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关系有助于评价和预测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一致性体现在实践与理念两个维度:实践上,二者解决相同问题,面临一致障碍,即当主权国家成为本国人民不安全的来源时,国际社会可否以及如何采取强制性行动;理念上 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支柱三背后的支撑思想均为世界主义,强调在特定情境中,对“陌生人”的拯救可以突破国家主权的边界。二者在本质一致的前提下,最大的差别是保护的责任被国际社会接受。保护的责任对问题的重新框定和强调对既定国际规范的嵌入是造成差别的原因。但对比分析利比亚与叙利亚这两个案例,说明重新框定后的保护的责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有走向异化的趋势。
人道主义干预在国际关系的话语中原指国家为了保护人的目的,使用军事行动反对一个主权权威。由于理论与实践上的复杂性与困境,人道主义干预发生异化。但现实的发展,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一系列国内冲突引发的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又呼吁国际社会有所作为。理论上的困境与现实的需求催生了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toProtect,R2P)。保护的责任被提出后,围绕其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关系众说纷纭。
本文主要说明以下问题:其一,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是本质一致或是质的突破;其二,国际社会为何拒绝人道主义干预,但却接受保护的责任;其三,保护的责任是否能推动安理会解决一国之内的人道主义灾难问题。文章首先介绍保护的责任被提出的背景,即人道主义干预的异化;其次,从实践与理念维度论证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本质一致性;再次,分析与回答为何在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本质一致的前提下,保护的责任能为国际社会接受;最后,通过利比亚与叙利亚的案例对比,说明保护的责任并不能解决问题,亦有走向异化的趋势。
人道主义干预在国际关系的话语中,原指国家为了保护人的目的 使用军事行动反对一个主权权威。例如,詹姆斯·帕蒂森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是外部行为体对相关的政治共同体所采取的强制性军事行动,主要的目的是预防、减少、终止正在进行、或即将到来的严重的人身灾难或生命损失;理查德·米勒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是扩大的利他主义,一种自我牺牲的爱。罗伊·艾利森认为 人道主义干预是军事干预的子集或分支,旨在保护国外公民的生命和福利。在人道主义干预中,为了自我利益的物质目标或改变另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平衡可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对人、伦理原则与动机的关注,或至少存在支持这种干预的话语。但实践中很难说人道主义干预中不存在政治或物质目标。萨卡·莫拉克瓦认为 人道主义干预的基本属性是在没有对象国同意的情形下保护其域内平民免于严重的灾难。这种行为不一定需要经过安理会授权,但必须被维持,否则我们则无从谈及人道主义干预的规范。刘波指出人道主义干预是“基于道德价值的考量 旨在实现人类的共同福利和维护最基本的人权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某行为体的行为足以忤逆最低的价值底线(诸如生命权),国际社会有责任去维护国际秩序、实现国际正义,因而国际社会在保护最基本人权的责任方面存在一种最低限度的连带一致性”。
由于理论与实践上的复杂性与困境,人道主义干预发生异化,对此概念的批评层出不穷。批评主要围绕两点:其一,人道主义干预是大国实现自己利益的借口,本质是“特洛伊木马”、帝国主义或新殖民主义,旨在获得领土、经济或战略优势。其二人道主义干预违反了当前基于主权规范的世界秩序。虽然全球化与相互依赖发展迅速、国际关系主体逐渐多样化,但仍有学者指出,即使身处全球化的漩涡中,民族国家才刚刚兴起,“说民族国家正在消失是不真实的,民族国家正在成为一种更加普遍的形式”。文森特在《人权与国际关系》一书中引用“蛋盒”理论说明人道主义干预蕴含的人权与干预会对传统的主权与不干预形成挑战,因而会破坏世界秩序。盒子即国际社会,为每一个主权国家(鸡蛋)提供一个分隔间,并为相互的两个鸡蛋之间提供隔层,旨在减少鸡蛋之间的冲撞,而非采取实际的干涉行动。国际社会的价值道义被包含在实际容易破碎的蛋壳之内。
