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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软法中心2015年联合招标课题“作为软法的党法研究”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与国家高端智库预研究项目“党内法规建设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党内法规,是党内规章制度的统称。“党内法规”作为专有名词,其首次出现是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①发布,条例中将省级党委以上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统称为“党内法规”。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将党内法规的表述写入了党章。党的历届领导人也都对党内法规做出过精辟的阐述。②2013年5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第1款正式阐述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对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姜明安教授指出,“党内法规”是具有“法”位阶的党内制度的总称,属于社会法和软法,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③以党章为核心的一系列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党的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指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然而,从法理上来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国家法,还是对于党内法规,都是如此。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否则再好的党内法规也成了一纸空文。

目前,在党的高度重视下,并受“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需求的现实推动,我们党的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母法,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使我们党内生活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党内法规并未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有规不依”、“执规不严”和“违规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纷纷落马的大量“老虎”与“苍蝇”身上得到很好的印证。实际上,党内法规作为一种严于国家法的法,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第一道防线。但就是因为党内法规在实践中未被很好地实施,所以直接导致了大量腐败分子的产生,使得党内法规在防腐反腐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极大损害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阻碍和制约了我们党的建设。为了使党内法规得以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必须要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而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把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好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势必会成为我党建设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的意义分析

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的强弱,反映了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程度。法贵在执行,但也难在执行。从法理上来说,党内法规必须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其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否则,就失去其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而党内法规也对党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④但是,党内法规的执行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屡有发生。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对选拔干部的程序和方式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没有以德才兼备的标准去选拔任用干部,而是搞“一言堂”或者贿选,置民主推荐、集体决定等程序于不顾,以致出现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贿选案、辽宁贿选案等影响非常恶劣的案件;又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明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廉洁用权,但实际生活中,以权谋私,违反党的纪律的“老虎”、“苍蝇”仍层出不穷,屡打不尽;再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婚丧喜庆事宜明令禁止大操大办,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在不少地方总有部分人顶风操办、置若罔闻……理论上,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有了法规,就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这是简单的常识。但常识之可贵,不在其高深,而在其价值之恒远。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空前的今天,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问题。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充分体现党内法规的法律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而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重要保障。“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⑤,党内法规的生命力贵在执行。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党内法规,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其法律性也就很难得到彰显。只有正确地执行党内法规,才能发挥其应有效能。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党规党纪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不致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八项规定”推出以前,由于党内存在比较严重的有规不依的问题,使得党内法规很多时候成为了一种摆设,而丝毫没有了法律的威严,没有体现出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所应当具有的法律性。这不仅影响了广大党员及人民群众对于党内法规法律性的认同,且令其形同虚设,没有在党的建设方面发挥预期的作用。由此可见,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强弱,直接会影响人们对于党内法规的法律性的认同。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通过优化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提高其执行力,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使党内法规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贯彻落实,则可以充分体现党内法规的法律性。

(二)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严格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

我们党目前有8700多万名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这样一个大党如何实现高效的运转?实践证明,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根本保障。这就需要我们在完备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党内法规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树立了边界和篱笆,规范和约束着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行为。例如,2015年10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员的纪律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为党员的行为树立了基本的行为规则,使党组织和党员更明确了行为规范。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则为所有党员干部拉起了一道更加明晰、贴切实际的“高线”,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权力的行使。

当前,部分基层党组织党内生活涣散,部分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违法违纪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的党员甚至连党费都不交纳,针对党内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着手,雷厉风行地以规治党,使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时刻受到党内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促使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

(三)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都明确提出,坚持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也是保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的有力措施。但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从理论上来说,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法规制度更具有根本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有利于凝聚全党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迅速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党的依法执政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⑥

当前,信息化浪潮汹涌澎湃,各种思潮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发生变化,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能否落到实处,党内法规能否得到有效执行,都需要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通过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发挥制度治党的治本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切实提高党的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顺利实现。

三、党内法规执行不力不强的原因探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不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人,仍存在有规不依、执规不严的现象,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党内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⑦党内法规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显然也在法治之列。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将党内法规建设也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就立法与执法的关系而言,立法显然是执法的基础。就此而言,党内法规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直接会影响到其执行效果。目前,部分党内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⑧党内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党内法规的顺利执行。具体而言:

1.有些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就目前来看,我们在党内法规的建设方面还存在“重建设,轻执行”的问题,导致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忽视了其执行的可能性,导致有些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具体体现在不少党内法规中还存在用语过于笼统、模糊甚至不规范,不够准确和细化的问题。例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第一项关于“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描述,“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便不能很好的界定所说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还有,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5条2款“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中“适当的方式”难以界定与实施。诸如此类的情形还有不少。虽说在语言的表述中“一定”“适当”“必要的时候”“一般情况”等,这样相对模糊的词语不会出错,但这样的表述却与法条、法规所具有的确定性相悖。⑨这一点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党内法规自身的实施。

