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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设计理论及其对中国改革、发展和治理的重大意义

首先祝贺颖一和成钢两位教授获得首届“中国经济学奖”,也祝贺两位教授共同的导师马斯金教授,为中国培育出了非常优秀的经济学家。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的时候,我曾撰文指出,机制设计理论的阵营又多了2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因为最优合约或不完全合约理论也属于机制设计理论的范畴。很高兴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将首届“中国经济学奖”也颁给了将机制设计理论用于研究转型经济,特别是中国经济制度转型的两位重量级华人学者。借此机会,我就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思想、议题、贡献及其对中国改革、发展与治理的重大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谈些看法。

一、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议题和贡献是什么

2007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在颁发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时就对机制设计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是“同时代的经济学和政治科学的核心所在”,“该理论通过个人激励和私人信息,很大程度地扩展了我们对于最佳配置机制的理解”,“使我们得以辨别令市场运转良好或相反的各种情况,帮助经济学家确定有效的交易机制、规则框架和投票程序”,从而超越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我认为,这些评价是相当准确和到位的。

经济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除了经济学假定个体(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家庭或个人层面)在通常情况下都会逐利这一最基本的客观现实外,机制设计理论纳入处理的另外一个最大的客观现实就是,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经济人之间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很容易伪装,从而增加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难度,弄不好就抵消了所采用的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样,如何应对这两个最大的客观现实,应采用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激励机制和政策就成了经济学各领域最核心的问题和主题。

由笔者导师赫维茨教授所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正是以信息和激励为关键着眼点,关注最基础和最根本的一般制度规则设计问题,为各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或制度提供了一个一般性完整分析框架。用通俗的话来讲,机制设计理论所讨论的问题就是:在个体自利性和私人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条件下,对于大到一个国家的顶层设计,小到一个单位或家庭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想要达到的既定目标,能否及怎样设计一个机制(即制定什么样的方式、法则、政策条令等规则)使得个体即使主观上追求自身福利、利益或效用,其客观结果也可达到社会、集体、改革者或设计者所想达到的目标。并且,只要可能,所用的信息成本是最小的。

对于一个经济理论在学术和思想上的贡献,需要从纵向和横向比较的角度才能看得更加清楚,下面将机制设计理论尤其是赫维茨教授关于机制设计的一些基本思想,与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奥地利学派等经济学说的异同、关联进行简要比较分析,其详细讨论可见我指导的学生陈旭东的博士学位论文《信息、激励与机制设计——赫维茨经济思想研究》。2017年将是赫维茨诞辰100周年,我们计划将这个博士论文扩展出版。

1.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

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严格证明了亚当·斯密看不见手的论断,竞争自由市场制度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最优性(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唯一性(经济核极限定理)、公正性(公正定理)以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性(经济核定理)。一方面,赫维茨对新古典经济学秉持一种维护、拓展而不是推翻的态度,他温和回应了许多对新古典的批评,充分肯定新古典作为基准参照的极其重要性,从新古典那里汲取了公理化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非常注重科学性、严谨性(注重理论的适用边界,避免泛用、乱用,说法走极端的现象,弄得不好,影响的是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到社会、群体和个人),并对新古典本身的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了新古典在解释现实问题上的局限性,指出了市场在处理一些经济问题上存在的失灵现象,从而需要找到替代或补充机制,发展出了自己的机制设计理论框架。赫维茨在现代经济学的领域内发起了一场革命性的学术创新,颠覆性地改变了经济学家思考经济体制机制的方式。这种新的研究思维,不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将制度、机制(如完全竞争、垄断)视为给定,寻求在什么样的经济环境条件下能达到资源最优配置或作出最优决策,而是进行逆向思维的情景研究,即将问题反过来,将经济环境视作给定(更符合现实),基于严谨方法来研究在期望目标下,如何创造一定的互动规则(即机制)来实现这个目标。