人道主义干预被扭曲和异化表现为:其一,使用武力蕴含争议。在一些极端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形下,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是使用武力是否是干预的恰当形式。事实上,大部分关于人道主义干预合法性的辩论与废止主权本身无关,而是关乎在国际背景下国家以武力使用作为保护和促进人道主义利益的方式。一些怀疑主义者对人道主义的目的和使用军事武力的直接后果这一显而易见的矛盾表示怀疑。军事行动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剥夺人性的结果。此外,在当代大多数情形下,使用武力作为应对大规模侵犯共同人性的方法是不相关或不恰当的。
其二,人道主义干预的后果。秉持正义战争传统的人道主义也暗含结果主义导向。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视角,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所带来的有利后果应当超出不利的一面,但人道主义灾难产生于复杂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如何界定成功干预?更有甚者,如若根据不同时间维度,也可能对人道主义干预做出不同的评价。例如,如果判断人道主义成功的标准是,建立一个确认共同人性主张的负责任的社会结构,那么这就有赖于国际社会对干预后的重建做出承诺。如果缺乏该承诺,那么人道主义干预有可能在未来变得更加必要,同时又在促进人道主义利益方面变得越来越无效。
其三,人道主义干预的道德风险,即叛乱者由于具有人道主义干预的预期,而挑起针对本族群的大屠杀式的报复。该理论的支持者宣称 第三方干预以保护少数族群,针对国家支持的暴力的威胁会为少数族群提供不利动机,从事鲁莽的行为,甚至挑衅产生暴力,而这种暴力恰好是第三方试图保护少数族群免于遭受的暴力。尽管人道主义干预的道德风险不能解释所有引发危机,但波斯尼亚与科索沃的案例说明道德风险可以用来解释这两个案例。
其四,冷战后西方国家的实践与新干涉主义。冷战后西方国家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名,打着人道主义旗号,武力干预他国内政,但实质上这种干预是对人道主义干预的扭曲,是“新干涉主义”。美国主张的“新干涉主义”十分重视军事手段,强调积极的武力介入。同时 干涉的重点集中在与人权问题相关的种族、民族或宗教问题上。干预的实践伴随着追求政权颠覆的目标且绕过安理会。新干涉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理查德·哈斯主张,不能让联合国来干涉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否得到联合国的授权也不应该成为衡量某国对外政策是否合法的标准,得不到联合国的授权不一定就证明对外政策是非法的。
人道主义干预异化,国际社会无法就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判断达成一致。针对此,一种解决方案就是将这一概念本身所内含的价值判断剥离。这样就可以对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非法性、正义性和不正义性进行商榷。另一种解决方案为抛弃这一备受争议的概念,提出新概念 新概念解决的问题仍是:在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应当秉持何种态度。当然,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并使得新概念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一定要在概念诞生之初,尽力撇清其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关系。当前国际社会选择后一种方案,保护的责任应时而生。
二、实践与理念的一致性:强制性干预和世界主义
2001年加拿大政府授权建立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InterventionandStateSovereignty,ICISS)在“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保护的责任。但R2P的权威定义是由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WorldSummitOutcomeDocument,WSO文件)所给,核心是: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支持联合国建立预警能力。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上述四种罪行之害,国际社会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
