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存在形态

伴随着2003年街头官僚理论的引入,国内学者首次将“处于基层、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称为街头官僚。此后逐渐出现一些运用街头官僚理论分析当代中国特定领域治理实践的研究成果,它们普遍聚焦于街头官僚理论在美国产生之初所关切的政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但这种理论移植过程对中国街头官僚的界定更多采用直觉的方法,因而最受关注的街头官僚非城管莫属,并进一步延伸到基层治理的社区和村委会之中。总体来看,这类在特定领域中运用街头官僚理论的研究往往通过具体案例和西方街头官僚理论之间相互比对和印证得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策建议仍然以西方政治行政二分法预设下强化控制为圭臬,忽视在街头官僚个体层面、政策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中探索中国化的解答。这实质上是对中国街头官僚所面临的政治和组织生态的西化理解,因袭了西方语境下的政策执行研究思路,忽视了中国街头官僚研究潜藏的理论创新空间,而其逻辑根源则在于忽视街头官僚概念的中国适用性。

街头官僚概念的中国适用性问题体现出理论对时空差异的关切,在本质上要求我们结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对街头官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界定,其基本理论目的是确立兼具普遍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的中国街头官僚概念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厘清中国街头官僚的内涵和外延。

一、国内对街头官僚概念的界定及其局限

国内学者对街头官僚的定义虽然多是直接取自利普斯基,但出于各自的研究目的,很多学者都对他们所要探讨的中国当代街头官僚做了特别的限定,总体而言有如下两种常用的定义类型。第一种是对应式,即直接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等同于中国街头官僚。第二种是枚举式,即在接受西方街头官僚定义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分别将城管、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视为中国街头官僚。这种方式在逻辑上并不是严格的定义,但却拓展在中国应用街头官僚概念的外延。

上述界定方式的局限首先在于,尽管相关研究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公共行政提供可贵的经验材料,但街头官僚的概念忽而强调基层工作界面、忽而强调行政执法职能、忽而又强调互动方式,缺乏整合性的表达。其次,对中国街头官僚存在形态的直觉表述湮灭街头官僚的整体概念和统一评判标准,无法揭示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再次,某些具备中国特色的治理主体因特定研究需要被人为排除在街头官僚范畴之外(比如将街头官僚严格限定在公务员范围中),这种剪裁实践的做法损害我们对社会生活中街头官僚丰富外延的理解。因而上述概念界定在本质上是将西方街头官僚概念简单套用到中国实践,进而不可避免地认为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问题仍旧集中体现为西方式的控制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则应该采取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提高政策质量、培育执行文化等一系列措施。如此一来,实现对街头官僚行动改善的对策建议表面上放之四海而皆准,却降低理论的实践针对性和逻辑解释力。

通过考察国内学者对街头官僚概念的界定方式及其局限不难发现,尽管街头官僚是理解日常公共行政真实世界无法回避的关键研究对象,但由于互动情境的制约及其背后的地域、历史和文化差异,对中国街头官僚定义的探讨远未达成共识,也尚未出现一种令人满意的关于街头官僚的综合性理论。尽管这种综合性理论是否能够出现甚至是否值得追求都可以进一步讨论,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西方学者对街头官僚概念的探讨为之奠定坚实基础。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在利普斯基(Michael Lipsky)正式界定街头官僚概念之前,街面警察、社会福利工作者等日后被纳入街头官僚概念外延的公共服务人员已经零散地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只不过当时尚未使用街头官僚这一概念。所以,在美国的社会条件下作为研究对象的“街头官僚”先于作为理论抽象的“街头官僚”概念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也具有类似的情况,街头官僚概念正式引入于2003年,但并不意味着街头官僚彼时才在中国产生。因此在国别比较和历史比较的基础上,下文将立足于诞生在当代美国的街头官僚概念,抽象出其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在悬置其国别背景的基础上判断中国当代街头官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悬置中国漫长治理实践的时代背景,回溯历史上具有与中国当代街头官僚近似机构功能定位的地位群体,确定前现代时期中国街头官僚的内涵和外延。最终,通过整合完成对中国街头官僚概念的界定。