2.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范较少

程序性规范是实现实体性规范的有力保障。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规,将会带来使用混乱的后果。⑩现行党内法规中实体性规范较多,程序性规范太少,“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严重,(11)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不协调,导致实体性规范的运行不畅,影响了党内法规的落实。

3.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以及法规之间尚存在不衔接的现象

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以及法规之间尚存在不衔接的现象:一是少数下位法和上位法衔接不够,少数单行法规和党章之间不够协调,部分法规相互交叉,有的甚至还存在冲突;二是有的党内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例如,对于“双规”措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又如,关于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程序问题,党内法规相关规定与公务员法规定的衔接不够顺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应是相辅相成的,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与国家法相抵触,(12)从这一点看,党内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执行主体的法规意识有待提高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规的实施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党员的法规意识直接关系到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强弱。只有个人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法规制度,他才会有敬畏之心,才会自觉遵守法规。从这一点来说,增强党员的守法意识,对于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然而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调查显示,认为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遇事想不起按法规制度办”的,分别占58.10%、45.86%。(13)有的党员干部根本不了解党规党纪,对党内法规的内容知之甚少;有的党员对法规认识不透彻,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基本精神,在实践中难免会矫枉过正或者走错方向。例如,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了解决“四唯”问题的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却矫枉过正,将不“唯”票错误地理解成不再“看”票了。此外,还有一些党员对党法缺乏尊崇之心和敬畏之心,没有自觉守法执法的观念,极不情愿被党内法规所约束,没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无视法规,罔顾廉耻、毫无顾忌,为所欲为,突破了党纪国法的底线,或者选择性的执行法规,只遵守对自己有利的,对自己不利的就视而不见,有规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目前党内法规执行的理念还有待更新,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氛围有待加强。

(三)对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不力

“守法持正,嶷如秋山”。如果没有对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法规的执行就会流于形式。为此,需要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这是保证党内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我们必须将法规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法规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没有例外,这样党内法规才能真正成为硬杠杠。目前,我党的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还不健全,对现有法规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于组织和个人的考核很难落到实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部分党员视法规为儿戏,这必将影响和制约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例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想尽各种办法把办公室进行切割装修、安装暗门、多挂牌子、虚报办公人数等违规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屡禁不止。对于这种非常明显的违规现象,很多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关却没能及时查处,这反映出监督检查的力度还不够。同时,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的事前监督预防机制不健全,很多监督检查基本都是办理违规违纪案件,常态化、制度化的事前监督预防机制尚不健全。

(四)对违反党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力

对于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如果没有有效的问责,就很难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实。因此,无论是哪个党员违背了党纪法规,不管其职位高低,都必须要对其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提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在党员群众中起模范示范作用。但目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频发,不仅起不到先锋模范作用,反而对法规的权威、党的领导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对于违反党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对违反法规行为追究不力,纷纷“放水”,不敢问责,怕得罪人,“零问责”、“零执纪”,或者追究责任“追下不追上”,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使党内法规成了“稻草人”,损害了党内法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做了全面部署,而党内法规则在从严治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很显然,对于依规治党而言,仅有党内法规自身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党内法规的严格有效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仅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更重要的是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已经成为当前党的建设乃至我国整个国家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而对于治党来说,党内法规则是治党之利器,良规是严治的基础。目前不完善的党内法规已经影响了法规的执行效果。针对我党建设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我们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以“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通过及时对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不断完善党内法规,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时效性,解决党内法规不够系统、与时代脱节等一系列问题,努力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提高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

一部法规的可操作性会直接影响到法规的实施效果,一般来说,法规的操作性越强,法规的实施效果就越好。因此,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尽量减少抽象模糊的语言,适度增加违反规定应该如何具体处理的硬性规定,控制党内法规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对一些表述笼统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加条文中的量化比重,并加强相应的配套建设,完善实施办法和细则,从而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补齐程序性规定的短板

党内法规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不能顾此失彼,应当并行发展。程序性规定的缺失,必然会妨碍实体性规定的有效实施。针对党内法规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视实体性规定、轻视程序性规定的问题,要尽快补齐程序性规定的短板,加快程序性党内法规的制定,使党内法规更便于贯彻执行。

3.增进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立法”应当符合时代要求、科学合理、内容完备,实施有力、监督到位,内部统一、外部协调。(14)为了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针对目前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之间、党内法规之间以及党内法规内部之间存在的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我们应从三方面着手加强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一是坚持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党章相冲突,制定党内法规时,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依据,坚持党内法规不违背党章和宪法的基本精神,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二是党内法规相互间要协调统一。下位党内法规不能与上位党内法规就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冲突和矛盾。三是单项法规内部衔接要一以贯之,不能自相矛盾。为此,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衔接统一,同时,在党内法规、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完善相互一致性的备案审查制度,(15)及时审查党内外制度之间衔接协调不够的问题,提高党内法规审查备案的实效,坚持经常清理、修订,实现党内法规的统一性、系统性、协调性。