保护的责任被提出后,围绕其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关系众说纷纭。已有研究可分为两种立场:其一,认为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具有本质区别,典型地体现在保护的责任已被接受,已经成为国际规范,代表学者有加雷思·埃文斯(GarethEvans)、亚历克斯·贝拉米(AlexJ.Bellamy)、卢克·格兰维尔(LukeGlanville)、雷米什·撒克(RameshThakur)、托马斯·韦斯(ThomasWeiss)等。其二,认为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是新品装旧酒,代表学者有詹姆斯·帕蒂森(JamesPattison)和艾丹·赫尔(AidanHehir)等。
既有研究的不足为:首先上述支持“质的突破”的观点,他们的论证基于主权概念的重新框定,认为在人道主义干预的话语中,主权是一种权利,而在保护的责任的话语中,主权则是一种责任。这种论证没有看到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本质理念的一致性———世界主义。此外,部分学者提升了保护的责任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认为保护的责任已然成为国际规范。事实上对它的正确定位应当是“正在形成的规范” 根据规范理论,规范从出现到最终形成并非是不可逆的线性过程。R2P最终能否成为规范尚存疑问。主张“新瓶装旧酒”虽然触及二者的相同之处,但其一,他们对这种相同的论述并不全面。已有论述看到了保护的责任最困难之处在于执行,而这与人道主义干预是一致的,据此得出结论,认为二者具有本质一致性;其二,虽然他们看到了一致性,但却没有对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解释,即为什么相较于人道主义干预保护的责任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本文主张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一致性体现在实践与理念这双重维度。
(一)实践一致性:强制性干预及其问题
实践一致性体现在二者解决的根本问题具有一致性,即当有些主权国家成为本国人民不安全的来源时,国际社会可否以及如何进行强制干预。人道主义干预与R2P以不同的形式将此问题呈现出来。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践比较直接,如在冷战刚结束的国际环境下直接以军事干预他国内政的方式呈现在国际社会面前。而R2P较为婉转,给强制性武力行动进行了多重点缀,例如强调尊重主权,并嵌入主权框架,支柱一就是坚持主权国家应承担起主要的保护责任。当然,正是由于R2P的支柱一没有争议,它没有触碰到实践中问题的实质,并遭遇践行障碍。一旦遇到主权国家未能保护本国人民安全,而需要国际社会执行保护的责任时,它和人道主义干预同欲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凸显出来。问题的一致性决定了R2P和人道主义干预在解决问题时遇到相同的困难。
综观理论与实践,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面临的问题可从两个维度被审视。
其一,纯粹私利导向:实践中的扭曲与背离。人道主义动机是将人道主义干预和R2P与其他国际干预相区分的依据。正是由于动机的遮蔽性和不可直观性,一些国家可以人道主义为名行政权颠覆之实。因而,人道主义干预和R2P经常被批评为大国谋求私利,是干预他国内政的借口。当然,并不能仅从某场冲突中看到一国利益的存在就否定干预的人道主义或保护的性质。实践中并非每场干预都是对人道主义干预或R2P的扭曲和背离。国际社会在一场国内冲突中,除却人道主义关切,具有一定的利益诉求并非坏事。干预者具有自我利益的动机会使其做出充分的承诺,而承诺则是有效干预的核心。
此外,即使干预者在干预中追求自我利益,也不能简单将其和自私相混淆。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促进自我利益未必意味着行为自私,它也可能同时促进其他人的利益。最后,对自我利益的解释不一定只能奉行狭义的视角,即自我利益一定就是权力或安全。国家的自我利益也可以由身份或共享的价值观、原则所决定。因而,人道主义干预的动机可以与追求国家利益并行不悖。在特定的案例中,国家利益的存在并不一定否定干预国家人道主义动机的存在。
其二,意愿不足:被国际社会“遗忘”的人道主义灾难。许多人认为,R2P可以给富国、强国在其利益所需之处,军事干预穷国和弱国提供一个人道主义借口。然而大多数实践恰好相反,除却自然灾害情形,一场国内冲突如果没有与本国经济、安全利益直接相关,大多数国家都不愿进行干预以阻止冲突发生。当诉诸强制性行动是执行保护的唯一方式时,决策者还需要权衡正义战争传统。正义战争传统也具有自身的矛盾性,例如强调结果的平衡性会引发一个内在困境:如果需要将结果考虑在内,那么将会在危机的一开始就遏制了许多干预的尝试,也可以被国际社会的其他行为体用来作为一个借口,以推卸执行保护的责任;结果的好坏是没有办法证伪的,永远不能说如果不干预结果将会更好。