2.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

赫维茨将制度比作“关于规则的规则”,也就是一系列机制的集合,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上的极端重要性,并用数学表达式严格地给出制度的定义,对制度进行建模,也对科斯定理成立的前提条件和不同情境适用性进行了严谨规范化的解读和证明,试图建立机制设计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沟通平台。此二种理论的共同点,都是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将制度给定的传统分析路径,将制度纳入理论分析框架之内,被视之为是可变化、可设计、可塑造的。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研究范式差异,机制设计理论采用严谨公理化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而新制度经济学基本采用的是描述性的分析,从而严谨性方面大打折扣;二是制度定义方面的差异,新制度经济学如诺斯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而赫维茨则认为制度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它“限制了可以接受的机制的种类”。

3.与比较制度分析的比较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是由以赫维茨的另一位学生、也是笔者的同门师兄青木昌彦教授为代表提出的,钱颖一教授跟他曾经是斯坦福大学的同事,当时也参加过这个领域的讨论。这一学派的理论吸收了机制设计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养料,对制度的定义、制度的变迁、制度的比较等给出了自己的解读,基本也是从信息和激励两个维度展开讨论的,从而比较制度分析非常强调制度的自我实施性或自我维持性,也就是制度的激励相容性,这是与赫维茨观点相同之处。二者的分歧在于,比较制度分析依然是以既定的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其对于制度设计视角的否定是不为赫维茨所认同的。

4.与奥地利学派的比较

赫维茨的经济思想与奥地利学派有很多相似、相同之处,如对于分散信息、有限理性等的确认,对于市场机制、分散决策等的充分肯定,但是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差异。赫维茨从不讳言自己受到哈耶克的影响,听过哈耶克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开的课,但这个影响更多还是思想倾向和哲学层面的,他所推崇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是当前主流经济学所倡导的数理演绎推理式的,而非奥地利学派基于个体主义的描述性方法。赫维茨对奥地利学派的最大批评就是其严谨性,概念定义从而结论的模糊性,对于理论边界的界定不是很清晰,从而其结论容易犯夸大性的错误。这也是我对国内一些经济学家过度热衷于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说,而不重视基础经济理论,忽视其严谨性提出的警示和批评。由于经济学又是一门外部性特别强的社会学科,具有很大的正负外部性。不像医生,医术不好,受损或医死只是个别人,一旦用错,制定出错误的经济政策和制度,影响和危及的不仅是个体,甚至是整个国家层面的经济发展。赫维茨则更加推崇用公理化的逻辑推理方法来提升经济研究的科学性、逻辑性和严谨性。

另外,赫维茨的机制设计理论与奥地利学派是哲学思维和范式方面的差异:机制设计理论是规范分析的“设计范式”,而米塞斯-哈耶克范式是实证分析的“演化范式”,这两种范式都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解释了客观现实,因为有些制度是演化的,比如社会习俗或风俗这样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都是演化的,而正式制度安排大多是设计的,如宪法的制定,美国建国初期基本宪法,就不是演化的,而是制定出来的,它导致了美国在短短100年多些的时间成为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是制度设计导致了好的市场经济的典型例子。经济体制的选择,如中国建国后计划经济的选择和改革开放后走市场经济的选择,包括改革开放之初的包产到户如果得不到政府将此作为制度安排确定下来,也就没有现在的局面。因此,对“设计范式”和“演化范式”不能以偏概全,完全肯定一方而否定另外一方。