二、诞生于美国的街头官僚概念的经典定义

街头官僚研究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利普斯基在1969年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用以指称“直接与公民(citizens)互动、面对人民代表政府的人”。这时利普斯基列举的街头官僚的典型例证包括警察、教师和低级法院法官。而街头官僚的特征则包括:(1)在常规工作中与公民直接互动;(2)尽管在组织结构中工作但仍具有相当广泛地独立性,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裁量权;(3)其处理事务对公民的潜在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到了1980年,利普斯基出版了专著Street-Level Bureaucracy:Dilemmas of theIndividual in Public Service,学界一般认为这是街头官僚理论正式形成的标志。在书中,利普斯基将“工作中与公民直接互动,并且在工作实施中拥有实质自由裁量权的公共服务工作者”称为街头官僚;典型的街头官僚是教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公共律师及其他法庭官员、医疗工作者,以及其他为政府项目授予访问权限并在其中提供服务的公共雇员。

实际上,“街头官僚中的‘街头’并非对工作环境的直观描述,而是对街头官僚与公民直接打交道时的工作界面的高度抽象,这种抽象意在展现出互动参与者直接面对面行动的状态和潜力,因而组织中除了街头官僚以外的官僚可以统称为管理官僚街头官僚的外延得到大大扩展。依据“角色丛”理论,街头官僚是作为官僚组织成员这一社会地位的可能角色之一,当管理官僚因各种原因需要扮演街头官僚角色之时,他们在这一情境下可以被视为街头官僚;而超越特定情境之外,他们并不会因此丧失其在日常工作中作为管理官僚的地位。正如各级官员甚至政府首脑均在理论上有扮演街头官僚角色的可能(比如局长接待日),但没有人会认为政府部门首长是街头官僚一样。日常行政的实践限定使得我们必须从官员工作的职、权、责来判断其是否必须日常性地与当事人直接互动,这才能够维护概念所蕴含的一般性关切。

诚如利普斯基所言,他对街头官僚的关注是美国民权运动历史背景的产物,公众对于一线工作人员的不满与不公正对待,以及种族歧视等政治话语产生了直接联系,这激发他的理论敏感。而超越美国的语境我们会发现,尽管国情各有不同,但利普斯基的对街头官僚的定义也被其他国家学者广泛接受。客观地讲,未有街头官僚之名而在实际上针对街头官僚个体及其机构进行的研究在当时的美国并不鲜见,这些研究多关注一线的警察和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然而当时的类似研究均未能如利普斯基一般,运用一个抽象的概念恰当地概括特定组织成员的共性,因而街头官僚不仅仅是赋予一些业已存在的群体和个人以新的标签,它更代表一种分析视角,提供一种分析工具。即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声音认为在街头官僚逐渐转变为系统层面官僚甚至屏幕官僚的情况下,系统分析员和软件设计师的正在替代街头官僚原有的关键角色。但是,如果我们立足于街头官僚概念的经典定义就会发现,直接互动与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并未消失,而是在不同的政策域和执行界面上进行重新分配,因此街头官僚概念仍然是我们理解和分析日常行政活动的锁钥。

尽管街头官僚是一个舶来概念,但将其视为“理想类型”用来分析中国的特定行政现象却未尝不可。不过理想类型的运用过程是一个时空转换的扬弃过程,因此我们在重视利普斯基对街头官僚定义所隐含的美国背景的同时,必须超越它的国别和时代限制,真正做到“为我所用”。特别是利普斯基在1969年给出的定义所具备的形式化特征使得街头官僚成为直接与民众互动的官僚组织基层成员的称谓,因而完全可以暂时悬置这一概念的国别和时代背景以分析中国历史和现实中具有这种互动特点的人。利普斯基最初的理论敏感来源于对基层官员形式化而非实质性的归纳,但他在日后对街头官僚概念的发展和完善却为识别街头官僚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标准。根据利普斯基1980年提出的街头官僚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街头官僚身份的三个要件:与公民直接互动、实质自由裁量权和公共服务工作者。可以说,这些要件在现代公共行政的实践中都以特定的形式存在,而正是由于这些要件的形式化程度较高,才使得它们有可能超越国别和时代加以应用,成为确立中国街头官僚判断标准的基础。

三、国别转换: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存在形态

正如我们在文章开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述评所反映的那样,国内学者也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判断街头官僚的标准。不过既有的研究成果在运用这一标准时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重新界定中国街头官僚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澄清对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的片面性判断。

