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贫困干预”的社会学含义
当“反贫困干预”成为国家战略,“扶贫”的意义已经超越了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范畴,这不仅激发了政府、市场与社会多领域多元行动主体的“跨界协同”,更撬动了资本、技术、土地、劳力等要素的再组合,进而重构了地方社会的图景。贫困治理的意义也超出减贫本身,具有更为深远的社会治理含义。
然而需要思考的是,在“扶贫”作为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一对难以分割又颇具张力的命题,即政策话语实践中作为“社会分类”的贫困者和政策干预过程中作为“行动者”的贫困者。
作为“社会分类”的穷人是扶贫识别与瞄准机制的产物。长期以来,以“收入”为标准的贫困识别框架一直主宰着世界反贫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贫困线”在贫困人口规模测定以及减贫资源的投入中都是重要的操作性工具。可以说,作为“社会分类”的穷人群体通常是由抽象的统计数据来呈现的。[1]从国内来看,1986年以来,我国的扶贫瞄准机制经历了从贫困县到贫困村再到贫困户三个阶段的逐级深入。[2]特别是2013年以来,“精准扶贫”机制通过对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进而将扶贫瞄准对象落实到户到人。建档立卡的识别标准是2013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736元的贫困家庭和人口。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估算出全国有8249万贫困人口,然后再按照各省和县的贫困发生率估算出建档立卡的名额。名额分解到县以后,县内的扶贫和统计部门根据县内贫困分布情况将名额分配到乡和村。村级通过民主评议的办法最终确立建档立卡的名单。名额控制的办法意在防止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扶贫资源而过分夸大贫困人口规模,却还是无法避免“精而不准”的难题。[3]
当我们进入具体的扶贫干预过程,面对具体的穷人,在单一的经济维度向综合性的多维贫困观的转变的过程中,阿马蒂亚· 森(Amartya Sen)的贡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森的“权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看来,指出贫困不仅是收入的不足,更是多重形式的被剥夺或边缘化造成的能力匮乏。这种能力表现为社会中的权利关系,而权利关系又决定于法律、经济、政治等的社会特性。“穷人”绝不能简单地被看作庞大的穷人队伍中的一员,而要把他们看作特殊阶层的成员,属于特定的职业,有着不同的资源禀赋,并受到不同权利关系的支配。[4]收入水平是重要的,但是简单地提高收入并不是有效的减贫措施。
在反贫困的社会行动中,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行动者”的贫困者。1990年代以来,响应国际反贫困干预思潮的转变,“参与式发展”理念的引入及其引发的关于发展主体和穷人主体性的讨论,可以说在反贫困干预中超越了以收入为中心的“抽象穷人”、而去关注“具体穷人”对自身的社会境遇的理解、决策与行动。[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关于贫困干预的社会分析几乎不约而同地达成了共识,即强调反贫困与再建构社区、社区自组织和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的必然联系。[6]穷人的主体性也并不是单一经济理性人意义上主客二分的个体主义“自我”,而是强调穷人主体性的社区嵌入性。如朱晓阳所言:“这些穷人无法用外科手术式的脱贫手段来拯救,他们的交换活动或经济活动是镶嵌在他们所处的社区的社会关系中的,可以说他们的责任心也是以生于兹长于兹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等为依托的。”[7]从“互为主体性”的理念出发,穷人的理性只能在一定的社区和一定的场域中被解读,也只能在一定的社区和一定的场域中得以整合和发展。扶贫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引导穷人社区参与和社区建设的过程,穷人的主体性是扶贫政策成败的关键因素,并且穷人的参与本身应该成为扶贫的一个制度化目标。[8]
