行动的驱动力、策略选择以及动员机制等,关注的是抗争行动“何以可为”以及“如何为之”。环境抗争“外”视角的研究,旨在研究环境抗争行动所处的政治、社会、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等外部社会环境因素如何影响环境抗争的结果,关注的是环境抗争实践的各种结果“何以可能”。

从环境抗争“内”“外”两个视角的研究所面向的对象而言,不同环境抗争行动所面对的社会环境的区分度不大,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国内相关研究积累已分别从政治经济体制、政治机会结构、法律空间、媒体参与及环境抗争中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动逻辑等方面对环境抗争所处的社会环境展开了深入的分析,为我们理解受害者环境抗争实践的各种结果“何以可能”提供了认知基础。与环境抗争行动所处的社会环境相比,环境抗争行动本身因为地域社会文化、行动者的价值体系、认知、行为习惯等差异呈现出多元、动态的特点,因而更显复杂。相对而言,学界在此方面的研究积累更为薄弱。

现有关于环境抗争行动“内”视角的研究,较多地涉及环境抗争行动的策略特征、组织状况等。笔者认为,无论是行动策略、组织状况还是动员机制,都是环境抗争行动的外显特征,是环境抗争行动者面对污染做出反应并形成行动决策以后的结果以及展开行动的过程;在此之前,环境抗争行动者在污染发生后作何反应、如何选择行动策略,是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见图1)。现有关于环境抗争行动“内”视角的研究中,较少涉及环境抗争的“内核”。

与环境抗争行动的外显特征相比,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环境抗争行动者在污染发生后作何反应、如何选择行动策略——更难为行动者以外的人所洞悉。理解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需要研究者置身于环境抗争行动者而非研究者自己的经验世界,理解环境抗争行动者的观念体系、规范体系和行为习惯。现有研究中,仅少量研究做出了尝试。早期,景军发现村民对环境污染的认知、反应及做出行动村民信仰保育送子的民间神祗、重视香火延续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近年,李晨璐、赵旭东的研究发现村民做出的打砸、拦路、跪拜等环境抗争行动是“过往经验”在记忆中的映射,是“传统思维的延续”;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村民具有依据乡村情理做出抗争行动的特点。

虽然与环境抗争行动的外显特征相比,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更难以把握,但考察环境抗争行动者的行动“内核”至关重要。在学理层面,只有充分把握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才能理解行动行动者价值体系中的意义所在,理解抗争行动策略等外显特征的真正逻辑。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讨论抗争行动与外部环境互动、碰撞时的各种结果。在方法层面,只有真正理解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才能避免研究者思维建构的逻辑压倒事物本来的逻辑。在实践层面,政府及社会各界只有真正领悟环境抗争行动的“内核”,才能避免对抗争者行动意义的不理解甚或是误解、偏见,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民怨、民冤和进一步的社会冲突。

那么,如何剖析、理解环境抗争者抗争行动的“内核”?如何理解抗争行动在抗争者经验世界和规范体系中的意义?本文基于沙岗村的经验事实,尝试用“文化持有者内部的眼界”,联系本土社会文化,构建“差序礼义”解释框架,进一步解析村民环境抗争行动的内在结构及其乡土意义,加深对环境抗争行动的理解。

二、“工具箱”与差序礼义

为更好地理解村民环境抗争行动“内核”的内部结构,我们可先以“工具箱”的比喻理解规范价值体系、情景与行动策略或手段之间的关系。再引入帕森斯的行动理论中有关“单位行动”的结构论述,分析在单元行动中规范价值体系、情景、行动目的与行动策略或手段选择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基于案例村庄的经验事实,讨论村民抗争行动的结构,理解污染发生后村民如何做出反应,如何在其规范体系中做出行动选择,以及行动在其规范体系中的特定意义。

(一)工具箱的比喻

规范价值体系、情景与村民行动策略选择的关系,可用一个通俗易懂的比喻来理解:规范体系是一只“箱子”,村民行动的策略或手段是“工具”,组合起来便是一只“工具箱”。“工具箱”内有各式各样的“工具”可供村民选择,但村民选取的“工具”只可能是来自这只特定的“箱子”。并且,“工具箱”中有什么样的“工具”是由“箱子”本身决定的。在具体的行动中,村民在“箱子”里选取什么“工具”,由村民所处的具体情景决定。也就是说村民内在的规范价值体系框定了村民行动策略范围,村民在其行动策略范围内选择什么样的行动策略,是由具体的情景条件决定。