(一)对片面性判断的澄清

1.街头官僚不等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街头官僚视同于中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观点虽然并非错误,但仍显得比较草率。这一观点之所以有普遍的受众源于对应然性制度规定落实程度的实然化想象。虽然中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已经在200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文体现出来,并一直有针对特定类别公务员管理出台管理办法的展望,不过在2006年以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主要通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因而,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分类除了严格体现在公务员考录的职位公告中,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则未能避免角色和功能的交叉现象。将一种在实践中尚有欠缺的编制标准作为界定街头官僚的依据,显然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而在深圳等地一系列的试点工作基础上,中办国办于2016年7月14日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这一规定的出台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确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都是街头官僚,但在逻辑上却不能判定街头官僚都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加之该试行规定也赋予机关对自身职位设置的自主权,因而又留有街头官僚并非全然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制度空间。此外,由于制度的贯彻效果仍然需要一段时间加以观察,因而作为学术概念的街头官僚和作为制度概念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仍然无法简单地等同。

2.街头官僚不只局限于公务员之中

尽管中国公务员的法定概念外延较大,但仍然不足以涵盖公共行政活动的全部主体。因而,根据街头官僚概念的要件,街头官僚在中国不可能单纯指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行政组织成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在“企业办社会”情况下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如果因行使超出组织内部管理范畴的对外公共职能而与民众直接互动,也应该被视为街头官僚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的二级局在编制上是事业单位(如一些县级城管局和公路局等),其工作人员中符合街头官僚定义的不在少数;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内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之外,也有很大一部分人拥有的是事业编制,这些人虽然在执法权限上与公务员有本质区别,但从管理的过程来看,他们与公民直接互动以及在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都是毋庸置疑的。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服务外包渐成常态的今天,以及类似于公私伙伴关系的治理方式的不断推广,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甚至替代政府生产公共服务已不鲜见,但在服务的分配和执行过程中的“一线人员”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并非完全合理,却是公众可以切身体会到的。而计划经济所遗留的“企业办社会”的社会治理遗产,使一些企业无疑具有类似政府的公共职能,在完成实质性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负担着单位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因而其中与公民直接互动并具有实质自由裁量权的公共服务工作者当然也是街头官僚

除了在上述机构中除了编制意义上的所谓“编制内”或曰正式工作人员,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中的“临时工”,以及通过聘任制或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渠道进入街头官僚机构的其他人员近年来也颇受关注。在严格意义上,他们当然不具有执法权,不过街头行政往往不单单是行政执法过程;即便在执法过程中,所谓“临时工”在对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务员的工作展开协助时,其自主行动的空间不可能完全被剥夺。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决策由这些人做出,自由裁量权由他们行使,唯一的差别在于法定文书上签字的是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实我们也可以逆向思考:这些人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对于具体行政过程和当事人权益有着实质影响,在实际上扮演着街头官僚角色。

(二)街头官僚判断标准的改良和应用

从组织层级上来说,我们可以首先断定中国的街头官僚集中于组织的基层职位。具体而言,无论是街头官僚还是一线服务人员的称谓,都展现出一种在互动空间中把握研究对象的分析视角,“在‘门口’‘一线’‘窗口’和‘街面’等词汇之中,包含了解读街头官僚概念的秘密”。18基于韩志明对官僚工作界面的街头、窗口以及社区的空间划分做出了有益尝试,有的研究成果列举了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五种典型类型:警察、城管、收税员、窗口官僚和社区官僚。19类似的枚举法突破了简单的编制标准,提醒我们在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意义上通过对特定范畴的联想理解街头官僚概念。但是,根据街头官僚概念要件,泛泛地将警察划为街头官僚显然欠妥,因为警察中毕竟有不与公民直接互动的警种,他们当然无法被视为街头官僚。正如国外在讨论街头官僚的典型群体所说的“街面警察”一样,必须有所限定。20因而,在界定街头官僚的外延时,应秉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整体考虑工作界面、互动形式、互动内容和自主性程度等多项标准。工作界面标准构成了对街头官僚三个要件的必要补充,即先判断特定组织成员的工作界面是否处于基层,再根据三个要件依次判断他们是否与民众直接互动、互动的内容是否关乎公共事务、在互动中行动自主性的程度。可以说工作界面标准是先导,互动形式标准是前提,互动内容标准是关键,自主性程度标准是核心。