二、机制设计理论的重要地位及其中国价值

1. 机制设计理论处于现代经济学的核心地位

作为一个具有一般性的基准经济理论和分析工具,机制设计理论主要从信息有效性和激励相容性的角度为基于其之上的相对实用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分析框架和平台。在过去半个世纪以来,与机制设计理论紧密相关或者由其延拓而来的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合同理论、不完全合约理论、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当前非常热门的微观经济理论前沿——用以研究如何有效提供公共品或不可分商品的市场设计理论(包括拍卖理论、匹配理论)等,均已成为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和活跃的研究领域,诞生了20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并且近些年来密度越来越高,10年中居然有5年授予和机制设计理论有关的经济学家。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机制设计理论不仅从国家层面上的制度选择上具有明道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有优术的作用,既可用来研究大到整个国家层面上的顶层制度设计问题,也可用来研究小到家庭或企业的机制设计问题,设计出可执行既定目标的机制或过渡性制度安排。也就是,机制设计理论既重视目标,更重视执行问题和过程。比如,市场设计研究就是经济学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等工具,对许多传统市场失灵情形下(比如不可分商品的配置和公共品的提供),主动地去设计新的市场制度(如对拍卖、匹配机制的设计),扩展市场的各种功能而兴起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在通讯频谱拍卖、排污权交易、公交线路运营权拍卖、汽车牌照拍卖、网络拍卖、择校系统、器官捐献分配系统等中有很多应用,并起到很好的效果。

2. 机制设计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价值

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经济取得蓬勃发展进步之后,赫维茨对中国及其经济改革的兴趣越来越浓,他曾于1980年6月10日、8月12日先后两次致信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乔木,表达自己对于中国经济改革发展近况的强烈兴趣,并就自己所从事的机制设计理论研究对于经济发展效率与公平等目标实现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从1984年6月7日至7月24日赫维茨通过中美“高级学者交换计划”来华讲学、访问开始,他多次到访中国,包括给邹至庄项目的人大福特班上课,对机制设计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启蒙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授予则掀起了传播的高潮。

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里,信息有效性、激励相容性及帕累托效率是衡量一个机制好坏的重要标准。赫维茨(Hurwicz, 1972、1973、1979、1986)证明了市场机制信息利用的有效性,即,在信息不对称性约束下,只要个体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那么产权明晰的竞争市场机制是最节省信息且产生了帕累托有效配置的机制。同样是对一个纯交换的新古典经济环境类,乔丹(Jordan,1982)进一步证明了竞争性市场机制是唯一的利用最少信息且产生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但是,纯交换经济是脱离现实的,那么在包括生产的经济环境类情况下类似的结论是否成立呢?笔者(Tian,2006)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及严格的证明。

这些结论对于中国搞市场化的改革意义重大。当下中国正在推进的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场非常深刻的制度变革和体制转型,因而会涉及一连串的各式各样机制的设计,包括宏观国家层面的中央顶层机制设计,也包括中观、微观产业组织层面的机制设计。那么,大机制嵌套着小机制,旧机制伴生着新机制,如何避免诸种机制之间的内在冲突及其潜在的激励扭曲结果呢?这是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三、从机制设计视角看中国改革成功的因素

在更好地筹划未来之前,有必要先看看前面已经走过的路,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有学者认为,中国能够在30多年里实现高速发展,归功于政府的主导,认为政府大部分的干预是对的。而笔者却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通过控制实验的科学方法,以辨析出哪些改革举措和政府政策是中国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差异因素,而不是拿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做对比(由于各国初始条件不同,是没有可比性的)。所谓科学,其核心就是通过控制实验,即将其他影响因子固定(由于各国初始条件不同,拿其他国家对比,就不满足这个条件),以此找出两个因子之间确定性的互动关系,从而找出差异因素。

中国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就是基本放弃计划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采用各种激励机制,实行渐进的、分阶段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民营化这样“三化”的松绑放权的改革,使政府的干预大幅减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从而使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而取得的。按照控制实验科学方法的说法,也就是,除了固定的因素之外,新的因素是:较大程度的经济上的选择自由、松绑放权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各种激励机制、对外开放、民营经济大发展,采用渐进式改革方式,中国的巨大成就正是对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予以市场化改革才取得的。