“工具箱”是一个通俗的比喻,学界已有研究中有一些规范性的表达与此相类似。比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提出的“集体行动形式库”(repertoire of collective action)的概念,以及赵鼎新提出的“文化资源库”(cultural repertoire)的概念。蒂利在考察了法国近六百年集体行动的基础上提出集体行动形式库的概念,他认为“一个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形式库有着很大的稳定性”,“即使发生了创造和革新的话,这些创造和革新也只是在原有的集体行动形式基础上所做的一些有限的改变”。赵鼎新将集体行动形式库拓展为文化资源库,他认为社会运动形式不可能超出其社会文化,在文化影响最深的习惯层面,文化文本成为社会行动者的行动惯式。蒂利提出的“集体行动形式库”侧重于表达集体行动所可能采用的方法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类似于“工具箱”比喻中规范价值体系所框定的行动策略范围。赵鼎新提出的“文化资源库”,强调社会文化对行动策略的范围限定,类似于“工具箱”比喻中规范价值体系对行动策略范围的限定。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规范价值体系、情景对村民行动策略选择的影响,我们可引入帕森斯的行动理论中有关“单位行动”的结构论述,对沙岗村村民的行为作细致的分析。帕森斯认为,“单位行动”在逻辑上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一个行动的当事人,即“行动者”。(2)行动的“目的”,即“该行动过程所指向的未来事态”。(3)该行动所处的“处境”。这种处境可以分解为两类:①行动者所不能控制的,可以叫做行动的“条件”;②行动者能够控制的,可以叫做行动的“手段”。(4)行动的“规范性”取向。“单位行动”的图示见图2。

帕森斯认为,“在行动者控制的范围内,所采取的手段一般说来不能被认为是随意挑选的,也不应被认为完全取决于行动的条件”,“重要的是应当有个规范性取向”。也就是说,行动者受其规范、价值观所支配,这些规范和价值观影响着建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策略或手段的选择。“规范性”取向类似于“工具箱”比喻中村民的内在规范价值体系。同时,从图2我们还可以看到,情景条件与规范价值观体系一起影响行动者的策略选择和目标建立。概言之,在村民行动结构中,规范价值体系以及情景这两个因素尤为重要,其中规范价值体系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二)差序礼义:乡村规范体系的特征

笔者曾论及沙岗村村民抗争行动的策略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国传统乡村中农民的行为习惯,村民所期望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的机制。根据村民对其抗争行动的解释,进一步分析这一现象,会发现行动策略传承的背后是村民对传统规范体系的传承。

分析中国传统乡村的社会规范,需将社会关系纳入分析框架。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格局与行动规范是互为基础的。依据人与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厚薄,处理关系的规范自有其差别,处理关系的规范与特定的关系相对应;同样,关系亲疏远近的差别源自关系所对应的规范之间的差异。费孝通曾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格局概括为“差序格局”,个人与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也就是说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差序性的。关系有亲疏远近,实质上是因为亲疏程度不同的关系所对应的“义”是差序性的。如梁漱溟所言,“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与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义”在此表示处理关系的规范,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的核心部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的依傍是“礼”,关系的处理及日常生活中的其他行为需遵从特定的礼数。基于此,我们可用“差序礼义”一词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差序”表达出关系处理中的差序性;“礼义”表达的是依据关系的差序性,处理关系所对应的特定规范。

在沙岗村村民的环境抗争行动中,体现出村民对以“差序礼义”为特征的规范体系的遵循。村民单位行动的结构可总结如图3。在遭受污染后,无论是与企业主还是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的互动,村民们做出行动策略决定的依据首先都以他们对其自身与企业主、政府的差序性关系定位为基础。不仅他们自身行动策略的决定依据于与特定关系所对应的特定规范,他们对企业主和政府行动的期许,也同样依据于这一规范。

三、差序礼义与村民对抗污染企业主的行动实践

沙岗村隶属于苏北Y市大台镇,为自然村。据2012年笔者的统计,沙岗村中有农户近70户,近300口人;人均耕地面积近1亩,以稻麦轮作为主;村中工业不发达。2001年,在大台镇小有名气的古老板成功洽谈一项年产500吨的氯代醚酮项目,需要投入一条新的生产线,来到沙岗村办厂。在古老板到沙岗村办厂之前,沙岗村的村民基本认识他。不仅是因为古老板办厂多年,从村民口中“在砖瓦厂装烂泥夹砖头的穷工人”变成了“老板”。还因为古老板原是邻镇人,结婚成家时入赘到与沙岗村同属一个行政村的另一自然村,虽平常很少往来,但也算是同村人。

