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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自治与认同:民族认同的制度逻辑

对于民族民族认同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不过多数学者认为文化是理解民族的核心视角,即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权利,并且它不能化约为一种个人权利。塞纳·本哈比(SeylaBenhabib)认为,不同群体以尊重其文化身份之名的宣言成了一场资本主义社会各派别之间在公共领域的竞争,以及关于权力再分配与承认的斗争,文化正全面地成为认同的同义词。诚如斯言,文化正成为一个流行词汇,而且越来越具有政治意涵。然而无数的事实说明,民族认同正越来越与国家认同发生摩擦甚至冲突,以至于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分裂的意识与行为此起彼伏,多民族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内部民族问题,有些国家甚至有解体的危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尽可能地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协调从而遏制民族主义的极端行为?什么样的制度能达到民族融合的目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提出一种制度构想,即在设计旨在保护民族独特文化权利的民族融合机制时,不仅以个人权利以及保障个人权利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而且将民族群体视为另一个分析的起点,并用制度保护民族的独特文化权利,促进民族融合。为此,本文在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将民族作为基础和分析单元的制度构建逻辑:它既是一种政治理论、政治理念,也内含了相应的机制和政策的构想。

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民族认同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所谓民族认同的制度化,从根本上讲是用体制机制来保障民族认同及其正当权利;其实质是将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起来。无数的事实说明,少数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张力和冲突。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回答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能否统一,以便为相应的制度设计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为何存在张力?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的具体情况,而且还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民族的历史关系甚大;同时,与每个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视角、理论预设和研究路径,甚至学者自身的人生经历密切相关。所以这几乎是一个永远不能得以圆满解答的问题。在此,笔者尝试着提出一种理解这个问题的思考方式及其可能的后果,即通过论证当前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冲突是对有关理论误读导致的后果,从而证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是可以统一的。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之所以会有张力,重要的原因有两个:其一,受传统民族国家理论的误导,其二,错误理解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问题,进而导致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

对于第一个原因,通过回溯历史,笔者认为,民族国家是因应欧洲中世纪封建国家解体产生的社会问题而出现的一套解决方案。在民族国家诞生之初,它主要是为了重建社会秩序和提供社会一体化形式。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民族国家这种国家类型在西方社会曾发挥过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它“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确保了在全世界扩展的疆域条件。也就是说,民族国家为一种受法治国限制的行政建立了基础性条件,为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的不受国家干预的空间提供了保障”,因此它“才对欧洲国家体系产生了持久的建构性作用”。即“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文化语境,过去的臣民们在这个语境下会变成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因此,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因此,民族国家能够很好地回应历史需要,能够很好地化解欧洲当时的社会政治问题。以这段欧洲历史与政治实践为经验基础产生的民族国家理论认为,一个民族应该就是一个国家,即民族应该享受政治主权。这成为民族国家理论的核心原则和经典信条。

然而,当今世界各国已不再是几百年前的欧洲封建国家,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问题已完全不同于那个时代的欧洲各国。目前,只有极少数的国家是单一民族国家,即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符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教条,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所谓多民族国家主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有几个、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民族民族国家是为重建社会政治秩序和提供社会一体化形式(社会团结形式)而产生的,在其诞生之初,如何整合内部多民族使之融合并不是一个主要的问题,甚至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问题。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主权国家内部民族提出了尊重差异、追求承认的文化权利诉求,并上升为一个政治问题,这就是当前面临的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问题。

由于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传统民族国家理论已不能为解决当前多民族国家面临的问题提供理论基础与理念指引。不过仔细剖析传统民族国家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带来某种启发。传统民族国家理论认为已经存在的国家民族国家,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民族的自我理解提供了一种文化语境和社会团结的纽带。故而,此时的“民族”应该不再是某个特定的民族群体,它更多地是一种社会团结纽带的文化基础和社会一体化的载体。也就是说,“民族”为国家主权提供了文化条件或合法性基础。当前,民族国家已经融为一体成为民族国家。于是,民族国家的内部各民族已经丧失了要求政治主权的基础和前提。传统民族国家理论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教条中的“民族”原本是指一个真实的民族或族群(ethnicgroup),然而民族国家发展到今天,其历史背景与时代环境都已经发生改变,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中“民族”的理解也不应再坚持其最初含义,它不应再是指一个实体化的民族,而应该被理解为国家的文化基础以及合法性的伦理源泉,即国族(nation)。同时,民族及其文化以及民族认同是处在发展变化和不断形成过程之中的,即民族认同“无法超越我们的政治、我们的社会关系,以及我们的历史而存在”。因此,机械化、教条化理解“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理论,进而主张一个实体化民族,即某一特定民族有要求政治主权的权利是对民族国家理论的误解,也是罔顾民族国家产生历史而产生的错误。