这些新的因素才是中国改革或不改革差别巨大的科学原因,深化改革就是要更彻底地建立现代市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以此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而不是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尽管许多原有的因素,如政府发挥重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本来就有的,因此不能将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归结为是由于政府主导或政府干预所造成的这样的巨大差别。如不采用控制实验的方法来分析中国改革,只是认为固有的因素重要,又不恰当地拿他国进行比较(犯了拿鸡和鸭比较的类比错误),就不太可能得出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从而不能辨明改革走向何去何从的这一方向性问题,从而认为中国道路的成功秘诀,就在于打破新自由主义所谓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神话才取得的结论。由于遗忘了这样的科学比较方法,凡是人们谈论到新因素的时候,特别是谈论“三化”的时候,就以为这些人不重视,甚至是在否定那些原来就有的固定因素,从而被一些人贴上休克疗法、华盛顿共识或新自由主义的标签。

也正是这些新因素才使得中国的体制机制变革朝着把激励搞对的方向行进。如同诺斯对赫维茨在机制设计方面的研究工作所给予的高度评价,“中国的改革,没有私有产权,没有西方法制,最初没有竞争,但有激励机制。赫维茨的激励机制的工作十分重要。”可以说,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得益于把激励搞对,而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于没有把激励搞对。具体来讲,激励来自三个方面,都是有关于人的激励问题。

1. 政府的激励

在计划经济下,尽管也有经济指标,但政府官员更热衷于意识形态,而不是将经济增长和发展放在第一位的。并且,由于信息分散和不对称的原因,地方对经济数据造假、搞浮夸风的现象屡见不鲜。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放权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相伴的是,针对地方政府的GDP(当然还有稳定)考核指挥棒作用逐渐放大。这样,不管他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还是为人民币服务或为仕途服务的贪官或污吏,都会想尽千方百计把GDP搞上去,改善投资环境引才引项目。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激励相容。当然,这种政绩考核体系由于只注重发展不注重治理,没有平衡处理好发展逻辑和治理逻辑的辩证统一关系,其背后又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模糊问题,使得政府角色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并存。

2. 企业的激励

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国营经济铁板一块,价格机制是扭曲的,不能很好地起到应有的三大作用,即(1)传递信息:以最有效的方式传递生产和消费的信息;(2)提供激励:激励人们以最佳方式进行消费和生产;(3)决定收入分配:资源禀赋、价格及经济活动成效决定收入分配。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中的非国有经济成分不断发展壮大,民有、民营、民收益的民营经济逐步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无论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是如此。分散决策的具有竞争性的制度安排,使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价格传递得到解决,微观上民营企业的创富、创新动力与宏观上市场竞争、创新、垄断、竞争这样一种反复动态循环,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大发展。

3. 个人的激励

这是最根本的,也是力量最大的。中国经济改革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先由一小批人打破不合理的旧体制解决个人家庭的温饱问题的激励开始的。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村民冒着极大的风险秘密订约,决定在本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到了第二年,18户订约的农民中有12户的粮食产量超过了1万斤,油料产量超过人民公社合作化以来20年的总和。这一事件后来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催化剂。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放在农村,也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战略选择。正如陈云所说:“九亿多人口,百分之八十在农村,革命胜利三十年了还有要饭的,需要改善生活。我们是在这种情况下搞四个现代化的。”如果农村问题不能实现一个大的突破,吃饭等基本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中国经济改革要成大气候是难上加难。再到后来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政策导向,都是针对广大老百姓个人的巨大激励。

四、如何以改革实现科学而有效的体制重构

最后这一节讨论中国改革成功的基本方法论,机制设计理论在这方面有其重大的指导作用。中国经济深化改革就是要更彻底地建立现代市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以此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而不是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就是制度的设计或机制的设计,如能设计出好的制度安排或机制,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而且能为进一步的改革深化扫除障碍,使改革不致走弯路,付出更少的代价。

