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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国际经验与路径选择

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人类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代价,环境恶化、能源短缺、气候变化等问题正在影响全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尤以全球变暖形势最为严峻。为了改善环境,减少气候变化给产业发展、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采取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低碳经济”的核心力量是能源科技创新,其本质在于通过支持和开发先进的能源替代技术、能源再生技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从源头上为低碳发展创造条件。而技术创新需要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障,二者不可分割。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界定,一方面运用市场机制调控碳排放成本和价格,进而催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依托“理性经济人”的理论基础激活经济主体追求技术进步的内生驱动力,从而实现产权和技术的紧密结合,有效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也成为各个国家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对中国而言,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积极探索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成为破除能源、资源、环境瓶颈,提升科学技术层次,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关键。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尽管中国目前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的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美国家多次明确要求印度、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必须尽快加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积极采取应对行动,因此未来中国接受强制性减排指标的可能性极大。此外,中国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问题,粗放型的工业发展模式尚未改变,想要退出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传统发展路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建立成熟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迫在眉睫。

近几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市场逐渐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肯定和重视,由此国内许多学者也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发展现状方面,刘承智等(2013)基于政策和实践层面阐述了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并提出碳排放市场规模偏小、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韩国文、陆菊春(2014)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指出要掌握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碳金融体系;在国际经验方面,王仲辉(2011)分析了现行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提出其对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的启示。大多数学者遵循集中性研究原则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角度较为单一,本文在立足上述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中国构建和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合理路径。

一、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和碳交易市场

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排放主体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享有的向大气环境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由于环境容量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排放主体的排放份额是有限的,以确保其排放行为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不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然而,在碳排放量的实际分配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配置“错位”现象,且不同行业、不同国家的减排成本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赋予碳排放权以潜在的交换价值。1997年由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不仅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限制各缔约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而且针对减排目标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即在总量可控的前提下,碳排放权可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例如,对发达国家而言,已具备发达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在此基础上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较大,而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石油为主,能源利用率较低,通过技术创新稍加改善便可获得较大的减排空间甚至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因此发达国家可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转移富余碳排放权来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帮助,这种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就叫作“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在权利具有商品属性的理论基础上引入市场化手段激励减排,与直接强制碳排放主体承担社会成本的行政管制手段相比,更能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标,由此在各国以碳排放权为主要对象的碳交易市场日益兴起并获得不断发展。

基于不同的交易对象,国际碳市场可分为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和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两类。在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中,交易对象是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而获得的排放减量权证。典型的项目市场是基于《京都议定书》的联合履约机制(CDM)和清洁发展机制(JI ),在这两种机制作用下,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获得与项目减排效益等价的碳排放额度用以抵消自身的减排义务,实现量化减排承诺,最终实现双赢互利的效果。CDM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生的交易,发达国家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JI 则只针对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投资国获得“减排单位”(ERU )。在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中,政策制定者在限定碳排放总量后将一定排放额度分配给经济主体,参与者根据自己的需求情况在碳市场上进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如《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IET ),发达国家可在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相互转让与获得“分配数量单位”(AAU ),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有偿交易获取利润,而碳排放水平较高的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多余的配额来降低违约风险。目前,就各个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情况来看,配额交易市场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除此之外,国际碳市场还有许多细分标准。根据交易动机不同,可分为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虽然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交易规模有限,但操作周期短,运作机制灵活,是碳金融衍生品的重要孵化器。根据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内交易主要在气候交易所进行,场外交易相对于有形的交易平台来说,属于一种分散性、非标准化交易。

