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 2008 年颁布执行是中国劳工治理的标志性事件,意味着党和政府启动对劳工的新一轮保护工程。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劳工保护立法的推进并没有明显起到缓解劳资冲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相反劳工保护立法的推进加剧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感受,也刺激了劳动者的集体行动,从 2010 年的南海本田事件延续至 2014年东莞裕元事件,标志着中国的工人集体行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过去几年间,工人的集体行动此起彼伏,似乎在说明一个严重的问题,这就是中国的劳工保护立法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困境,概言之,劳动保护立法在客观上发挥了激发工人集体行动的效果。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此种困境及其背后的机理,是一个亟待在理论上予以回答的问题。本文认为只有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理解工人的集体行动和权利意识,才能真正发现中国劳动保护立法所遭遇的实践困境及其形成机理。
一、国家发展战略与劳工治理体制
现代工人阶级的出现是工业化的产物,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同样与社会主义工业化进程密不可分。但是,发展战略的差异导致不同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在节奏、规模、顺序、时间等方面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因此,理解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就必须透过工业化进程去寻找国家发展战略所具有的影响力。所谓发展战略是指特定国家根据时代主题和国内外环境而确立的基本目标,为实现此种基本目标,国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资源配置体制、企业管理制度,因此发展战略是国家目标以及达成国家目标的手段的总和。
从开国建政伊始,党和政府就确立了一以贯之的治国理想,这就是工业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赶上乃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前党和政府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发展战略,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则推行利用资源比较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不论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展战略,还是利用资源比较优势的国家发展战略,其基本目标都是快速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因此都将在社会结构上制造出规模巨大的工人阶级,本文将集中分析在利用资源比较优势的国家发展战略影响下的新工人群体。新工人实际上就是长期以来为学术界所讨论的农民工群体,之所以称农民工群体为新工人是相对于传统产业工人而言的,他们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工业化进程中进入工业生产领域但尚未获得城市户籍的产业工人,其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产业工人,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着力推行利用资源比较优势的国家发展战略,所谓资源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是指每个国家有着自身的生产要素结构,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和生产要素丰沛程度的不同,生产要素的价格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特定的国家应该根据本国生产要素的价格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本国资源结构中最为廉价的生产要素来推动工业化。林毅夫等学者指出: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要素结构和相对丰度,一方面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的阶段。在较低的发展阶段上,资本通常是最为稀缺的要素,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土地和劳动相对密集的产品即农产品; 随着资本积累和劳动力的增加达到一定水平,土地的相对稀缺性有所提高,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成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进而,随着经济增长进入更高的阶段,劳动成本也逐渐提高,资本成为相对丰富的要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相应成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1)。立足资源禀赋、发挥资源比较优势,意味着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力丰富且廉价的优势。
