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学人辈出,法界精英璀璨。若论学贯中西,横跨政、经、法、史、词章诸领域而出类拔萃者,惟萧公权先生是也。
萧公权(1897—1981),原名笃平,自号迹园,笔名君衡,江西泰和人。萧公权先生生于乱世,1920年清华毕业,辗转求学海外,学成执鞭中土,1925年政权更迭之际远赴北美,逝于异邦,诚笃逡行于古今中西诸种学术理论流派之间,求同存异,融会贯通,又加之以调和折衷,故自成一家之言。
回溯萧公权先生一生,其学术生涯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先生留美期间主修西方政治哲学,先后在密苏里大学和康奈尔大学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先是师从萨拜因(George H. Sabine),后师从美国著名哲学史家梯利(Frank Thilly),其博士论文《政治多元论》英国出版后曾轰动一时,西方学界包括政治多元理论的创始人拉斯基(HanoldLaski)亦给予高度评价。
自康奈尔大学毕业回国后,先生致力于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综合政治学和历史学研究方法,于1940年夏完成《中国政治思想史》七十余万言的煌煌巨著,一度被国民政府教育部审定为大学教本。1949年萧公权先生受戴德华之邀以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身份赴美,专任教授直至退休,在此期间主攻中国近代史,完成《中国乡村一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康有为思想研究》以及《翁同龢与戊戌维新》等影响颇为深远的学术巨著。
徒观其表,萧氏各阶段主攻方向并不一致,甚至未曾在某个特定领域穷尽毕生之精力(用萧公权先生的话来说,自己“学的是政治哲学,平生所做的却都是历史工作”工),但实则蕴含一脉相承的学术基础,无一不与其早年在美国所受政治哲学训练密切相关。
综合审视萧公权先生全部作品,尽管纯粹政治哲学的著作仅有《政治多元论》,而历史类研究著作相对较多,但萧公权先生治政治思想史或中国近代史,多从政治哲学角度立论,再辅之以详尽史料,故能新论频出,甫经发表即反响激烈。
因此,后世学人倘若试图解读萧公权先生的学术思想,应该首先从他的学术原初出发,不能被每部著作的现代学术体系规训所迷惑,从而误认为其归属于某个特定学科领域,如此恐会导致理解失之偏颇。职是之故,在解读萧公权先生宪法思想时也应循此基本思路。
萧公权先生对于宪法问题的探讨并不如政治思想史集中,这些于1932—1949年间关于宪法问题思考的短文经缀补合集刊布为《宪政与民主》,凡二十二篇。文章短小精焊,字字珠玑,观点深刻,大体上能够代表萧公权先生关于宪政的主要思想和基本立场。
萧公权关于宪法的思考为何具有如此“魅力”,以至于闪耀于当时乃至今日之时代?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萧公权先生将宪法问题置于政治哲学中进行思考,从政治哲学中为宪政建构提供强有力的论证与辩护。
因此,今人阅读并理解萧公权先生的这些文字,必须立基于他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他的学术进路,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入手方可铺展这场惊心动魄的智识“探险”。在这些言简意赅的文字间不断迸发的思想火花,依稀可照中国百年宪政之路,同时我们也能看到,萧公权先生迫于时代条件而不得不在阐述宪政及相关问题时采取一种综合主义进路,试图弥合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以下详述之。
伦理国家与政治国家
宪政是什么?萧公权对此有过简要的解释:“宪,法也;政,治也;宪政者法治也。”宪政的理论及制度无疑为欧美创造,自清末以降“constitution”入主华夏,国人对此多有创见。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胡适之、张佛泉诸公均论及宪政精义,当是时也,谓之巨响,引领近代中国宪政之根本走向。
萧公权先生认为,宪政实乃一种政治之生活方式,绝非理想之构建。借鉴西洋诸国宪政成功之经验,实施宪政条件主要有二:一曰人民建立良好的尊重法律之习惯;二曰一般的人民有依法发表政见并服从多数之习惯。据此,实施宪政需从理智与感情两端着手培训人民,向民众输入自由、平等诸种价值理念,训之以深厚理智修养,积累丰富自治经验,方可实现宪政之理想。