在时下精准扶贫的诸项举措中,产业扶贫可以说是扶持力度最大、带动面最广的一种,也是贫困人群最为关心的一种。本文拟通过对产业扶贫中扶贫资金资本化运作过程的分析,来反思扶贫政策实践中作为“社会分类”的贫困者与作为“行动者”的贫困者之间的关系与张力,从而延展出对进一步完善扶贫机制的讨论。
本研究是以笔者2016年5月在武陵片区中两个村庄(分属不同的县)的实地调研为基础展开的。具体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焦点组访谈等。访谈对象包括县扶贫办干部2人、村支两委负责人4人、扶贫企业负责人2人、建档立卡贫困户32人。按照惯例,本文对县及以下地名和人名进行了技术处理。
二、扶贫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基于武陵片区的案例解读
所谓扶贫资金的“资本化”,是指将国家扶贫政策针对贫困户的帮扶资金或农户权益,通过入股或委托的形式交付“扶贫经济组织”使用并直接投资到产业项目当中,待项目收益后贫困户按照股份或协议比例来分享收益,从而实现“资金”向“资本”的转变。
本文选取了扶贫资金资本化运作的两种最典型形式--扶贫资金“股权化”和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结合其在村庄的具体实践来展开分析。本文所涉及的两个县,根据其所在省的统一规定,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5%的比例设立扶贫专项资金,确保相关涉农资金40%以上捆绑用于扶贫人口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0%以上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其中70%以上直接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域内全面推行“无抵押、无担保、基础利率、全额贴息、风险分担”扶贫小额信贷,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贴息上的杠杆作用。
(一)案例一:扶贫资金的“股权化”
1.故事A面:贫困村的“飞地经济”
竹村是位于武陵片区西峰县的一个国家级贫困村,也是一个典型的纯苗族聚居村。该村地处高寒山区,属高山熔岩地貌,平均海拔700米,山高路险,风景绮丽。全村包括4个自然寨,6个村民小组,225户939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36户,542 人。村庄总面积14162亩,耕地面积817亩,林地面积11093亩,森林覆盖率78%,人均土地只有0.87亩且零碎分散。地域的边缘性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一直制约着社区经济的发展,也是当地贫困的主要成因。村民的生计主要依赖水稻种植、养猪养鸡以及外出务工。部分村民还种植了烤烟、西瓜、蔬菜等经济作物,但由于交通不便,经济作物的销售全靠人力肩扛背驮才能运送到山下的市场。为了赶上最佳的市场价格,村民常常请帮工运输,但雇佣成本会极大地压缩利润空间,造成经济作物的“不经济”。
2013年,国家领导人的到访令竹村声名鹊起。在西峰县的精准扶贫政策规划中,全县将于2018年脱贫销号。作为当地著名的扶贫示范村,竹村不仅要在2016年脱贫销号,还要摸索出可复制的扶贫经验。
竹村的产业扶贫模式,被当地人称为“股份合作”式的“飞地经济”。依照全省统一的政策,竹村贫困人口的人均财政扶贫资金为3000元,且资金的使用必须要“跟着产业项目走”。在县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竹村贫困人口的财政扶贫资金被“打包”入股,与当地农业企业苗峰公司合作组建果业公司A,到其他乡镇流转土地1000亩发展猕猴桃产业。果业公司A注册资金600万元,苗峰公司出资306万占股51%,竹村合作社以国家扶贫资金234万占股39%,村集体以国家财政帮扶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名义出资60万元占股10%,产业收益后贫困户按股分红。