中国最为丰富的资源就是劳动力,要想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国家不仅需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且要保障廉价劳动力的充分供应。中国劳动力丰富的原因在于中国人口规模大,而中国劳动力廉价的原因则在于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农村的消费水平决定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当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了现金收入进入城市时,更加愿意接受低于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的工资水平。当然,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日久,劳动者将会要求提高工资收入水平以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而且劳动者也将采取集体行动迫使企业主同意提高工资水平,于是廉价劳动力的资源比较优势将慢慢消失。其实,充分供应和廉价的劳动力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优势,而且处在工业化中期的中国要想实现赶超的战略目标,必须继续发挥廉价劳动力赋予的资源比较优势,这就意味着国家不能不制定相应的宏观政策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以保障廉价劳动力的充分供应。
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延续城乡分割的户籍政策,并且将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获得同户籍捆绑在一起,即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成为了工人,也无法成为城市居民,其目的是将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另一方面是完善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主体的劳工治理体制,努力借助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体系和维权行动将工人团结在自身周围,规制工人的集体行动,特别是要避免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规模工人行动的发生。对于任何有着强烈发展意愿和致力于实现赶超目标的国家而言,支持资本的弹性积累和控制工人的利益诉求乃是国家掌控转型权力的关键(2)。中国作为赶超意愿最为强烈的国家之一,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承受的压力往往也是最大的,因此维持丰富且廉价劳动力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就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主体的劳工治理体制是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的,或者说,正是国家发展战略有力的塑造了当前中国的劳工治理体制。具体言之,党和政府将中华全国总工会确立为“准政府机构”,同时从法律上确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代表工人利益方面的唯一合法地位,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的群众性组织。不言而喻,党和政府赋予中国全国总工会双重性质,既是履行国家职能的 “准政府机构”,又是代表工人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党和政府希望借助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双重性质,实现在将工人的利益诉求纳入规定的渠道的同时又保持廉价劳动力的充分供应的目的,也就是说,既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在此基础上改善和维护工人的利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实现这种目标的基本手段主要是完善工会的基层组织体系和推进工会维权两个方面。在完善工会的基层组织体系方面遇到的阻碍主要来自资方,所以完善工会的基层组织体系的重点就在于将工会普遍建立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在得到中央政府支持的前提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就完成了工会化的任务,至少在组织形式上,企业工业得到了普遍的建立。在推进工会维权方面遇到的阻碍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受到政绩考核机制驱动的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遍采取了同资本结成隐形联盟的策略,即在劳资冲突的解决过程中,资方由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往往无视工人的合法权益,当工人不堪忍受利益受损从而发起集体行动时,地方政府与资本通常联合起来共同限制工人的集体行动。
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主体的劳工治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在地方政府与资本之间隐形联盟的影响下比较有限。虽然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实能够在全国层面推进劳动保护立法,但是劳动保护立法的贯彻落实则有赖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组织的行动,地方工会组织同样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如果地方政府在劳资冲突中偏向了资方,地方工会组织很难违背地方政府的意愿采取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独立行动,事实上在工人发起集体行动时,地方工会组织往往扮演维护稳定的角色。企业中的基层工会组织虽然直接面对工人,然而企业工会也不可能成为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因为企业工会的力量必须建立在组织化工人的基础上,而且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也必须建立在组织化工人的基础上。但是,企业工会往往停留在形式上,企业工会的运作模式是以工会干部为中心的,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也局限在工会干部的维权行动上,工人尤其是组织化工人是很难进入工会维权行动过程中的。质言之,中国劳工治理体制在企业层面上,实际上处于一种 “有工会、无组织”的状态(3)。