正是如此,如若一国进行干预,有可能为自己招来恶化人道主义灾难的骂名。许多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道德风险研究指出,好心可能办坏事,人道主义干预可能恶化国内人道主义灾难,造成更严重后果。既如此,人们如何得知干预到底能否为受害者谋福利呢?如若再权衡一下干预所需要投入的本国人力、物力成本,则会愈加踌躇不前。因而,在没有保护的责任的情形下,有些国家被视作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将会为个体国家或国家联盟制止。这些国家或国家联盟往往在这之中有国家利益。一些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中的受害者、文化和种族上与大国和富裕的国家相近的受害者,或一些国家因难民对邻国造成了不可接受的成本,往往更有可能受到国际干预。但在遥远和边缘化国家的受害者将会被忽略和遗忘,国际社会缺乏充分的政治意愿予以干预。
纯粹私利导向与意愿不足的问题均是责任主体具体化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内在矛盾。国际社会缺少一个机制使责任可以具体化,而非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国际共同体层面。人道主义干预或R2P的主体是抽象的国际社会,但在涉及具体的案例中,则需要有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一方面,这种责任承担者需要具有资源,能够有效地应对危机。这其实内在地假定了需要大国承担起责任。这也是联合国成立之初,设立安理会的缘由。但另一方面,承担起这种责任需要花费人力与物力成本,如若没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谁也不愿意揽起这份责任。由于缺少一个分配义务或确定干预主体的机制,在责任或干预主体具体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在纯粹私利导向与意愿不足之间摇摆。
(二)理念一致性:世界主义
人道主义干预与R2P在实践推行时,解决的根本问题相同,遇到的问题相同,本质上源于二者理念的一致性,即世界主义思想。冷战结束提供了机会,使世界主义伦理学渗入西方国家的外交政策,尤其体现在1991年伊拉克战争确立将军事干预与人权保护相挂钩的先例,随后演变为对执行世界主义以应对严重国内冲突更为精细的论证。在批评与维护世界主义的辩论中,注意力和研究焦点转变为区分世界主义的不同形式,从“厚(thick)”世界主义到各种“薄(thin)”版本的衍生物。前者关注一个后国家政治安排或全球市民社会的出现,作为政治变革新的媒介,代表人物有托马斯·博格(ThomasPogge)等;后者更加关注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之间促成对话,以协调普世价值与根植于区域的道德框架,代表人物有乌尔里克·贝克(UlrichBeck)和杰勒德·德兰迪(GerardDelanty)等。
学者们之所以构建与推行各种“薄”版本的世界主义,主要源于在世界主义需要应对全球化的背景下,协调哲学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问题仍悬而未决,学者们仍试图平衡道德与政治判断。虽然世界主义通常更加注重规范,但当前由于一系列集体行动问题,例如国际安全 气候变化、经济管制与人道主义干预等,世界主义也需要关注现实。
总体而言,世界主义主张“个人是道德关切的终极单元,有资格获得平等的关切,不管他们的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如何”。一个世界主义的伦理视角承认作为个体和作为群体中的成员,人们身陷多重关系之中,这些关系虽不同却有一个共同的道德核心。世界主义鼓励道德忠诚,但并非忠诚于抽象的人类共同体,而是这些与我们相关,并且可以被称之为“人”的人,无论他是朋友、陌生人,还是敌人。在实践上 世界主义要求人们不仅在同胞之中,也需要在陌生人、敌人,乃至异教徒之间践行人性、正义和宽容。“薄”的世界主义承认由于共同人性,自我对他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法律或制度性的,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个人的关切不需要通过世界政府的形式得以实现,主权国家是一个更好的架构,因为主权国家是“集体他性(collectiveotherness)”最佳与最可靠的稳定机制,如果缺乏这一稳定机制,则世界主义有可能转向实体性的普世主义。“厚”的世界主义认为世界主义的正义需要与主权国家的公民身份脱钩,以构建对人类共同体的道德义务,而不仅仅是对同一政治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义务 如果此得以发生,则需要跨国共同体以形成更大的道德忠诚,使得排他性服从主权国家失去合法性。
人道主义干预与R2P的支柱三都要求国际社会,主要是民族国家去做超越主权国家体系的事情,即拯救国际社会中的陌生人,而不仅仅是本国的公民。这本质上属于一种世界主义理念,相信个人价值优先与跨越国界的道德纽带。但仍需回答的问题是:(1)为什么人们负有对“陌生人”拯救的义务?(2)在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世界秩序中 这种拯救如何处理那些不相信世界主义的“他者”国家?