这一创新模式在竹村上下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大部分竹村人难以相信这种经营方式是可靠的。“不光是贫困户,包括村干部在内,大家都想为什么要把国家给我们的钱放到别的地方去发展?失败了怎么办?猕猴桃种在自己村里,要是失败了至少能落下果树,砍了也能当柴烧,放到别的村完全看不见摸不着”。[9] “异地发展”的产业模式如何在村庄“落地”是竹村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为了实现国家的项目资金与农业企业的“对接”,竹村猕猴桃合作社应运而生。合作社的组建肇始于自上而下的产业规划,对于竹村村民而言也是一个“动员型参与”的过程。首先,为了维系乡村社区内部的整合与平衡,合作社中不仅包含了贫困户的股份,也包含了非贫困户的股份。贫困户由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每人入股3000元,非贫困户由国家支农项目资金每人入股1500元。其次,为了建立社员的股权意识,每个入社的会员都会发放一个“社员股金证”,并且入社村民需自筹资金缴纳入股保证金--贫困户每人100元,非贫困户每人50元。正是这100元成为整个产业扶贫动员的核心。在笔者调查中,贫困户普遍认为3000元是“国家的钱”,有收益当然好,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什么。这额外缴纳的“入股保证金”则需要村民作出明确的选择。村干部通过带领村里的“意见领袖”去外地参观,逐户登门拜访等方式才说服大部分村民参与入社。但最终依然有17户贫困户拒绝缴纳100元,他们的逻辑很简单:“我什么都没看到呢,你们就收100块钱,那国家的钱不管有没有好处我都不要了,你也别收我这100元了。”[10]
在竹村范围内,通过组建合作社、颁发社员股金证、缴纳入股保证金等“制度化”的途径,使扶贫资金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竹村贫困户在理论上拥有这些资金的“所有权”,而这些资金的“使用权”是由苗峰公司在距离竹村20公里外的道平乡具体展开运作的。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苗峰公司购买了某国家级科研机构一项猕猴桃新品种的技术专利,按照专家评估,建设一亩猕猴桃基地的成本为1.6万元。苗峰公司在道平乡以200至600元的价格流转土地1000亩,并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00万,加上与竹村“股份合作”的600万元,最终完成了1600万元的资金拼图。在劳力使用上,苗峰公司选择了将承租的土地再分包给当地农民代管,并从占地村庄里招募季节性雇工。2014年,猕猴桃种植园的建设初期需要大量的用工,尽管苗峰公司承诺如果竹村人愿意来务工则优先录用,但因交通与食宿的成本较高,竹村人并没有到基地来打工。这一自上而下的扶贫产业几乎完全将竹村人的生活世界隔离于外。
在竹村模式中,贫困户看似是毫无压力、坐享其成的“纯分红”,但这样的获益方式在竹村人那里却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认同。这份抽象的“资产收益”并未被当地贫困户纳入自身可持续的生计实践来加以考量--“亏了是一句话,赚了也是一句话,这是忽悠。老百姓更希望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没有什么风险,可以见到收入的发展”[11]。
2.故事B面:“政治产业”中的资本逻辑
“竹村模式”并未在竹村止步。如果说上文中竹村的产业扶贫是故事的A面,那么当“竹村模式”在全县三个乡镇加以复制后,我们看到的则是政策干预下的农业转型与资本下乡,这是故事的B面。
2015年,苗峰公司参照竹村模式再次与三个乡镇的扶贫资金合股组建了果业公司B,苗峰公司占股32%,三个乡镇各自打包扶贫资金分别占股23%,24%和21%。乡镇政府负责协调村组织建立合作社以实现企业、扶贫资金和农户的对接。该项目共覆盖贫困户2353户,9444人,合计整合资金3200万元,流转土地2000亩。果业公司B和上文的果业公司A都隶属于苗峰公司并由其统一管理。而由苗峰公司主导的的猕猴桃产业基地的规模已达到3000亩。
苗峰公司成立于2011年,创立人石勇曾是西峰县一家矿业企业的老板。在矿业衰落后,石勇成立了苗峰农业公司,转型投资特色农业,主要从事野生蔬菜的种植和开发。在石勇看来,猕猴桃产业是西峰县的“政治产业”,也是县政府农业产业化规划的重要版图,苗峰公司则是地方政府甄选和认可的“代理人”[12]。所谓“政治产业”,一方面是指作为国家领导人视察地的精准扶贫产业项目本身的政治性含义,以及地方政府打造政绩工程的潜在动机;另一方面更是指产业发展中从项目选择、资金投入、土地流转到技术引进,都在政府主导的规划设计和推动运作中展开。猕猴桃产业扶贫项目,就是地方政府对当地现代农业转型和农业产业化进程规划与推动的产物。