党和政府建立的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主体的劳工治理体制,致力于在劳资冲突日渐严重的年代,保持对劳资领域的直接干预和实现对劳资矛盾的有效控制,但是劳工治理体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遭遇到地方政府与资本之间的联盟,因此劳工治理体制的实践过程很难有效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甚至无意识地成为了地方政府和资本之间联盟的帮手。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工人,在缺乏能够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渠道的情况下,只能发起集体行动即以工人的集体性力量来迫使资方向工人的合法权利做出让步。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新工人为参与主体的集体行动呈现密集化趋势,仅 2002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参与规模百人以上的工人抗争280起,涉及工人16. 2 万人,2003年全国范围内工人参加群体性事件高达144万人,占各类群体性事件参与总人数的46.9%,雇佣劳动者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易于进行集体抗争的社会群体(4)。在工人所发起的抗争浪潮中,一系列影响重大的案例开始引领中国工人的集体行动,2009年吉林发生震惊全国的“通钢事件”、河南发生“林钢事件,2010年1月开始富士康科技集团发生了十余个青年工人连环跳楼事件,更是令世人心悸不已,2010 年5月南海本田爆发连续17天的停工,与此同时,大连开发区爆发涉及73家企业、万余人的大规模停工事件。在 2010年的多起事件中,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不仅达成了局部团结,而且通过重新选举企业工会提出了工人的集体权利问题,这些新特征标志着中国工人的集体行动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集体行动不仅需要参与者克服个人的局限实现集体团结,而且需要参与者能够抵抗外部干涉力量的破坏,这就意味着工人的集体行动的开展必须以组织化团结为核心内容。组织化团结的基础是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具有共同利益以及对共同利益的认知,共同利益植根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而对共同利益的认知则是一个情感动员的过程。周雪光在解释中国社会的大规模集体行动时指出中国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制造了有相同利益、相同经验、相同行为方式的 “大多数”, “大多数”可以在非组织化利益的基础上突破各种限制,进而成为大规模集体行动的基础(5)。对于新工人的集体行动来说,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以及其专断性质,将工人置于一种不利境地,换句话说,新工人实际上构成了工业领域中的 “大多数”。身处不利境地的新工人确实有着共同利益,但是从共同利益到集体行动必须经过两个动员环节,第一个动员环节是实现新工人对共同利益的认知,第二个动员环节是实现新工人的组织动员。
新工人对共同利益形成认知的过程实际上是阶级意识的启蒙,在中国工人的集体行动中,以“恨”为中心的情感动员实际上充当了阶级意识启蒙的中介。潘毅等学者认为 :“极端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尊严的做人体验,逐渐在建筑工人内心萌生出一种非常普遍的情感体验:
‘恨’。恨老板太黑心,不把工人当人看; 恨有的政府官员不关心老百姓的疾苦; 恨没有好的爹娘不能出生在城市; 恨自己没有好好读书,落到卖苦力的下场……今天的‘恨’的阶级情感,则是在生产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后,在主流意识形态急剧转向的情况下,由普通劳动者从其日常劳动经验中逐渐酝酿生成的”(6)具海根在韩国工人身上也明显的发现了“恨”所具有的动员效果和暴力倾向,“当工人阶级以‘恨’的语言体验到阶级压迫时,这种语言就会给他们的反抗增加更强烈的情绪化特征,就会深化他们的团结感情。因看上去微不足道的小事而触发的劳动冲突,当它们触动到工人脑海中这种深深的‘恨’时,就可能迅速燃烧成为暴力性的抗议……当 ‘恨’被激发后,工人之间的团结变得更加强而有力,抗议者通常故意煽起这种情绪化的感情,以便保持强烈的战斗精神”(7)。由此可见,尽管农民工难以在阶级身份的基础上形成明显的阶级意识,但是“恨”作为对不良体验的情感反应,实际上充当了阶级意识的替代品。
组织动员是新工人集体抗争的第二个重要的动员环节,可以说组织动员是阶级意识动员的物质形式,组织动员的主要意义在于使用特定的物质技术手段来巩固阶级意识动员所取得的团结局面。一般而言,工人阶级进行组织动员的工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体形式的组织即工会,另外一种则是虚拟形式的网络与通信技术。在新工人的集体行动中,工会充当组织动员手段鲜有耳闻,而网络与通信技术则是从事组织动员的有力手段。工会虽然在性质上是代表工人群众利益、维护工人群众权利的社会团体,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工会必须扮演履行国家职能的 “准政府机构”的角色,完成党和国家设定的政治任务是工会的头等工作。
如果说中华全国总工会尚能利用其在国家政权序列中的地位有所作为的话,那么地方工会则很难在代表工人利益、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展开实际行动,否则就会招致影响改革开放、不顾发展大局的指责。而对于基层工会来说,不仅处在权力结构的边缘位置,甚至工会干部都是由代表资本利益的人员组成的,企业中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却同工人十分疏远,“在号称工会覆盖率达100%的富士康深圳厂区,问卷调查受访者中高达32. 6%的被访工人根本不知道富士康有没有工会甚至以为没有工会; 84.8%的工人表示自己没有参加工会; 参加工会的工人仅为10.3%”(8)。其实,当前基层工会并非不作为,它们在很多时候或是主动或是被迫成为了资本权力的执行者和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辅助者。