二、国际主要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世界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交易体系,如欧洲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的西部气候倡议、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减排体系,日本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等。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新南威尔士州交易所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影响较大,是全球三大排放交易中心。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EU ETS、CCX和NSW GGAS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于 2005年1 月1日正式成立,现覆盖30个主权国家(其中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12000 个碳排放实体。EU ETS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而且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1760亿美元,其中EU ETS 的交易额为1480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额的84%,交易量和交易额均远超其他同类碳市场。EU ETS采用国际通用的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即各国政府根据预先确定的排放总量向企业发放配额(EUA ),再由企业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互相调剂碳排放量,超额排放的企业不仅面临高额罚款,且次年的碳排放许可权中会相应扣减超出的额度。EU ETS至今共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建立起基本的组织架构,由成员国自下而上提交国家分配计划,并报欧盟委员会审批。这一阶段囊括了钢铁、电力、建筑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行业,但只将CO2 纳入计量范围。第二阶段(2008—2012),对应《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在第一阶段数据的基础上更加科学、严格地制定总量,这一阶段各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下开始颁发其他部门和其他温室气体种类,如N 2O 的排放配额。从2013年开始,EU ETS进入第三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将继续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并将其他国家纳入交易体系,根据历史排放数据确定排放量,并执行统一的排放标准。

在配额许可方式上,EU ETS 主要采取免费分配方式,第一阶段规定免费发放给企业的配额比例不得低于95% ,第二阶段这一比例不得低于90% ,到了第三阶段,EU ETS 将扩大拍卖方式发放配额的规模并使拍卖许可逐渐替代免费发放。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 )作为美国碳减排的先驱组织,是北美地区唯一涉及六种温室气体种类的自愿性碳排放交易平台,自2003年成立以来先后建立了欧洲气候交易所、蒙特利尔交易所等分支机构,在全球布局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EU ETS一样根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构建,但实行与EU ETS 和NSW GGAS不同的“单强制”责任体系,即参与者最初以自愿加入原则提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在参与减排体系后则必须在法律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承诺。在碳配额分配方面,减排量按基准线进行计算:在2003—2006年的第一阶段,要求各成员以1998—2001年的碳排放量平均值为基准每年减排1%;在2007—2010年的第二阶段,要求第一阶段会员按旧有基准线实现2%的减排目标,第二阶段会员则在200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实现6%的减排目标。目前,参与CCX 的会员数量已超过200 个,涉及航空、电力等几十个碳排放行业,主要交易品种包括碳金融工具(CFI)及碳、氮、硫等气体的排放权期货,其中碳金融产品较为完备。此外,排放抵消项目也是CCX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来说,CCX 机制与《京都议定书》下的CDM机制和JI 机制非常相似。

澳大利亚于2003年1 月1 日启动了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主要针对电力行业,目的是减少新南威尔士州电力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NSW GGAS以法律形式要求参与者(主要是电力供应零售商)根据电力销售中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减少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果参与者的温室气体排放超过基准水平,必须购买温室气体减排许可证书(NGAC),在提交减排证书后仍不足以抵消超额排放量的企业将承担罚款及相关法律责任。

NSW GGAS将发电方或需求方的减排量转化成一定数量的信用证书,经济主体根据完成程度购买NGAC,建立起统一的温室气体核算、监管体系,有利于碳交易的顺利进行。此外,NSW GGAS 也综合了能效项目,电力零售商和电力消费客户通过向可再生能源供电商购买一定比例的电能,可申请“绿色证书”(REC )用以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量。2012年,NSW GGAS计划自动终止,鉴于成效显著,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决定延长该计划的运行周期。

(二)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世界有代表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模式、配额确定、碳金融工具等可得出中国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几点启示:

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基础。在美国,加州政府早在2006年就通过《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来控制温室气体总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减排计划实质上是以修正案形式对《电力供应法案》和《电力供应通则》加以补充,EU ETS也基于法律基础规定了严格的履约框架,第一阶段排放超标的企业支付40欧元/吨的罚金,第二阶段的罚款提高到100 欧元/ 吨,惩戒机制十分严苛。

2. 合理的碳权分配是前提。EU ETS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配额分配方式,第一、二阶段以免费分配为主,第三阶段将逐渐过渡到拍卖分配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无论采取哪种分配方式,初始配额发放必须结合国家或地区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保证碳权配的公开公正。

3. 有效的减排机制是动力。目前看来,EUETS 、NSW GGAS实行的强制交易制度较为成熟,而自愿交易市场运作则相对状态萎靡,如CCX 的交易价格一直低于其他规则碳市场,甚至出现过几个月的零交易量现象。如今这个美国唯一基于国际规则的自愿性温室气体交易平台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由此可见,在缺乏强制性减排目标的情况下,自愿减排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