是故,萧公权先生感慨,“盖非言论自由无以宪政,非行宪政无以得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之于宪政,实乃宪政之根本,自由为宪政之核心价值;又随之告诫“自由之根据不在个人而在社会,则可恍然于言论为国家应尽之义务而非所享之权利,庶几能得自由之真谛而不自陷于欧洲十八世纪个人主义之误解矣”。
萧公权先生关于宪政本质之认识,为何在承认自由等核心价值的同时,却又对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持有一种警惕态度?这个问题需从萧氏的国家观入手进行理解。
今人所谓“国家”概念,发端于16世纪欧洲,于18世纪启蒙运动前后趋于成熟,随着近代殖民扩张而渐为世人所接受,形成一个具有独立人格之政治单元。马基雅维利国家观率先摆脱神学束缚,又由博丹、霍布斯、洛克、卢梭、奥斯汀等人继续推进,完成国家的世俗化蜕变。
现代国家观被视为一元国家观,由民族、主权及制度共同构成。
近代自由主义兴起后,一元国家论以宪政为基本政治制度安排,遂成现代政治文明之象征。一元国家论认为,宪法权威次于国家主权,国家优先于法律,宪法、法律源自主权者之命令。
多元国家论者对此展开攻击,狄骥、克拉勃(Hugo Krabbe)及基尔克(Ottovon Guericke)等多元论者分别从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利益共同体(community of interests)与法律共同体以及法人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等角度展开批判,否定一元国家论下国家具有的至高无上地位,强调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
在此国家观支配下,多元论者继续批判英国“议会主权”以及美国“三权分立”宪政制度,综合两者构建出一种分权制衡体系。对此,萧公权先生虽然从多元主义秉承的詹姆士实用主义哲学基础、狄骥“客观法”、克拉勃“法律共同体”以及基尔克“法人意志”等层面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的一元论倾向,但并未表示明确反对,而是主张在吸收多元论者关于宪政、主权重建、伦理重申等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元论国家观。
萧公权正是站在一元论立场上充分肯定近代以来一元论国家观关于国家本质的讨论(民族、主权及制度),同时他也承认多元国家论者关于宪政、主权、伦理等问题的观点,表现出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综合主义取向,此即为“具体一元论”。
具体一元论国家观基本内容主要有三:一是在全面把握国家各要素的基础上确定国家、个人及社会之间的关系;二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探寻国家的制度构建;三是承认国家实际上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结合。
在具体一元论国家哲学支配之下,民族意识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了基础,主权是国家运行的唯一权威来源,宪政则是国家治理过程中最为根本的制度安排。帝制中国并无“国家”概念,1912年2月12日,《清帝逊位诏书》昭告“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标志传统天下观念体系解体,现代民族国家取而代之,预示着政治宪法学意义上中华民国“立宪时刻”的到来。
然而,经此作业,近代中国国家观并不成熟,“西潮”之后关于国家主权建构与制度安排亦存争论。20世纪初期政治科学主义兴起之后关于政治与道德相分离的观点亦影响到近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价值中立成为政治学的基本立场,道德评价从政治中剥离。
萧公权先生反对现代政治国家的这种工具主义倾向,主张重返亚里士多德至黑格尔学术传统中寻求伦理国家建构方案,因而他对于多元论者所宣扬的国家伦理目的论颇为赞赏,认为是复活古老“法治国”(Rechtsstaat)传统的必要途径。
正因为如此,伦理国家被认为是基于人性而超越于个人、社会以及政治国家的至善,伦理国家的制度伦理不同于政治国家的法律工具主义,而是重申法律的道德伦理命题(法律的善恶之分),以自由为核心的人类共同价值成为衡量政治正当的最终标准。伦理国家之下的宪政并不只是单独限制国家权力扩张之“恶”,国家与社会之间也不是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协调关系),其真正反对的是一种基于极端个人主义的激进自由主义。