在工会不能承担组织动员功能的条件下,新工人的集体行动只能诉诸网络与通信技术。网络和通信技术作为一种新型和便捷的沟通手段为农民工广为使用,当劳资关系走向对抗时,原本作为生活、休闲、社交手段的网络通信技术迅速转换成为动员工人开展集体行动的手段。在组织工人参与集体行动的过程中,网络通信技术的作用体现为: 通过认知与情感动员提升参与意愿和集体团结、借助网络组织动员确保运动有序理性高效、动员外部力量以改变政治机会结构避免镇压、提供行动范例以便参照学习模仿(9)。网络通信技术成为新工人集体行动的组织动员手段诚然是现代科技进步的结果,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新工人已经发生了代际更替。这就是说当前在工厂中从事生产劳动的新工人,已经主要是生于20 世纪 80年代、90年代的年轻人,根据广东省提供的数据,该省农民工中生于80年代和90年代的共有 1978 万人,占全省农民工总数的75%(10)。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同他们的父辈已经有了很多重要的差别。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同乡村社会的联系正在不断减少,他们嵌入传统社会关系的程度较浅,如果他们没有结成现代社会中的关系网络,那么他们实际上就缺乏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持。其次,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教育的程度比较高,对于新的知识和技术了解的比较多,对于不利境况的忍受程度比较低,因此他们对于权利和利益的要求比较强烈。再次,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城市生活的认同度比较高,很多人早就脱离了农业生产实践,其生活理想是以城市生活为参照对象的,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不再局限于生存而是希望综合发展(11)。由此看来,更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更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是解释当代中国农民工群体易于进行集体行动的重要原因。
在缺乏实体组织支持下依靠网络通信技术进行组织动员开展的集体行动有着缺陷,这就是参与集体行动的工人所结成的团结往往是脆弱的,不仅集体行动难以在各种压力下持续,而且集体行动由于缺乏有效地领导从而可能陷入暴力骚乱的状态,于是集体行动多以被地方政府强制终止作为最后的结局(12)。南海本田事件虽然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的集体行动迈入了一个新时期,但是脆弱团结的问题也存在于行动过程中,事件是由两名工人发动的,并且通过网络通讯技术进行了组织动员,但是当资本在停工的压力下被迫接受集体谈判时,参与行动的工人的脆弱团结就暴露出来,其关键在于谈判代表的产生。法律规定工会才是唯一合法的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组织主体,而在南海本田事件之初,基层工会就同停工工人分离了,而且由于基层工会在协调劳资双方时所采取的不恰当的行为,更是激怒了停工工人,并促使工人提出直接选举基层工会组织的要求,工人同工会的紧张关系将工人集体行动推到缺乏合法性的境地,这就为资方和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压制事件提供了理由。南海本田事件作为标志性事件的原因在于集体行动换来了基层工会的改组。在工人停止行动之后,企业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重新组建了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基层工会组织,所以工会组织的回归是行动之后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的基础。工人的集体行动以重新组织基层工会的方式弥补了停工工人所存在的脆弱团结的问题,而且,只有当工人在基层工会组织基础上结成新的团结之后,行动才最终获得了积极的成果。工人的集体行动肇始于基层工会不能有效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而工人的集体行动的妥善解决则有赖于基层工会回归劳动者权益代表者的角色,这个过程充分说明中国劳工治理体制的未来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工会与工人之间制度性联系的建立,其中的关键在于工人能够行使政治权利,直接选举基层工会。
三、新工人的权利意识
汤普森在阐释英国工人阶级形成时指出,阶级是在人们亲身经历自己的历史时确定其含义的,作为工人阶级形成标志的阶级意识,也是在阶级经历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认为阶级意识是工人阶级以文化的方式处理自身的阶级经历的结果 : “它不是工厂制的自发产物,也不应当想象有某种外部力量 (即 ‘工业革命’ ) 作用于某种难以形容的、混沌的人类原料,从而在另一端生产出一种 ‘新人类’。工业革命过程中变动着的生产关系和劳动条件并非施加在这原料上,而是施加在生而自由的英国人身上”(13)。这就是说对于工人的阶级意识进行考察必须以工人的经历为基础,但是工人的经历并不能机械的决定工人的阶级意识,工人生活时代的文化和工人继承的文化构成了塑造工人的阶级意识的重要因素,因此分析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就不能不考虑工人的亲身经历、传统的政治文化、国家制度的意识形态意图等至关重要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工人的亲身经历、传统的政治文化、国家制度的意识形态意图等多重要素的作用下,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已经萌生,并且以公民权利意识为主要内容。
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所需之物质资源,并且国家必须为实现此种保障承担责任,一直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开国建政之后制定和推行政策的基本依据(14)。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的萌生同争取基本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密切相关,可以说,正是在劳动领域中工人的基本社会与经济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才迫使工人行动起来,工人的行动首先集中体现为劳资争议。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劳资争议进入高发时期,而且集体劳资争议开始大量增加,全国劳资争议案件当期受理数从1996 年的4812件增加2007年的350182件,增长率为730. 3%,其中由劳动者提出申诉的案件所占比率从87%增长到93%(15)。
