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系作者2017年2月18日上午在首届人民法治论坛-新形势下的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上的主题演讲,感谢作者授权本公号推送,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国要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规划,就必须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保证。在这个历史进程的关键时刻,及时加强和深化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是一个从确立法治理念开始就提出的重要概念。自从中宣部和司法部从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的角度提出“法治文化”概念以来,许多省市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和司法界也先后提出了“法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等具体项目,以探讨法治文化建设,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从总体看,这里的“文化”尚属狭义,即“文宣”的领域,有待加以扩展。我们需要从一种新型社会文化体系建设的高度,使之在理论和实践上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充分相应。
“法治文化”立足于广义的文化理论。广义的“文化”,是指某种普遍的“生活方式”。在广义上,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使通过尊法、知法、守法、用法去追求和保障公平正义,成为全体人民的普遍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培育起相应的法治文化。如果说,“法治中国”所构筑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基础;那么,“法治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面貌,则是这一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花朵和最终结成的文明果实。
“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政治文化类型。尽管“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是我国长期的政治文化传统,但现在已远远落后于时代,亟待突破、更新,代之以法治文化。这种文化上近乎“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当然会有巨大的困难和风险,难免遭遇种种阻力和曲折。但我们仍可确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又一次伟大的文化转型。
任何文化,都是一定主体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的显现。其中主体定位和核心价值这两项规定,决定了该文化的性质和面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主体,以追求新型的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文化体系。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法治的最高主体定位。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阐明了我国的法治主体定位,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就是说,人民民主是法治的内在实质,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外在形式;党并不是外在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另外一个主体,党的领导是人民主体自我组织的一个必要条件和手段,其目的在于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主体真正到位。只有这样理解法治主体的定位,才能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相反,任何否认人民主体,或试图分化人民主体,包括把党与人民分隔开来,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民主对立起来的倾向,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危险的。
“公平正义”是我国法治的核心理念。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这就已经旗帜鲜明地指明了,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的文化样式,法治文化必然以追求社会主义本质所规定核心价值为目标,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实现人类渴望已久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被表述为“公正”。从逻辑上看,它在整个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中,与其他仅仅作为价值规范的十一个词不同,而是具有双重重要性的特殊地位:第一,如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词,看作是由多层同心圆构成的有机统一系统,那么“公平正义”正是这些同心圆的“公共圆心”。其他价值范畴,无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是“爱国敬业诚信友爱”,都只有作为公平正义的展开和落实,才能赋予其“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征,才堪称作“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第二,“公平正义”还是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走向法治化的指针和路标。价值观念是文化的内涵。从文化角度看,价值观念的法治化,就是一种文化的法治化。在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就特别强调了培育法治文化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指出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这也就意味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每一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显示应有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可持续性,不致流于空谈。
而事实也足以证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切精神成果,只有落实为法治的理念、规则和程序,才能具有普遍的、可持续的效力,实现改革开放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落地生根。否则,即使有了再好的经验和成果,也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同和保护,更难以得到有效的持续和推广。
打造法治文化不纯粹是一项学术理论的探索,它更是一项理论与实践互动的创新实验,是与“四个全面”相伴而行的一个内在历史进程。它的目标,在于为“法治中国”培土浇水、立标塑型。
从学理上看,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要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标,面向当代中国与世界的实际,面对生活实践中的问题,认真总结中外法治建设的经验,深入理解把握我国的国情民情,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提供建设性的理论观点、思想方法和实施方略。因此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需要打破部门分割、学科分割、理论与实践分割的壁垒,推动以联系实际为特征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
从实践中看,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首先要让“法治”的目标明朗起来,让“法治”的权威性树立起来,让“法治”的形象鲜活起来,让“法治”的优越性和魅力展现出来。为此就要力争在现实发生的每一个具体案例中,通过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切实贯彻和应用,实现习总书记的愿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当然,在目前条件下要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对于法治建设来说,目前最需要的,不是空洞的许诺,也不是过度的完美和一蹴而就的急躁与苛求,而是从政治文化的高度,让法治建设得到全社会的悉心呵护。要承认,目前“法治”的口号喊的不可谓不够响亮,但在很多具体事情上,那个区别于“人治”的全新方式----“法治”,怎样才是及时地到场和到位,实际上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很大差距。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这里就目前成就和影响最显著的“反腐”来谈一点:反腐可比作除虱子----除掉寄生在国家社会肌体上的害虫(包括“苍蝇”级的,也包括“老虎”级的)。捉了这些害虫,就能大得人心,大快人心。我们过去曾饱受跳蚤虱子的肆虐。连古语中也有“扪虱而谈”的所谓“佳话”,可见虱子的泛滥在历史上曾经是一种“常态”。而如今,这个“常态”已经基本消失了。那么,虱子是怎样从我们生活中消失了的?可以肯定地回答:不是靠一个一个地“捉”光的。有虱子当然要捉,但虱子的消失,主要是通过普遍地改变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营造了“讲卫生”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实现的。
既然如此,那么要把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零容忍”,变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和效果,最根本的还是要全社会一起来“讲卫生”,即用实施新的社会治理来改善我们的政治生活方式、日常活条件、人际关系状态,清除我们生活环境中那些藏污纳垢、滋生腐败的土壤。这个从制度上、精神上到行动上都来普遍地“讲卫生”的过程,其实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
大体说来,全面推进法治就像“讲卫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都有关,誰都不能置身其外。一般地说,全国人民都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要有自觉的担当意识。不可以与己无关的“看客”的心态,或只待坐享其成的“食客”心态去议论挑剔。(“没良心”的舆论氛围)
特殊地说,党内外的专职政法工作系统,包括“法、检、律、警”等执法部门,也包括“纪、监、审、宣”等党政部门,更需要形成良性的分工合作,齐心合力担当起推进并示范法治的作用,而不是彼此分裂,互相之间仅依部门利益进行“博弈”,坐看法治被阉割和削弱。(“雷案”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