对于第二个原因,关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孰优孰劣、孰先孰后的问题包含两个子问题:价值优劣和时间先后。不论是在价值上,还是在时间上,那种认为民族认同优于或先于国家认同的观点是产生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冲突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民族分离倾向的重要原因。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在时间上孰先孰后的分析,可以追溯人类历史,探索其社会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产生、发展与变迁。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经过几千年沧海桑田的变幻之后,历史考证已经非常困难。即使民族国家实体的物质形态可以基于考古发现和历史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还原,但是前文字时代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认同已几乎无从证明。既然无从考证历史以证明时间上的先后,那么,通过辨析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价值上的优先性或重要性,或许能为理解此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文化、传统习俗,甚至社会结构都是人成其为人的构成性要素。“社会范畴的本质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让一个社会拥有独特的社会结构,这个结构先于人类个体而存在。个体诞生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因而与个体相比,社会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在的(pre-existen)。”因此,就人的存在来说,社会是一个外在的、结构性的要素。虽然个人参与其中,并相对于社会而言具有自主性,但是个人不得不身处社会之中,受其规范制约,被其文化影响甚至塑造。换言之,个人所处的社会及其文化价值类型赋予了此种社会之中的人以某种共同的社会特征。仅在此意义上,相对个人而言,社会更重要;相对于个体性价值而言,社会性价值以及社会的集体性价值更重要。按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我们也可以比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价值高低问题。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究竟哪个更早出现已经无从考证了,不过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不论哪个民族群体,也不管它在哪个地域、哪个社会,它都不是其所在社会的全部。换言之,民族群体只是其所在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便是人口最多、地位最重要的民族群体,它也仅仅是最多、最重要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相较于民族群体,社会更具有整体意义。社会既然存在,必然表现出相应的社会性特征,而社会秩序是其基础和前提。故而,对社会而言,社会秩序是至关重要的。那么社会秩序从何而来呢?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源于社会、产生于社会,但高于社会、具有自主性。国家承担创建、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存在,就像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所说的那样,那将是一个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在此情况下,社会秩序的存在是难以想象的。换言之,国家与社会没有价值的高与低,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地位。因此从价值层面来看,民族的重要性不及社会的重要性,也就不及国家的重要性。个人对民族的认同的重要性也就低于对国家的认同的重要性。

借助人类历史经验,我们也可以辩证地分析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价值优先性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论证的那样,民族认同要么在抵抗现存国家认同的斗争中强化自己(作为国家认同的反对者),要么从属于国家认同而存在(作为国家认同的忠诚者),要么则导向新的国家认同(创建新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以及国家认同,讨论民族认同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因此对民族群体及其成员而言,国家认同比民族认同的价值与意义更重要、更具有优先性,民族认同应以国家认同为归宿。

论述至此,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冲突、并进而要求独立建国的认识是导致当今多民族国家面临族际政治整合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冲突的原因是对民族国家理论的误解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价值关系的错误判断。也就是说,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民族认同在价值上低于国家认同;国家内部民族主张民族权利是有正当性理由的,但这种权利主张的并不应该是政治主权,它主要是文化权利。也就是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统一的,通过制度安排促使民族认同导向国家认同或与国家认同相协调是有理论基础且可行的,而其关键在于构建什么样的制度。

二、以民族为单位的自治:以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为分析基础

基于对美国宪法及其实践的研究,文森特·A·奥斯特罗姆(VincentA.Ostrom)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奥斯特罗姆将他对美国宪法及其实践的研究定位于一种理论探索,他试图探寻隐藏在政治制度设计及其运转背后的理论与理念基础。因此,什么是最基本的分析单元?什么是基本的激励因素,或者什么是设定基本分析单元行为倾向先决条件的原则?影响信息在人类事务中获得和运用的先决条件和约束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影响人类事务中确定权宜之计和进行选择的基本先决条件和约束条件?这四个问题以及对这四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奥斯特罗姆研究的核心。对此,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四个基本理论原则:第一,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元;第二,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第三,人具有学习的能力,但有犯错的可能性;第四,政治约束原则:理性和正义的条件、社会组织条件取决于某种形式的政治秩序。在奥斯特罗姆看来,个人是政治分析的基点,也是政治制度设计的起点和最终归宿。