2002年开春,立义化工厂的氯代醚酮项目开始投产。在投产的第三天出现有害气体泄漏,并将周围农田里的麦子烧黄。村民们经过商量后找村干部协调此事。在村民的规范体系里:差序性的关系中,古老板是同村人;既是同村人,则和为贵,关系闹僵之后便不好相处,此为同村人关系所对应的礼义。情景条件是:工厂刚进村,此次事件可能是意外发生;村内纠纷的解决有调解的习惯;村落社区中,村干部是村庄公共权力的核心。在此规范取向及情景之下,村民的目标是要求古老板做出保证,以后不再排污,从而达成村民共同认可的关系状态:互不妨害,相安无事。为此,村民认为通过村委会出面协调是适当的方式。调解达成协议为:村民不再追究此事;古老板保证不再排污,如若排污则停产(见图4)。

从纠纷解决的空间层面来看,此次污染纠纷在村落社区内解决。这还基于村民们认为这件事是村落内部的事情,古老板是同村人,同样受到村落社区内的社会规范、道德价值标准的制约。在村民们的预期中,古老板受到调解约定的约束,将不再排污侵害周边村民。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实给沙岗村村民上了一堂“新课”。

立夏后,村民们发现秧苗生长迟缓,买来p H试纸测试河水结果呈酸性,发现古老板仍在悄悄排污。村民们填平了排污沟,要求古老板按约定停产。古老板不承认排污,更不承认排污对秧苗造成影响。村干部也没有站在公正的调解人角度要求企业停产。第二天,古老板报警。镇里的警车在村主任的陪同下拘捕领头填排污沟的村民村民拦住警车,要求村干部找来地方职能部门检测水质和秧苗,若水质不合格则要求化工厂按照先前的约定停产。当地环保局、植保局检测后,确定化工厂存在污染并责令其停产。

8月初,立义化工厂经过整顿将要恢复生产。村民们普遍对古老板失去了信任。当村干部要求村民们签字同意化工厂复产时,村民们一致拒绝。8月26日,村民们得知村干部找人代签字、化工厂复产在即,将通往立义化工厂的道路挖出一条缺口,阻止化工厂的车辆出入。8月27日晚,村民看到化工厂的烟筒开始冒烟,以为化工厂复产,一起到化工厂灭炉子。进入以后才发现化工厂烧的是“假炉子”,炉里燃着是稻草、泡沫、塑料袋一类的杂物。原来这是古老板事先设计好的圈套,大家“上钩子”了。但为时已晚,一位民警喊“打”后,村民们与这些他们不认识的警察、联防队员扭打起来,一些警察拿出相机拍照取证。最后,十多名村民因阻碍企业生产、袭警被拘捕。

我们可以看到,自古老板背信弃义、排污加害,村民们与古老板的关系和处理关系的具体规范开始发生变化。首先,虽古老板为同村人,但其排污侵害村民利益、报警拘捕村民、甚至设局陷害,在村民们眼里成为侵害村民利益的敌对者。其次,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规范价值体系的框架内,一方做到“仁”,另一方做到“义”,关系的处理便会稳定和谐。如果有一方不按约定俗成的礼义做事,侵犯了另一方,是小事情的话,在以和为贵、“好礼”的规范要求下,被侵犯的一方往往能忍则忍、“以德报怨”。但是在关乎身家性命、大仇大恨的问题上,讲究“一报还一报”,“有恩不报非君子,有仇不报非丈夫”。同样是在“仁义”的规范框架下,具体的规范取向扭转为“你不仁,我不义”。

情景条件在事态演变中发生一系列变化:村民了解到立义化工厂会造成污染、产生危害;企业主背信弃义,甚至设局加害;村干部无力要求企业停产,并且“对上负责”;村民不同意企业复产的意见不被尊重;镇村干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均支持企业复产。