1. 改革要以满足参与性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为前提

从宏观的层面来看,中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仍需要认识到两个基本客观现实:个体逐利性与信息不对称。在此前提下,一项改革或制度安排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就要满足机制设计理论所界定的两个基本约束条件:参与性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让大众从改革中获利,形成上下一致的改革共识、势能和动力。这也是笔者在《中国改革:历史、逻辑和未来》一书中所指出的成功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

参与性约束条件,也称之为个体理性约束条件,意味着要求改革能符合大众的根本利益,尽量让所有人至少是绝大多数人从改革中获利,至少不受损,这是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如此,改革措施才能得到绝大多数个体的拥护,使他们支持改革,愿意参与改革,形成与改革一致的新的利益阶层,以此形成与中央相一致的改革共识和行动。因为只有当制度安排使得个人的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益(不接受该制度)时,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才愿意根据这一制度安排进行生产、交易、分配和消费。这就是个体理性条件。

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改革措施或制度安排能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并且在个体逐利达到最优结果的同时,也实现改革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这是结果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这里的个体可以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也可以是产业、企业及至最广大的老百姓。也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激励都要搞对,改革才能得到很好的推进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参与性条件非常重要,因为改革或体制机制创新从本质上讲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这也是社会经济现实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的源头。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就是要形成与改革方向相一致的新的利益均衡,充分调动不同利益阶层的改革参与积极性,汇聚支持改革的力量,形成最大限度的改革共识。1978年的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很快地凝聚起共识、形成改革的势能和动力,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积重难返的极端旧体制成为众矢之的。当前新一轮的改革所面临的既定利益格局已经不那么容易打破,基于市场和权力结合形成的利益集团有很大的意愿和能力来阻止和延宕改革

所以,下一步首先当然还是要让一些掌握话语权的利益阶层不反对改革,一方面利益上尽量做到帕累托改进,另一方面还要从理念上影响他们、团结他们。不过,改革深水区难免会遇到既得利益包括权力资本联盟的阻碍,这就需要通过中央的权威、通过法治来规制他们,阻断权力和资本的合流,清理权贵弊政以为深化改革铺平道路。其次是要普通的民众阶层,通过增量改革,做加法改革来满足他们的利益增长需要,通过边缘突破,以星星之火逐渐形成改革的燎原之势。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上中下齐心协力的改革局面。

2. 改革要以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为导向

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让市场运行良好,建立有效的现代市场制度,就需要耦合和整合好政府、市场与社会这三个基本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以此规制和引导个体经济行为,实行综合治理。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者正好对应的是一个经济体中的治理、激励和社会规范等三大基本要素,强制性的公共治理和激励性的市场机制等正式制度安排相互交叠、综合治理、长期积淀,会对规范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一种导向和型塑,增强社会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大大节约交易成本。

在政府、市场和社会这样一个三维框架中,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极强的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既可以让市场有效,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实现科学发展,也可以让市场无效,导致社会矛盾重重。那么,如何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这里就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是治理边界的界定。我们首先要知道政府与市场及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在哪里。市场有效和社会规范的必要条件是需要一个有限而定位恰当的有效政府,这样政府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其原则就是,市场能做的让市场去做,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才发挥作用,单独或者是与市场一起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归纳起来,政府的基本作用就是两条、四个字:维护(如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合同及各种法规得到严格执行)、服务(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中国做得还很不够)。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限政府论者强调的是政府有限度、事后不乱为的有为。要做到事后不乱为,由于信息和激励的原因,就需要在经济活动方面尽量无为,从而是有限的有为,强调的是通过制度设计来间接诱导经济人去实现政府想要达到的目标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提倡有限政府并不是要以目标代替过程、代替手段,也不是只强调目标不强调过程、不强调手段,而是强调经济发展不能迷失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在市场导向的大前提下通过松绑放权改革,通过分阶段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渐进式改革、增量改革,做加法的改革,通过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来逼近有限政府的国家治理目标。