4.完善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

党内法规出台实施后,如果能够及时掌握其实施效果,总结立法经验,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提高其实际执行力。这就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评估实施机制,由法规制定机构对已发布的党内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通过调研、座谈会和问卷等方式,对法规的实施过程和实施后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准确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改进的意见。根据实施情况有的放矢地对法规进行立、改、废,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法规质量,实现党内法规的良性运转。

(二)加大公开、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通过加大公开、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党员的法规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党员只有从思想上对党内法规真正产生信仰和敬畏之心,增强党员的法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法规执行难的问题。为此,首先需要加强党内法规重要性的教育。党内法规是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遵循,是党依规执政的重要保障。遵守党内法规是每个党员的义务,通过对党员强调党内法规重要性的教育,使每个党员都认识到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增强对党内法规的认同感。其次,需要加大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加大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透明度。如果党组织和党员不知悉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遵守党内法规就成了一句空话。应该最大限度让党员了解掌握党内法规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党内法规应向党内同志公开,涉密或者明显不适合公布的内容除外。再次,需要加大公开宣传力度。现行党内法规数量非常庞大,党员对全部党内法规的知悉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通过充分宣传党内法规,便于党员熟悉法规、认知法规。当前,党内法规的宣传还存在着走过场、形式化等现象,这不利于党内法规的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宣传力度,继续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的作用,不断探索使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此外,还需要加强党规的专门教育。只有精准地掌握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才有可能准确地遵守和执行法规。因此,要将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纳入党员教育培训、晋职培训等课程,采用知识讲座、警示教育大会、知识竞赛、演讲、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高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党员端正学习态度,在精学深悟上下功夫,全面、准确地吃透法规精神,并熟记于心,逐渐内化为指导自己的行为准则。注意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案释规,引导党员找出自己与党内法规要求之间的差距,增强自身运用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明确规定:“深入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宣传党章,大力宣传各项党内法规。”将党内法规也纳入“七五”普法的内容之一。我们认为,将党内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不仅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和掌握这些党内法规的要求,有助于帮助和敦促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也有助于提升其自觉遵守党内法规乃至国家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并有助于培养其法治思维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应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6)而且有利于加强党员对党内法规的性质、意义、内容及效力的认识,培养党员的“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意识,促使各级党员以党内法规作为行动指南,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尤其要发挥党员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中强大的示范作用,强化党员干部的守规意识,树立党内法规面前无特权、党内法规约束没例外的意识,正确引导各级党员干部自觉用党内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这对于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来说,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强化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

强化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这是党内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要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查处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内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发挥党内法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需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坚持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敢于动真碰硬,让法规成为每个党员不可逾越的禁区。对于典型案例,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查处情况,达到警示他人的效果,促使全体党员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党内法规作为考核合格干部的必备条件,并纳入责任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定、提拔和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并及时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同时,要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有经常化的检查,又要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检查。要强化巡视“全覆盖”监督,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的规范和指导下,优化巡视工作流程,提升巡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开展有效的巡视监督,形成监督的合力,提高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的实效,确保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必须依规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这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利器。要把问责作为推进依法治党的重要抓手,让“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强化主体责任痕迹管理,以严肃问责倒逼法规的严格执行,促使每个党员时刻把党内法规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养成严格遵守法规的习惯。“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进行责任追究,首先应该要明确责任。要明晰违规追责的有关规定,健全惩处追责机制。对于问责的条件、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权限、问责程序等事项,都应当明确规定,保障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避免随意性,确保有效追责。需要充分重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要承担执行党内法规的“第一责任”,把执行党内法规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完善严格的责任考评机制,把法规执行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和党政干部述职考评范围,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要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问责的职责,各级纪检机关要把维护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把问责贯穿监督全过程,坚决捍卫党内法规的权威。对执行不力、有禁不止等违反党规的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追责情况,形成有力震慑,以强化追责的效果,确保法规的刚性约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责任追究只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因此,要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相结合,防止单纯将责任追究作为问责的目的或只以说服教育代替必要的责任追究。

正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而党内法规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保证。党内法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行为规则和准绳,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要保障党的依法执政的顺利进行,保持党内法规的生命之树常青,我们就必须要下决心努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发挥党内法规的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决心。为此,需要我们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与勇气,加大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使党组织和党员言行有规范、权力有笼子,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坚实保障。

注释:

①2013年5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②肖金明:《论通过党内法治推进党内治理——兼论党内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关联》,《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③④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和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⑤[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⑥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⑧盛若蔚:《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完成全面“体检”》,《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8日。

⑨殷啸虎主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1页。

⑩吴新叶:《依法执政应包括党内法规》,《探索与争鸣》,2010年4期。

(11)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2)参见屠凯:《党内法规的二重属性:法律与政策》,《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

(13)参见中组部研究室部刊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的主要表现》,《党建文汇》,2016年第5期。

(14)参见周悦丽:《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六点思考》,《前线》,2016年第11期。

(15)参见莫纪宏:《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的监督机制》,《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0期。

(16)参见刘长秋:《关于党内法规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理论学刊》,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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