正是在此规范取向和情景条件下,村民行动的目标变为:要求企业停产,保全自己的基本生存。行动策略的选择上,村民先后要求古老板履行约定、填平企业下水沟、拒绝签字同意企业恢复生产、挖道路、灭锅炉、被动卷入暴力冲突。村民这一系列行动的结构图式如图5。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村民行动的结构在以“差序礼义”为特征的规范体系内:古老板背信弃义后,在村民眼中,古老板从乡里乡亲的同村人变成了势不两立的利益侵害者;村民做出行动的具体规范,从“同村人,和为贵”变成了“你不仁,我不义”。在规范和情景的变化下,行动的目标也从先前的相安无事、互不妨害变成要求企业停产;行动的策略选择也相应地一步步发生变化。

村民在“差序礼义”为特征的规范体系内做出的行动,具有其独特的乡土意义。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村民填堵企业排污沟、灭锅炉、挖道路、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认为是破坏社会生产经营、破坏公共财产和袭警,村民因此被拘捕。若回到村民行动的结构中,考察村民行动在其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会发现村民行动是合情合理的,符合乡土社会中规范。“违法”并不是村民明知故犯,而是现行法律法规着实外在于村民的经验世界。

四、差序礼义与村民上访行动的乡土逻辑

在与古老板的直接对抗中,村民吃了大苦头,同时也意识到村落规范对古老板并没有制约作用。村民没有再与古老板面对面对抗,转向持续的上访。上访在中国民众的行动中较为多见,有着很深的文化渊源。通过对村民上访行动的结构分析可以发现,上访对村民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村民行动依然在以“差序礼义”为特征的规范体系内。

8月27号晚的暴力冲突中,村民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村民晚上回去后彻夜未眠,经过商量后,第二天一早来到市政府上访。两名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并告知村民需要等镇里干部来了一起处理这件事情。但几位镇干部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后将他们带回了镇派出所。村民的行为被镇干部定性为违法闹事,村民被训斥,并被要求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闹事、上访,否则不可以回村。村民感到委屈、愤懑,用他们的话说,“我们不是想闹事的,就是把材料给他们看看,希望他们来解决问题”(2011年10月,村民薛女士访谈录)。但是村民有理说不清,因为他们对镇干部所说“违法”中的“法”根本不了解,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在8月27号晚被拘留的村民中,龙爹爹回村最早,因为派出所获悉这位老汉有一个亲戚在省级部门任职。龙爹爹回村后听几位村民描述了到市里上访的经过,做出一个决定:到省里上访。龙爹爹与其他村民一起准备了《诉状》,请求“父母官们”为民做主,还他们“安定的生活空间”:

因群众是无知的,没有法律意识,只知道他生产对我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未经法律部门而集中到厂区要求停产,这是错误的。但是村镇领导不顾及群众利益,千方百计让其无手续生产,这就对吗?派出所人员对群众进行殴打这就对吗?镇领导阻碍群众上访,这就对吗?群众对此无法理解,只有请法律部门、父母官们、敢于说话的人们给群众做主,给群众一个自由自在的安定的生活空间。(摘自沙岗村村民的上访材料,名为《诉状》)

龙爹爹到南京后,把材料交给了他的亲戚,省信访局的宋科长。一个多月后,村民等得有些心焦了,请求龙爹爹再去趟省里。这一次,村民做了更充分的准备:打印版的上访材料,被打的血衣和受伤后拍的照片,大家自愿集资的3 000多元钱。龙爹爹与其他两位村民带着材料直接到了省政府门口,期望能够见到省里主要领导干部,吃了闭门羹,只得再去省信访局找宋科长。

接下来几个月,化工厂持续生产,之前的上访却没有等到任何消息,龙爹爹带着必须解决问题的决心第3次到省里上访。他对信访局处理问题失去了信心,带着另一位村民手举当时村民被打的血衣和上访材料,长跪在省委大院门口。这一次他们终于得偿所愿,省委书记刚好看到了他们并做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污染、纠纷、拘捕等一系列事宜。但一段时间后,等不到消息的龙爹爹又一次来到省信访局时,发现先前的上访已经结案,并且在结案意见书上有他的签名和手印——被人代签了。

村民持续性的上访行动和上访材料的话语中,可以看到:首先,在村民与政府官员尤其是高层政府官员的关系定位上,村民将高层政府看作是“父母官”,犹如父母一般;其次,“父母官”与村民之间的“礼义”上,村民们认为“父母官”会为民排忧、解难、除害。从村民将上访材料起名为《诉状》,以及《诉状》中的“请法律部门、父母官们、敢于说话的人们给群众做主”,可以看到村民并不理解当下体制设置中“政”与“法”的关系,认为执政和司法均在“父母官”的职责范围内,这是情景之一。在到市一级上访被镇干部、派出所人员带回后,村民们认为地方干部被古老板“买通”,到市政府上访不会起作用,这是村民到省委省政府上访的情景(见图6)。