综上,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定义应该是在日常工作中与公民直接互动且具有实质自由裁量权的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因此,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范围内具有上述特征的工作人员都是街头官僚;基于实践现状和可预见的将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中具有上述特征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被视作街头官僚。当然,这个定义只是对一般情况的概括,有以下两点要做特殊说明。首先,对于管理官僚直接参与街头行政的个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管理官僚在具体互动过程中扮演街头官僚角色的,其地位(即角色丛)虽不能划入街头官僚,则在某次互动中将之视为街头官僚。其次,法官在利普斯基的论述中被视为街头官僚的代表,从工作界面、互动方式和职能上来看,他们确实属于街头官僚。况且在中国,法官是被纳入公务员序列中的。尽管法官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但在政治话语上仍然属于政法委领导下的“干警”。所以,即便在中国的语境下公众很少会将法官同街头官僚联系起来,在宽泛的意义上,中国那些直接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官也可以被划入街头官僚,因此街头官僚绝不单单局限在行政机关之中。

四、时代转换:回溯历史上的中国街头官僚

有了对中国当代街头官僚的直观把握,就容易理解街头官僚概念为什么能够超越国界影响到全球的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研究。如果街头官僚概念和理论能够跨越国界用来分析当代中国的行政活动,那么可以进一步猜想它是否能够用来分析中国古代行政活动中与民众直接互动的官僚组织成员,但前提是考察街头官僚构成要件是否能够超越时代背景加以适用。

在古代当然存在着基层工作界面,这是行政力量走出官府的高墙直接统治和管理民众的前提,它可以是街头、可以是田间、祠堂和学校等等场所。因此我们接下来将着重考察街头官僚的三个构成要件在中国古代的适用情况。

首先,直接互动这一形式标准可以超越时空,但问题就在于街头官僚的互动对象在前现代时期无法称为公民,这其实构成了前现代和现代治理条件下街头官僚行动差异的重要来源,即身份的差别。当互动对象不是公民时,官僚组织成员的互动策略和互动方式当然与今日有所差异,这种差异正是需要比较探讨的。不过,互动本身仍然存在,治理活动的互动对象在任何时代都主要指向作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通民众。

其次,实质的自由裁量权在街头官僚的定义中并不是在行政法的意义上使用的“在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之间选择的权力”。从利普斯基著作的原意出发,实质的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基层官僚的政策制定者角色,在这个意义上,自由裁量权和组织权威下的相对自主权是互为表里的。这在利普斯基最早提出街头官僚概念的1969年的论文中也有迹可循,他强调街头官僚在组织中具有的自主性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裁量权,同时强调了自主行动对互动对象的潜在影响。因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街头官僚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可以跨越时空而存在的。当然,较之前现代时期,在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无论来自行政体制外部限制还是行政体制内部的限制都集中到官僚自由裁量权上,但这种价值判断却并不影响中国古代街头官僚具有实质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公共服务工作者表面上是对互动者身份的确认,即对街头官僚在互动时社会机构赋予身份的界定,但实际上它是对身份拥有者实践活动属性的主体化反映。从理论上说,真正的公共服务应该出现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或者从生产活动型态标准来看,出现在所谓的后工业社会中。因为在工业社会中,尽管公共服务被用来指称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但它更是一种谋求政治合法性的说辞。因而,公共服务明显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公共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自然也只能存在于现代社会及将来的历史时段之中。因此这一要件的关键就在判断于互动关涉的事务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的属性。古代的官僚组织成员虽然谈不上是真正公共服务工作者,但他们从事的行政活动却使得他们在最低限度上以“公家”或“官家”的名义了超越“私家”的个人属性身份界定,加之阶级性和公共性在行政实践中具有伴生关系,因而官僚组织成员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属性,街头官僚组织成员在客观上具有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属性。

综上,悬置古代社会成员的工作界面差异、身份差异、行政事务的公共性程度、官僚组织成员行动自主性的具体范围,只要是在行政活动中与民众直接互动、且具有自主性的官僚组织成员就构成现代街头官僚在前现代意义上的比较对象,即可以被称为中国古代的街头官僚。尽管在一般的学术语境中,官僚制是分析现代工业社会主流组织形式的理想类型,但不可否认这个理想类型在严格意义上应该被完整称作“现代官僚制”,中国古代官僚制在形式上与之极为类似。在上述定义基础上,可以探讨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古代街头官僚的角色由哪些人扮演,其功能由哪些人执行。