从具体一元论国家观出发,国家是道德与事实的结合体,政治学的一个主要任务就在于如何重构国家伦理主义,尤其是在世俗化之后国家彻底沦为工具主义的背景之下,重建伦理国家成为越来越多仁人志士的共识。伦理国家为国家建设提供形而上的伦理基础,要求国家法律摆脱实证主义的工具主义取向,宪政及法律制度应该秉承自然法传统区分善恶,良法善治是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
延续伦理国家这一理路,萧公权先生对20世纪30年代的宪政实践进行了阐述。
首先,萧公权先生肯定宪法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作为国家主权之下权力体系的分配原则和规则,将其视为一种理想的政治秩序,宪法及法律制度为国家运行不仅提供了行为标准,而且还提供了某种重要的价值准则。
其次,萧公权先生在宪政条件的论述中强调对人民法律习惯之培养。因为,从理智与经验两端双管齐下进行训练,民众逐渐接受诸如自由、平等、正义等人类共同价值,蓄养累积成关于宪政制度的价值评判能力,而这些人类共同价值正是伦理国家宪政制度所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
最后,在宪政实践中对西方自由主义保持必要的警惕,提出中国式的“遂生达意”自由观,防止个人主义的泛滥从而伤及自由本身。以上诸种,均与萧公权先生的伦理国家观密不可分,他试图将具体一元论所倡导的伦理国家宪政主义及其努力达致的价值标准植入中国宪政实践,同时也暗暗综合了多元论者关于政治国家宪政建构的关键元素,试图调和国家与社会、自由与专制、宪政与独裁之间的矛盾对立,从而表现出在强调自由为宪政核心价值的同时又警惕自由主义的侵蚀。
以民决政与以法治国
宪政与民主犹如孪生兄弟,两者构成现代政治国家的基石,是支撑现代社会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1943年,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上国民参政会决定设置“宪政实施筹备会”,在此之后宪政建设进入始行肇基阶段。如何结合国情推行宪政建设工作以及正确处理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成为当时政学两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萧公权先生遂撰《宪政卑论》指出:“民治与宪政有不可分剖之关系,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民治为体,宪政为用。二者相辅以行而现代民主国家之实质乃具。”
宪政与民治的作用未尽一致,两者之间是一种体用关系,区别中又存有紧密联系;两者亦相需而行,不可须臾离也,此即构成萧公权宪政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期的蔡枢衡先生亦认为“民主自民主,宪政自宪政。民主是政权问题,宪政则和治权有关。民主虽然必定是宪政,宪政并不一定是民主”,此论与萧氏宪政观异曲同工。为什么萧公权将宪政与民治之功能明确区分“以民决政与以法治国”,且将其概括为一种“体用关系”?这个问题需要回到萧公权关于多元论对一元论宪政观批判改造的讨论中理解。
从西洋诸国宪政经验来看,经过了从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变的历程。一元论宪政观认为,宪法通过限制压迫性的政治权力来保障个体权利,在个体自由与政治干预之间划出分界线、明确列举个人的行动范围、使公法与政府不得染指其上,以宪法来限制政府成为其内在要义,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斗争终以自由范围扩张以及权力分立制衡而收场。
萧公权认为,一元论宪政观念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并不充分,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困难:其一,个人自由领域与政治控制领域的分离困难;其二,宪法保护与民主政府之间本身存有冲突;其三,宪法保护无法适应日趋突显的社会组织化倾向。
鉴于此,多元论者提出了一种以新的人性为基础的积极宪法观念,试图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扩展个人自由,个人与社会不再是难以逾越的深渊,不仅个人是原子式的不可再分且独立自足的实体,而且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外延也未尽一致。