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一般论断均以“共同人性”为由,说明“自我”对“他者”具有义务。但从事实并非能够推导出应然判断 对此逻辑推演环节予以补充可借鉴列维纳斯与德里达的论证。德里达承袭列维纳斯,认为“他者赠送给我一个不是被我的选择构成的道德价值‘赋予了’我自由”。在列维纳斯那里,主体性是源于自我的意识(egosawareness),主体的自我意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存在于一个世界之中,这个世界并非是自我的延伸或与自我相冲突 而是自我完全得以依赖的世界。这需要他者去中心化的体现与依赖于他者,这个他者是自我必须做出应对的。因而主体性是由开放性与脆弱性———普遍友善(hospitality)所界定,而不是康德意义上的自主性(autonomy)。德里达将这一去中心化的欢迎推到极致,表明自我实际是由他者普遍友善的欢迎所构建,因而自我是他者的应对,或是他者的人质(hostage)。他者有权利对他的要求获得友善回应是源于自我对他者的责任。普遍友善伦理学(thisethicsofhospitality)需要关注他者的苦难。
将问题再往前推一步,如果公民对共同体之外的成员也具有义务 那么责任应当落到个体还是国家?是国家通过税收再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帮助,还是个人作为活跃分子也应当承担起积极主动的额外义务?温和的世界主义理念借鉴此论证,但同时基于主权国家的国际秩序,指出自我对他者的这种义务和责任可以由主权国家来承担,而无需消融主权的边界。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都强调国际社会的责任,落到实践就是主权国家是责任承担者,而不是个体,与温和的世界主义是一致的。
其次,如果温和的世界主义承认了主权国家的国际秩序,那么对于实践中违反其理念、践踏人权的“他者”国家,它又是作何应对呢?对此,吉迪恩·贝克指出,普遍友善和干预是无法分割的硬币两面。因为对这些处于人道主义灾难之中的人,普遍友善是一个无法执行的正义,这些身处苦难之人无法到达此岸向彼岸开放的家门。鉴于此,正义的要求不可避免地指引人们从普遍友善到干预。干预主义的实践旨在将病态与不自由的国家转变为健康、可信与自由的国家,旨在改善人类安全的条件和解放当地的人民,使其免于直接和潜在的暴力威胁。但温和的世界主义并非以严格的道德二分的视角看待世界,不加区分的支持干预,将他者描述为同质与失序的,以及不符合自由主义的标准。自我在与他者的关系中表现出道德上的不对称性,使他者的声音、偏好与主体性去合法化或压制。
温和的世界主义认同国家主权,但是声称主权权利并非意味着主权国家可以在领土的疆界内任性。该学派认为一个国家领土完整的权利也不意味着既定的领土现状是不可违反和更改的。世界主义承认个体的道德和能动性,意味着国家的界限在原则上是可以修改的。世界主义者认为人权是国家享有主权和不干预的权利。因而,一旦国家成为迫害的来源时,世界主义认为国家不再享有这些权利,也不存在所谓的外部干预侵犯国家主权之说。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尤其是后者,都承认国家主权,但秉持为了保护人权,在特定的情境下,国家主权的边界是可以突破的。正是因为如此,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本质上都属于世界主义理念。在世界主义的叙述中会发现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的主张。例如世界主义声称,不仅是国内与国际政治领导人有道德责任对政治上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进行应对,人们都具有这种责任。通过重新框定,将R2P嵌入既定的国际法律规范之中可以向国际共同体表明,R2P并不旨在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尤其是主权原则 R2P强调尊重主权和既定的国际规范,有利于赢得严格恪守主权原则的国家的支持。相较于人道主义干预与主权的对抗性,R2P更愿意彰显自身与主权原则的融合。但仔细剖开来看会发现R2P的三个支柱对既定国际规范的嵌入程度不同,尤其是可否在既定的国际规范中找到支柱三的义务存在争议。这也说明了虽然R2P旨在通过重新框定包装自身,但实践中最难以克服的问题仍然存在。
三、重新框定:嵌入既定国际规范的R2P
虽然从理念和实践来说,保护的责任没有改变人道主义干预,但最大的区别是R2P的概念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这种差别源于R2P对问题进行了重新框定,主要表现为强调对既定国际规范的嵌入。不仅新规范在区域的引入需要与既有的主导规范保持一致,国际社会新规范的产生也需要协调既有规范。完全的突破、摒弃既有规范,会导致新规范在形成之初难以获得合法性。2001年ICISS报告提出R2P的概念时,并没有突出它与既定国际规范之间的密切联系。当前对R2P的处理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2005年的WSO文件相较于2001年ICISS报告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改变。这种改变实质上是一种妥协过程,以使保护的责任获得国家承认,并被写入决议之中。同时,这种改变也使得保护的责任与既定的主导规范框架更加融合。对R2P的细致观察、尤其是对三个支柱的深究会发现,相较于人道主义干预,R2P之所以获得通过源于它对既定国际规范的嵌入,尤其是R2P的支柱一和支柱二。
