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
原编者按:“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反响强烈。近日,记者就如何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如何加强改进法学理论研究等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
法治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加强
张文显:一方面,没有丰富的法治实践就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重视法治建设,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和政令,法学研究得到了很好发展;后来一个时期,法治建设停滞不前,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法治荡然无存,法学队伍被解散了,法学研究几乎没有了,法治理论被作为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受到扫荡;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也为理论的成长奠定了丰厚的营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及法治理论体系基本形成。
另一方面,法治实践也需要法治理论的指引,理论的高度决定了实践的深度。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的方向就不明确,法治的目标就无法确立,实践必然是盲目的,也必然会不可持续;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道路选择;法治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涉及方方面面,每个主体在法治建设中担当着什么责任、发挥什么作用也需要理论的指引和规范。
记者:当前,我国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状况如何?
张文显: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的研究都很重要。这些年我们狠抓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研究,理论和实践成果明显。但是基础理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队伍和后备力量有所削弱。
我国法治建设是在一个没有先例可直接遵循的前提下,是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中进行的,没有科学管用的基础理论是不行的。当前,基础理论研究薄弱,主要表现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重大的基础性问题研究不够深入。二是有很多领域,特别是一些前沿、新型的研究领域还没有进入或刚刚进入,比如在网络法治领域、国家安全法治领域、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三是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们设计的议题、论题相对具有封闭性,在国际上还缺乏理论层面的话语权。四是我们还缺少具有马克思主义素养的、学贯中西的法学理论家,还缺少影响国际政治法律话语的思想家。
从现实案件中总结规律性认识
记者:近些年,有不少热点案件受到关注。法学研究如何从复杂现实深入分析,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
张文显:总书记希望法学工作者深入实际,去凝练理论,提炼规律性认识,抓住了法学研究的短板,击中了软肋。
从法学研究角度讲,这些年大家的问题意识有所强化,但真正从法治实践、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现、回应问题,得出创新理论仍相对薄弱。
受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例,实际上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历史文化现象在案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最近几年,我们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并从冤假错案的问题出发,研究深层次的原因,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经过研究发现很多深层原因,比如人权观念淡漠,证据意识不强,证据规则不严格,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领导干部的干预,比如为了平息社会的舆论赶快破案,以口供来代替物证;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力度不够等等。
天津仿真枪案、内蒙古收购玉米案等引起很大争议,反映的是案件办理存在机械执法问题,违背了公众的道德情感。在具体案件当中,如果仅考虑法律,不顾及道德情感,可能会出现裁判不当。
所以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德法兼修。法官要学会把道德的标准和情感与法律结合,才能得出合法又符合社情民意的判决,这也是规律性的认识。
记者:法学理论研究当中怎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文显:法治和核心价值观关联度是最深刻、最紧密的。我们讲法学理论时,一定会讲法的价值。法的核心价值,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地保护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公正、社会公正,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体现。
全国人大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可以说就是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从一开始就宣告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宣布了民事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宣告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等,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治领域体现核心价值观有一套技术性的方法。它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再进一步转化为公民具体的思想和行为,通过规则化的转换,使核心价值观具有法律效力。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来实施和支撑核心价值观。
西方法治模式不是唯一普遍有效的
记者: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法治模式应向西方看齐,请问您对此有何评价?
张文显:一些学者可能习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评判、格式化我们。我觉得他们是缺乏对国情的基本了解,对国外的了解也是肤浅的。
在世界上没有唯一正确、普遍适用的法治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有各自的法治模式。即使在一个法系内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也不一样。所以,把西方一种模式当做普遍模式来评价我们,这是一些学者在理论上的糊涂。
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文化、经济、社会结构不同,要处理具有自身特点的中国问题。西方的制度是当地民众的选择,在他们的国土是有效的。但是拿过来到我们这里就未必有效,甚至是有害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多元化的法治标准来看待自己和别人,我不主张克隆西方模式,也不主张拿西方的标准贬低否定自己。
事实上我们在法治领域有自己的创新,我们积累法治经验的丰富程度,是其他很多国家不能相比的。
记者:中国法治文明,能给世界带来什么样的贡献?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时,怎么做到既有借鉴又有甄别?
张文显:我们的祖先创造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了很多国家,当代中国也在影响世界。
我们立法当中的很多东西外国也是高度重视,例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大数据领域,在移动通讯领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和制定的规则,已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立法参照。
我们借鉴国外经验,同时有很多规定已经超越了国外做法,比如物有其主,是物权法重要的普遍规则,我们同时强调物尽其用;讲物权效率同时讲物权正义,都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先进性。
另一方面,全球化时代在经济、环境、公共事务等领域呈现出一体化发展趋势,相应地,法治领域必然有很多交往和互鉴。西方积累了很多法治经验,比如契约自由、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等理念和规则,代表了现代法治文明的水平。中国要继续吸收其他国家法治的优秀成果,不应当有任何思想上的障碍和态度上的犹豫不决。如果不这样,我们与世界法治文明就会擦肩而过,甚至离开世界法治文明的大格局。
但是,西方的法治文明不是唯一的,其法治模式也不是唯一普遍有效的。当借鉴西方法治经验时必须要甄别,有分析,有比较,有反思;同时要开展法治对话与交流,把当代中国的法治智慧、经验和法治文明成果奉献给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