事实上, 猕猴桃基地所在的道平乡因地势平坦,适合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从2013年起即被规划为农业科技园的核心区。2014年,借着产业扶贫的东风,农业科技园加速建设,2015年正式获批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科技园是国家支持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融资平台。农业科技园中,现代农业生产阶段的公共品投入如土地整理、机耕道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推广等都由中央财政扶持的专项投入和地方配套资金来完成。而入驻园区的企业则主要投资农产品加工、仓储环节的投资。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是高风险的,苗峰公司无疑在扶贫产业项目的运作中,最大化地利用了国家的扶持资金以及政策性支持下的金融资本,以最低的成本和风险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产业扩张。
在某种意义上,猕猴桃产业中的“股份合作”是“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联合下乡。扶贫资金的“股权化”在县域内最大范围地整合了针对贫困户的政策资金;但当扶贫产业项目完全脱离了贫困社区,贫困户的参与只是作为“名额”的参与,“资本的逻辑”便超越了“扶贫的逻辑”, 即使产业项目成功且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但因其丧失了“赋能”的意义,其作为扶贫机制的社会效益也大打折扣。
3.故事C面:竹村贫困治理的合作难题
再次回到竹村的视野,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以来,除了并未获得实质性认同的猕猴桃产业,对竹村影响最大的则是乡村旅游的发展。作为国家领导人视察地和扶贫示范村,经过新闻媒体的多方报道,竹村的知名度迅速提高。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竹村的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也迅速得到了改善。国家领导人入户的地点成为最知名的景观,周边先后有八户人家开起了农家乐。贫困户石斤的家就在进村的路口,他也挂起农家乐的招牌,但他家却很少有客人光顾。石斤认为贫困户难以从乡村旅游中获益,这不仅是由于贫困户无力修缮房屋,缺乏接待能力,更因为产业发展中的“精英俘获”--“客源都被村干部以村委会接待的名义拉到自己家里去了,除了他们那一两家,别家的生意都不好”。[13]竹村土地稀少,风景秀美,乡村旅游的前景甚好,但如何建立贫困户的参与机制,如何在社区合作的基础上良性发展却还面临重重难题。这些难题显然不是猕猴桃合作社这样应景而立的“合作组织”可以解决的。
(二)案例二: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
1.“借名字”:小额信贷与茶叶合作社的“众筹”
茶村位于与上文西峰县毗邻的西陵县,是一个土家族、苗族、汉族杂居的行政村,辖5个村民小组13个自然寨,共有333户,1424人。全村稻田900余亩,旱地800余亩,山地14000余亩。茶村素有种茶的历史,在明清时期即是茶马古道上的重要驿站。2009年,茶村建立了第一家茶叶合作社。短短七年时间,茶村的茶园由最初的不足200亩发展到现在的8300亩。黄金茶市场的繁荣使古老的茶村重获生机。2016年,茶村尚有建档立卡贫困户87户,286人。
茶叶合作社的发起人是从小生长于茶村的老向。爱好茶文化的老向看准了黄金茶市场的前景,他辞去了乡镇政府的公职返回村庄谋划发展茶产业。老向不仅熟知地方人文风土,更是一个与政府关系紧密且善于钻研和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能人。2009年,老向通过政府针对贫困户的小额贷款政策在茶村开启了种植黄金茶的序幕。当时的茶村还是一个贫困村,茶村人大多外出务工,留在村里的则种植水稻和椪柑。在山区,种植水稻是“负数”,柑的市场价格也不稳定,村民经营农业的收入十分有限。“我当时自己没有什么钱,只有四万块,就拉了7个低保户一起贷款一起种茶,当时贷了35万,那七户是最听话的,我说怎么干就怎么干”。[14]用老向的话说,茶叶合作社是一个“种苗繁育、基地开发、茶叶加工、品牌营销、市场开拓”同步发展的过程,其中第一步就是通过组织贫困户小额信贷来获得启动资金。老向将这种办法称为“众筹”。在这次“众筹”中,老向是贷款的实际使用者、经营者和偿还者。而这7户自愿“借名字”给老向的贫困户,则成为合作社最初的社员和茶苗繁育户,第二年他们将茶苗卖给老向,每亩茶苗的收益超过万元。老向再将茶苗发给合作社的新入成员种植,新社员在茶园收益后给老向返还苗木成本。茶村的茶叶基地除了初期是通过土地入股和土地流转建立的之外,大部分茶园是农户看到黄金茶的经济效益后在自家承包地上开辟的。合作社向茶农收购鲜叶,从事加工、包装和销售,即所谓的“订单农业”。老向个人的经营重点也主要放在茶叶加工厂的运作以及品牌茶叶的销售上。随着茶叶种植规模的扩大,茶叶合作社也逐步转变成占据产业链条上游的工商资本,种植成本和风险也逐步转移到茶农身上。随着茶叶合作社在村庄影响力的扩大,加上上级政府的支持,老向于2012年当选了茶村的村支书。