据此,萧公权认为,多元论对于一元论宪法观的改造,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代表了一种从有关宪法本质的消极观念向积极观念的变迁”,“宪法不再被看作一种单纯的防卫,而是被视为个人自由之表现的一种直接手段”,尤其是承认利益团体在宪法体系中的正当地位为新型民主体制开拓了视野。
换言之,在萧公权看来,欧美宪政实际上经历了从最初抵制专制的消极保护个人权利(权利清单式的)向积极保护个人自由的民主政治的转变,从宪政对民主的约束转向为通过宪政扩大民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萧公权认为多元论以一种更为积极的方式改造了传统宪法观,将个体自由的宪法保护置于一个更为广泛、积极的基础之上,因而值得一元论者学习。
不言而喻,多元论针对传统宪政观的积极改造理论对萧公权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回顾当时境况,尽管自1912—1932年间中国宪政实践屡经反复,挫败多于成功,但毕竟以暴力革命之方式反抗专制的努力自辛亥后不再成为主流,国民党宪政建设理论认为经过军政、训政之后可直接步入宪政,此时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推动宪政与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
与此种宪政需求相适应,萧公权先生认为中国宪政建设也应从清末以降的反对专制及保障人权二义转向民主法治之一义,后者甚为重要却长期遭受忽视,久而久之国人形成一种“未臻正确”的宪法观。
萧公权明确反对这种错误宪政观,从西洋宪政经验中探寻到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的转化的轨迹,且将这种轨迹下的宪政思想概括为三义:“一曰国家当有至尊无上之基本大法以规定政府之职权;二曰人民之权利当受此大法之保障,不容任何人士或法令之侵削;三曰国家治权当以法律为最高之形式”。
在萧氏看来,宪政后发国家应从西洋宪政转化历程中吸取经验,不仅政府权力由宪法限定,而且个体权利也应由宪法保护,此二者又由民主法治为基础。故而,萧氏描述民治与宪政之间为“体用关系”,并以古希腊和纳粹政治各仅存一端为例加以说明。政治多元论对于近代宪政观的改造理论被萧氏移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宪政实践中,最终化身为“以民决政”和“以法治国”二义,彼时的宪政实践务必综合此两项要旨方能“毕其功于一役”。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民国波澜壮阔的宪政运动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北洋时期,军阀混战、诸省各自为政、地方主义盛行,中央政府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北伐以前,宪法学说与立宪运动无不以解决“央地”关系为重心。
早在1913年立宪运动伊始,王宠惠在《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中就探讨过“省制”问题,认为“迩来政治问题竞争最烈者,非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二说也”,又从特殊国情出发主张各省权限宜取加拿大的列举主义制。
1923年10月10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从宪法文本上明确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该宪法脱胎于“天坛宪草”,曹锟贿选总统之后为了解决政权基础的合法性危机而起草通过,其中专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辛亥后各省相继独立,建立政权,须臾间联邦制与地方自治思想盛行。
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联省自治运动”即为联邦制理论发展的结果,被时人视为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剂良方。然而,省宪运动随着北伐结束终归破产,中央集权下的地方自治虽然成为政制的基本结构,但是关于“央地关系”的争论仍然存在。