4. 良好的碳交易模式和交易规则是保证。CCX 和NSW GGAS为管制对象设置基准线从而确定减排标准,这是一种“基线信用”机制,而EU ETS采用了国际主流的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事先设定减排目标、排放总量,且不需要对配额进行核证,交易成本较低,更能有效提高碳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此外,上述碳交易体系设计了与CDM、JI 机制对接的交易规则,在抵消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实现了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的结合。

5. 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是重要条件。国际碳交易体系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同时也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如EU ETS 和CCX 就推出了与碳排放配额挂钩的多元化期货产品,并吸引商业银行、私募股权、对冲基金等竞相加入投资行列。

三、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直线上升,2006年达到58亿吨,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家,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到2020年,中国碳排放量将接近100 亿吨,届时将占据全球碳排放总量的三成以上。中国虽然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的强制减排义务,但随着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和碳排放量的迅速增长,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制定了2020年之前按单位GDP 计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为了实现这一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碳排放强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相互衔接,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运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2012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广东、上海等全国7 个省市作为试点开展碳排放交易工作,探索构建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13年6 月18日,深圳碳交易平台正式上线交易,成为中国首个正式运行的碳交易市场,首日即完成交易8笔,成交总量2 万余吨,成交总额61万元。继深圳之后,上海、北京也陆续开展碳排放挂牌交易,截至2014年6 月,获批的7 个试点已全部正式成立碳交易市场。

目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主要有两类项目,即CDM项目和自愿减排项目,其中碳排放权交易主要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项目交易市场进行。 2002年,内蒙古风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政府达成协议,签署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合同,CDM项目正式进入中国市场。2005年3 月,北京安定填埋场的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启动,极具示范作用,成为中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 CDM项目,此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了CDM项目,CDM市场保持高速发展态势。2006年3 月,中国已注册CDM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首次超越印度排在首位。2008年3 月,EB(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已签发中国项目的CERs为3700万吨,占据全球市场31% 的份额。2009年,中国在EB成功注册的CDM项目为663 个,占全球总量的58% ,获得EB签发的CDM项目数量跃居世界第一,这标志着中国在全球CDM市场已全面处于领先地位。根据2014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批准CDM项目5058项,其中1398项已获得CERs签发,3803项在EB注册,涵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替代、垃圾焚烧发电等多项内容,预计年减排CO27.8亿吨。此外,中国政府也通过颁布相关法规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及减免所得税等措施来保证CDM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自愿减排项目市场上,目前已有不少环境交易所、企业甚至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开展自愿减排项目的交易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以大型活动为背景的交易,如国内首个自愿碳减排交易项目——2009年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出资27.76万元购买北京奥运会“绿色出行”活动的减排指标用以抵消自身碳排放量;二是以金融机构为载体开展的交易,如兴业银行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出的中国低碳信用卡,为公民个人主动参与碳减排提供交易平台;三是企业为提升形象、基于社会责任进行的小规模交易,如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的“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截至2013年,包括风电、水电、光伏产业在内的52个自愿减排项目已陆续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预计将产生1500万吨减排量。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际碳市场的兴起和繁荣促进了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国内CDM项目和各类VERs项目的实施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了节能减排的具体途径和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但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毕竟起步较晚,在运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1. 法律基础薄弱,市场监管不力。目前,国内已发布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只是以办法、准则的形式在部分领域协调规范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活动,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由于缺少法律规范,碳项目审批、碳排放检测核证以及碳交易监管等方面都存在较大法律空白。