由于中国古代官制的演变是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逐渐变化的,王朝的治理体系虽然蕴含官僚组织的特征,但其中居于官僚体系底层的成员在各个时代具有不同的称谓和身份。正如同今时所谓之传统往往是宋以后的传统一样,将中国漫长的古代治理活动同质化的做法必然失于简单。尽管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并不一定令人信服,但上古悠远不可考的事实却提醒我们注意时代的选取会直接影响到界定古代街头官僚的可行性,因而在切近当代的意义上追溯近世的历史便显得更为明智。所以,作为中国古代历史完结阶段的明清两朝就成了从断面透视古代街头官僚的上佳时代选择。按照上述标准,古代的街头官僚既包括衙门中的胥吏,也包括“在行政体系之下的帮助皇帝获得对帝国的控制”的代理人,即作为保甲负责人的所谓保长和甲长。他们的所作所为尽管备受士人、普通民众以及后世史家的诟病,但却在社会结构功能整合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古代街头官僚对当时社会秩序存续发挥作用:胥吏在客观上满足行政活动对专业行政人员的要求,弥补隋唐以来科举制对行政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忽视导向所造成的官员知识和技能的结构性欠缺;而胥吏和保甲长的存在共同克服历朝历代官员异地为官、任期短暂所带来的地方行政活动的政策预期性低和延续性低的问题,并且强化朝廷对基层的控制能力和资源的汲取能力。

五、基于中国街头官僚概念的理论和实践展望

在悬置国别和时代规定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在宽泛的意义上将不同国家中在不同历史时期与民众直接互动、在行政行动中具有自主性的官僚组织成员统称为街头官僚。这一宽泛定义在一般性意义上兼容诸种特殊性定义所反映的实践复杂性,留给我们基于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差异考察街头官僚行动的空间。

(一)理论展望:拓展中国街头官僚理论的历史视野

尽管我们在与美国共时性的国别差异和中国自身历时性差异的基础上界定中国街头官僚概念,但不能否认当代街头官僚与其投射在古代的类比对象具有统一的历史意义。对当代街头官僚来说,限制自由裁量权并保证政策执行的目的性和规范性程度的控制进路无非也是实现一种改善街头官僚行动的期许,而在街头官僚个体层面、政策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提出的建议虽然是这种期许的具体化方案,却仅仅是“头痛医头”的局部方案的简单聚合而已。中国当代街头官僚概念的重新界定,使得街头官僚的外延大大拓展,而这种拓展使得原本偏重公务员队伍甚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的小样本研究在理论逻辑的一般化方面贡献不足。这并非否定个案研究的价值,而是在统一判断标准的前提下倡导达成街头官僚综合性理论的理论自觉。因此,改善当代街头官僚行动的期许仍然构成一种合理预设,不过相应的改善对策应该面向更为广泛的社会背景才能涵盖广大的街头官僚外延。同时,囿于既有的政策执行研究框架,政策延续性、制度惯性和文化传统等历时性的问题对街头官僚行动的影响并未真正受到重视。

实际上,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仅仅依靠局限在较短历史时期内的组织管理手段,改善的趋势必然是基于历史比较方能得出的进步性结论。“帝制时代的机构,可能以新的名目重新出现。例如古代互相监督的保甲制度,今天就会变成街道办事处,或者20世纪以前的下级士绅后来变成了民国时代的土豪劣绅,以及成为他们之后而出现的党员干部和今天的农村党委书记。”即便不将这一论断解读为一脉相承的复刻式延续,仍然可以确定,结构与功能意义上的街头官僚一直存在于治理实践之中,且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秩序实现过程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如果不能在历史视阈下理解这种功能的继承和流变并且发现进步的趋势,改善当代街头官僚行动的愿望只能流于形式和空想,最终继续保持街头官僚概念和理论的水土不服。

基于古代漫长历史的复杂性,我们在探讨古代街头官僚时使用了“官僚组织成员”这一形式化表述,这是因为在古代的官僚组织中除了官员以外,吏在民众与官府的互动中扮演了最为常见的角色。本文当然无意于在历史学的意义上考证官吏之间的关系和胥吏制度的演变源流,不过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即便发生了推翻帝制、建立民国这种国体和政体层面的革命性变化,民国初期北京政府的各部门(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在早期仍然延续了清代的胥吏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也是对原有制度有所损益,渐进性地取代陈旧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虽然具有彻底的革命意义,但亦对过去的治理体系采取扬弃态度,且在具体的治理活动中仍然留任旧政府的部分成员以维护行政活动之延续和稳定。因此,在社会结构和制度的革命性变化面前,秩序在日常生活中依然以一种未曾断裂的方式被行动者体认,行动者的行动对秩序的适应是一个权宜性的过程而不是决定论式的客观符合模型的产物。在这个调试过程中,街头官僚行动的稳定性成就治理活动的有序衔接,一定程度上抵消治理体系上层的剧烈变革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冲击。因而,以行动和秩序的历时性考察作为发展街头官僚综合性理论的尝试,实际上是深化理解当代街头官僚行动的历史视野、同时在历史比较的意义上分析问题并改善街头官僚行动的必然逻辑结果。