在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中,个人是政治分析的基点和政治制度设计的起点。换言之,个人权利成为政治分析的出发点和政治制度设计的最终归宿。不仅如此,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在政治关系中,个人不仅拥有权利,更拥有权威。他说:“一人规则(anany-onerule)是立宪共和国中维持法治的前提。对于民主社会的政治选择来说,任何一人规则,与包括多数规则在内的任何其他决策规则一样具有根本性。”在奥斯特罗姆的论述中,个人的这种权威就是一种政治特权。它源于个人的宪法性特权和向政府官员要求提供那些根据法律他们必须向所有个人提供服务的特权。因此,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是以个人或个人权利为理论基石和前提的。换言之,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关注个人的自主与自治,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其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在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看来,以个人权利为前提、以个人自治为基础形成的秩序是可以扩展的秩序,并且它可以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暴政的出现。也就是说,由于个人之间权利或利益的类似或相同会形成天然的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依据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并在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方面保持自主。即“为若干不同社群所共享的利益集团,能够组织起来,成为自主自治权威主体。该原则可以从地区性利益集团扩展到全国乃至国际。”奥斯特罗姆认为,自治原则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主要创新”。而能满足自治原则的政治体制则是联邦制,因为联邦制能使权力关系中众多的权力中心和权力单位共存。因此,个人权利、自治原则与联邦制是奥斯特罗姆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核心。

然而,正如金利卡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政治理论是有其不可克服的理论局限的,而且其实践会带来相应的社会后果。对此,笔者持同样的观点。对于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研究而言,不能将民族认同引发的民族文化权利化约为个人权利。在本文的语境内,相比个人权利而言,需要将民族文化权利作为另一个政治分析的基点和政治制度设计的起点。其实,在奥斯特罗姆的论述中,虽然他并不关注社团组织的权利,更不关注民族群体,但他也提及可以将由个人组成的社团与每个单独的个人并列,将其都视为具有宪法赋予相应权利的法律人格。虽然笔者认为不能将民族权利化约为个人权利,但是将民族群体等集体性组织及其权利作为政治分析的又一个基点,是需要论证的。

前文讨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时,我们分析的出发点是作为一种文化存在形式的民族对个人的塑造作用。民族文化对于作为其成员的个人具有一种结构性的塑造作用,是其成员成其为人的结构性要素。民族群体与个人是独立并存的,它对个人具有塑造作用。如果将民族群体与个人放在一个更大的范畴———国家———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将会发现,民族群体与个人不仅是并存的,而且是独立的,并有自主的、不同的权利主张。换言之,在国家民族和个人构成的网络中,对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可以为将民族群体作为一个政治分析基点的论断提供一个论证。在这三组关系中,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已经有足够的研究和足够的共识,在此无须赘述;个人与民族的关系也无须多言。因此,国家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我们讨论的重点,而其核心则在于,第一,民族对于国家而言是否具有独立性;第二,民族及其权利是否能像个人权利那样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证诸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肯定性的结论:民族国家是两种类型的人类共同体形式,它们有不同的产生机制与职责,民族不是国家,它具有独立性。对此,无须进行过多的理论论证。需要重点分析的是第二个问题,即民族及其权利能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吗?

纵观人类历史,无论是在欧洲还是亚洲,王朝、君主专制国家的存在都比现代族群意识早几百年,这些国家的存续和统治的连续性并不依赖民族民族国家的融合是一个近代或者现代的产物,它源于现代早期的欧洲。

伴随15世纪末期的地理大发现,世界历史掀开了新的篇章。萌芽于13、14世纪的资本主义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受到落后的封建制度的束缚,逐步强大的资产阶级需要政治权力作为其经济发展的保障。风起云涌的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了封建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促进了工业革命。正是在此历史进程中,民族意识开始觉醒,民族主义开始流行,民族国家融合的“民族国家”得以诞生。