2.“分贷统还”:“垒大户”逻辑的转变
在精准扶贫所倡导的金融扶贫中,所谓扶贫小额信贷的“分贷统还”,即由政府选定发展势头良好的农业合作社作为“扶贫经济组织”。由贫困户作为借款主体申请贷款,贷款资金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偿还本息,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协议共享收益,政府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老向的茶叶合作社就是当地县乡政府选定的扶贫经济组织。
笔者在茶村调查期间巧遇了一场“分贷统还”的“签约会”。老向事先告诉我们他已经动员了4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贷款。早晨八点,茶叶加工厂的大厅里,乡镇政府、农村商业银行、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已在会议桌前落座。村民陆陆续续赶来。一些来参会的农户并不清楚这次会议的目的,只是听说开会就来看看。银行代表简单地宣读了“分贷统还”的政策要领,老向并没有多说。一个穿着较讲究的中年人首先提出了问题:“假如这个钱我就想自己贷,自己用,行不行?”老向面色严肃:“这个政策不行,你贷可以自己到银行贷。”人群中有点嘈杂,村民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着个人申请贷款的可能性,还贷风险等话题。最后有人开始议论这个提问者并不是茶村的贫困户,而是一直在城里做生意,这次回来是帮助母亲和患病的妹妹看有没有什么国家帮扶政策。气氛一时有些僵持。此时一个混混模样的年轻人挤进人群,大声说:“你们想签就签啊,不想签可以走啦!”人群逐渐散开,陆续有人走到桌前去签字按了手印。协议书直接翻开到最后的签名页,自始至终并没有人拿起协议书去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这场“签约会”老向总共获得了34个签名。
与茶业合作社初创时不同,老向这次是希望通过“分贷统还”的扶贫小额贷款来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和经营资本投入到茶叶的加工和销售上,即去“创市场”。在事后的访谈中,笔者发现,答应“借名字”的贫困户都是合作社的茶农,他们除了考虑到跟老向的各种亲缘往来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想法:“只要来收我们的茶”。事实上,随着茶村茶叶种植面积的扩大,大部分农户是将土地全部用来种茶。老向的合作社作为当地垄断性的茶叶加工和销售商,在市场不景气时也会压低价格或拒收茶农的鲜叶。茶农作为边缘性小生产者的地位已经凸显出来,贫困户的脆弱性则更高。
如果说在合作社建立之初,社区性的“垒大户”有其合理性,七户跟着老向一起干的贫困户通过做种苗繁育户获得了较高的利益分享,那么在茶叶合作社日益脱离了生产领域向工商资本转变后,便更倾向于将“分贷统还”看作是自身发展的融资手段。因合作社在乡村社区和产业链条中处于支配性的主导地位,贫困户也很难通过“借名字”来换取更高的利益分享,只能通过保持与合作社的良好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基本利益。政府自上而下地选定茶叶合作社为“扶贫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其在乡村社区的权力地位,弱化了贫困户的谈判地位。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茶叶合作社被选定为扶贫经济组织后,还有一些如竹村一样的扶贫项目资金落地,但对于资金运作的办法,贫困户所知甚少,老向则认为“没有必要跟农民说那么多,不是他的东西农民也不会要”,[15]合作社本身的社区参与性已经大为弱化,扶贫资金的亲资本性更强化了这一状况。
三、悬置的“贫困”:精准扶贫中的“在地性”困境
综上可以看出,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代表了时下中国农业产业化(资本化)过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不同的动向。[16]对产业扶贫项目运作机制的解读,无法离开对当下我国农业治理结构的分析。当农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的投入,无论是自上而下的还是自下而上的农业产业化进程都对国家来源的政策性资金极度渴望。即使是“扶贫”产业项目,其运作逻辑也无法超越一般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运作逻辑,即通过中央财政的项目投资来引导地方配套和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扶贫资金的“资本化”,事实上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制度化途径来完成“扶贫资金”向“一般性涉农项目资金”的转变。在项目化的运作中,贫困者更多的是“名额化参与”。