在农民工集中的民营企业部门,2004年全国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260471 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的数量为1924件,只占总数的7%,但是在764981 名工人组成的争议当事人中,集体争议涉案人数达到47799人,占劳资争议总人数的62. 5%,2004年集体争议案件平均涉案人数为25人(16)。伴随着劳资争议的增长,特别是集体劳资争议的增长,劳资双方矛盾的对抗性在不断增强,1997 年全国受理的劳资争议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46.3%,以仲裁的方式 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21.3%,而2005 年全国受理的劳资争议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341%,以仲裁的方式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 43.1%,仲裁裁决方式的不断攀升说明工人和资方之间的矛盾和对抗性在不断发展(17)。
劳资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至少可以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市场专制的生产政体之下,广大工人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是工人对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已经形成了认同,并且开始诉诸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日益增长的劳资争议究竟反映了工人的何种意识? 不可否认,工人诉诸劳资争议行动确实因为其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但是是否就此可以认定工人的阶级意识只是局限在实现经济利益的范围之内呢? 当很多研究者认为中国工人的争议行动只是为了实现基本的经济利益时,中国工人用集体行动表明获取超过基本经济利益的 “增长型利益”——即参与分享自己劳动所创造的、被资方
以企业利润名义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利益诉求——开始成为工人行动的基本目标(18)。
当“增长型”利益成为工人行动的基本目标时,工人的阶级意识就不可能仅仅是经济权利意识。因为工人要想分享自己劳动所创造的、被资方以企业利润名义无偿占有的价值,就必须能够组织起来结成集体力量,并以此为支撑迫使资方同工人进行集体谈判,而组织起来结成集体力量的基本条件则是工人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所以说“增长性”利益的出现所具有的潜在含义就是主张工人的政治权利。工人的集体行动浪潮只不过是以破坏性的形式,将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政治权利创造出来,而政治权利则是工人的集体行动的潜台词,这就意味着争取政治权利已经成为工人的阶级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工人的政治权利意识突出的表现在直接选举基层工会方面(19)。能够代表和维护工人权利与利益的工会是中国工人长期以来的强烈要求,“如果在工厂里、城市里长期生活下去,我其实真正想有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工会,真能帮助我们工人说话的工会我才喜欢”(20)。2010 年南海本田事件中的工人谈判代表发布的公开信,也明确地表达了工人对政治权利的要:“工会理应
维护工人集体利益,领导工人的罢工,但是至今仍为工会人员暴力伤害罢工工人的事件寻找借口,我们严厉谴责。对于今天资方在工资上所答应的加幅,是罢工员工在强大的压力下,用血汗争取来的。工会的信件却将之说成是他们的功劳,我们对此极大愤怒。我们坚持,工厂的基层工会必须是由一线工人选举产生的”。工人的集体行动以及提出的直接选举能够代表工人的基层工会的要求有着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工人向国家争取独立自主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就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则是认识权利、行使权利和最大化权利的机制,这就是说,竞争性选举将会增强工人的政治权利意识(21)。在政治权利意识增强的基础上,工人借助竞争性选举,在生产领域中达成自愿团结,并形成集体力量。另一方面独立自主的选举基层工会并不是工人的最终目的,最终的目的在于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能够代表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以工人的集体力量为后盾从而介入到企业管理过程中去,也就是代表工人同资方围绕权利和利益进行集体谈判。
虽然中国工人已经在社会与经济权利意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政治权利意识,但是工人的权利意识不是同国家对抗的激进意识,而是力图将国家制度的意识形态意图转化为实践的公民权利意识,进而言之,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上的,工人所争取的不过是国家通过立法所承诺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保障。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只有当工人结成集体力量时才能迫使资方进行集体谈判,进而才能使法律法规所承诺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所以在基层工会不能发挥推动工人结成集体力量的组织基础的功能时,工人才会将以集体行动的形式结成集体力量,并要求独立自主的直接选举能够代表工人权利和维护工人利益的基层工会,这就是说在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里不仅包括社会与经济权利意识和政治权利意识,而且也包括了对于权利类别之间相互关系的意识,即只有在争取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争取社会与经济权利(22)。