2. 管制对象不明,交易主体缺位。目前,国内强制性排放权交易发展比较滞后,政府只提出了宏观的减排目标,而没有在现有的碳交易体系中,以设定排放总量为前提明确碳交易主体、合理分配碳排放权。自愿减排交易多出于社会责任、企业形象和个人意愿进行,缺乏对于购买一方的经济激励,企业的碳交易理念也较为薄弱,因此容易丧失持续发展的动力,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严重缺失,制约了碳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3. 交易市场分散,议价能力薄弱。国内地方性、区域性的能源环境交易所和碳交易市场虽然已经陆续成立,但政府对于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还没有明确路径,也并未构建统一的统计监测体系。交易市场分散一方面导致不同地区的交易机制、交易标准差异性大,出现了成本增加、市场失序、产品混乱等现象,无法与国际碳市场接轨;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内碳交价格难有量级的提升,如在CDM项目上,尽管中国是CDM碳交易市场的最大卖方,但国内交易价格始终徘徊在8~12欧元的区间,而欧洲市场上的碳交易平均价格在20欧元上下,巨大的价格落差反映出中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议价能力薄弱,丧失了应有的“议价权”。

4. 碳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金融机构参与不足。在实现低碳经济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中,买卖双方多进行现货交易,碳期货、碳期权、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种类较少,国内金融机构对能源项目融资投资担保、减排收益权贷款抵押等与碳排放有关的金融交易活动认识不足、参与不够,降低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创新性。

四、构建和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针对中国目前碳交易试点的发展状况,结合EU ETS、CCX 等国际碳交易体系的建设经验,可从下面四个方面促进中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力度

要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应当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从微观角度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继续出台更加完善的区域性、地方级碳交易管理办法,为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运行提供法律支撑。从宏观角度来看,应提升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的立法位阶,增强管理办法的约束力度,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开展与气候变化应对、排污权交易等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来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如《碳排放权交易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同时在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加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调控力度,健全项目审核机制和排放统计体系,防止恶性竞争和寻租活动,从而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二)严格控制排放总量,合理选择分配方式

首先,应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提高强制减排市场的活跃程度,使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解决“有场无市”、“入不敷出”等问题。排放总量的确定可借鉴EU ETS 的相关做法,在第一阶段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总量制定法,第二阶段在形成历史排放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基线,设置减排目标。其次,要明确受管制行业和相关企业,将减排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的选择要综合考虑行业排放测算、管理可行性、政策替代性和经济效率等多种因素。最后,要结合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选择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根据EU ETS的做法,在初始运作阶段可采取免费分配或者以免费分配为主、公开竞拍为辅的分配模式来鼓励企业参与,快速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然后分阶段降低无偿分配比例,提高拍卖配额比例,逐步摆脱行政分配模式,最终形成有偿分配为主导的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实现配额发放的市场化、高效率。

(三)积极构建统一市场,全面优化定价机制

目前,可遵循各地发展条件建立地区试点,逐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买卖、管理机制,此后可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扩大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规模,构建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在构建统一市场的同时,要做好相关交易机制设计和组织机构设置;引入多方碳交易市场主体,如建立环境中介组织或咨询公司提供信息服务;搭建注册登记系统和排放统计检测平台,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逐步实现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定价机制、履约方式、惩戒机制等运行规则的统一化。

此外,为了解决碳交易市场价格扭曲问题,在自愿减排项目市场中,要减少行政体系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干扰,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在CDM市场上,要建立与国际碳贸易二级市场直接挂钩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桥梁作用,逐步培养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

(四)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鼓励金融产品创新

在碳交易过程中,要不断开发创新交易品种,同时开展现货交易和合约交易,提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社会效益的认识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外碳交易业务,除了大宗碳配额直接交易,还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金融机构服务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对接:

1. 授信服务。主要是指碳信用资产的担保抵押业务,充分发挥低碳信贷体系的金融杠杆作用来解决环境、经济问题,如加大银行对低碳行业投放贷款的力度和额度,对CDM项目、环境友好型项目采取优先扶持政策,盘活企业未来碳资产。

2. 理财服务。积极开发碳排放权金融衍生产品,如与碳排放挂钩的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碳证券等,以降低单一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多种理财选择。

3. 中介服务。例如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在国际投资领域方面的信息优势,组建碳交易与投资专业团队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回报率进行评估来获取利润,也可在CDM项目中协助卖方企业联系境外潜在客户,或者充当碳交易市场财务顾问为项目业主提供价格信息、资金规划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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