启蒙运动时期,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倡导人的“自决”,其后继者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GottliebFichte)认为“个人的完全自决最终要求民族的自决”,而到了朱塞佩·马志尼(GiuseppeMazzini)那里,那种民族国家必须融合的民族主义理论趋于成型。埃里·凯杜里(ElieKedourie)将民族主义理论概括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由于现实世界并没有符合这样的原则,所以才出现了压迫、疏离和精神枯竭等人类所经历的所有弊病。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有任何美好的处境。”在这一理论看来,既然“压迫、疏离和精神枯竭等人类所经历的所有弊病”都是因为“民族”没有成为“政治单位”,那么“民族”只有成为“政治单位”才符合“原则”。因此,为了革除“压迫、疏离和精神枯竭”等社会弊病,必须使“民族”与“政治单位”一致。这不仅是一条理论原则,更激起了无数的带有极强民族主义色彩的社会革命运动,19世纪和20世纪的革命运动概莫如此。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俄国十月革命,在瓦解奥匈、奥斯曼等帝国的同时,促使在这些帝国废墟上建立起了民族国家。随后,从欧洲逐渐扩展至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的世界民族解放运动也几乎无一例外地遵循了这种主体民族建国逻辑。在其他意识形态潮流的推动下体现民族主义精神的现代世界革命运动,无不将“民族”与“政治单位”相统一,这是19~20世纪世界通行的政治准则。

既然民族及其权利是独立建国的依据和归宿,毫无疑问,它是国家权力及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国家对于民族及其权利也就有了一种特殊的责任。因此在本文的语境里,除个人及其权利可以成为政治分析和政治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以外,民族可以成为另一个出发点。基于此,笔者将奥斯特罗姆的以个人及其权利为基础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发展为姑且称之为二元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所谓二元复合共和制,主要是指在一个相当规模的多民族国家,不仅需要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政治理念及其制度化,而且需要以保障民族权利与利益的政治理念与制度来容纳国家内部各不同民族。换言之,二元复合共和制理论不仅关注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也关注国家内部各不同民族的权利与利益。

相比于奥斯特罗姆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笔者主张的二元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补充了一个政治分析的起点,即民族及其权利。同时,联邦制是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它并不是一项政治理论原则,而是体现某些政治理论原则的制度安排,它的产生及其运用是与特定国家的特殊国情密切相关的,故而笔者并不主张所有国家都实行联邦制,或者能体现维护个人权利和自治原则的制度只能是联邦制。笔者主张的二元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核心可以用三组关键词来表达:个人及其权利、民族及其权利、自治原则。换言之,二元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主张可以概括为:以个人和民族的权利作为政治分析的起点,以个人和民族的自治为原则来构建政治制度。

三、公民权与教育政策:民族自治的制度与政策

关于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解决思路,西方学者提出了多元文化主义的政治、承认的政治、自由民族主义以及宪法爱国主义等理论设想,中国学者则倾向于在族际政治整合的范畴内讨论此问题。在政治实践领域,更是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政治方案:民族联邦方案、民族地方化管理方案、民族区域自治方案、民族保留地方案、民族一体化方案、文化多元主义方案、民族政党化方案、民族社团化方案、民族公民化方案,等等。这其中任何一种政治理论或政治方案都有其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当然,没有任何一种政治理论或方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并能普遍适用于任何国家与地区。本文所主张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制度设计、设想同样也不例外。不过,它可以为理解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提供一种思考方式,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种政治实践方案的备选项。

迈克尔·赫克特(MichaelHechter)认为,多民族国家必须遏制其内部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行为,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稳定。他认为遏制极端民族主义行为须具备三种条件:即多民族国家的内部民族集体行动总体成本的增加、民族认同凸显的弱化以及对国家主权要求的降低。在赫克特的分析中,直接统治导致民族主义的兴盛,而间接统治即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则可以减少民族主义的萌生。因此,在赫克特看来,遏制极端民族主义三种条件中的前两种都不可行,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制度应该是符合第三种条件的制度。故而只有通过间接统治的方式才可以遏制极端民族主义行为,从而达到降低民族群体对国家主权要求之目的,并促进族际政治整合。赫克特强调的间接统治以及他所主张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治与二元复合共和制的主张有异曲同工之处。那么,应该用什么样体现二元复合共和制理论主张的体制机制安排以及政策主张来达到族际政治整合的目的?