街头官僚行动的考察直接反映出当代中国行政活动在日常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和改善空间;而更具现实意义的是,在见微知著的基础上,微观层面的具体行动与更为宏观的制度、结构乃至整个治理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为我们留下了思考空间。毕竟,“要了解一个政府官僚机构,就必须理解它的第一线职员如何学会工作”;30而当代中国高度一体化的政治与行政关系,在街头层面客观上将特定街头官僚塑造为党和政府的象征,街头官僚映射着治理体系的整体影像,在特定情境中构成了评价治理效能的经验基础。一线的街头官僚的行动除了在组织层面产生影响之外,对更为宏观的政府结构乃至治理体系上亦有反馈;而治理体系的维系、变迁乃至完善,最终也要反映在街头官僚的行动之中。这种相互作用过程使得考察中国当代街头官僚行动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之间的距离必须具备历时性的视野,尤其对相较于政治统治力量更迭更具有延续性的行政活动来说,直面这些制度的、文化的以及观念的历史遗产构成了理解街头官僚行动的重要参考系。

(二)实践展望:改善中国街头官僚行动的当下对策

准确界定中国街头官僚概念也为改善街头官僚行动的当下实践提供新思路。从国别和时代两个方面出发,分别着眼于体制机制的整体设计和街头官僚的个体差异,我们初步提出四个视角的对策建议。

首先,基于中国作为超大规模社会的事实,改善街头官僚行动的制度设计应该系统考量地区差异、部门差异和行业差异的影响,在全局性的制度设计中预留相应的弹性空间。同时,要顺应当代中国逐步迈入后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总体趋势,对技术不断升级的街头官僚机构进行组织流程和工作程序的再造。

其次,基于庞大的街头官僚规模,改善街头官僚行动要针对个体采取分类激励的思路。从编制内与编制外、编制内的行政编与事业编之间的差异出发,分别围绕权力进阶、职业前景和物质收益等不同个体期望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手段,提高街头官僚行动与法定职权的符合程度。

第三,在继承中国传统治理智慧的基础上,改善当代街头官僚行动的制度设计要充分发扬历史经验、汲取历史教训。最为关键的是批判性地借鉴历史上的权力制约机制,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发掘历史上规范底层官吏尤其是明清胥吏的相应机制。要分析它们有效和失效的原理,在比较中理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深层机理,借鉴古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防止重蹈他们失败的覆辙。

第四,在批判中国传统治理糟粕的基础上,正视漫长专制社会所造成的观念遗毒,以完善的制度保障为前提,通过教育、文化培育和舆论引导等途径进一步肃清以官本位和等级制为代表的不平等意识,为树立和增强街头官僚的公共服务动机创造条件。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尽管我国行政活动在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意义上也符合西方国家所走过的行政活动职业化道路,但区别于政治行政二分法预设下的西方公共行政制度,我国的公共行政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公共行政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鲜明的政治态度,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中的相关工作人员亦不能违背某些政治性原则。因此,街头官僚的行动改善必须协调推进政治性和专业性,这构成了与西方的重要差别,也是改善街头官僚行动无法忽视的实际方面。

综上所述,重新界定街头官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我们观察和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公共行政活动提供更多的经验材料来源,增添更深邃的历史视野,助益我们更精准地把握街头官僚行动所面对问题的实质,明晰解决问题的时代走势。而中国当代街头官僚因袭他们在前现代时期的比较对象所承继的历史遗产在何种程度上与治理现代化的语境相冲突,又如何超越性地塑造其现代公共服务者形象,不止在经验基础上为我们理解街头官僚行动提供了分析切入点,还对改善街头官僚行动的构想及其实现提出了历史和时代的双重诉求。

注:原标题:街头官僚概念的中国适用性:对中国街头官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探讨。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官僚  官僚词条  中国  中国词条  形态  形态词条  当代  当代词条  街头  街头词条  
智库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灰色生存

影子银行的运行链条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信用中介机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