在全国第五次职工调查的访谈中,工人普遍要求用国家法律法规来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利益:“虽然国家颁布了《劳动法》,但往往得不到落实,特别是缴纳养老保险金、节假日加班加点加倍付酬等问题,国家有明文规定,就是不按规定办,这问题很严重。国家及各级政府应在这方面加大监管力图,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没有特别的手腕不行。我认为一是要加强宣传,让老板都遵纪守法,让职工都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监管,政府职能部门真正发挥保障作用,负起责任来; 三是国家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是加强处罚,对个别黑心老板给予严厉打击,该处罚的处罚,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落实(23)。有受访者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在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中的作用:“《工会法》虽然颁布了,有些方面还落实不了。希望能够实实在在解决一些问题。还希望工会的权利更大一些,特别是在企业一些生活福利方面,应该让工会说了算。工会在有些方面特别是抓维护还没办法体现,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应该发挥更大作用”(24)。工人强调工会的作用,实际上是要求工会能够代表工人同资本家进行集体谈判,而真正代表工人权利和利益的工会只能是建立在工人直接选举基础上的。
总而言之,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是建立在公民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意识,其基本内涵是在争取政治权利的基础上争取社会与经济权利,工人争取政治权利的行动集中体现在基层工会的直接选举和集体行动方面,而保障工人直接选举工人则是减少集体行动的基本条件。所谓争取政治权利是争取社会与经济权利的基础,就是说工人在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合法结成集体力量,这种力量成为工人能够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基础,集体谈判意味着工人能够以集体的形式参与到企业管理过程中去,因此工人对政治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是一种生产领域中的民主参与过程,由此可以说,中国工人所要争取的公民权利就是民主管理权。
四、结论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日益激化的劳资冲突,党和政府启动了新一轮劳工保护立法工程,然而劳工保护立法在实践中却遭遇困境,集中体现为劳工保护立法并没有有效地缓解劳资冲突,反而进一步激活了业已存在的劳资矛盾,并刺激了中国新工人的集体行动浪潮。劳动保护立法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同社会与经济权利之间的有机关系在法律上被限制了,劳动者要实现法律规定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就必须首先获得政治权利,即组织起来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和行动抗议的权利。工人只有以政治权利为基础才能结成用以维护社会与经济权利的集体力量,党和政府将工人的政治权利整体性授予中华全国总工会,这就使得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的同时,必须履行管控劳资矛盾、治理劳资关系的国家职能。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主体的劳工治理体制的实践过程,不仅受到中国工会承担的两种职能之间所存在的冲突的塑造,而且受到了地方政府与资本之间联盟的有力影响。在这种条件下,虽然中华全国总工会能够在推进劳动保护立法方面有所作为,然而中国工会的地方组织难以起到有效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的效果。与此同时,工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与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差距,一方面强化了工人对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的认同,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工人对于劳工治理体制的不满,所以,中国工人以集体行动来发泄不满,并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人正是在集体行动中打开了政治权利的通道,这不仅是指集体行动在事实上行使了停工抗议的权利,而且是指集体行动将由工人直接选举企业工会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视为关键性的诉求,也就是说,中国工人已经形成明确的政治权利意识。
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制定和推行的利用资源比较优势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决定了中国劳工保护立法必须采取以适度限制工人的政治权利的方式维护工人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其具体形态就是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主体的劳工治理体制,此种劳工治理体制的实践虽然难以有效的维护工人的社会与经济权利,但是刺激了工人的政治权利意识的形成。通过行使政治权利才能维护社会与经济权利,已经成为2008 年以来的中国工人集体行动浪潮的核心主张。立足劳资冲突治理的现代化而言,中国劳工保护立法必须正视工人对政治权利的需求,而且只有当工人的政治权利成为劳工保护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中国工业领域的矛盾与冲突才会随着劳工保护立法的推进而得到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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