1936年6—9月,广西新桂系和广东陈济棠粵系以抗日为由挥师湖南,对峙蒋氏政权,此举实乃南京国民政府与地方实力派之间的斗争,史称“两广事变”。事变发生后,学界对于两广之举多有责言,从事变所折射出的“央地关系”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是年7月,萧公权在《独立评论》上相继发表《均权与均势》《均权与联邦》二文,针对陈之迈先生《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文中所提出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展开论述。萧公权认为,陈之迈文中所提出的均权原则的理由与结论值得商榷,他实际上混淆了“均权”与“均势”概念。帝制中国并未贯彻集权的政制,而反中央集权的心理也仅出现在政治衰败之后,地盘主义盛行的原因也主要是由于地方集权形成而导致。
继而,萧公权认为,实行均权须以政治统一为先决前提,且待各级政府大体上已养成“法治”习惯,国内重要政治或军事纠纷已经解决,否则中央与地方间不是均权而是均势,只会不断滋长蔓延出新的地方集权主义。
随后陈之迈先生发表《论均权与统一》对萧氏观点予以辩驳,认为萧氏不加区分地混谈“集权”与“统一”两个概念。萧公权在《均权与联邦》中予以譬解,认为统一与集权并未合为一体,均权与统一也并非两不相容,集权、均权与统一均不矛盾。在单一制与联邦制下的国家处于统一状态是毋庸置疑的,均权只不过是程度较低的分权,单一制与联邦制均可存在。
再者,因时而宜,“地方自治”也主要是指县级自治,可依均权原则扩张县市的自治权,而限制省的独立性。以上即为萧氏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考,作为其宪法思想中的另一重要向度。为何萧公权在处理央地关系时始终强调“政治统一”问题,又从单一制与联邦制理论中推导出“均权”理论?这个问题需要从一元论与多元论关于国家主权理论的争论出发来解释。
无论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尽管两者对主权概念存有分歧,但都肯定国家主权统一之根本前提。自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以来,主权统一与领土完整为其中要义,法国大革命后所缔造的人民主权下的单一体制明确肯定主权的统一完备,即便联邦体制也承认一种源自主权的终极权威的存在。
政治多元论所推崇的行政去中心化主要是针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以及行政效率而言,表现为地域性去中心化与功能性去中心化两种类型。
前者在英、法两国出现,分产主义者认为基于“社会条件的地方性差异要求公共服务被不同地加以管理”,因而“绝对有必要把权力从中央政府下放给地方自治”;地方主义者则认为可通过“保护地方政府以对抗中央权威的侵蚀”。
后者以美国威洛比(W . Willoughby)为代表,认为应该赋予地方代理者以“非常一般性的裁量之权以负责某些问题”,相对中央权威保持独立,免受其干扰,仅对任务的最终后果负责;其中的极端则是法国行政管理工团主义运动,要求从中央权威的控制中彻底解放出来,实现完全的自治。
萧公权认为,以上诸种行政去中心化的方案并未真正挑战中央权威之根本,它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多元论倾向,对于主权本身的性质与完整性并无影响,最终的授权权威仍然存在。正因为如此,萧公权非常赞同行政管理层面的去中心化,而反对多元论下的功能性划分,认为后者很有可能会对国家与主权造成一种根本性的分割,从而破坏国家与主权的统一。
在后发国家推行民主宪政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尤其要注意保持警惕。
萧公权综合一元论和多元论关于主权问题的讨论后认为,无论是具体一元论下的伦理国家还是政治多元论下的政治国家,均承认以主权统一为国家存在的前提,这一点在一元论者和多元论者之间已经达成共识。与此同时,萧公权吸收了多元论者从行政管理层面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界定观点,认为在主权统一前提之下多元论者所倡导的行政去中心化问题并不会挑战主权的权威性,国家行政管理层面的分权反而能够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性。