如前所述,民族权利是一种文化权利,并不必然要求政治主权。然而,民族具有独立性,而且现代历史进程中伸张民族权利的民族独立运动造就了众多民族国家。当前,如果国家权力没有很好地回应民族的这种文化权利诉求,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运动是可能的。因此,一种好的政治制度需要满足两个要求:第一,能回应保护民族权利的诉求和保护民族权利;第二,能降低民族的政治主权要求,并使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相互协调,进而和谐。

对于第一个要求,在二元复合共和制理论看来,体现自治原则的制度设计能满足这个要求。因此,笔者主张在国家纵向权力结构中,民族地区自治是一种必要的权力结构形式。究其实质而言,民族自治权是国家主权对于一国之内的民族(即族群)集体权利的认可与保护。换言之,不管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相对于中央权力而言,民族地区必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是国家主权之下的治理权。也就是说,国家可以给予民族地区特殊的财政、人口等政策,但所有的政策须以法律为依据。

什么是民族地区?满足什么条件的地区才是民族地区?什么是自主权?什么又是较大的自主权?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乎民族地区自治制度的成败,在更大程度上这是一个实践问题,对它的回答需要政治实践。在此,笔者认为民主的方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可行的方式。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各利益攸关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该是可以凝聚共识、达成共识的。这种共识最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强有力的保障形式,从而得到真实有效的实施。民族地区自治制度也体现了二元复合共和制理论的另一个理论原则,即以民族及其权利为制度构架起点的原则。原因在于:不管赋予“民族地区”怎样的内涵、设定什么样的条件,“民族地区”的核心是“民族”,它是以民族为主要政治分析单元并赋予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相应权利地位的。

对于第二个要求,很难用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去满足它。对此,笔者认为,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成功实践证明它是一项值得推广的保障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协调、统一的制度。同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本文所主张的基本观点,即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是可以且应该被赋予整体性权利的,换言之,对于某个特定民族聚居区,国家可以给予其区域自治权。笔者还认为:在一国之内,作为特定民族成员的个人,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除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外,不拥有超越于公民权之外、公民权之上的任何权利,他与其他任何民族的成员都拥有、也只拥有同样的公民权。换言之,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国家可以赋予民族以自治权(以聚居地为自治区域),但从个人与国家的角度,国家只能基于公民身份赋予每位公民平等的、统一的权利。因此,国家不应该给予基于公民特定民族身份的特殊权利,而应该用法律、制度与政策统一公民的各项权利。基于这种法律、制度与政策的实践可以使公民逐渐养成公民意识,习得公民行为,进而逐渐巩固其国家认同。

我们知道,社会、文化传统、习俗等集体性要素是构成人的结构性要素。换言之,人要能存在、要能成其为人则必然需要学会如何在社会中生存,学会如何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就是说,人必然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权力与法律体系是社会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对人的塑造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同时,文化不能被理解为是一成不变的。民族文化也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实体,它是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一代又一代的人不断创造的结晶,并势必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演变而继续发展演变下去。民族认同作为一种文化认同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因此,通过国家立法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通过对教育制度,尤其是对教育内容的设置,可以促进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使他们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协调、和谐。人类历史中的自然同化现象能够证明这一点。因此,满足第二个要求的制度设计不应倾向于强制同化,而是自然同化。为了达到自然同化之目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在于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教育,第二是法定公民权利。这里的教育,主要是指民族地区学校教育的内容。这也是一个实践问题,难以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就中国来说,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语言文字等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的同时国家也需要加大汉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习、使用力度,进一步促进各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于法定公民权利,虽然可以赋予民族群体整体性特殊权利,但不应给予多民族国家内部个体民族成员特殊的权利。换言之,某个民族的成员,作为某个特定国家的公民,他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一致的公民权。

如何遏制民族主义的极端行为,如何整合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对此,教育引导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法律、制度与政策的保障可能更为重要。也就是说,旨在促进民族融合的制度和政策可能更具有长久的作用、更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实现融合。对此,本文尝试着在自治制度、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教育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借鉴或启发。这些制度与政策建议不仅源于对当前多民族国家政治实践面临的困境的思考,也基于规范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国家民族、公民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是制约多民族国家民族融合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构建民族融合的制度与政策时,不仅要着力理清并理顺国家民族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现实表现形态,从而实现用制度或政策调控关系、实现融合的目的。当然,如何准确阐释三者的关系,进而构建更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模型,还是一项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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