第二层次是主次之分。谁是关键?答案是制度。我们一旦知道它们之间的边界后,还需要理清。那么,谁去理清呢?由于政府是主体,市场是客体,社会也是客体,从而当然也就是要靠作为主体的政府去做,去理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正好对应一个经济体的治理、激励和社会规范三个基本安排。那么,谁能规范主体,也就是政府的定位呢?法治。法治的首要作用就是制约政府的行为,约束其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不受“看得见的手”随意干扰,包括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契约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是契约要得到执行,财产要得到保护。保护产权,就是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谁也不能掠夺别人的财富。有了法治,产权就能得到保护,人们就会把自己的资源和精力全部投入于创造财富,经济才能发展,整个社会才能走向富裕。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其制度的基础是法治(the rule of law),也就是依法治国,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传统法制(the rule by law,封建法家)社会的本质根本差别。在传统的法制社会状态下,政府及其领导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独立于法律的权威之外,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理念,就说明中国在封建主义时期不是法治社会,最多只能算是宗法制社会。这样,法规治理是最关键、最根本的,它奠定了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具有极强的正负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定位是否适度,从而决定了市场激励机制的效果和社会规范形成的好坏,从而机制设计理论在激励相容制度的制定方面能提供很大指导和实用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监督、执行成本很大,或者大家都不去执行,这样的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人们可能会问,政府及其部门愿意去限制自己的权力吗?当然不愿意。那么怎么办呢?靠民主!法治自身无法解决的一个难题是:谁来监督执法者?对执法者如何执法?如果执法者本身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统治者用来制约公众的国家机器,这样的社会就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是统治者以法去管制他人的社会。在这种状态下,统治者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怎样才能制约执法者?需要社会监督和民主手段。这样,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制,而在于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民主是中国跳出兴亡历史周期律的必由之路。法治是一个以多数人和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治理机制,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民主能制约执法者,防止执法者成为法治的破坏者,从根本上保证法治,这就是民主的好处。因此,民主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制度保障。要建立好的法治体系,也需要充分尊重民意,这就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和规定,并能得到严格执行。这样,一个好的治理应具有三要素:法治、执行力和民主监督。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民主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或充分条件,但一般来说,它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合理。因此,法治要赋予公民个人权利,同时约束经济人行为。

再往深处思考一步,民主要靠什么来保证呢?靠分权,分权保障了一定的民主。具体来说,分权包括政府部门之间分权,上下级政府之分权,政府和民间分权,以及民间内部、不同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权,即不让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利益集团手上。分权对保证民主非常关键。为了保证民主,需要分权,包括分享国家权力和经济资源,不允许政府中间的任何一部分人、社会上任何一部分人,掌握过多的资源和过大的权力。中国经济改革一开始就提出的“松绑、放权”改革就是一种经济分权式改革,它大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为随后的市场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制度性基础。一般来说,每个政府部门不愿意去限制自己的权力,从而在中国现有国体之下也需要对权力进行划分,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最近中央正在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以此监察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这是进一步制衡的尝试。

为什么要分权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个体逐利。由于经济活动方面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因而需要采用分散化决策的方式,再加上个体的自利性,为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就需要采用间接诱导的激励相容机制,以此给予人们尽可能多的经济上的自由选择权,这正是激励机制理论所研究的范畴。现代国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从长治久安和经济长远发展来看,在个体逐利和信息不对称两个最大的现实约束下,分权、民主与法治一环扣一环,形成了三者缺一不可,可执行的激励相容机制。对于现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来讲,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是最重要的。

总之,只有从规范、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制度、法治和分权的公民社会这三个维度的综合治理着手,合理界定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治理边界,才能同时解决好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从根源上根除腐败和行贿受贿现象,建立起健康的政府、市场、社会、企业及个人关系。这样,它们之间应当是良性互动的关系,惟其如此,政府方才可以不断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强化市场方的效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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