为什么村民在与企业主对抗受挫后转向上访而不是打官司?为什么村民将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并认为“父母官”兼有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责?这些均源自村民对传统规范体系的传承。

首先,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地方官吏与百姓间的差序关系类似于“十伦”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礼义上“父母官”应该为民匡扶正义、扬善惩恶。《礼记·大学》中有“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其中表达了官吏作为百姓的父母,便应当为民扬善惩恶。北宋宰相吕夷简在他所作的官箴《知州知府之职》中,更明确地阐述了一方“父母官”的礼义:“凶豪肆逞,良善含冤,我为除之”,“狡诈百端,愚朴受害,我为翦之”,等等。

其次,在中国传统社会,地方官员在实践层面也承担了司法事务。传统中国社会,所有的诉讼案件首先是由知县、知州处理。滋贺秀三曾指出“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诉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称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总的‘家长’……想给个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

再次,新中国建立后,“父母官”的传统得到了一定的传承,在乡村百姓的眼中党政官员便是“父母官”。在规范层面,自新中国建立至今,新政权确定的“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既是政府的自我角色定位,也是民间百姓对政府角色的期望。这在较大程度上是“父母官”传统的延续,更是对“父母官”传统的强化。在体制设置和社会运作层面,虽然新的制度设置一改传统,将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但是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行政力量对司法力量具有较强的控制。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村民上访行动对传统规范体系的继承,同时也可以看到村民上访行动的乡土意义:请求照顾地方秩序的总家长或“父母官”匡扶正义,类似于请父母调停子女间的纠纷,惩戒子女的不良行为。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村民极不愿意乡镇官员将他们的上访行为扣上“闹事”的帽子,认为乡镇官员不理解其行动的本意。

与企业主的直接对抗以及持续的上访行动未能促成污染问题的解决,此后数年,村民面对严重的污染问题,没有再与企业主直接对抗抑或是通过上访找政府解决问题。问题的最终解决,源自2009年2月中旬立义化工厂排污造成特大水污染事件,导致市区几十万居民停水达66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

五、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村民在以“差序礼义”为特征的规范框架中采取环境抗争行动。找村干部调解、要求企业主履行约定、填堵排污沟、拒绝签字同意企业恢复生产、挖道路、灭锅炉、被动卷入暴力冲突、到市及省政府上访,都是在以“差序礼义”为特征的“工具箱”里的“工具”。无论是与企业主还是与政府的互动,村民做出行动策略决定的依据首先都以他们对自身与企业主、政府的差序性关系定位为基础。当企业第一次发生污染时,村民基于与古老板同村人的关系,依据“同村人,和为贵”的规范,找村干部协调此事,要求企业主保证此后不再排污,达到互不妨害、相安无事的和睦状态。企业主背信弃义排污妨害村民、设局殴打拘捕村民后,村民面对利益侵害者,在“你不仁,我不义”的规范下,采取填堵排污沟、据签字、挖道路、灭锅炉等行动坚决反对污染企业在村里继续生存。在这一系列行动无效且给他们带来各种伤害的情况下,他们转而上访,向在他们的规范体系中会为民排忧、解难、除害的“父母官”求助。

通过对村民环境抗争行动结构的分析,我们也了解到村民的环境抗争行动具有其独特的乡土意义。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村民具有其独特乡土意义的行动在诸如现代的、文明的、法律的视角下被看成是落后的、野蛮的、低级的、违法的;村民行动因为不被理解、误解得不到恰当的对待。这在损害村民的利益、情感以及对政府的信任的同时,也不利于问题本身的解决。现实中,环境纠纷被当成稳定问题处理的案例并不少见,村民行动被压制的同时,环境问题本身的解决也被忽略。

在研究的方法层面,理解村民行动的内在机制、呈现行动的本来逻辑尤为重要。以村民与国家的关系为例,虽然近20年中,“国家—社会”的解释框架非常频繁地被用来解释中国现象,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国家与社会间二元对立的图式是近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理想构造和分析框架,并不能简单用来分析中国的经验事实。差序礼义而不是权利是中国社会中关系结构的基础。从村民的角度而言,村民对他们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的想象是基于差序性的关系,对国家、政府的期望则是基于这一关系所对应的礼义。在具体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村民的经验世界、规范体系与村民行动间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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