正是秉承此种折衷调和主义宪法论立场,萧公权在面对民国宪政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央地关系”时,毅然首先从一元论角度选择了国家和主权统一,强调中央权威不可侵蚀,并以此作为推行宪政的前提条件;与此同时却又承认国家行政管理层面的分权理论,强调“均权”对于国家治理的积极意义(既可充分调动地方诸省参政建设的积极性,又能有效防止地方集权主义形成)。
虽然萧氏在1936年的两篇文章中未直接提及宪政,但从中仍可看出萧氏关于国家统一与民主宪政关系的坚定态度及立场(甚至不惜诉诸武力维护国家统一)。
彼时中国,东征与北伐仅从形式上完成统一,可是地方军阀势力仍然存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亦显艰难,直接威胁到宪政民主制度的构建。只有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在行政管理事务上可适度推行地方自治,如此方可妥善解决中央高度集权下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才能呈现出良好的状态,彰显出极大的活力。故而,萧氏在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一重大问题时采取综合主义立场进行调和,一言以蔽之,国家统一下的低程度分权,或曰均权。
政党政治与民主党争
近代政党政治发端于英国,“光荣革命”前夕已有辉格党、托利党之分,《议会选举法》后演变为自由党与保守党。俟工业革命后,政党制度伴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法国大革命期间、第二共和国以及第三共和国前期中出现的政治团体及派别于第三共和国之后,最终发展成为正式的政党制度。
美国在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和1787年起草联邦宪法前后并无政党制度(华盛顿甚至认为美国政治可以不依赖政党而独立运行),但是汉密尔顿与托马斯·杰斐逊意见相左导致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长期对峙,随着催生了美国政党政治之产生。
1828年拥护托马斯·杰斐逊的安德鲁·杰克逊将军正式组成民主党,从民主共和党中分裂出来的国家共和派也于1843年改为辉格党,1854年堪萨斯州蓄奴斗争中以辉格党为核心的多党派重组为共和党,从此正式开启民主党与共和党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格局。
19世纪40年代无产阶级政党诞生后,无产阶级政党与资产阶级政党的对抗日益增强,俄国十月革命宣示无产阶级政党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较大的胜利。观乎华夏,辛亥鼎革之际孙中山初创民国即参照英美政党制,倾向多党合作政党模式。
苏俄革命极大地鼓舞了当时的仁人志士,1924年国民党一大之后,孙中山主张应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来领导军政、训政的重要任务,毅然转向苏俄“党治国”模式,参照苏共的组织模式来改组国民党。从1928年《训政纲领》到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执政地位被确定,时人对其寄予厚望,一度认为是能够行使治理之职的精英集团。
1947年,萧公权在《中国政党的过去与将来》中对孙中山的基本政党主张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民主政治必须靠合格的政党来运用,政治的进步必须依赖政党的相互监督而保持,政党的竞争必须以和平的政党竞争为手段,此为民主宪政的天经地义。
尽管效仿苏联党国体制,但是并未放弃实现民主政党政治。除此之外,萧公权还认为,民主国家必须要有健全且经常存在的在野党,凡是拥护民主宪政而愿意用和平手段竞争的政党均有资格做忠实的反对党。
换言之,民主宪政框架下的政党政治应该允许民主党争的存在,只有发挥在野党监督功能方可达到真正的宪政目的。萧公权认为,推行民主党争的重要方法即为选举,而“以党事国,以民实党”则是他鉴于时局向国民党及其他政党所提出的诚挚请求。
从萧公权关于政党政治的立场和主张来看,他坚定拥护政党政治,认为政党是推行民主宪政的领导力量,并强调多党合作与民主党争的重要作用。为何萧氏在肯定政党政治的同时又强调民主党争?这个问题从政治多元论视域下的政党理论中可以得到解释。
传统政党理论认为,政党是代议制中的组织力量,从两个方面对代议制政府发挥着作用:一方面它会提供一种有效的机制以在全国选举中帮助人民;另一方面它会提供一种方法以在议会中组织代表,以便公共舆论可以获得进一步确定的和自觉的形式。