先谈支柱一。首先,就大屠杀而言,《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清晰规定了国家的法律责任。这通常被视为强行性法规(juscogens),成为习惯性国际法的一部分。公约明确界定罪行,规定禁止大屠杀,陈述具有义务预防大屠杀和惩罚犯罪者。①但国家对预防他国内部大屠杀和惩罚犯罪者的责任尚具争议。国际法院1993年4月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诉南斯拉夫案)临时措施中给予清晰的解释。ICJ(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按《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一条,所有缔约国均已经承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犯罪……它们都有如下明文规定的义务: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努力防止未来发生任何这类犯罪行为。”此足以说明就R2P支柱一中,预防大屠杀的义务早已存在。其次,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为战争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仅确定了国家应当承担清晰的法律义务,也包含支柱二中国家协助其他国家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国际人道主义法律限制了战争的方式、手段和策略。与《灭绝种族罪公约》不同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积极的义务,包括惩罚犯罪者、照顾伤病、采取措施保护平民等。再次,族裔清洗本身虽没有被禁止,但是与其相关的一些行为,例如强制性的流离失所等均作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而被禁止。最后,关于反人类罪的法律并不那么清晰,也没有特定的公约规定它们的范围、界定预防反人类罪和惩罚犯罪者的义务。关于反人类罪的法律大多数尚未条款准则化。由上述可知,支柱一确定的国家具有责任保护人民免于大屠杀、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反人类罪已根植于习惯性国际法之中,甚至可以说R2P的支柱一是强制法。因而,在此背景下可以把保护的责任理解为一种执行国家对其人民已有法律义务的行为。
再谈支柱二。它实质包含四个因素:鼓励国家承担支柱一的责任 帮助国家履行责任;帮助国家建立保护的能力;在危机和冲突爆发前的紧张氛围下协助国家。尽管支柱二主要是一个政治承诺,但并不是没有法律内容。尤其是《灭绝种族罪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赋予国家一些义务,鼓励和协助其他国家以确保它们遵守法律。但相对支柱一,支柱二的义务未得到清晰界定。就大屠杀而言,在波黑的案例中国际法庭指出国家虽没有义务使用强制措施,或实际成功地预防大屠杀,但他们必须能够表明当自己具备足够的影响力和信息时做出努力采取措施尝试预防大屠杀。因而,至少国际共同体的支柱二的责任鼓励国家履行保护的责任包括如若一个国家具有影响力和信息,有法律义务采取积极的行动以预防大屠杀。就预防战争罪而言,日内瓦公约的一个核心就是国家具有遵守法律和确保他国采取相似之行为的义务。
最后看支柱三。它实质上为人道主义干预通过直接方式所呈现。支柱三也是R2P试图通过支柱一和支柱二所掩盖,但却是R2P与人道主义干预所欲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一问题人道主义干预没有解决,R2P也无法解决。支柱三表明了人道主义干预与R2P本质上的一致。如果说支柱一与支柱二可以在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找到原型,那实质上也意味着即使不诉诸R2P,诉诸其他的国际规范也可以解决支柱一、二的问题。因而,R2P真正新颖之处是想要解决支柱三的问题。支柱三揭示了R2P的不确定性,即国际共同体应当承担起责任以及如何将责任具体化到个体国家之上。
四、对比分析利比亚与叙利亚:保护的责任走向异化
R2P是否实现质的突破可通过实际的案例予以证明。对比分析利比亚与叙利亚可见,R2P并不能在实践中解决一国国内人道主义灾难的问题,反而有可能成为大国干预的工具。