在瞄准机制日益精确地定位作为具体个人的贫困者的同时,大量扶贫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却使贫困者日益成为悬置于政策过程之外的抽象存在,农业产业项目也愈益脱嵌于乡村社区,穷人的主体性被系统化地忽视了。精准扶贫的“在地性”困境在产业扶贫项目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在地性”是包括反贫困干预在内的所有乡村社会干预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所谓“在地性”,并非简单地指涉乡村社区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区认同边界,更是指包括贫困者在内的当地人“如何做事”与“如何做人”的伦理规范、实践逻辑以及社区参与的传统。任何有效的乡村社会干预都是“外来范畴”与“在地范畴”充分互动、转译与再创造的过程。[17]如果反贫困干预无法通过有效的制度化设计激活“在地性”,反而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化手段屏蔽了“在地性”,那么作为“行动者”的贫困者便无法找到自身主体性得以展开的社区性公共场域。产业扶贫在成就“产业”的同时,却极易失去“人心”。短期内作为“社会分类”的贫困人口的减少,却并不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减贫。
值得强调的是,农业合作社的“异化”是产业扶贫中“在地性”困境的一个关键结点。无论是政府自上而下建构的为了对接项目资金的“空壳化合作社”,还是由大户能人自下而上建立的逐渐变异为工商资本的“公司化合作社”,“合作经济”本身的抑贫性与社区参与性都大为降低。“产业扶贫”不应在农业产业化中盲目遵循资本的逻辑而贪大图强,而应回归社区合作经济的真谛,探索益贫性发展的制度途径。
注释:
[1] Rufus B.Akindola, “Causes of Poverty: Voices of the Rural Poor from Oyo State, Nigeria”,Journal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 Africa, Vol.25, No.1(2010).
[2]李小云:《论我国的扶贫治理:基于扶贫资源的瞄准和传递的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
[3]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载《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4]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91~198页。
[5]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沈红:《扶贫传递与社区自组织》,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
[7]朱晓阳:《施惠原则、垒大户与猫鼠共识》,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8]沈红:《穷人主体建构与社区性制度创新》,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9] 访谈SJT, 2016年5月10日。
[10]访谈SJL,2016年5月10日。
[11]访谈SLJ,2016年5月10日。
[12]访谈SZG,2016年5月9日。
[13]访谈SLJ,2016年5月10日。
[14]访谈XTS,2016年5月11日。
[15]访谈XTS,2016年5月12日。
[16]严海蓉、陈义媛:《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4期。
[17]杨弘任:《社区如何动起来?》,群学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