然而,在政治多元论场域下,传统政党政治相应也被修正。在多元论者看来,虽然政党是代议制中的一种组织力量,但是传统的政党组织方法往往无法真正代表民主体制中利益的全部范围,而且随着议会与选民的功能性重新划分,政党界限划分方式也应该根据一种功能性基础来重新划定。如此一来,政党组织方法的利益主导和政党的功能性重组势必会导致大量小党出现,每个政党都将代表并关注不同群体的利益。
萧公权认为多元论者的政党改进主张在实践中将会面临严重困难,如果功能性政党建制存在的重要前提是议会代表制的功能性划分,那么议会的功能性划分也不能确保政党的一种易于实行的功能性划分。因为,代表行业特殊利益的“社会民主”政党很有可能会逾越其界限,扩展到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民主”之中,“政治民主”中的各党派也不会自限于政治问题。
政党中的人具有多重身份,可能既属于某个行业,同时也是公民,在行业政党选举失败后,随即又会将在“政治民主”的选举中继续展开行业政党竞争,最终结果会导致行业政党不断寻求新的联盟。
职是之故,萧公权认为多元论者主张的功能性的政党建制无法取代传统的政党体制,行业政党既不可能将自己局限于对行业问题的考虑,政治政党也无法将自己限制于严格的政治问题之上。尽管多元论者并未构建出完美平衡的政党体制,但是为政党制的改进提供了方案,多元论者从政党功能性改造出发提出的多党合作与民主党争的建议可被一元论下传统政党体制吸收。
正是基于此种政党理论,萧公权在论及中国的政党政治时采取了一种综合主义立场。从1935年《当前三个问题》中的“不开党禁开言禁”到1947年《中国政党的过去与将来》中的“民主党争”,萧公权不断吸收调适多元论与一元论政党理论之间的差异,最终形成一种介乎两者之间的政党观。
在这种政党观的支配下,一方面他清醒地意识到多元论者试图以政党功能划分方式消解传统政党政治权威做法在中国的不适宜性,于是他始终肯定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的必要性地位(传统政党政治中执政党的最高权威体现);另一方面他也看到了多元论政党理论在推进民主党争方面的贡献,是故他又倡导多党合作与民主党争,这无疑是促进民主宪政的重要途径。
《政治多元论》无疑是20世纪国人所著法政文献中最伟大的作品之一。何炳棣先生曾经指出,20世纪中国人所作博士论文能被世界称誉的仅有两部,其中之一即为萧氏《政治多元论》。卡尔·施密特在批判多元论者国家观时对萧氏理论亦颇为推崇,萧氏成为唯一被其引用的中国学者。
从以上萧公权的宪法思想诸多面向中我们不难发现,萧公权的宪法思想始终秉承着一种综合主义进路,其中既有理想层面的期盼,又有迫于现实的无奈与妥协,于是只好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采取一种折衷调和的立场,这使他始终徘徊在伦理国家宪政与政治国家、以民决政与以法治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以及政党政治与民主党争之间。
这种调和论倾向或许源自他早年对政治一元论与多元论研究后最终走向具体一元论的理论体悟,具体一元论实际上是对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综合,这也成为萧公权早年求学乃至终身奉行的“真理”。
正如福司(Charlotte Furth)在《思想的转变:从改良运动到五四运动(1895—1920年)》一文中指出,“研究1890年以后的中国思想界的变化,必须从中国人‘西方的发现’入手一对中国人来说,西方不只是帝国主义侵略,或奇技淫巧的发源地,而且当做世界文明本身。”
这种基于多元论与一元论综合考察而建构的“具体一元论”,或许正是萧公权先生对处于内忧外患中国前途与命运的思考,这种思考无疑以“西方之发现”为参照,一如与他同时代的王世杰、章宗祥、汪荣宝、瞿同祖、潘汉典、徐道隣等清末民初法政学人。
也许授业恩师萨拜因未曾想到,二十年后得意门生萧公权会以这种折衷调和的政治理论来观察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宪政实践。一介书生,以纸为心,以笔为刀,以言立世,以身践法,尽管最终只是浇灌培育出一枚“苦涩”的宪政之果。
殊不知,理想一旦照进现实,挥之不去的将是无尽的悲情,兹录萧公权先生《旧金山》一诗于后,致敬那个时代学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怀。
注:篇幅有删减,脚注略,原题为《照进现实的理想与悲情——萧公权综合主义宪法观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