利比亚内战爆发后,安理会于2011年2月26日与3月17日先后通过1970号决议与1973号决议。1970号决议指出在利比亚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利比亚政府当局有责任对平民提供保护。国际社会将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等。但相较1970号决议,安理会1973号决议受到更多关注 也被认为由该决议所促发的国际干预是R2P具有影响力的证据 安理会1973号决议支持在利比亚建立禁飞区,认为“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领空禁止一切飞行是保护平民以及保障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促进利比亚境内停止敌对行动的一个果断步骤” 决议通过以后,以法、英、美三国为主的联合部队于3月19日对利比亚发起军事行动。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旨在保护平民,但北约却在行动过程中逐渐扩大了授权范围。北约一开始宣称行动具有三个官方目标,即维持武器禁运、巡视禁飞区、保护平民。执行目标的战略一开始集中关注破坏卡扎菲政权的军事基地和重型武器。但奥巴马、萨科奇和卡梅伦表示,对平民的长期保护需要移除卡扎菲政权。随后北约使用军事手段支持叛乱者的进攻行动。北约的行为不仅没有保护平民,反而给平民造成新的伤害。北约行动的目标从平民保护延伸到赤裸裸的反对行动。
叙利亚内战的过程中伴随着大规模的侵犯人权事件和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因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8月授权成立叙利亚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旨在调查自叙利亚冲突爆发以来叙利亚境内的侵犯人权行为。该委员会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向人权理事会总共提交9份报告,揭示出叙利亚境内正在发生的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甚至指出叙利亚境内有“反人类罪”与“战争罪”发生。而且在叙利亚境内政府也无法提供这种保护,这显然符合R2P的适用情形。截至目前,叙利亚战争已持续5年,导致26000人死亡。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fficefortheCoordinationofHumanitarianAffairs,简称为OCHA)的报告,到2016年2月,叙利亚战争已经产生460万难民和至少660万内部流离失所的人。OCHA指出,叙利亚当前面临全世界最严重的流离失所(displacement)问题 叙利亚战争从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内战问题,区域与全球国家卷入产生了严重的溢出效应,恐怖主义盛行、恐怖行为输出,并产生大批难民 难民潮的主要目的地是西欧。
就人道主义灾难而言,如果以战争罪、反人类罪、族裔清洗和大屠杀为指标,那么在利比亚的案例中,安理会的决议是利比亚情势可能(may)构成反人类罪;而在叙利亚的案例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则指出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正在叙利亚上演。如果以难民为指标衡量人道主义灾难,叙利亚共产生了460万难民,而2011年利比亚冲突产生的难民是4384人。从地区影响来说,在安理会出台决议和北约开始军事行动之时,利比亚冲突如果具有溢出效应,那也是阿拉伯之春的背景对周围国家的扩散。但叙利亚则不同,不仅以教派、族群等为纽带将区域小国、大国卷入其中,而且还通过恐怖主义、难民机制等影响到全球的和平与稳定。叙利亚危机相较于利比亚,更需要国际社会及时迅速的应对。因而,叙利亚是可以用来检验R2P支柱三更好的案例。虽然,叙利亚冲突本身有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身影,但这些应对却不同于R2P支柱三,因为后者明确要求获得安理会授权。
尽管通过两个案例之间的对比,理论上的预期应该是安理会出于人道主义关切迅速通过决议,但相较安理会在利比亚问题上迅速通过1973号决议,国际社会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迟迟不能在叙利亚问题上达成妥协与一致。叙利亚内战自2011年3月爆发,安理会通过的首份关于叙利亚问题的决议草案却是在2013年9月28日,且只针对消除叙利亚的化学武器问题,并不像安理会1973号决议全文关注平民保护。此外,该决议也不涉及国际社会为了平民保护做出及时应对的条款。利比亚与叙利亚危机的案例对比说明,单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和根据人道主义灾难程度几乎无法将R2P的支柱三从言辞转化为行动。因此,经重新框定后的R2P虽然获得了认同,但还是无法促成指引国家对外政策决策的根本逻辑的转变。
结语
主要国家对R2P的态度存在差异,源于R2P除却通过言辞上的重新框定而被联合国相关决议所通过之外,其实质所欲之事与人道主义干预别无二致。R2P的成功执行实质上仍是国际社会强制性干预主权国家内政的问题。相同的问题决定了R2P与人道主义干预面临一致的困难,主要表现为纯粹私利导向和“意愿不足”。二者之所以在实践上遇到相同的问题源于理念上的一致性,即世界主义思想。在实践与理念一致的背景下,相较于人道主义干预,保护的责任却被写入安理会相关决议中。这主要源于R2P对问题的重新框定,尤其体现为将自身嵌入既定的国际规范框架中。对已有规范的嵌入也说明R2P的创新性不足,且仍未解决人道主义干预试图处理的根本问题,因而一旦落实到实践中,它的局限性将会一览无遗。这一点从利比亚与叙利亚的案例对比可以发现,说明保护的责任也可能只会沦为干预的借口,走向异化之路。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